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死亡证明将伤者送殡仪馆法院判交警行政行为违法
亲属状告公安交警处置程序违法一审胜诉,获赔5.9万元
一起车祸事故中,死者的母亲意外地发现受伤的儿子根本未经医院施救,就由交警直接下达死亡通知送入殡仪馆。
记者昨日获悉:这起死者母亲状告警方越权认定车祸死亡案一审已有判决结果,东西湖区法院判决新洲区公安分局将“伤者”送殡仪馆的处置行为违法,该局应赔偿死者母亲5.9万余元,但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8日下午5时25分左右,新洲阳枫公路一辆轿车撞上护栏,有人受伤。交警邱某、张某赶赴事故现场,同时通知医疗、消防前往。两交警协助消防官兵将事故车内司机张某某救出,转到现场救护车上,救护车将张某某送往新洲二医院。
法院查明的事实称,就在交警邱某处理事故现场时,救护车司机霍某来电话称“伤者已经死亡,如何处理”,邱某随即电话通知新洲事故急救中心司机董某,让其驾车到二医院接转张某某尸体到殡仪馆,邱某向殡仪馆出具签名的存放尸体函。
当晚,死者之母贺女士在殡仪馆整理儿子遗物时,称儿子生前佩戴的铂金项链等物不见了,并就此打官司索赔。
索赔过程中,贺女士进一步发现,儿子并未经医院抢救并出具死亡结论书后就由交警一纸存放尸体函直送入殡仪馆。她于去年10月重新状告交警这一处置行为违法,索赔5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第1款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被告警方在无急救、医疗机构或法医出具死亡证明情况下,通知他人将车祸受害人送殡仪馆保存的行为,应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同时认为,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车祸,与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之间无明显因果关系,但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死者亲属精神伤害,可酌定10%的赔偿。原告要求返还铂金项链等财产,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是被告占有,请求返还无事实依据,遂驳回。
昨日获悉,本报7月26日报道的这一蹊跷官司又有新的进展:死者家属状告警方处置车祸程序违法被武汉中院驳回后,第三次将警方告上法庭,并将索赔金额追加到60余万元。
本月15日,该案在东西湖区法院开庭。原告贺女士及其代理律师张保育认为,贺的儿子作为车祸伤者经现场救护车送往医院后,在医院根本未予接诊情况下,交警就对殡仪馆出具了“死亡证明”,这是明显的程序违法。
张保育律师认为,按公安部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只有医疗急救机构及现场法医,才能确定伤者是否已死亡,交警无权代为确认伤者是否死亡。新洲交警在执法中,越权确认伤者死亡,越权处置伤者的行政行为违法,伤者的生命及财物损失系警方办案程序违法所致,理应承担其后果及责任。
15日,东西湖法院再次开庭时,作为被告方的新洲区公安局进行答辩称“伤者死亡是经医生确认的”。尽管无法提供直接证据,但该局代理人称,“医院出示的无接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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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没作记录,而并不能证明其没有施救”。
被告警方请来车祸现场处置的武汉仁生医院两名救护人员出庭作证。证人称,“赶到现场时发现伤者卡在驾驶室内,处于昏迷状态,初步判断死亡,后按交警指示送往新洲区二医院。到达后又接到交管部门电话通知,将伤者转至交警大队老董的车上(送殡仪馆)……”
东西湖法院表示,因案情复杂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