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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格式] “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相关问题探讨[doc格式] “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相关问题探讨 “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相关问题探讨 — 圈一 “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相关问题探讨 ?张绍谦郑列 【内容摘要】对于《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有关”财 产性利益”能够成为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的解释内容有必要进行比较系统,深入的评析和阐明,分 析这种扩张解释的妥当性,释清人们对于其是否属于类推解释的疑问.”财产性利益”的基本特 征包括:必须是金钱,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必须和一定的财产价值相联系;必须能以金钱计算其 价值;必须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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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格式] “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相关问题探讨 “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相关问题探讨 — 圈一 “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相关问题探讨 ?张绍谦郑列 【内容摘要】对于《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有关”财 产性利益”能够成为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的解释内容有必要进行比较系统,深入的评析和阐明,分 析这种扩张解释的妥当性,释清人们对于其是否属于类推解释的疑问.”财产性利益”的基本特 征包括:必须是金钱,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必须和一定的财产价值相联系;必须能以金钱计算其 价值;必须是行贿者以付出相应的财物所取得. 【关键词】财产性利益商业贿赂对象 2008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意见”)对于当前处理商业贿赂犯罪中所遇到的多 个难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解释,其中第7条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 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 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 用等.”这一规定,至少在有权解释层面,较此前的解释有了明显改变,将”财产性利益”正式纳入 商业贿赂的犯罪对象之中,从而对此前法学界和实务界长期存在的这种呼吁作出了明确而又肯 定的反映.然而,对这一解释在实践中如何操作执行?如何正确理解财产性利益的内涵和外延 等问题都还存在着一些疑问和困难.为了澄清相关疑惑,厘清有关内容,本文针对以”财产性利 益”进行贿赂的相关问题作些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 ,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的妥当性 “两高意见”出台后,对第7条所作解释的妥当性不乏议论,分歧主要在于:在法律明确规定 贿赂只限于”财物”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出面将明显不属于财物的”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之中, 是否有类推解释之嫌.笔者认为,”两高”这一解释既有相当的正当性,也不属于类推解释. 贿赂犯罪的本质在于受贿者与行贿者双方之间权与利的交换,刑法处罚贿赂犯罪,目的是为 了维护国家或单位公职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从而使权力不受玷污并能够始终得到正确运用. 因此,法律规定贿赂所应重视的应在于其可获利这一本质,而不在于方式上是财物还是其他利益 这些形式.换句话说,无论这种利益的外部表现形式是什么,只要是能够被用来收买,换取公权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 49 力的资本,也即权力对价的,它就具备了贿赂的性质,就应该属于被刑法禁止之列.只对以财物 收买权力的行为进行禁止,而对以财物之外的利益贿赂公职人员行为网开一面,这对于禁止权力 腐败,遏制腐败现象极为不利,因为有些人利用财产性利益对公权力进行腐蚀,对国家,单位利益 造成的危害可能更加严重. 