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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01版《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课程]01版《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特快专递分册 国 家 邮 政 局 二OO一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邮件的收寄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0) 第二节 收寄手续 (11) 第四章 邮件的分拣和封发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3) 第二节 邮件分拣封发处理 (14) 第三节 进口邮件袋的接收、开拆处理 (16) 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 (18) 第六章 邮件的投递 第一节 基本规定 (22) 第二节 投递邮件的接收处理 (23) 第...

[课程]01版《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课程]01版《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特快专递分册 国 家 邮 政 局 二OO一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邮件的收寄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0) 第二节 收寄手续 (11) 第四章 邮件的分拣和封发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3) 第二节 邮件分拣封发处理 (14) 第三节 进口邮件袋的接收、开拆处理 (16) 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 (18) 第六章 邮件的投递 第一节 基本规定 (22) 第二节 投递邮件的接收处理 (23) 第三节 按址投递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23) 第四节 局内投交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24) 第五节 无法投递邮件的处理 (25) 第七章 邮件的撤回 (28) 第八章 邮件的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和平衡合拢 第一节 交接验收 (29) 第二节 勾挑核对 (31) 第三节 平衡合拢 (31) 第九章 邮件的查验和赔偿 第一节 验单的缮发和答复 (32) 第二节 邮件的查询 (33) 第三节 责任段落的划分 (37) 第四节 邮件赔偿的处理 (39) 第十章 邮件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附录一 国内特快专递业务资费表 (60) 附录二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61) 附录三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封装规格表 (62) 附录四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单式目录 (66) 附录五 全国邮政礼仪业务规定 (97) 附录六 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处理规定 (143) 附录七 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处理办法 (155)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以下简称“国内特快业务”)是邮政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最快速度传递实物信息和物品的国内邮件业务,其业务特点是“特”、“快”、“专”。为了保证通信的正常进行,为保证邮政通信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传递处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全国统一性基本规定,各局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以下简称“省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实施办法应报国家邮政局备案。 第3条 国内特快业务开办局(以下简称“开办局”)是指具备国内特快专递业务开办条件,经国家邮政局批准,办理国内特快业务的县(含县级市,下同)及县以上的邮政局。 第4条 各开办局应充分利用邮政“185”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的特快专递业务查询、咨询、业务受理、调度、投诉等功能,并保证服务水平达到规范标准。 第5条 特快专递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具体要求见《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相关规定。 第6条 各省局在执行本规则中遇有问题时,应及时报请国家邮政局处理解决。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7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包括特快专递函件、特快专递包件。 一、特快专递信函 下列各项,应按特快专递信函寄递: 1、书面通信; 2、各种公文、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3、各类单据、报表、票据、有价证券(如未使用的邮票,带邮资的封、片、 卡)等; 4、各种事物性通知; 5、各类稿件; 6、各类证件; 7、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适用于邮寄的各种书籍、报纸、期刊、教材、目录及各种图文资料等,也可按特快专递信函交寄。 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以外,凡适于寄递的物品,均可按特快专递包件寄递。 第8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按照邮局所负的赔偿责任,分为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是否保价由客户自愿选择,按保价邮件交寄时,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0,000元为限,保价费按保价金额的1,收取,每件最低收取1.00元。 第9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政公事邮件免付邮费。下列内容的邮件,可以按邮政公事寄递: 一、 特快业务档案、生产部门交寄的特快专递邮件验单、复验、必须递查的查单、查询答复单及其附件; 二、 上缴的特快专递“无着邮件”。 第10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由国家邮政局规定,在全国统一执行。具体规定见附录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第11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包装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按照附录三所列《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封装规格表》的规定办理。 第12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内禁止寄递下列性质的物品: 一、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 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三、 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和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 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 容易腐烂的物品; 六、 活的动物(包装能确保寄递和工作人员安全的蜜蜂、蚕、水蛭除外); 七、 各种货币; 八、 其它不适合邮递条件的物品; 九、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 第13条 特准交寄及国内限量寄递物品按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4条 营业部门对液体化工产品原则上不予收寄,其他类化工产品可由省(区、市)局指定的局所收寄,非指定的局所不得收寄。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的,应请寄件人提供市(地)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及按产品所属属性由相关的公安、防疫、消防部门出具的在正常作业条件下,确保安全生产的鉴定证明后,方准予收寄。化工产品不上门揽收,对异地交寄的不得收寄。 第15条 寄件人匿报、错报邮件内件名称,违章夹寄禁寄物品,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担负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6条 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各种危险物品:收寄局发现的,不予发寄;经转局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局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另放一地,加以隔离。寄递危险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对其中容易发生灾害的危险物品,应就地销毁,需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等部门处理,其所需费用由寄件人承担。对其它危险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有关处理情况,应当备文报告主管省局,并抄送收寄局的主管省局。对邮件内所装其它非危险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验单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 二、 金银:发现后通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三、 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和不适于寄递的怕震易损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就地销毁、抛弃。 四、 武器、警具、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淫秽物品和毒品等:通知公安 部门处理。 五、 活的动物:暂予扣留,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根据具体情况作其它适当处理,处理费用由寄件人负担。 