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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作业法律文书作业呈请拘留报告书XX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公刑拘字[2007]××号X公刑诉字[2001]X号李××,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籍贯××省××县人,身份证号码××××××××××××××××××,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犯罪嫌疑人朱XX,男,1983年2月5日出生,XX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县××乡××村农民,现住××县××乡××村,政治面貌群众。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X路X号。简历:××年至××年在××乡××村小学读书;违法犯罪经历:1997年前随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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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作业呈请拘留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书XX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公刑拘字[2007]××号X公刑诉字[2001]X号李××,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籍贯××省××县人,身份证号码××××××××××××××××××,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犯罪嫌疑人朱XX,男,1983年2月5日出生,XX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县××乡××村农民,现住××县××乡××村,政治面貌群众。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X路X号。简历:××年至××年在××乡××村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读书;违法犯罪经历:1997年前随父在X校就读时即不学正道,流氓成性。1997年下半年到X中学后,仍恶习不××年至××年在××乡××中学读书;××年在××市打工期间因打架斗殴被治安拘留10天;改。2001年4月X日被刑事拘留,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押于XX看守所。××年至今在××乡××村务农。犯罪嫌疑人朱XX涉嫌故意杀人一案,2001年4月X日被我局抓获并刑事拘留。我局经过审查,于当呈请拘留犯罪嫌疑人李××,理由如下: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孙XX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现已侦查终结。2007年1月31日深夜,××县××乡××村女村民叶××母女被杀。该案由我局立案侦查。我局刑警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朱XX1997年前随父在X校就读时即不学正道,流氓成性。1997年下半队侦查员王××、刘×调查发现,李××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侦查员王××、刘×秘密提取了李××的指纹并搜查了其住所。经我局技术部门鉴定,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年到X中学后,仍恶习不改。2001年4月10日晚,朱XX本欲随其姐去看电影,遭拒绝后,即躲在被害人徐X李××住所炕席下的蓝布西装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为AB型,与死者叶××血型相同。据此,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在的屋后,欲待其姐走后,再到电影场。其时,朱XX听到陈X喊徐X端洗澡水,便灵机一动,恶性发作,自屋对李××进行了监视。后偷偷溜至徐X家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到陈X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欲偷看徐X洗综上所述,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澡。但徐X并未洗澡,只是用水擦身后,坐在堂屋灶门口织毛衣。朱XX非常扫兴,又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疼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当否,请批示。痛,急于大便,无法脱身,遂生行凶恶念。朱XX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至徐的背后吹熄油灯,对其行凶,舞蹈乱砍,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来,朱才畏罪拨开后门闩,仓皇逃窜,后于4月X日被抓获归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案。承办人:王××、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2007年×月×日1、经对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所留血迹与案发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作检验,血型相符;2、经比对,朱XX指纹与案发现场所留指纹相同;3、被害人徐X的陈述;4、X公刑技法(2001)鉴字第X号刑事技术检验报告,结论:被害人面部留下多处明显疤痕,多处头发和两颗牙齿脱落,系被菜刀猛砍所致,左手食、环、小三指已断,系徐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综上所述,朱XX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杀害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此致XX市人民检察院局长XXX(印)XX市公安局(印)二OO一年九月二十日附:(1)犯罪嫌疑人朱XX现押于XX看守所;(2)本案卷宗X卷X页;(3)随案移交物品X件;(4)被害人徐X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1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刑事判决书X检一分捡刑诉字[2007]第XX号[2008]X刑初字第37号被告人孙XX,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XX省XX市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汉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族,小学文化,XX市XX厂工人,住XX市XX路XX号。199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初中文化,XX市XX公司工人,住徒刑1年。2007年9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XX市XX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2006年8月因打骂他人,受到行政警告处分;2007年9月因偷窃别人财物,被逮捕。现羁押于XX看守所。受到行政记过处分。2008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9月20日以X公刑诉字[2007]20捕。现羁押于XX看守所。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月XX日已告知被告人孙XX有权委托辩护人,于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2007年9月XX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XX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6月13日以X检刑诉字[200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向本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XX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X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查明: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2007年9月9日下午三时许,XX市XX河新建大桥施工现场附近发生一起杀人碎尸案。被害人为6岁女童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章XX。经侦查,XX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确认孙XX有杀人碎尸的重大嫌疑,遂当即将孙XX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因打人、偷窃等违法行为两次受到公司的行政处分,加之未得2007年度奖金,早在这次杀人分尸之前,孙XX就曾多次向其好友透漏:“人肉最嫩,味道最鲜美”,(以下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略,注:同学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许XX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杀人报复。