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的审批
性质:行政征收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43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排污者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申请减缴或缓缴排污费,由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一)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申请减免二
氧化硫排污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 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二)除本条(一)规定以外,申请减免排污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地、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3、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地级市或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
符合本条规定的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二)、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缓缴排污费:
1、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以及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
2、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符合本条规定的排污者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
(三)、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1、排污者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
2、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以及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
3、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4、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
六、申请材料
提交书面申请一份,包括排污者名称、减免(缓缴、免缴)理由、减免(缓缴、免缴)数额、减免(缓缴、免缴)期限等内容。
七、办结时限
减缴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免缴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缓缴 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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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窗口
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服务窗口(E区61号)
十、上班时间及联系方式
上班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 ;13:30-16:30)
联系方式:0775-*******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1-1 排污费减缴、免缴审批流程图
(减缴、免缴: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附件1-2 排污费缓缴审批流程图
(缓缴: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附件1-3 排污费免缴审批流程图
(缓缴: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