六、 各种货币:对本国货币,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或在其它局发现时,将夹寄的现钞改作汇款汇交收件人,汇费等从夹寄款中扣除,在汇款通知附言栏批注“违章夹钞,改为汇款,汇费等已扣除,邮件另寄,特快专递邮件被延误由寄件人负责”字样,相关邮件应随验单发往前途,汇款收据粘贴在验单底页存查。投递局收到后,应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邮件。对外国货币,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七、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在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在寄递途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随验单发往投递局,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 第17条 处理寄递禁寄物品的同时发现还有混装的其它非禁寄物品时,收寄局发现的,通知寄件人领回,重新包装交寄;运递途中发现的,应整理重封随验单发往前途;投递局发现的,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 第18条 寄递超限量规定的物品,在收寄后或运递途中发现的,应停止发往前途,退回收寄局,由收寄局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第19条 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自通知寄件人之日起一个月不领取的, 按其物品的性质可销毁、抛弃或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20条 收寄后各环节发现违章寄递物品,处理前应报告主管人员,有关处理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向收寄局缮发验单。 第21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资费标准由国家邮政局制定并公布实行。现行资费标准见附录一《国内特快专递业务资费表》。 第22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采用交付现金和总付邮费两种方式。邮件上加盖带有“EMS”字样的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日戳,以示交纳邮费。 带有“EMS”字样的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日戳,仅限规定的特快专递业务开办局收寄特快专递邮件时使用。 第23条 国内特快专递各种业务单式由国家邮政局统一规定,各局要按规定印制、使用,不得更改。 第24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袋是封发特快专递邮件的专用工具,只准在特快专递邮件封发部门使用,不准挪作他用,也不得与其它邮件种类的邮袋互相代替使用。 第三章 邮件的收寄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25条 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方式主要有下列三种: 一、 上门揽收; 二、 窗口收寄; 三、 设置代办处收寄。 各局应根据当地客户需要提供优质服务,但不得跨界揽收 。 第26条 上门揽收是特快专递邮件的主要收寄方式,各开办局应配备专人和车辆,满足客户上门揽收要求。上门揽收邮件时,可向客户收取“揽收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局同省物价部门商定,并且报备国家邮政局。 第27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收寄工作应通过营业收寄系统或人工录入计算机方式采集收寄信息,并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数据传送上网。采集的信息包括:业务种类、邮件号码、收、寄件人名址、邮件内件性质、是否保价、保价额、重量、资费、收寄日期、时间、经手人、收寄局、应收款等。 第28条 使用计算机处理时,出具给客户的收据、日戳等相关单据、戳记须符合国家邮政局制定的标准。局内使用或相互交接的单据可以由各局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二节 收寄手续 第29条 收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时,收寄人员应向寄件人提供“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邮特2001),以下简称“邮件详情单”],提醒寄件人认真阅读邮件详情单使用须知,并指导其正确填写和粘贴邮件详情单。营业窗口应备有特快专递邮件专用封套、包装纸、包装箱、盒、填充物等邮件封装必备材料,供寄件人选用。 第30条 收寄特快专递邮件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查验内件是否符合禁限寄规定,内件性质、数量是否与邮件详情单填写内容一致。验视当中对不能确定是否属禁限寄物品范围时,按第15条规定办理。收寄化工产品时,应请客户出具“交寄化工产品安全保证书”。 邮件封面或邮件详情单上加注“密”、“秘密”、“机密”、“绝密”或“机要”等字样以及标有“?”符号(不许倒置)的,应不予收寄;如邮件包装物虽标有“?”符号,但寄件人认为邮件确属可倒置邮件,应由寄件人将“?”符号划销,并在邮件详情单备注栏内注明“可倒置”字样并签名后,亦可收寄。 二、看邮件重量、尺寸、封装是否符合规定和邮件寄达地点是否属于通达范围; 对装有易溶易碎物品的邮件是否妥善包装要加强查验,并加盖“红杯”或 “红杯水”标志。 三、看邮件详情单是否按下列规定填写: 1、 用蓝色、黑色圆珠笔或用打字机、打印机填写,各联字迹都应能清晰辨认。 2、 在指定位置填写收、寄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电话号码、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 四、查验交寄日期、时间,选择内件性质时,在选择处打“×”;内件如系包件类,在指定位置填写内件品名、数量;如需保价,在“保价”选择项前打“×”,填写保价金额(大写)并请寄件人在邮件详情单指定位置签名确认。邮件称重以克为单位,根据邮件整体重量计算邮费;邮费以元表示,批注在邮件详情单指定位置。客户选择保价时,按规定计算保价费,批注在邮件详情单指定位置。 五、当寄件人用现金(或现金支票)交付邮费时,收寄人员应开具“特快专递邮件收据”(邮特1009)一式三联,并在收据各联上加盖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收据第一联连同邮件详情单寄件人存联一并交寄件人收执;收据第二联连同邮件详情单收寄局存联一起作为缴款凭证;收据第三联留存。 六、邮件详情单应牢固粘贴在特快专递邮件专用封套指定位置或邮件包装箱、盒的最平整面。并在邮件正面(粘贴邮件详情单面)右上角处加盖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日戳;使用计算机收寄系统的,收寄日戳可打印在邮件详情单中线左侧靠上部位;若无法清晰加盖,可盖在“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日戳印志签(邮特2002)”上,使用时可将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日戳印志逐枚揭下,牢固粘贴在邮件正面右上角。 第31条 上门揽收邮件手续: 一、 揽收人员除按本章第29条、第30条规定外,在揽收时不能当时办理计收邮费手续的,应请寄件人将填妥的邮件详情单粘贴在相关邮件上(签名确认),由揽收人员填写“揽收特快专递邮件交接清单(邮特2003)”一式二联,第一联交寄件人,第二联连同寄件人预付邮费带回与指定接收人员办理下列手续: (一) 由接收人员按本章第32条、第33条规定逐件办理收寄手续,将应交给寄件人收执的收据、邮件详情单寄件人存联由揽收人员代收。 (二) 揽收人员应将邮件收据、邮件详情单寄件人存联、邮费余额及时转交寄件人收执,并在交接清单第二联由寄件人签章后交揽收部门存档。 二、 揽收的客户属总付邮费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 揽收邮件后应及时回局赶发有效封发频次。 第32条 接收各代办处收寄的邮件应参照窗口收寄和上门揽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33条 当采用总付邮费的纳费方式时,除按相关条款办理收寄手续外,还应验视邮件详情单上有无交寄人签名。收寄人员在邮件详情单上签名后将邮件详情单寄件人存联交寄件人收执,详情单收寄局存联由收寄人员交财务人员作为结收邮费的依据;利用大宗交寄清单交寄的,寄件人应填写大宗交寄清单,清单各联均应有交寄人或单位的签章。 第34条 办完收寄手续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应逐件登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封发清单(邮特2006)”,按规定的出口频次、时限封往或送交特快专递邮件出口分拣封发 部门。 第35条 每一营业日终了,应根据当日特快专递邮件收据存根和大宗收寄件数结出收寄总件数,并与当日封往或送交分拣封发部门的总件数核对相符。同时,根据当日收寄特快专递邮件收据存根结出应交款额,并依式填写“特快专递营业收入缴款单(邮特2007)”一式二份,连同邮件详情单收寄局存联及现金(含现金支票)交财务人员核对签收。 第36条 邮件收寄后,各局要严格进行资费稽核。发现多收或少收邮费时,应依式填写“退还/补收邮费收据 (邮1616)”一式二份,向寄件人退、补邮费,并在相关邮件原收据上批注退/补邮费数目和退/补邮费收据号码,以备查考。“退还/补收邮费收据”用作退还邮费时,将“补收”字样划销;反之,将“退还”字样划销。 第37条 补收邮费时,将补收收据一份交付款人收执,收回的邮费列入当日营业收入报表上缴财务;退还邮费时,将退还收据一份由收款人签章后作为营业帐务处理凭证。 第四章 邮件的分拣和封发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38条 邮件分拣封发工作,是邮件传递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各局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特快专递邮件传递频次和时限,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确定的特快专递邮件直封和经转关系;必须严格执行统一制定的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格标准;认真执行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三项基本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各局应按照国家邮政局邮政通信作业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的组织生产作业,切实做到邮件处理安全顺畅。 第39条 邮件分拣封发作业应根据邮件传递频次、时限规定合理的调配劳动组织和作业流程,具体规定邮件出、进、转口作业处理的班次,并根据邮运班次、运邮工具到开时刻和上级核定的本部门作业处理的具体时限,划分出各工序岗位的分段作业处理时限,并绘制《邮件分拣封发综合作业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图表》,指示和协调各项作业正常有效的进行。 