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区蔬菜产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十堰市城区蔬菜产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蔬菜产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城区蔬菜产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城区蔬菜产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蔬菜产业项目申报及资金安排~应严格按照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新一轮“菜篮子”工程 “十二五”发展规划》精神及相关要求进行。
第三条 城区蔬菜产业建设项目的调查、申报、审核、检查、验收以蔬菜部门为主~财政部门参与。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报账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蔬菜部门参与。对县,市、区,上报的项目由市蔬菜部门拟定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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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商市财政部门~经商定后的项目和资金使用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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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市分管市长审定同意后~由市蔬菜办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发。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城区蔬菜产业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专业蔬菜基地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三新”科技引进、示范、推广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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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蔬菜产品安全质量监管和监测,
4、蔬菜产业建设项目组织、检查、验收与产销服务。
第五条 项目实施的范围包括:张湾区、茅箭区、郧县,柳陂镇、青山镇、青曲镇、安阳镇,、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浪河镇,、房县,大木镇,、郧西县,香口乡、土门镇、观音镇,
第六条 项目申报:项目所在地蔬菜部门根据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新一轮“菜篮子”工程 “十二五”发展规划》及市蔬菜部门具体指导意见编制年度《十堰市城区蔬菜产业建设项目申报表》,附表一,~并与当年3月下旬前呈报市蔬菜办。
第七条 市蔬菜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要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认真审查~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并商财政意见一致后~报分管市长审批然后联合下文实施。
第八条 蔬菜产业建设项目一经审批~必须遵照执行~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项目~必须报市蔬菜、市财政部门同意~并由市蔬菜、市财政部门调整后重新批复下达。
第九条 市下达的年度蔬菜产业建设项目~要在十堰蔬菜网和十堰财政网上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资金安排及使用
第十条 市级财政将根据财力情况~每年从支农“小盘子”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城区蔬菜产业发展~确保建设和巩固城区3万亩蔬菜基地,其中:设施蔬菜1万亩,~解决城市居民吃菜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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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项目安排中~生产性建设项目资金必须达到本年度城区蔬菜产业建设专项资金总量的80,以上。
第十二条 城区蔬菜产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预拨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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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确定后~先按计划预拨50,的资金用于项目启动~待项目完成验收后再进行报账、核拨剩余资金。
第十三条 城区蔬菜产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
1.城区蔬菜产业建设专项资金报账以当年下达的项目计划和《城区蔬菜产业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附表二,为依据~不得超额报账~当年因项目进度问题待拨的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2.项目责任单位在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后~及时填制《十堰市城区蔬菜产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报账单》,附表三,~并附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及附件,项目承包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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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决算、竣工验收单,由市蔬菜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报账~市财政审核无误后拨付剩余资金。
市财政对报账单位提供的报账原始凭证审核后~加盖“十堰市财政局农业科项目资金审核章”并退还给项目报账单位保存~市财政留复印件~报账单位应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妥善保管好项目资料。
3.对于单项扶持额度达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办法选定施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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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所涉及签字手续的~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按要求报账的~将停拨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收回资金外~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项目检查及验收
第十四条 凡是纳入城区蔬菜产业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都要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蔬菜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进行督办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市蔬菜办牵头~组成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后填制《十堰市城区蔬菜产业建设项目验收表》,附表二,~做为项目验收及报账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蔬菜科技项目~鼓励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后~向科技部门申请成果评审鉴定~通过鉴定的项目~可直接通过验收。
第十七条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小组提出明确整改意见~经过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如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拨付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挥霍、浪费、克扣、挤占、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城区蔬菜产业建设专项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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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查实由财政或审计部门如数追回资金~监察部门依纪对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蔬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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