也正因为如此,综观国外以及域外立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都少有将贿 赂对象局限于”财物”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止贿赂条例》中作为贿赂的”利益”解释为包 括各种各样的好处,远远不止于财物;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刑法也基本如此.我国 2005年l0月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没有将贿赂局限在财 物之内,相反规定为一切”不正 当好处”,其中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和其他一切利益.这说明将贿赂扩张到所有不正当利益,是 世界反腐败立法之大势.就是在我国,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所规定贿 赂犯罪的对象是”贿赂”,而非”财物”,而在学理上将其理解为”财物或不正当利益”更是当时的通 说.?只是到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之中,才第一次 将贿赂限制在”财物”范围内.然而,这种轻视贿赂本质,以形式特征划定贿赂范围的立法,不但 与世界立法规定的大势不符,而且从20年来的司法效果看,减弱了刑法对遏制国内官场腐败蔓 延所应起到的作用.一些行贿者故意钻法律的这个空子,不直接使用财物行贿,而是将其转移成 其他”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l生利益”,再用来收买公职人员,这样既同样能达到行贿目的,而又 不用担心会被刑法追究,从而使行贿,受贿者胆子更大,行为更放纵.上世纪9o年代以来我国官 场腐败恶化速度有目共睹,究其原因,与刑法这种过于宽松的立法不无关系.这种立法在一定程 度上导致了一些贿赂犯罪分子规避刑事责任,逃避刑罚制裁. 实际情况表明,我国现行立法将贿赂限制在”财物”范围内,是一种明显不妥的立法,既不符 合贿赂犯罪的本质,也不利于发挥刑法遏制权力腐败,维持公务廉洁的功能.对于这种既不公正 也不合目的的立法,学界和实务界多年呼吁予以改变,可惜立法者迟迟不予响应.当某一立法规 定表现出明显不合理性,已经不能适应社会需要的情况下,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在立法 用语的最大意域范围内解释法律条文,使其尽可能和社会需要相契合,尽量减少立法不当所可能 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这种扩张解释的方法在法律解释论中则是完全被允许的.罪刑法定原 则并不完全否定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对立法缺陷的修补功能.正如英国的丹宁勋爵在《法律 的训诫》中所说过的一句名言:法官虽然”绝对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编制材料”,但”应当将法律 织物上的褶皱熨平”.?作茧自缚,抱残守缺,死板执法,不求变通,这种消极的司法作风,看上去 似乎是执法必严,实际上是在损害法律的功能. 在我国的汉语语境之中,”财产性利益”通常是表现为消费,享受,免除义务等利益,与具体有 形的财物虽然在表现方式上不完全相同,然而,它不但和财物一样对 人们都意味着一定的利益, 而且也是以财物为基础,需要以财物来换取的.抛开其外部表现形式,”财产性利益”的实质与财 物在其体现的物质价值上并无本质区别;像货币,有价证券这样的等价物,其表现形式其实也只 是一片片纸张而已,而人们之所以会把它们当作财物,原因不在于其纸张的价值,而在于其上面 所代表的,人们能够享用的相应的金钱价值.人们使用这些纸张,既可以换取财物,也可以换取 相应的物质利益.这种情况下,后种利益与前种财物显然就具有质上的同一性.如果行贿者直 ?参见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562页.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周风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O页. 50 接用金钱行贿,或者用金钱购买财物后去行贿,我们可对之以贿赂论处,而若他用同样的金钱购 买成服务产品提供给对方,让对方享受,却不再能以贿赂定性,这种明显荒谬的结论显然是立法 机关所不愿意看到的.根据法律解释的黄金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解释者应当推断立法者不可能制订出明显荒 谬的法律,如果解释时出现了这样荒谬的结论,那只能认为是解释出现了错误,而不是立法有这 种错误. 也正是为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上的荒谬现象,我国的学理界,司法界在对刑法上所用的”财 物”一词进行解释时,从来就没有完全局限在具体,有形的金钱或实物上,相反,往往会根据需要, 将”财产性利益”包括在相应条文的”财物”之中.例如,我国刑法学界历来认为,敲诈勒索罪的犯 罪对象”财物”,就包括提供无偿劳动,免除债务等”财产性利益”.显然在我国法律语境内,财物 与”财产性利益”也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财物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包括”财产性利益”的.