2008年5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刘XX上班后,们做作业或考试时不得省略)从木工房朱XX处骗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中午12时许,陈设法进入被害人许XX的办公室,趁许XX熟上述事实有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凶器小刀、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等物证,睡之机,用羊角锤猛击许XX的头部二十余下,后又用木工凿对着许XX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被害人的家长和当天下午与被害人一起玩的孩子们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司法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作证。十余下,致使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目无国法,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犯罪手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结论、证人朱XX、侯XX的证言、被告人段极其残忍、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作案工具以及被告人刘XX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XX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极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建议法院从重处罚。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XX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王XX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XX属于激愤杀人,事出有因,希望法庭从轻处罚。此致经审理查明: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多次受XX市人民法院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处分;2007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检察员XXX2008年2月,XX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许XX书记员XXX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杀人报复。2008年5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2007年10月5日房想偷拿菜刀,因人多未逞,后又窜至木工房,从木工房朱XX处骗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院印)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办公楼一楼值班室,伺机作案。1时许,被害人许XX进入三楼333办公室午休,附:1、被告人孙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XX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许XX2、证据目录一份;秘书侯XX正在休息,于是将侯XX骗出房间。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XX熟3、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册;睡之机,用羊角锤猛击许XX的头部二十余下,后又用木工凿对着许XX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十余下,致使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欲乘长途汽车逃回老家,因发现公安人员堵截,遂欲转乘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晚8时许,刘XX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犯罪现场发现的羊角锤、木工凿经被告人刘XX辨认,系其作案时所用;2、犯罪现场所留鞋印经核对,与被告人刘XX家中的皮鞋底相吻合;3、X公刑技法(2000)鉴字第X号刑事技术检验报告,结论:被害人面部留下明显疤痕,头部有多处钝器伤,系被他人用铁锤及木工凿击打所致;4、X公刑技法(2000)检字第X号法医物证鉴定书,结论:案发现场发现的多处血迹与被害人许XX的血型相同。5、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6、证人朱XX、侯XX的证言;7、被告人刘XX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目无国法,因对被害人不满而故意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属于激愤2杀人,事出有因,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刑事裁定书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2001]X刑终字第X号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原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X浩,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初中文化,XX市XX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现因涉嫌抢劫、强奸于2007年7月1日被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审判长XXX羁押于XX市看守所。审判员XXX辩护人叶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审判员XX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X成,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XX市XX县人,初中文化,XX市XX2008年7月10日厂工人,住XX市XX街XX宿舍楼X栋X号。现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7月20日被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院印)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书记员XX原审被告人李X,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XX市XX县人,小学文化,XX市XX厂工人,住XX市XX街XX楼XX单元X号。现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7月1日被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X浩抢劫、强奸和原审被告人鲁X成、李X抢劫一案,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1]X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X浩、鲁X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刘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叶XX、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王XX、原审被告人李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7年5月间,被告人鲁X成得知王XX家有假币,即勾结秦X浩、李某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同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秦、李二人乘王XX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X家,对王妻持械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人民币1000余元,秦X浩把钱装入自己腰包,(后与鲁、李平分)。而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李某抢走日本产照像机一台。秦还强奸了王妻。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物照片、物证鉴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在案作证。原判认为,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秦X浩犯抢劫、强奸罪,鲁X成、李X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秦X浩、鲁X成、李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上诉人秦X浩、鲁X成以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秦X浩的辩护律师以秦X浩实施抢劫罪是受鲁X成指使,系从犯,上诉人鲁X成的辩护律师以鲁X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原审判决对上述事实未予以认定等理由提出上诉和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秦X浩积极参与本案,实施了抢劫、强奸行为,鲁X成积极策划、组织、指挥了抢劫犯罪,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因此秦X浩、鲁X成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秦X浩的辩护人认为秦X浩系抢劫罪的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上诉人鲁X成的辩护人认为鲁X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以采纳。