第40条 各局对各个作业处理工序、岗位都要制定明确的作业内容、操作要求和处理邮件应达到的规格标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有效地实施质量控制,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分拣封发质量。 第41条 各局应加强分拣封发生产场地的管理,执行通信保密有关规定,严密看管邮件。各局要制订生产现场守则,实行封闭式作业。对于待处理和封发交运的邮件必须明确保管责任。 第42条 特快专递邮件的分拣封发作业计划以最大限度缩短邮件内部处理时间为原则,严格依照国家邮政局规定的特快专递邮件传递处理频次时限规定制订。 第43条 分拣封发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组织生产,必须按计划规定的航班或车次赶发邮件,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第44条 特快专递邮件的分拣封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各邮区中心局之间建立固定直封。 二、 邮区中心局与其经转范围内的开办局之间建立固定直封。 三、 非邮区中心局的地市局出口省际特快专递邮件原则上封给其他所在的邮区中心局经转,如封给其所在的邮区中心局经传影响时限的,经省局同意可直封寄达邮区中心局,对寄达邮区中心局所属的地市局本口邮件如封寄达邮区中心局经转确影响时限的,也可以建立直封。 四、 开办局(非邮区中心局的 地市除外)进、出口省际特快专递邮件一律 由其所在的邮区中心局经转。 五、 各局对一、二级邮区中心局及业务量较大的三级邮区中心局封发邮件时,应本、转分开,并在袋牌上注明本、转字样。 六、 邻省开办局之间有直达邮路的,各省视情况可以建立直封。 七、 各开办局对寄往同一开办局的特快专递邮件重量够10千克或件数满五件的,可建立临时直封 上述封发关系均指省际间封发,省内邮件的封发关系,由各省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45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不得与国际特快专递邮件以及港、澳、台地区特快专递邮件混装、混封,也不得与普通邮件混装、混封、混合处理。 第二节 邮件的分拣封发处理 第46条 特快专递邮件分拣封发部门对本局误收寄往非开办局的邮件,应退回收寄局,同时缮发验单。 第47条 出口特快专递邮件按函件类和包件类分别封装。当包件类不足3件且重量合计不超过5千克时或函件类不足5件时可混封。函件类和包件类混封时,应将函件类邮件单独捆扎。 第48条 邮件分拣入格复核无误后,逐件登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封发清单(邮特2006)”。清单应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装入“清单套(邮1205)”内随邮件封往寄达局。清单应按下列规定填写: 一、 清单应编列顺序号码,不得重号或越号。清单号码应自1号至9999号,按年换编。换编号码时应将上年的末号注在本年元号的前面(用斜线隔开)。如第326/元号。如清单编号发生重号或越号,应在清单上批注,并验知接收局和封发局。 二、 清单不止一页时,要注明页数。封发局和接收局的局名要书写全称,不得任意简化或漏写。在封发局名前应填写封发局名代码。 三、 清单内容: 1. 邮件号码栏:数码字迹不得潦草,要清晰易认。在登录邮件编号时,9位数字和前后的英文字母都必须登全。 2. 备注栏:退回的邮件、邮政公事特快专递邮件分别注明“退”、“公事”字样;“红杯”或“红杯水”特快专递邮件分别加注“小心”或“水”字样;也可登列其它应备注的事宜。 四、 如清单不止一页时,总件数应登在清单的末页上。登单完毕后,在末页“总件数”栏结总,并由登单人员盖章,逐页加盖日戳和封发人员名章。使用机器登单的邮件,必须按相关清单规格登列。 五、 登单完毕应将清单与邮件勾挑复核,以防错登、漏登、重登或结数错误。清单上有划销或更改时,均应由经手人盖章。 六、 封发邮件时,应一单一袋。对标有“红杯”或“红杯水”的邮件应当单独封袋,分别加挂“红杯袋牌(邮1221甲)”或“红杯水袋牌(邮1221乙)”。 七、 邮件必须由二人会同装袋、称重和封发,并在清单上共同盖章或签字。 八、 袋牌应按下列规定填写: 1. 在指定位置加盖寄发局名和接收局名戳(接收局为非邮区中心局的可手 写),在寄发局名前加注代码。 2. 在指定位置准确填写邮件重量。 3. 对交发陆转航和联航的邮件袋,应拴挂“航空袋牌(邮1225)”。袋牌上注明“XX局转航”。 4. 袋牌禁止涂改。 九、 邮件一律装入国内特快专递邮袋内发运,禁止散件外走。 第49条 封发邮件使用邮袋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根据邮件的数量和种类,选择大小合适的邮袋。 二、 不得使用有二厘米以上破洞、裂口的非机器缝补或破洞用绳捆扎等不能分明责任、保证内件安全的邮袋。 三、 不得使用水湿、油污的邮袋,也不得翻用邮袋。 第50条 封袋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装袋:装袋时,特快专递邮件要实行邮件、清单、袋牌三核对。每袋重 量以毛重37千克为限;“红杯”、“红杯水”邮件袋以毛重17千克为限。 二、 扎袋:要用没有接头的棉质蜡绳按猪蹄扣捆法扎紧(见下图),捆绳要 接近邮件,尽量不使内件活动。 袋口捆样 捆绳穿法 三、 拴挂袋牌:邮袋扎紧后,要在扎绳的绳扣上上垂直拴挂“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袋牌(邮特2009)”。 四、 封袋:袋牌拴上后,穿上铅志,将扎绳收紧,再将绳子交叉打结,然后用夹钳横夹铅志,务使钢模上的刻字全部、清晰地轧在铅志上。轧好后在距铅志约一厘米处将多余的绳头剪去,并检查印志质量,印志不全或不清应予重封。 五、 封发特快专递邮件袋时,不得使用手携扎袋器。 第51条 建立临时直封关系,采用“非专号”办法封发邮件时,对发往外省非邮区中心局的,袋牌上还应在接收局名前冠以寄达省名。 第52条 封妥的邮袋,在送交发运前应当按照邮运路向制作路单。交由火车、自办汽车邮路、自押的委办汽车和市内转趟车运递的邮件袋登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收发路单(邮特2010)”;交由航空、不派押的委办汽车或轮船邮路运递的,登注“国内特快专递收发航空,汽车,轮船邮件路单(邮特2012)”,禁止不登路单发运。路单登注办法如下: 一、 路单栏头部分:同第52条第一款。 二、 号码栏和重量栏:数码字迹不得潦草,要清晰易认。数字与相关袋牌要一致。 三、 寄发局名和接收局名要写全称并与袋牌一致。 四、 路单要逐格逐袋登列。同一寄发局发往同一接收局的邮袋,如号码连续可以5袋总登一格,非连续号码不可混登一格。 五、 “红杯”、“红杯水”邮件袋备注栏分别作相应的批注。 六、 路单的总袋数和总重量要计算准确。 第53条 各种路单应填制的份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54条 登完路单须双人会同对相关邮件袋勾挑核对,并加盖日戳和经手人名章。如因错登须划销或更改时,均应由经手人盖章。 第55条 特快专递邮件袋交运前,应当由指定人员检查封装规格。 第56条 封发部门按出口邮件发运频次和时间与运输部门办理邮件袋交接,核点邮件袋与路单相符后,运输部门应在路单底页上签章,如发现不符,封发部门应查明情况,当即更正处理。 第57条 每一封发频次作业终了,应及时将相关业务数据按规定要求发送上网。 第三节 进口邮件袋的接收、开拆处理 第58条 对各航(车)次或转趟车交来的进口邮件袋,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 在相关路单上加盖日戳并批注到达时刻,若按卸交时间有晚点情况,则应批注原因。 二、 对所收邮件袋应逐袋勾挑,与路单登列节目核对是否相符。同时验看邮袋袋身、袋牌、封志、绳扣是否合乎规定。无误后在路单上盖章签收。 第59条 接收邮件袋如有下列情况应当视为不合规格: 一、 袋牌:接收局名字迹模糊,不能辨别。 二、 铅志:字迹模糊,不能辨别封发局名,有撬动、锤砸等痕迹,袋绳能从铅志中抽出。 三、 绳扣:袋绳有接头,捆扎不紧,能将绳扣捋下。 四、 袋身:袋皮有较大破洞、裂口,有2厘米以上破口非机器缝补的;袋皮水湿油污的。 五、 整袋重量短少。 接收邮件袋时发现上述情况应由交方负责开拆,保留袋皮、铅志、袋牌和袋绳,会同收方共同查验内装邮件,如有不符,应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并共同签证,并由收方向封发局缮发验单(随验单附寄有关袋皮、袋牌、绳扣、铅志作证)。 第60条 开拆邮袋,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开拆国内特快专递邮袋要双人会同处理。 二、 开拆邮件袋时,应当剪断绳扣一股,不可损伤铅志,保持扎绳、封志和袋牌连在一起。对拴有“红杯”、“红杯水”袋牌的,必须轻拿轻放。 三、 开拆邮件袋要作到一袋一清。 四、 从邮袋内倒出邮件时动作要轻,并用“三角看袋法”仔细验看袋内有无遗留邮件,不得在开拆后将袋倒扣,代替验看。 五、 开拆后的袋皮、铅志连同袋绳、袋牌,在内装邮件查核无误前要单独放置。 第61条 邮件袋开拆后应当查核下列事项: 一、 根据清单登列的节目与邮件逐件勾挑核对。 二、 检查邮件有无误发、漏发。 三、 对所有邮件均应检查其外部封装情况,有无破损或拆动痕迹。 经二人查核无误后,在相关清单上加盖日戳和经手人员名章。 第62条 使用计算机处理系统接收开拆特快专递邮件袋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应录入袋牌或清单上的封发局名代码、总包号、邮件数量信息,然后再将袋内邮件号码逐件录入,与网络接收的清单信息由计算机自动核对;如网络信息传输不畅,无法实现自动勾核时,应打印出实收邮件清单,再与原始封发清单进行人工勾挑。 二、 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邮件的勾挑核对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必须按规定业务程序缮发验单。 第63条 开拆邮件袋后发现不合规格时的处理: 一、 发现未附清单:应先称整袋重量并与袋牌所注重量核对是否相符,然后将实际收到的邮件代补清单一式二份,一份随验单附寄封发局,一份作为进口清单存档,补填的清单上要有经手人签章和批注有关情节,验单要由主管人员签证。 二、 发现内装邮件误发:应向封发局缮发验单,相关邮件随验单副份转发接收局并在相关清单上批注转发日期和接收局。如误发数量较多或发验后仍不改正的,应将验单副份抄报相关省局和国家邮政局速递局。 三、 发现内装邮件短少:应向封发局缮发验单,同时将相关邮袋的袋皮、封志、绳扣、袋牌随验单附寄作证。 四、 发现邮件外封装损坏或有拆动痕迹:应复称重量,并会同主管人员代封并批注在相关清单上,向封发局缮发验单,必要时应将相关邮袋的袋皮、封志、绳扣、袋牌随验单附寄作证,并向上一环节追查。情节严重的验单副份抄报相关省局和国家邮政局速递局。邮件随验单副份转发投递局。 五、 发现邮件有水湿、油污情况:应立即予以适当处理。并向上一环节和封发局缮发验单,追查责任。 六、 发现邮件漏登清单、错登邮件编号、漏盖日戳或名章、漏注相关内容、更改划销未盖章、漏结数、错结数等都应向封发局缮发验单,详细说明情况。 七、 对邮件严重不合规格数量较大或屡验不改的,除应验知相关局外,并应同时抄报相关省局和国家邮政局速递局。 第64条 进口邮件开拆后封交投递部门时,应按封发邮件的相关规定办理,直接面交投递部门的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 第65条 特快专递邮件的运输必须统一指挥调度,严密组织,综合利用各种运输工具,充分利用运输能力,实施计划运输,保证特快专递邮件最迅速、最有效的传递。 第66条 在组织特快专递邮件运输时,各局应根据国家邮政局公布的开办局名表、特快专递邮件传递处理频次、时限的有关规定以及航班、车次情况等编制特快专递邮件发运路由、全程时限测算表及邮件封发发运计划表。邮件发运计划由国家邮政局网路指挥调度中心、各区网路指挥调度中心和各省局按职责范围分别负责组织编制。一经审定,各局要严格执行。 第67条 特快专递邮件,必须按规定的频次和时限赶班发运,在邮件运量大于运能时,应优先保证特快专递邮件的发运和中转,防止积压和滞留。 第68条 特快专递邮件应在下列几种方式中选择最迅速有效的方式发运: 一、 航空直达运输。 二、 联航运输。 