企业三重一大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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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
******厂
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牧股份黄冈动物药品厂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保证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牧总公司及中牧股份相关规定,结合工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厂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的决策原则
1、依法决策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纪律。
2、权限决策原则。厂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必须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3、科学决策原则。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可行性、实施条件、实施结果、潜在风险和预期效益进行充分的综合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4、民主决策原则。必须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决策原则,不能少数人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涉及大多数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时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认真听取员工的意见。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厂重大决策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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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厂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2、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固定资产处置等;
3、半年、年度报告,预算外生产性固定资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上报;
4、薪酬、奖金分配以及职工医疗、养老保险等职工福利制度改革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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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定、调整、实施等制度和方案;
5、厂重要改革方案、重要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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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布、修改;
6、厂机构设置、调整等方案;
7、厂安全生产规划、生产质量管理方针、新产品生产方案等方面的重要决定;
8、党的建设、维稳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规划等;
9、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
10、其它重要事项决策。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范围
1、后备干部的培养、确定;
2、员工的任免(聘任、解聘)、调动、奖惩以及违纪处理。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范围
1、年度上报的新增、大修等项目;
2、计划(预算)外追加需上报的新增项目;
3、应当向总部报告的投资事项;
5、工程承发包项目,重要经济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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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调度和使用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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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元(含)以上预算外生产资金使用;
、1万元(含)以上预算外非生产性资金使用; 2
3、单笔50万元(含)以上预算内生产性资金使用;
4、单笔10万元(含)以上预算外非生产性资金使用。
各种大额资金在依照各相关的专项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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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程序决策后,要根据中牧总公司及股份公司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授权额度,严格按规定审批调动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基本程序为:确定议题、会前准备、民主讨论、会议决定、归档备查。
第九条 确定议题。议决“三重一大”事项一般应在会前确定议题,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来源包括:上级要求讨论的问题;厂各部门提出的请示;厂党政班子多数成员认为必须讨论或少数成员提议并经主要负责人同意讨论的问题。
提交议案的部门或主要负责人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并对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决策失误。
第十条 会前准备。重大决策事项的动议,须经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征求工会的意见,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方案,并提前向与会人员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
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厂相应的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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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须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决定。拟任免(聘任、解聘)干部的初步人选,须通过民主推荐和评议等方式产生,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并做出决定。晋升职务的干部须向职工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待调查后再次上会决定。
做出任免决定后,以正式文件发布为准。
采用对外招聘方式选拔干部时,要成立招聘领导小组,由其负责招 聘具体工作,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形式和通知与会。会议的形式主要有党支部会及党政联席会。应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的会议形式以及相应的参会人。由党政班子负责人或指定的班子成员主持召开。
第十二条 民主讨论。参加议事决策的成员在会上应充分发表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未被采纳,应保留意见并记录在案。集体做出决定后,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决定,并在行动上坚决贯彻执行,不得自行改变或停止决定的执行。
主持会议的领导应末位表态,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三重一大”决策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议事规则进行。讨论决定问题,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成员)参加。党政联席会决策时应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对于重大问题如有较大分歧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需经股份公司总部研究、决策的议题,上报总部经批准后办理。 第十四条 议
事决策会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召开时间、 4
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议题内容、发言纪实、决议结果等应逐项记录清楚。会后必须将记录及有关会议资料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经集体讨论确认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 监督检察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黄冈厂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2、应集体决策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决策后,发现可能会造成损失,但能够挽回却不采取或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要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依据“三重一大”决策的程序,从议题方案的提出、论证、研究决定等环节,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对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中国 5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予以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要按照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根据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领导人员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厂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厂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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