那么,在 法律没有明确将”财产性利益”排除在有关贿赂犯罪的刑法条文所指明的”财物”范围之外的情况 下,解释者将其纳入后者之中,也属于在法律用语的最大射程之内来解释法律,因而是扩张解释, 而非类推解释. 而且,区别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最根本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还在于解释的结论是否超出了国民的可预测 性.在当前的我国,无论是社会普通公民,还是法学界的研究人员,司法工作者,对于将”财产性 利益”包括在贿赂之中,具有广泛的认识一致性.学界的这种呼吁已经长期存在,网络上民众的 呼声也此起彼伏.此前,各地已有部分司法机关对于以资助旅游,提供免费装修等提供”财产性 利益”的方式实施贿赂的案件以贿赂犯罪定性处罚的先例.2000年,河南省郑州市一名村支部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记康某,在解决村民与某房地产公司发生土地纠纷时,趁机让该公司安排他和一名镇干部到美 国旅游,共花去8万多元,被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定罪处刑,成为”河南第一起旅游受贿案”.?2006 年,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干部王某因受有关单位邀请携丈夫两次出国旅游,开支的4万余 元均由对方支付,被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这些判决在社会上引起 了广泛好评,几乎难见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声音.事实上,”两高意见”中的这一解释也是对此前 已经存在的这种司法判决的一种认可.可以说,”在我国,对于财产性利益属于贿赂的范围已经 达成共识.”?社会对于这种观点的高度认同已经充分表明,将”财产性利益”解释在贿赂犯罪对 象的财物之中,完全符合我国国民的可预测性,因而并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可以说,解释者 使用”两高意见”这一解释,烫平了刑法关于贿赂犯罪规定上存在的一个褶皱,顺乎社情,合乎民 意,符合大势,十分妥当. 需要附带说明的是,虽然”两高意见”似乎是专门针对”商业贿赂”作出解释的,看上去似乎并 不包括与商业贿赂相对的”公务贿赂”(或称”普通贿赂”)犯罪.但是笔者认为,其中第7条关于 “财产性利益”型贿赂所作的解释,理应适用于包括”公务贿赂”在内的所有贿赂案件.因为我国 的立法具有统一性特征,同一法条中的同一法律用语,在所有案件中都只能有相同的含义.”两 高意见”第7条实际上是进一步明确了刑法分则中有关贿赂犯罪的部分构成要件的内涵和外延, ?参见左世友,马西:《出国旅游属财产性利益,河南旅游受贿第一案始末》,, 2O09年1月15日访问. ?参见沈福泉,肖白:《杭州接受免费出国游判受贿罪,首例干部游贿案一审判决生效》, newsfile/hdxx/148/20061128.28600.htm,2009年1月20日访问. ?彭之宇:《专家认为贿赂范围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10—24/162311321578.shtml, 2009年1月20日访问. 51 其效果当然不能仅适用于部分贿赂案件.也只有作这样的理解,才可能使刑法适用保持统一性, 从而维护刑法的公正价值.如果刑法允许对以”财产性利益”实施商业贿赂的,以犯罪论处,而以 同样的利益实施公务贿赂的,则网开一面,那显然要损害刑法的公正性,因而也是明显不能接受 的. 二,”财产性利益”的基本特征 学界主张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人贿赂的呼声一直较高,但对于”财产性利益”的含义却少有 细致的研究.”两高意见”将其含义限定为”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这基本上代表 了刑法界一些学者对这一概念的看法,但其内涵和外延仍然是不清晰的,仍有深人探讨之必要. 综合实践中形形色色”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的样态,笔者认为,作为贿赂对象内容的”财产性利 益”,除了必须不是金钱,实物这种狭义上的”财物”之外,还应当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第一,必须表现为某种利益,也就是能够给收受者享受的一定的好处.这是由贿赂的本质所 决定的,只有能够给收受者带来利益,好处,才能够使其愿意利用自己 手中的职权为对方谋取利 益,从而达到权与利交换的效果,这些好处也才能成为权与利交换的对价.这种好处可以表现为 物质生活的进一步丰富,例如代金券可以购买物品,装修房屋可以提高生活的质量;也可以表现 为精神享受的进一步满足,例如带金的娱乐会员卡可以给收受者带来精神愉悦.至于这种利益 是否无形,笔者认为并不是问题的关键,虽然”财产性利益”多为无形,但有的”财产性利益”也可 以有形的方式表现出来,例如免费提供房屋装修所表现的利益就是有形的.因此,如果将其限定 于无形利益,可能会不当地限制其外延范围. 第二,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在内的经济利益,和一定数量的财产相关联,以这些财产 作为利益存在的基础,因而能够最终还原为相应数量的财物.现实生活中,能够给收受者带来好 处的利益形式很多,其中有的包含有财产价值,有的则不具有财产价值,属于”非财产性利益”. 