三、 陆运转航空运输。 四、 航空转陆运运输。 五、 陆路运输。 如航空运输与陆路运输时限效果相同(同一频次投递,下同)时,采用陆路运输,并按普通邮件中的轻件计划发运。航陆互转运输与航空直达、联航运输时限效果相同时,采用航空直达、联航运输。委办航空与自办航空运输时限效果相同时,采用自办航空运输。 第69条 干线航空通运局之间联航及航陆互转的中转航站和经转局,在国家邮政局指定的中转航站和经转局中按照第68条要求选择。国家邮政局指定的中转航站和经转局的联航、航陆互转时限由国家邮政局确定。干线航空通运局以外的邮区中心局与干线航空通运局之间的航陆互转的经转关系,按“特快专递邮件总包经转关系资料”执行。邮区中心局如果就近发其它干线航空通运局转航速度快时,报国家邮政局网路指挥调度中心批准后可就近发其它干线航空通运局经转。 第70条 联航邮件中转航站、航陆互转邮件的中转局应尽量减少邮件存留时间,要严格按照中转时限赶发有效航班和车次,以确保全程时限的完成。 第71条 各干线航空通运局的“出口特快邮件发运计划表(邮1322)”由国家邮政局网路指挥调度中心负责组织编制下发。干线航空通运局以外的邮区中心局和地市局的出口特快专递邮件发运计划由各省邮政局参照相关干线航空通运局特快专递邮件发运计划、邮件时限频次规定等组织编制下发。 第72条 各发运局应严格按特快专递邮件发运计划发运邮件。押运班接发转运部 门的特快专递邮件,凡注有“**局转航”的一律卸交相关局转航;凡未批注的一律按普通邮件的轻件发运。如遇车(船)、飞机晚点,原规定的特快专递发运计划不适用时,转运部门或押运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运计划,临时选择最迅速、最有效的路线、航班和车次发运,并在相关路单上注明变更情况。 第73条 特快专递邮件航空发运局和接收局应当与承办运输邮件的航空部门商定交换邮件的次数、时间和地点,但干线航空通运局每天的有效交航频次不得少于三次,与航空公司、机场多方交运的,至少与其中一方的交航频次不少于三次。 第74条 各航空邮件发运局要加强邮件的监控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与民航联系。对于邮件的发运情况每日要有记录,每日要将当天交航邮件的航方发运情况及第二天航方航班、机型情况了解清楚,遇有不正常情况要积极做好与民航的协调工作并详细记录在案,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通知接收局及速递封发部门。特快专递邮件袋交航空部门后,如不能按计划及时发运时,发运局应在发运路单上签注原因,对于可能导致总包严重延误(24小时以上)时,发运局应积极采取措施,采用最快方式进行疏运。 第75条 各干线航空通运局要严格执行航空运输邮件发运量日报制度: 一、 各航空通运局每日依据邮件的实际交航情况,填制本局“出口航空运输邮件发运表”,并传真至相关干线航空通运局,即11:00时及以前起飞的运邮航班于当日14:00时前传真发至到达干线航空通运局;11:00时之后起飞的运邮航班 :00时前传真至到达干线航空通运局。 于当日20 二、 各省局每日依据上日24:00时前省内各干线航空通运局邮件发运情况,填制“干线航空通运局出口航空运输邮件发运量日报表”,并于12:00时前上报所在区网路指挥调度中心,由区网路指挥调度中心汇总后15:00时前报国家邮政局网路指挥调度中心,并对上报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三、 各干线航空通运局接收到“出口航空运输邮件发运表”后,如所列运邮航班航站未有进口或与实际接收邮件数量不符,应依据邮件实际进口情况填制“进口航空运输邮件接收表”(如对某一干线航空通运局接收情况正常可不向该局发接收表)。当日15:00时及以前到达的运邮航班,于20:00时前将“进口航空运输邮件接收表”传真至相关干线航空通运局;15:00时以后到达的运邮航班,于次日9:00时前传真至相关干线航空通运局,接收局如不按上述要求传真至发运局,总数不符责任由接收局承担。 第76条 航空邮件接收局在收到特快专递邮件总路单时,应核对发运日期。如发现邮件袋的运递时间严重逾限,要做好记录,并发电报或传真通知发运局查明原因。 第77条 航空邮件接收局在收到航方交来的特快专递邮件袋后,要与总路单所登节目逐项核对,相符后方能签收。发现邮件袋数量短少时,应要求航方在交接路单上签字证实并由航方填写事故签证;发现邮件袋数量多出或短少总路单(或分路单)时,应随即补单与航空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航空邮件接收局对邮件袋数量不符的情况应以电报或传真方式告知发运局,详细说明不符情况。航空邮件接收局在收到航方交来的特快专递邮件袋四小时之内未发电报或传真告知发运局的,由航空邮件接收局承担差错责任。发运局在收到电报或传真后,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在24小时内电复,否则应负差错责任。如属航空部门的差错,发运局作为委托方应向航空部门追查。 第78条 各航站每天24:00时前到港的特快专递邮件袋(联航的除外)必须拉运回局,严禁在航站过夜。 第79条 干线航空通运局遇有运量骤增,超出正常运量时,应按规定时间通知航空站预留吨位,邮件不能全部发出时,应先发“转航”邮件,后发本局出口邮件。 第80条 为便于航站与通航局之间的交接,对5公斤以下的特快专递邮件袋应按以下办法实行汇封: 航站对发往同一寄达干线航空通运局(包括由其转陆运)的一律按本、转进行汇封,联航邮件在中转航站不再进行汇封。 第81条 航站封交干线航空通运局本口的汇封总袋,袋牌接收局名栏填写“**局本”字样,封交干线航空通运局转陆运的汇封总袋,袋牌上填写 “**局站拆”字样,由航站转运部门负责开拆转发。 第82条 交航空运输的特快专递邮件路单,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干线航空通运局应将汇封后的邮件总袋和外走总袋,按其到达最后一个班机卸交局登列路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底,一份封入“特快专递邮件分路单专套(邮1327)”交航方转交邮件到达局。联航邮件每增加一个中转航站相应增加一份交中转航站经转局,作为处理邮件的凭证。以上路单均要标明毛重。 二、 发运局向航方交运邮件,应分别按接收航空通运局依式填制“寄发航空/汽车/轮船邮件总路单(邮1303)”作为与航方办理交接手续时的凭证和核计运费。交发航空运输的邮件总路单,应按以下规定填制: 1. 交发直达航线各通航局的邮件,应按飞机卸交局分别填制总路单(邮1303)一式三份,一份交航空站,一份由航空站签退,一份随邮件交接收航站。 2. 交发非直达航线(即联航)各通航局的邮件,应按邮件到达最后一个班机卸交局分别填制总路单(发运局对于中转航站实行固定吨位运邮的联航邮件总路单按邮件到达该中转航站班机卸交局填制总路单一式三份),联航邮件每增加一个中转航站相应增加一份交中转航站经转局。 三、 为便于内部各环节处理邮件,减少和航方的交接时间,发寄局应将交航空运输的各类邮件分路单按邮件到达最后一个班机卸交局封成特快专递邮件分路单专套,在总路单上登记并随总路单一起由航方交给寄达局。 第83条 各项路单份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收发邮件路单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地面局交发火车、轮船押运班或押运班卸交地面局的,经分别签证后,分发、转运、押运各留一份;交发自办汽车、派押的委办汽车和市内趟车的,经分别签证后,分发、押运或转趟单位、接收局(所)各留一份。 二、 收发航空邮件路单一般应填一式四份,一份由发运局留存(如分发、转运都需要留存的,可增填一份),三份交收运航空站。承运单位留一份,其余二份随邮件带交接收站,由接收局签收后,站、局各留一份存档。发联航的邮件还应多填一份路单给中转航站。 第84条 特快专递邮件在下列情况下交陆路运输: 一、 用火车或汽车运输比航空运输更快、更有效。 二、 因航空运力不足或其它原因经报国家邮政局批准而改变运输方式(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85条 特快专递邮件的陆路运输按国家邮政局确定的《全国干线邮件发运路线示意图》和省定《省内邮路邮件发运路由表》执行。在固定路线发运的基础上,本局出口要选择到达寄达局全程运递时限有效车(船)次发运;转口要选择到寄达局运输速度最快的有效车(船)次发运,选择转发车(船)次时要避免无效的重复经转,尽量选择直达车(船)次。 第86条 由于邮运业务量和邮路调整,现有运邮车辆运能不能满足邮件运输需要时,按管理权限经上级调度中心批准,可租用社会车辆运邮,但须保证邮件安全和运递时限,并按自办汽车运邮管理办法的规定,签定运邮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报上级调度中心备案。 第87条 自办汽车(船)邮路、市内邮路应根据紧密衔接、保证时限的要求,由邮路主管部门核定“邮运时间表(邮1321)”,并按照核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 第88条 委办汽车、轮船的起点局,应当与车站、码头洽定运邮具体办法,规定交接邮件时间、运邮车(船)班次、沿途交接邮件地点、交接手续和保管责任等,并通知相关接收局,按照班次、到达时间、地点等办理接受邮件手续。 第89条 特快专递邮件的接发频次确定之后,各局不得任意减少。 第90条 特快专递邮件袋在利用有邮政人员派压的火车、汽车、轮船以及邮政自备的火车邮厢、汽车、轮船运输时,转运、押运部门应单独制单、单独码放。 第91条 火车(船)押、接双方交接特快专递邮件时,应按路向、车次单交。 第92条 为确保特快专递邮件全程时限的完成,在具体组织市内运输时,应根据特快专递邮件的时限、频次规定组织安排,并按核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不得任意并班。一、二级中心局和有独立速递机构的局可单辟快速市内运输趟班。局站(港)趟班运输的组织应以保证完成特快专递邮件时限频次规定和局内均匀作业为原则,一级邮区中心局应实行“班车制”。 第93条 接发人员应经常和车站、码头、机场保持联系,及时了解车、船、班机的变化情况。如有变化,应即采取应急措施。尤其在车、船、班机晚点或误班时,应特别注意联系,避免漏交接。 第94条 特快专递邮件运输的其它规定,按《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中“邮件的运输”一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邮件的投递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95条 投递工作要按照特快专递邮件传递处理频次时限的有关规定,组织作业。对于同城特快专递邮件的投递,各局应按照客户要求在保证时限、质量的情况下灵活组织作业。 第96条 各投递局必须将特快专递邮件投递信息(包括投递结果、签收人姓名、投出时间、未投出原因等)最迟在邮件投递次日内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本局未配置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必须将投递信息最迟在邮件投递次日内传送至省局确定的指定信息录入局,指定信息录入局必须在接收相关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完毕。各局必须保证所录入的投递信息内容准确、齐全、及时。 第97条 特快专递邮件采用以下投递方式: 一、 按址投递: 根据时限频次的要求,按邮件详情单收件人地址中指明的最具体地点,专人专车直接投交特快专递邮件。 二、 局内投交: 按照有关规定,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邮件。适用于如下情况: (一) 收件人要求在局内投交的邮件; (二) 已进行二次按址投递,因收件人原因无法投交的邮件(收件人要求再次上门投递的除外); (三) 由于出现不正常情况(如重量或内件短少、邮件破损等)需要收件人到局领取的邮件; (四) 退回的邮件。 第98条 特快专递邮件投递深度为: 一、 收件人是个人姓名的,应投交给本人; 二、 收件人是单位名称的,应投到收件单位收发室; 三、 收件人是个人姓名,但地址只写国家机关、宾馆、饭店、厂矿、学校、军事单位等名称,未写明具体分支部门,也没有写明具体楼号、房间号、联系电话的,可投到单位收发室或总服务台;如有收件人联系电话,须电话联系后,投交给收件人; 四、 严禁擅自将邮件投交收发室代转。