XX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人秦X浩、鲁X成的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秦X浩犯抢劫、强奸罪,鲁X成、李X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吴XX审判员许XX审判员张XX2007年11月12日(院印)3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2007年3月,原告因病住院,因正与其妻闹离婚而人照料。被告虽自2005年5月起因婚姻问题与原告发生书记员XXX分歧,但仍向单位请假去医院照顾原告,并买了食品及生活用品。2007年10月,原告与被告因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原告声称被告结婚时不予其任何资助。被告遂于2007年10月23日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外出散步之机,将其新买的价值4000余元的松下牌电视机搬走,以作为原告对自己结婚时不予任何资助的补偿。上述事实,有证人XXX、XXX的证言、原告出具的其与被告生母签订的收养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书及公证书、本院的调查笔录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作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立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三年。其间,被告每月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零花钱并为其购买衣服、鞋等物亦为尽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的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且被告搬走原告的电视机的行为又激化了矛盾,以致成讼,显属被告之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原告,尽了一定义务,故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资助亦在情理之中。鉴于原、被告矛盾日趋激化,维持养父子显于双方不利。所以,对原告解除与被告养父子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二、被告孙X林返还原告孙X杰松下牌电视机;三、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3000元作为对其结婚之资助;(第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四、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孙X杰负担300元(已交纳),被告孙X林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XXXX市XX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朱XX民事判决书人民陪审员王XX2007年12月3日[2001]X民初字第25号(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原告孙X杰,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XX市X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书记员XXX舍楼X栋X单元X号。被告孙X林,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XX市X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杰诉称,我与被告孙X林原系叔侄关系。2002年8月,经被告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我收养其为养子。同年9月1日,我将被告的户口由原籍转至本市,并为他找了工作。他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工作。其后,被告每月将1000余元工资全部交给我。我每月给他200元零花钱并给他买衣服、鞋等物,相互关系尚好。但2007年10月上旬,我与被告因其婚姻问题发生争议,遂决定在其结婚时不予其任何资助。被告对此甚为不满,竟于同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趁我外出散步之机,将我新买的价值4000余元的松下牌电视机搬走。我要求其返还电视机未果,故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养父子关系,并要求其返还我的电视机。被告孙X林辩称,我被原告孙X杰收养后,对他一直较好,每月工资全额上交。而且2007年3月原告住院时,我还请假去医院照顾他,尽了孝道。现因他不同意我的婚事,我们才发生矛盾。因他称我结婚时不给我任何资助,我才搬走他的电视机以作为补偿。我工作以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元的工资,但只从他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因此请法院判令原告返还我所交工资的余额2万余元,并资助我的结婚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原系叔侄关系。2002年8月,经被告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原告收养被告为养子。同年9月1日,原告将被告的户口由原籍转至本市,并为他找了工作。被告每月将1000余元工资悉数交与原告。原告每月给被告200元零花钱并给其买衣服、鞋等物,双方相互照顾,感情尚好。2005年8月,被告在单位分房后即搬出原告家,自此也不再将工资交与原告,只是在节假日去探望原告且通常买些食品。原告亦不再给被告零花钱。4学历、职称公证申请书刑事自诉状申请人郭××,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省××县人,现住××市××区××街××号楼×单自诉人张红,女,54岁,汉族,××省××市人,大本文化,××市××研究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元×号。市××研究所宿舍楼××栋××单元××号。本人1980年9月至1984年7月在××大学中文系学习毕业,获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起在××大被告人赵×,男,57岁,汉族,××省××市人,大本文化,广东省××市××公司职员,住××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定为副教授,并授予高级职称证书,市××研究所宿舍楼××栋××单元××号。请予公证。案由和诉讼请求申请人:郭××2007年12月20日被告人赵×犯重婚罪。附:1、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追究赵×的刑事责任。2、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事实与理由我与赵×原在××市××研究所工作。赵×任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我任服务公司副经理。我与赵×于1977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现女儿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2002年赵×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每两个月回家一次,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赵×自2003年下半年到××市××模具厂工作后,便渐起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他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未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我。原来,赵×到该厂工作后,结识了小其24岁、在该市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女士余×(××省××县××镇××村人)。赵×贪恋其年轻貌美,以各种小恩小惠诱之。家境贫寒的余×亦贪图赵×的金钱,甘愿随之。不久,二人便以“夫妻”名义同居。2005年初,赵×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亦随之前往,且仍以“夫妻”名义同居。赵×遂周旋于我与余之间,边与余×过着“夫妻”生活,边称与我白头到老、相守终身。2005年9月,我欲出国看望女儿,希望赵与我同行。赵以工作忙难以脱身为由而回绝。经我一再要求,赵勉强答应赴京为我办理出国手续,但暗中却将余×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余在京尽情嬉玩了半个月后返回××市,并在××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皆知赵×有二妻。2006年3月,赵×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正式结婚,且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同意离婚,就容忍其组建一夫二妻之家庭。否则,他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时近一年,赵×果如其言。综上所述,赵×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裁判。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来源1、赵×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言;2、赵×与余×在北京及××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3、赵×与余×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此致××市人民法院附:1、本状副本1份;2、证据材料3份自诉人张红2007年4月16日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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