对于不许投递员入内将邮件投交收件人的军政保密单位,可把邮件投递到该单位收发室,但负责投递的邮政部门要同该单位签定书面协议,明确邮件妥投到收发室后,由收发室负责把邮件及时、安全地转交收件人。 第99条 特快专递邮件直投范围是指按时限频次要求组织专人专车直接将邮件投交收件人(单位)的投递区域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 直辖市、省会市、地级市以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市辖区范围(包括本属城市行政市辖区、与市区主体分离的“飞地”)为直投范围。 二、 县级市和县原则上以市、县人民政府所处位置为中心、10公里半径范围为直投范围。 三、 本条前二款规定的直投范围以外的机关、厂矿、企业客户较集中地区,进口投递量较大的区域要参照直投要求组织投递工作。 四、 对于根据本条前三款规定进行直投,月非直投量仍超出本局进口量的5%的开办局,必须扩大直投范围,使非直投量比例降至5%以下。 第100条 投递特快专递邮件时不得收取超远投递费等任何类的投递服务费用。 第101条 超出直投范围的特快专递邮件应按第98条、第100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投递。“飞地”及超出直投范围的特快专递邮件投递时限,可在直投时限的基础上延长一个投递频次。邮件投递信息要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给省局确定的指定信息录入局。 第二节 投递邮件的接收处理 第102条 投递部门接收分拣封发部门封来的或直接交来的进口投递邮件应当按 照第四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103条 对局内投交邮件,由指定人员逐件填写“领取特快专递邮件通知单”(邮特1012)并交投递人员当班投递。相关邮件逐件填列邮件封发清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另一份随邮件交局内投交部门。 第104条 对直投的邮件,应加盖当班投递日戳后按投递道段分拣,将各道段邮件逐件登入“特快专递邮件投递交接清单”(邮特2026),并将总件数登入“特快专递邮件进口合拢表”(邮特2020),对进口邮件进行平衡合拢,与相关投递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节 按址投递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第105条 投递员出班投递前应办理下列事项: 一、 投递员领取邮件时,应核点件数并签收;同时,检查邮件封皮是否破损、有无拆动痕迹等,如有异常现象应将邮件交主管人员处理;如邮件详情单投递局存联脱落,应补做一份“特快专递邮件投递清单(邮特1010)”。 二、 按投递路线对本投递段的邮件进行细排、复核。 三、 遇有错段邮件,投递人员应交回指定人员转交他段,不得径直处理。 四、 出班前要自行检查现场有无遗落邮件,防止漏带。 第106条 邮件的投递: 一、 投递员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作业和出班。在投递邮件过程中要妥善看管邮件,严禁将邮件交给他人翻阅和看管。 二、 对于同城特快专递邮件的投递应严密交接手续,便于事后查询。 三、 投递邮件时要认真复核点交,做到“投收相见”。 四、 投交邮件时,由收件人在邮件详情单指定位置清晰、工整地签名或盖章(单位公章、邮件收发专用章),并填明收到邮件的日期、时间。投递人员应将邮件详情单投递局存联撕下带回,作为妥投邮件凭证。 五、 投递邮件时,如有必要,应验视收件人有效证件;收件人不在,可由家人、同事、居委会人员等与收件人本人有直接关联的人代收,但代收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邮件详情单上签名(章)签时,同时还要批注证件名称、号码和代收关系。 六、 邮件投出后,发现邮件误投,要及时取回并予以挽救。误投的邮件已被误拆,要请相关误拆人重封,批注误拆原因,在重封处签章证明。 七、 按址投递的邮件,第一次投递时因收件人不在而无法投递,要给收件人留“特快专递邮件再投签条”(邮特2025),通知邮件第二次投递的时间及联系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第二次投递未投出,要给收件人留填妥的“领取特快专递邮件通知单”(邮特1012,盖日戳处签名,注明日期时间),邮件带回,转局内投交。但如收件人要求再次上门投递的,应按约定时间上门投递 八、 邮件投递完毕要及时进行“三查”,即查看车上、信袋(盒)内有无遗漏未投出的邮件;查看邮件详情单上有无漏收件人签名签时及是否正确清晰;查核有无错投。发现问题应及时补救。 第107条 投递人员回局后,要对当班无法投出需要再次投递的邮件粘贴“特快专递再投邮件批条”(邮特1011),在批条上注明再投原因,加盖日戳和经办人员名章。严禁在邮件封面及详情单上批划。 第108条 投递人员每班或每日工作完毕,应向主管人员交回投出邮件的详情单投递局存联,由指定人员整理归档。对于再投邮件,投递人员应登列“特快专递再投邮件登记簿”(邮特2021)送交主管人员查核签收。再投时应办理交接手续。指定人员应清点投出和需再投邮件数,做到所投递邮件的平衡合拢。 第四节 局内投交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第109条 局内投交邮件的内部处理: 一、 局内投交部门接收投递部门交来的局内投交邮件时,应验核邮件数量和封装情况,物品类邮件要复称重量,发现封装、重量不符时由交方处理。 二、 加盖接收日戳。 三、 局内投交部门按接收顺序存放邮件和清单。 四、 局内投交邮件自发出“领取特快专递邮件通知单”或属再投邮件转来后3天仍未领取应及时催领,催领方式可采用电话(传真)通知催领或填写“领取特快专递邮件通知单”加盖红色“催领”戳记方式催领。每隔3天催领一次。经两次催领(即自第一次发出通知之日起满十二天)仍未领取的按无法投递邮件处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催领,均应将催领日期、方式、邮件号码、受话人姓名等批注在相关登记簿上备查。 催 领 DUPLICATION 尺寸:50mmX20mm 带边框 五、 催领通知单应按“邮政公事”寄送。 第110条 局内投交邮件时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 查看身份证件和领取邮件通知单上是否由收件人签章并批注证件节目。查验身份证件和收件人身份证件和收件人签章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 收件人是单位的,应由收件单位在领取特快专递邮件通知单的背面加盖与收件单位相一致的公章,并批注领取人身份证件节目,交验证件。 (二) 收件人为个人的,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批注在领取特快专递邮件通知单的背面,由收件人签章。 (三) 委托他人代领的,应交验收件人证件和代领人证件,并批注在领取特快专递邮件通知单的背面,由代领人签章领取。 (四) 领取邮件的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驾驶证。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邮政工作人员在核查有效证件时,要认真核对证件上的相片和基本身份内容以及相应访伪标志。 二、 投交邮件请领取人在邮件详情单指定位置签章、签时后,撕下邮件详情单投递局存联作为妥投依据存档,将邮件投交给领取人。 三、 邮件投交后,应在相关领取邮件通知单背面加盖投递日戳和经手人名章,并粘贴在邮件详情单投递局存联背面存查,同时在邮件接收登记簿上批注投交日期和时间。 第111条 局内投交附验的邮件,要当面与收件人清点邮件,如发现内件短少或损坏,应缮备记录单一式三份与收件人共同签证。征得收件人同意后,可将内件先予投交,保留邮件封皮(如拒收则将邮件暂存),并立即向收寄局缮发验单,寄送相关记录单。 第112条 每日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对局内投出邮件的详情单投递局存联整理归档,同时对已投出和待领邮件的数量进行清点,做到平衡合拢。 第五节 无法投递邮件的处理 第113条 特快专递邮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邮件处理: 一、 收件人名址书写不详或错误。 二、 原写收件人地址查无此单位或收件人。 三、 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 四、 收件人是已撤消的单位,又无合法的代收单位。 五、 收件人死亡又无合法代收人。 六、 收件人拒收邮件(非邮局责任)或拒付应付的费用。 七、 局内投交逾期不领。 第114条 邮件详情单投递局存联脱落、水湿,造成地址、联系电话不清晰,应与原寄局联系解决;邮件属第113条所列情况,如通过与收件人或原寄局(或寄件人) 电话联系,能够补救的,应予补救,不得任意退回。 第115条 经补救,确属无法投递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应将邮件详情单的收件人名址划销(但原字迹仍应可以看出),在邮件详情单上粘贴“改退批条(邮1407)”,批明无法投递原因,加盖经手人员和主管人员名章,仍用特快专递方式退回原寄局。 第116条 邮件退回原寄局后,由原寄局通知寄件人到局领取,免收退回费。寄件人地址不属原寄局的,由原寄局联系解决。如无法退回寄件人,保管期满一个月寄件人仍不领取的按无着邮件处理。无着邮件的处理按《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六章第五节规定办理。 第七章 邮件的撤回 第117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在投交收件人之前,寄件人可以向收寄局申请撤回。 第118条 寄件人申请撤回邮件时应出示交寄邮件收据和邮件详情单寄件人存联,填写“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撤回/查询申请书(邮特2019)”一份。 同一寄件人同时在同一邮局交寄同一收件人的数件邮件,要求撤回时可只填写一份申请书。 收寄局受理撤回邮件申请时,应按规定收取撤回邮件手续费,开具退/补邮费收据,在原收据上加盖“撤回”戳记。 第119条 收寄局受理撤回邮件申请后,相关局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邮件尚未发出时,收寄局将邮件找出退交寄件人。寄件人在申请书上签收后,收寄局应收回邮件收据和邮件详情单寄件人存联,开据退/补邮费收据,将所收邮费退还寄件人(但揽收服务费等已提供服务的费用不退)。申请书、邮件收据和邮件详情单寄件人存联附在原收据存根上。 二、 邮件已发出,收寄局应向下一环节及寄达局编发撤回邮件传真或电报。 三、 相关局收到撤回邮件传真或电报后,应立即查明邮件处理情况。如邮件尚未发出或投交收件人,应在邮件上粘贴“改退批条(邮1407)”批明“寄件人要求撤回”字样,按特快专递邮件退回原寄局。在出口封发邮件清单备注栏内注明“撤回”字样。同时,应将相关邮件的退回节目批注在撤回邮件的传真复印件或电报上。传真复印件或电报粘附在原进口封发邮件清单后面备查。 四、 如已将邮件投交收件人,应将邮件的投递情况在24小时内用传真或电报通知原寄局,由原寄局转告寄件人,并在申请书上批注后再将申请书附在原收据存根上备查。 五、 撤回邮件由寄达局退回原寄局后,应由原寄局按规定在局内投交寄件人。寄件人领取邮件时,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但所收邮费不退,亦不另外收取退回费用。 第八章 邮件的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和平衡合拢 第一节 交接验收 第120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在处理过程中,凡局际之间办理交接的都必须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凡局内交接处理,在保证邮件处理质量、明确责任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121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一律通过清单办理交接;总包一律通过路单办理交接。交接时必须会同办理,如有不符情况,应当场复验清点,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122条 交接验收的基本内容是: 一、 根据清单或路单逐件、袋挑对所登节目和总数是否与实物相符。 二、 逐件验视邮件是否符合规格标准。 三、 邮件袋的封装是否符合规格。 四、 总包的发运路向是否正确。 第123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不合规格标准: 一、 散件: 1. 装有禁寄物品或超过限寄范围的物品。 2. 不符合封面书写、重量、尺寸要求和封装规格。 3. 无邮件详情单。 4. 退回邮件未粘贴“改退批条”或批条手续不全。 二、 总包: 1. 袋牌:字迹模糊,不能辨别接收局名和号码。 2. 封志:印志模糊,不能辨别封发局名;铅志不固,铅志顺夹,袋绳可以抽出;印志有撬动、锤砸等痕迹。 3. 使用手携扎袋器封发国内特快专递邮袋。 4. 绳扣:绳有接头;捆扎不紧能将袋绳捋下。 5. 袋身:袋身有二厘米以上破洞、裂口,破洞非机器缝补或破洞用绳捆扎,内件有取出可能的;袋皮水湿、油污,推断是内件破损造成的;总包超过限重的。 第124条 交接邮件时,原则上应按本规则第126条规定当场验清。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如火车交接确因时间限制,接、押之间无法全部验清时,应先清点总数,双方点数不一致时,凡时间允许,应重新清点,卸车邮件如数目不符,也可由押运员复点,但不负责装拖车。确实来不及重新清点的应在路单上批注双方意见,在火车开行后继续点验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全部点验清楚的最大时限:起点局装发的特快邮件和轻件及中途局装卸的全部邮件,以2小时和200袋为基点,即装、卸量分别不足200袋的,各在火车开出后2小时内全部点验清楚。超过200袋,每增100袋(含其零数)放宽1小时,依此类推。 因点数不一致,在路单上批注双方意见的,凡批注数目不符的一方,必须将点验结果验知对方。否则,造成后果的由错点数一方负责。 二、 交车邮件如有不符情节,押运班应在上述时限内向相关局发验。验单最迟交由上述时限以后前方头一个交换邮件的局发出。同时在相关路单上批请寄验局(即上述头一个交换邮件的局)电告接验局详情。寄、接验局均应做好电话记录备查。 三、 卸车邮件如有不符情节,地面局应在上述时限内向相关押运班的派押局发验,验单应随事后第一班有效车次发出。同时电告前方合适的中心局,相关局接电后应及时以书面或批注路单转知押运班。相关发、接电局均应做好电话记录备查。 第125条 接收邮件时,发现属本规则第127条规定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分发单位与营业、投递单位之间: 1. 分发单位接收营业、投递单位交来的出口邮件和改、退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一律不予放行。当时发现的,应当拒收;事后发现的应当退回。 2. 营业、投递单位接收分发单位交来的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除邮件封皮破损及封装有拆动重封痕迹的,在当时发现可以拒收外,对其它不合规格的邮件,无论当时或事后发现的,都不可以拒收,也不可以退回,一律由收方分别验知分发单位或收寄局并做妥善处理。 上述被拒收或退回的邮件,均应由拒收或退回单位在相关清单上批注拒收或退回原因并盖章。 二、 分发单位与转运单位之间: 1. 转运单位接收分发单位的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应拒收,由交方负责处理。 2. 分发单位接收转运单位的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不应拒收,由交方负责开拆,会同收方共同查验,遇有不符情况,应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详情后共同签证,由收方按规定处理。 三、 押运与接发之间: 1. 交车(船)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应拒收,由交方负责处理。 2. 火车(船)卸车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由交方重新处理。如来不及当场处理的,可由交方会同收方共同拆验,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详情,由收方按规定处理。确实来不及拆验的,要在路单上批注详情,由收方按本规则第124条规定办理。 3. 自办汽车和邮局派押的委办汽车的卸车邮件,地面局接收时发现不合规格 的不应拒收,应当会同交方共同拆验,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详情,共同签证,由收方处理。来不及拆验时,由交方批注路单交收方处理。 4. 未派押的委办车船交下不合规格的邮件袋,不得拒收。应当会同交方拆验内件,发现不符情况,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详情共同签证,由收方处理。 5. 航空站交来的邮件,如有不合规格的,不得拒收。应会同航方共同拆验,当场作出结论,由航方填制事故签证,并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详情,经双方签证后由收方处理。 6. 卸车邮件超重(每袋最大毛重37千克以上)应在路单上批注,由收方验知封发局和派押局。 四、 其它工种、工序间的交接验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节 勾挑核对 第126条 各局在总包发出之前及接收时或接收之后,均应根据实物逐件、袋勾挑核对相关清单、路单,以确保登单节目与实物相符。各生产单位在邮件发出之前及接收时或接收之后,均应根据邮件逐件勾挑核对相关清单,以确保邮件交接质量。各局在内部交接中在确保邮件安全、责任段落明确的前提下,可自行确定交接方式。 第127条 勾挑核对时,如发现所登节目与实物不符时,应以实物为依据更正清单或路单,并将更正情况由主管人员签证后当班或按规定时限验知相关单位。 第128条 由于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勾挑核对制度,造成邮件无着落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节 平衡合拢 第129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在每日、每班、每车(船)次工作终了时,根据进、出口清单或路单对邮件和总包分别进行平衡合拢,并填写“特快专递邮件平衡合拢表(以下简称“平衡表”)。合拢的具体方法和平衡合拢表式样,由各省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合拢时,如果总数不平衡或结存数与实存数不符,应即采取措施查明。如复查无结果,应即向主管人员如实汇报,并作详细记录备查。 第九章 邮件的查验和赔偿 第一节 验单的缮发与答复 第130条 凡在邮件传递处理过程中发现违章或需要明确责任的,必须认真缮发“特快专递邮件验单(邮特2017)”。受验单位必须认真对待接收的验单,如需答复的,应及时复验。如果相关局未按规定缮发验单或复验以致责任不清时,应由该局承担相关责任。 第131条 出口验单 一、 验单应当按顺序编号,每年换编一次。每张验单均需留底存查。 二、 为便于相关局查实和处理,应作到文字工整,事由清楚,节目具体。根据情况填写下列各项: 1. 验单号码、发验局名、验达局名、发验日期以及抄送单位。 2. 邮件袋交运的航班(车次)、路单和清单号码、发运日期。 3. 邮件号码、收寄局名、收寄日期、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详细名址、邮件重量。 4. 邮件袋和邮件的封装情况。 5. 发生差错、延误、损毁、丢失等问题的原因及处理情况。 6. 随验单附寄齐全可靠的相关证物(袋、封皮、封志、绳扣、袋牌、清单、路单复印件等)。 三、 缮写验单,一般填写一式二份。如发生差错事项性质严重,涉及赔偿等事项时,验单应增加相应份数抄送相关部门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 验单缮就后,应当在相关路单或清单上批注,并交主管人员审阅签发并加盖日戳和经办人员名章。 五、 验单应作为特快专递邮政公事邮件寄发。紧急的验单应用传真或电报发出,受验局应电复。 六、 验单寄发后,如需对方局答复的,应及时催复。 第132条 出口验单底份与相关单据附在一起,一并送存档案部门。对需答复 或查明责任的验单应同时抄送本局档案部门一份,以便由档案部门登记后负责处理或催办。发验局收到复验或复电后,应根据复验情况,在结案后与原验并案归档。 第133条 进口验单 一、 进口验单须由开办局档案室集中管理,各局收到进口验单时,应当编列接收号码,逐件登入“进口验单登记簿 (邮1605)”。 二、 除一般问题不需答复外,无论是否查明原因,都应从验单收到之日(派押局从相关押运班归班之次日)起二日内,将查明结果或尚待查明的情况用“特快专递邮件复验 (邮特2018)”或复电答复发验局。验单若抄有副份的,答复也应比照抄送。 三、 复验或复电必须经主管人员审查签证并加盖日戳,否则无效。 第二节 邮件的查询 第134条 特快专递邮件受理查询的有效期为:自交寄之日起四个月。各开办局应免费受理客户查询,如客户要求提供有关收件人签收传真或复印件时,应按标准收取特殊查询费。 第135条 邮件查询受理和答复方式: 一、 邮件查询受理方式: (一)电话受理方式:是指设立特快专递邮件查询专用电话受理客户进口、出口邮件查询。 (二)营业窗口受理方式:是指营业网点受理客户在本局(所)交寄的邮件查询,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传真受理方式:是指以传真方式受理客户进口、出口邮件杳询。 二、 邮件查询答复方式: (一)电话答复方式。 (二)邮寄答复方式。 (三)传真答复方式。 邮件查询答复方式的选择由各局根据客户查询的实际情况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确定,但客户在营业窗口填写“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撤回/查询申请书”办理查询的,应按邮寄或传真方式答复。 第136条 电话(传真)受理客户邮件查询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应请客户提供邮件号码、交寄日期、寄发和寄达地名,并留下联系 电话(传真)号码后进行查询。如果客户要求提供收件人签收情况复印件材料时,应请客户到交寄邮件的营业网点交付特殊查询费后办理查询手续。 二、 出口邮件查询和答复: (一) 能够立即查明邮件情况的,应于1小时内答复查询人。 (二) 不能立即查明邮件情况的,应根据查询手续,请查询人以传真方式提供邮件详情单寄件人存联,代客户填写“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撤回/查询申请书”,按营业窗口受理邮件查询的处理手续进行查询;不能提供邮件详情单寄件人存联时,请客户到交寄邮件的营业网点办理查询手续。 三、 进口邮件查询和答复: (一) 本局有邮件进口节目的,同本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 本局无邮件进口节目的,请客户在收寄局办理查询。 第137条 营业窗口受理客户邮件查询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查询手续: 一、 客户凭邮件详情单寄件人存联或邮件收据提出申请方可受理。如非寄件人受寄件人委托办理查询,应提供邮件收据或邮件详情单及寄件人和本人有效证件。 二、 审阅收据或详情单无误后,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撤回/查询申请书”交与查询人填写,然后审阅申请书填写是否完备、准确。 三、 属非寄件人前来查询时,应验明证件无误,请查询人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撤回、查询申请书”第三项填写证件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复核无误后将“申请撤回,请填写”字样划销。 四、 在邮件收据或邮件详情单背面批注“查询”字样,加盖日戳和受理人名章,并将收据或详情单退交查询人。 五、 根据申请书填写“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直查查单 (邮特2022) ”,并登列“出口查单登记簿 (邮1612) ”。 六、 将查单传真发所在局速递部门查询档案室。每天营业终了将查单及申请书函寄到速递部门档案室。 第138条 邮件查询处理方式: 一、 直查:是指收寄局直接向投递局或投递信息录入局查询; 二、 递查:是指收寄局按邮件(总包)传递各环节依次进行的查询。 直查、递查及答复一律采用电查电复方式,即采用计算机查询网、传真或电报方式。 第139条 出口直查查单的处理 一、 速递部门档案室收到各营业网点发来的查单后,应首先通过计算机 系统进行查询,如查明邮件相关信息,应立即在传真上批注后回复查询营业网点,由营业网点答复查询人;对计算机系统直接查询无结果的,应检查查单节目是否详细、准确、清楚,并按年顺序编号,妥填接收号码和查单号码,逐件登列“出口查单登记簿”。 二、 速递部门档案室妥填收寄局出口节目后,以传真发被查局,如无法用传真发出的,可采用电报查询。 三、 电报查询时,收寄局编发的邮件查询电报应包含邮件号码、寄发日期、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及相关出口节目等项内容。查询电报应登入出口查单登记簿,并批明发电号码。电文格式举例如下: 北京邮政速递局收寄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73号张小红寄杭州市清泰门外碑亭路8号李小明收的EE987654321CN号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已随11月20日北京至杭州第692清单一页4格发杭州局,相关电文为: 杭州邮政速递局 查(1120)(692)清单一页四格清泰门外碑亭路(8)李小明(EE987654321CN),宣武区永安路(173)张小红。 北京邮政速递局 四、 每日接到各营业网点寄来直查查单和查询申请书后,应与妥发的传真件或电报报底装订在一起,并补填相应节目。 第140条 出口递查查单的处理 一、 当接到被查局对直查查单明确答复为邮件查无进口时,需进行递查。从原寄局开始,各经转处理环节都应依次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递查查单(邮特2023)”上填写相关邮件经转节目。查交发车、航运递的总包邮件,除填列发运节目外,还应注明派押局及接收责任人员。 二、 特快专递邮件递查工作须按该邮件(总包)的传递环节由各局档案室(包括航站、转运、押运等部门,下同)依次进行,其处理方式为: 各局档案室对特快专递邮件递查查单应以传真或电报方式发出,不得使用其它方式寄递。电文内容包括:发单局、接收局、相关邮件节目及接收责任人员。以北京中心局查郑州中心局电文举例如下: 郑州中心局档案室 我局99年8月22日交79次0822号总单1页15格,京运交79附单1页9格承德至新乡89号特快总包,由押运班李立新签收,请递查。北京中心局档案室。 三、 各局档案室在发出特快专递邮件递查查单传真或电报时,须抄发收寄局速递部门。 第141条 出口查单的催查 一、 直查查单发出48小时后未收到被查局有关所查邮件下落的答复,应催查一次。根据出口查单登记簿记录填发“邮政业务查询催查函(邮1610)”,分别以传真或电报方式发被查局和被查局所在省局。被查局必须在24小时内回复,否则为赔偿责任局。 如需电报催查时,可按下列格式编发报文: 杭州邮政速递局 我局催查(1120)(692)清单一页四格清泰门外碑亭路(8)李小明(EE987654321CN),宣武区永安路(173)张小红。首次查询电报(1128)已发你局。北京邮政速递局 二、 递查的一般不再催查,但对未执行第144条规定的,则应由原寄局催查相关环节。 第142条 速递部门档案室收到被查局答复的查单,应在出口查单登记簿相关栏内,批注答复情况并销号。 如已查明情况(如妥投、丢失、退回等),在营业网点寄来的直查查单原件上妥为填写相关内容后将直查查单原件退给相关营业网点;同时填写“特快专递邮件查询答复单”(邮特2024),按国内特快专递邮政公事或传真方式回复查询人。被查局答复的查单(传真答复的应予复印)与邮件查询申请书附在一起存档。 如被查局有邮件进口节目但未答复邮件最终下落的,应催查。 第143条 进口直查查单的处理 当速递部门档案室收到进口查单后,应核对各项节目,统一编列接收号码,逐件登列“进口查单登记簿(邮1602)”,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对进口直查查单,须查明相关邮件的进口、投递签收情况并批注在“查单答复情况”栏内,经主管人员盖章并加盖日戳后以传真或电报方式答复发查单局。 二、 对无进口节目的,应立即传真或电报答复收寄局,以便收寄局进行递查。 三、 采用电报答复的报文格式举例如下: 北京邮政速递局: 你局(1128)发我局查询电报(1128)收悉,所查(EE987654321CN)邮件(1121)(0930)妥投,李小明签收。杭州邮政速递局。 或: 北京邮政速递局: 你局(1128)发我局查询电报(1128)收悉,所查(692)总包查无进口,请递查。杭州邮政速递局。 第144条 进口递查查单的处理 一、 档案室收到进口查单后,应核对各项节目,统一编列接收号码,逐件登列“进口查单登记簿”。 二、 相关业务档案已送交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在查单相关栏批注经转情况;如属本局投递的,由档案室查明投递节目,批注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递查查单答复情况”栏内,经主管人员签证后电复收寄局。对经转须递查的,须在查单相关栏填注转出节目,将查单以传真或电报方式发相关局进行递查,同时将副份抄发收寄局。 相关业务档案尚未送交档案室的,应于当日内转发相关单位进行查证处理。 第145条 对有进口无出口节目的,应以传真或电报方式答复收寄局,请收寄局向寄件人办理赔偿并从速归垫赔偿款,不得借故拖欠。 第146条 办复的查单,均应在进口查单登记簿相关栏批注处理情况、日期和加盖经办人名章或签字。 第147条 各分支机构和生产单位办理的答复查单或复函,都应退本局档案室或速递部门档案室进行复核、销号后发出。 第148条 查询处理时限 各查询处理环节和单位,必须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完成查询处理: 一、 收寄局: 从受理客户查询至查单由本局发出最大时限为6小时。即营业网点受理客户查询至速递部门处理传真或电报发出,或速递部门交本局档案室至传真或电报发出的全过程。 当天受理的出口查单,收寄局必须于当日发出。 二、 经转局: 自收到查单到查明邮件出口节目并发出查单传真或电报,局内最大处理时限(指局内航站、转运、押运、分拣等环节和单位处理查单及传递过程的时间总和):省会局为48小时,其它局为24小时。局内每个处理环节最大时限为12小时。 三、 投递局: 从收到进口查单至办妥查复手续并将答复结果发出,最大时限为24小时。超出邮件直投范围的和“飞地”投递的为36小时。 四、 各局在收到查单时,均应在查单上批注收到时间,并将时间批注在进口查单登记簿收到日期栏内。 第149条 查询全程最大时限: 自邮局受理查询之日起,最迟必须在下列期限内答复查询人: 一、 采用直查方式查询的,投递局有总包进口时,收寄局、投递局均为非投递信息录入局的为五天,其余的为三天;无总包进口时,按递查时限执行。 二、 采用递查方式查询的,省会局之间及省内互寄的为六天;其余的为十五天。 第三节 责任段落的划分 第150条 出现以下情况视为责任局: 一、 邮件有进口节目而无出口或无投递节目的,相关局为丢失邮件责任局。 二、 直查方式下,被直查局回复节目不实导致的赔偿,由被直查局承担。 三、 未按规定时限答复查询,导致收寄局在查询全程时限期满进行赔偿的,逾限单位为责任局。 四、 因业务处理中未按规定办理或邮件业务档案管理不善,而无法提供所查邮件详细节目的,相关局为责任局。 五、 邮件封发清单抄登字迹潦草,难以确认及抄登节目不全不符,致使邮件查无出口的,相关局为责任局。 六、 邮件总包验收合格但开拆发现邮件短少且经报告主管领导,检查证实并由主管领导签证、当班发验、证物齐全者,封发局为责任局;不当班发验或主管领导未签证或物证不齐全者,开拆局为责任局。 第151条 邮件丢失、损毁、延误情况下,责任局的确定: 一、 封装符合规格标准的:到达进口分拣局发现破损、损毁,当班向上一环节的转运部门发验,转运部门为赔偿局;到达其它接收局(投递局等)发现破损、损毁,当班向上一环节发验,上一环节承担赔偿。 二、 封装不合规格标准的:接收局收到时破损、损毁,收寄局为责任局。 三、 发现邮件破损,不得简单退回。内件完整的应按规定进行重封,发验通知相关封发局,封妥后附验发往前途;如内件短少、损毁的,应按上述规定查明责任,违反规定简单退回的为责任局。 四、 由于不执行交接验收等规章制度造成邮件丢失、损毁、短少的,致使无法查明责任的,不执行制度的局为责任局。 五、 邮件在运输途中丢失、损毁时,相关转运或派押局为责任局;委办运输途中丢失损毁的,相关托运局为责任局。 六、 邮件总包发生丢失、损毁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邮件收寄局垫赔。 七、 遇邮件丢失、损毁、延误,属民航等非邮政部门原因或暂未查清责任局时,收寄局为垫赔局。 八、 因邮件逾限而向客户赔偿时,违反邮件传递处理频次时限规定的局为责任局。 第152条 收寄局垫赔后发生责任划分不明时,应逐级上报解决。省内的由省局仲裁;省际间的,应先由相关省局洽商,仍解决不了的,由相关省局报国家邮政局速递局最终仲裁,相关局必须按仲裁结果执行。 第四节 邮件赔偿的处理 第153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因非客户过失而发生丢失、短少、损毁,致使失去邮件本身全部或一部分价值,或邮件传递时间超出时限规定时,应予以赔偿。 第154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赔偿时,应按规定向寄件人赔偿或采取补救措施。但如收件人接收邮件时声明保留对邮件短少或损毁部分的求偿权的,或寄件人要求向收件人进行赔偿或收件人、寄件人为同一人时,也可向收件人进行赔偿。 第155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邮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保价邮件除外)。 二、 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规处理的。 三、 投交时邮件封装完好,无拆动痕迹,且按规定手续已妥投,事后收件人发现内件短少或损毁的。 四、 由于客户的责任或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五、 客户自交寄邮件之日起至查询期满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六、 因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和逾限,除按规定赔偿外,对寄件人或收件人造成的其它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担负赔偿责任,也不担负赔偿实物的责任。 第156条 邮件的赔偿标准: 一、 保价邮件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邮件所申报的保价金额。 二、 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但赔偿额不得超过保价金额。 三、 如保价邮件价值高于邮章规定的最高保价限额,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且损毁或短少的价值又不低于保价金额,亦应按实际保价金额予以赔偿。 四、 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 五、 凡因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而进行赔偿后,应退回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保价费不退)。 六、 因非客户责任使特快专递邮件逾限(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造成寄件人申告时,应按所收邮费予以赔偿。 第157条 支付赔偿时限:对已确定邮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短少 或因邮件逾限而客户申告时,收寄局应在一周内向客户赔偿,责任局归垫;对已超过查询全程时限仍无结果的,视作该邮件丢失,收寄局应在一周内向客户赔偿,责任局归垫。 第158条 支付赔偿时,一律依式填写“领取邮件赔偿款收据(邮1630)”一式二份,经主管人员审核签证后向客户进行赔偿。请领取赔偿人在收据上签收,将其中一份与相关查单等一并存档,另一份做财务报销或局际间结算使用。 第159条 邮局自支付邮件赔偿款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查明邮局不应负担赔偿责任的,应当通知受领赔偿人将已领取的赔偿款退回。如果找到原寄邮件的全部或部分时,应当通知受领赔偿人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领取赔偿款的全部或一部分,将原寄邮件领回,同时向客户办理延误赔偿手续;期满未来领取时,原寄邮件可由承担赔偿局酌情处理。 第160条 赔偿款的处理 一、 支付赔偿局不是责任局的,且能查明责任局为邮政内部相关单位的,应当填发“归垫邮件赔偿款通知(邮1629)”通知责任局归垫,责任局接到通知后在5天内归垫。 二、 对查清责任局属民航等非邮政部门责任的或确属无法查清责任的(属各处理环节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但邮件确属我邮政内部发生质量问题),由收寄局先行垫赔后,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局速递业务主管部门。省局审核后,最迟于一周内上报国家邮政局速递局。经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审核情况属实的,按月将归垫款拨付给各省局,并通知各省局速递业务主管部门;情况不符的,则仍由相关责任局赔偿。上报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归垫邮件赔偿款报告应随附下列相关材料(可为复印件): (一) “领取邮件赔偿款收据”、邮件详情单收寄局存联; (二) 属民航责任的须提供民航事故签证及证明邮件属该总包的材料; (三) 属无法查清责任的,须提供妥填的“递查情况表”。 (四) 相关查单、验单。 第十章 邮件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161条 收寄工作应当检查下列项目: 一、 有无误收非通达范围的邮件。 二、 有无非开办局或未批准收寄网点收寄的邮件。 三、 有无误收禁寄、超限寄物品。 四、 邮件详情单填写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五、 邮件的封装材料、封装规格是否符合规定。 六、 邮件的重量、尺寸是否符合规定。 七、 邮件的重量、邮费和其它资费是否准确并符合资费政策。 八、 邮件上是否按规定盖有带有“EMS”字样的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日戳;业务戳记使用是否正确、清晰、端正。 九、 收寄信息是否输入计算机并按规定传送上网。 经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或错收资费时,应通知相关人员按规定纠正。 经检查事后发现错收资费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36条、第37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少收资费补收不到时,一般应当由收寄人员赔付。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报由市县局局长批准少赔和免赔,改由公款开支,在“通信业务成本—业务费*业务赔偿损失费”科目列支。多收、少收资费除按规定退、补收外,还应当查找原因,研究改进。 第162条 对分拣封发工作应当检查下列项目: 一、 封袋前: 1. 邮件分拣有无错误。 2. 是否按规定使用和填写清单、路单、袋牌。登单是否正确、清晰。 3. 封装邮袋时是否做到邮件、清单、袋牌相互核对。 4. 清单结数与实物种类数字是否一致。 5. 应全部检查赶班发出的邮件(包括经转)是否全部发出。 二、 封袋后: 1. 袋牌、封志、绳扣、袋身等是否符合规格。 2. 封妥的邮件袋同路单上的登记是否相符。 3. 全部检查有无漏封的格口,现场有无遗漏邮件。 4. 检查邮件封发频次及封发关系是否正确。 三、进口总包和散件: 1. 封装是否符合规格。 2. 是否按规定的封发关系分发。 3. 每日、班进出邮件是否平衡合拢。 4. 有无逾限。 四、是否将进口开拆、出口封发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并按规定传送上网。 除上条规定外,还应分别检查邮件的下列项目: 一、 不符合封装规格要求的邮件是否已按规定处理。 二、 退回的邮件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163条 对转运工作应检查下列项目: 一、 邮件发班前: 1. 出口邮件路单抄登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认真进行勾挑复核,对不符节目 是否及时缮发验单。 2. 单袋是否相符。 3. 发运计划是否正确执行,发运路向是否正确。 4. 邮件封装是否合格。 5. 有无漏发,积压邮件是否按规定及时疏运。 二、 邮件发班时: 1. 接发员是否按规定时间准时到分发部门接收邮件,并准时出局上站。 2. 遇雨、雪天是否随带雨布。 3. 是否按规定先车到站,车开前是否留人守候。 4. 装车邮件是否按堆装码,有无串仓。 5. 交接邮件时是否高声唱数认真验视。 6. 检查接收邮件是否准时接运回局,有无逾限。 7. 检查有无脱班漏接车次。 8. 进口路单是否齐全。 9. 签收手续是否完备。 10.进口邮件是否都收到或转出。 11.出口邮件是否都及时发出,发运有无错误。 三、各局应随时巡查航站(包括货场)邮件是否按规定航班发出,有无遗 漏或积压邮件。 第164条 对押运工作应检查下列项目: 一、 邮件交卸前: 1. 出口路单抄登是否符合规定。 2. 是否逐袋认真勾挑复核,对不符节目是否及时缮发验单。 3. 邮件总包是否符合规格。 4. 发运路向、接转车次是否符合发运计划的规定。 二、 途中现场检查: 1. 接收邮件是否认真监数和验视。 2. 邮件是否妥为堆码。 3. 有关安全的规定是否切实执行。 4. 有无漏卸、误卸、漏交换情况。 三、 逐班检查押运工作的执行情况: 1. 进出口路单是否齐全。 2. 签收手续是否完备。 3. 对发有验单的,路单上是否有批注。 四、 自办汽车邮路和市内邮路: 1. 是否按规定时刻出班和归局。 2. 是否按时到达沿途各局,有无邮件带过站和漏交换情况 第165条 对按址投递工作应检查下列项目: 一、 出班前,逐班检查: 1. 投递日戳有无漏盖和是否清晰。 2. 邮件有无错排和误排; 3. 生产现场有无遗落邮件。 二、 回局后: 1. 是否按规定频次出班; 2. 是否按邮件详情单写明的收件人具体地点将邮件投交给收件人; 3. 已投出邮件的详情单投递局存联收件人签章及签时是否正确,代收的邮 件是否批注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 4. 当班未投出的邮件和通知单以及应收的款项是否全数交回; 5. 再投邮件批注再投原因是否属实以及是否按规定处理; 6. 再投邮件保管是否妥善; 7. 邮件数量是否平衡合拢。 三、 出班前的检查,应由投递员自查或组织投递员互查为主,每班进行 全部检查。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可以酌情进行抽查。 四、 回局后的检查,应由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与投递员交班前全部检查。 第166条 对局内投交工作应检查下列项目: 一、 已投出邮件的通知单上有无收件人签章、证件节目和经办人签章。投递日戳加盖是否清晰。 二、 已投出的邮件,是否及时在接收登记薄上销号。 三、 催领单是否及时填发。 四、 保管期满未领取的邮件,是否按规定退回。 五、 有无将应按址投递邮件转局内投交。 六、 待投邮件的保管是否妥善。 上述第一款应在每日营业终了全部检查;第二、三、四款可以不定期抽查,但每月不得少于二次。 第167条 对投递邮件信息反馈工作应检查下列项目: 一、 站点局是否将妥投邮件及未投邮件的信息及时输入计算机并按规定传送上网,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二、 非站点局是否将邮件投递情况信息按规定传送给指定信息录入局; 三、 指定信息录入局是否对信息进行复核,发现漏报信息是否及时催要和加以督促检查。 第168条 对业务档案工作应检查下列项目: 一、 是否按规定实行集中管理。 二、 中心局或地市局速递部门是否按规定设立业务档案室,其它开办局是否按规定设立档案室或设专人管理。 三、 各生产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时间、种类、数量及理订规格送缴业务档案。 四、 档案部门对送缴的业务档案是否按规定进行核对验收、检查稽核,发现问题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 业务档案是否妥为整理装订,严格保管,摆放整齐,使用便利,能否保证查询的顺利进行。 六、 业务档案的查阅、调阅是否按规定办理,有无记录。 第169条 对查验赔偿工作应检查下列项目: 一、 各生产单位对进口邮件发现违章或需追究责任的是否及时发验,对进出口验单是否及时查核处理; 二、 验单反映的问题是否及时查明责任,登入质量登记簿。 三、 进、出口直查、递查查单是否采用电查电复、是否按规定时限完成查询,处理手续是否完备; 四、 邮件赔偿是否按规定及时处理,有无积案。 第170条 对业务档案和查验管理工作除经常性的检查外,各省局不定期发函给部分市、县局,请其填报所属生产单位送缴业务档案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进出口查验单的数量、逾限和积案的数量及责任单位;相关领导和管理人员对业务档案、查验工作的检查记录材料。调阅部分市、县局对业务档案核对验收记录;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的记录;进出口查验单记录;催办和赔偿记录。 第171条 各省局对业务档案管理混乱,久查不复,久拖不办,人为造成积案的市、县局,要组织力量进行现场剖析检查,找出问题关键所在,责成其限期整改。 第172条 其它工作的检查: 一、 国内特快礼仪业务、代收货款业务、收件人付费业务等新业务的操作、处理是否符合国家邮政局的相关规定,有关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结算。 二、 各种业务报表、账务结算报表等是否按规定要求报送。 第173条 对邮件处理工作的检查,除相关工作人员自查或互查外,各局必须在生产环节设立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各级领导应当督促有关人员执行检查并了解执行情况。 第174条 执行检查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次数、数量等切实执行检查任务。检查结果要建立原始记录,登记清楚准确,对不合格事项应通知相关人员采取措施加以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向主管领导汇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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