虽然各种利益都能够收买公权力,因而从应然角度来说,也都符合贿赂的本质,然而,由于我国现 行刑法已经明确地将贿赂内容限制在”财物”上,这就决定了至少在当前立法不改变的情况下,使 用扩张解释方法,也只能将”财产性利益”纳在贿赂之中,而不能把其他”非财产性利益”包括进 来,否则就真的属于类推解释了.因为”财产性利益”虽然不是狭义上的金钱,实物,而是表现为 好处,利益,然而,它实质上是与相应数量的财物密切相关的,要么财物是其实质内容,例如含有 金钱的代币卡,购物券;要么财物是这些利益获得的基础或前提,例如,没有相应费用支出,就不 可能获得旅游服务;要么免除财物交付义务成为利益的主要内容,例如免除该缴付的水费,电费, 通讯费等,这是通过减少应付的支出而相对增加本人财物数量.可见,在这些”财产性利益”型贿 赂中,无论表现形式如何,其实质都必然和相应财产发生联系,通过这种”财产性利益”贿赂,收受 者得到了原本必须由本人付出相应财物后才能获得的好处,而这些本该由收受者付出的财物,恰 恰是由交付者承担下来的.这实际上是在交付”财产性利益”的幌子下,掩盖着财物交付的本质. 正如一位司法专家所言:”这些财产性利益不过是金钱财物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已.”@也正因 为具备了这种实质,所以将其解释为”财物”,并不违背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不管是什么样的利益,如果不具有经济利益的性质,不和一定的财产发生联系,那么无论它 ?佚名:《五省区检察长纵谈反腐对接公约受贿罪应修改》, shtml,2OO9年1月25日访问. 52 能给收受者带来如何的满足和享受,都不能成为财产性的利益.例如,提供子女上学方便,出国, 出境方便等利益,通常都和财物的实质交付无关,因而就不属于财产性利益,也就不能成为贿赂. 第三,必须能够以金钱来计算其经济价值.一方面,这是”财产性利益”本质特征的当然要 求,因为”财产性利益”总与相应数量的财物相联系,而所有财物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须具有经济上 的价值,都能够以金钱来计算;另一方面,要求能以金钱来计算”财产性利益”的经济价值,也是我 国刑法对贿赂犯罪要求”计赃论罪”这种立法模式所决定的.如果某种利益不能以金钱计算价 值,实践中无法认定贿赂的具体数额,不能进行”计赃论罪”,那么也就不能成为贿赂所能包括的 “财产性利益”.例如由于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不能流通,因而其本身无法以金钱计算价值, 所以它们就不能成为贿赂物品.对于以这些物品收买权力的,可根据其行为特点,对相关人员按 照非法持有毒品,传播淫秽物品等罪定性处罚,或者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需要指出的是,确定某种利益能否以金钱计算其价值,不能仅以交付者是否实际支付一定金 钱作对价获得为标准,例如,不能以某人花了5000元购买的毒品送人,而认定这些毒品价值5000 元,从而属于贿赂;也不能认为只要社会上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判断标准,就认为属于能以金钱来 计算的利益.在判断某种利益是否能以金钱计算时,要采用社会正常的判断标准.对于一些”亚 文化”社会群体中所存在的计价方法,即使在该群体内具有公认性,如果其和社会正常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相背 离,我们也不能予以承认.例如卖淫现象在我国一些地区比较猖獗,甚至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地下 行业,在其行业内,各种性服务也有相应的服务价格标准,买娼行贿现象也应运而生.现在社会 上所热炒的”性贿赂”中就包括这一内容.一些行贿者对好色的官员投其所好,花大价钱雇佣姿 色好看的卖淫女提供其嫖娼.这种利益看上去既有地下行业内的价值判断标准,又有具体的对 价支付,似乎完全具备”财产性利益”的特征,但笔者认为,由于卖淫是一种为现行社会所唾弃,禁 止的危害社会现象,因而其地下行业所认同的一切规则,都是正常社会所不能认可的.在正常社 会看来,性服务本身就是不应该存在的,因而其自身不存在以金钱计价的可能性,因而不属于”财 产性利益”.在现行立法状态下,对这种买娼行贿的性贿赂,不能作为贿赂犯罪来认定,只能通过 政纪,法纪手段来处理. 第四,交付者须就所交付给收受方的”财产性利益”实际支付了相应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也 就是说,行贿者必须先用一定数量的财物换取了这些利益,然后再送给收贿者.这种要求是为了 使”财产性利益”和财物之间的关联性表现得更为直接,更加具体,从而使得扩张的司法解释结论 与严格解释之间保持最大限度的接近性,以免扩张过分而招来类推解释的非议. 从理论上说,刑事立法用语的核心内容是任何解释都必须严格坚持的,而由核心内容向外延 伸,就进入到扩张解释的领域,越往外延伸,解释者就应该越加小心,除非确实具有明显可罚性的 行为,否则通常不要轻易拉人刑罚处罚的范围.一行为被解释入罪的 可能性与其距离核心词义 的远近成反比,与其自身所具有的可罚的危害性程度成正比.这是由刑法的谦抑性和罪刑法定 原则对解释的制约性所决定的.正是由于这一点,笔者主张需要对能够构成贿赂的”财产性利 益”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只有在具体案件中,行贿者确实为取得这种”财产性利益”支付了相应 的财物,从而能够使人们在这种”财产性利益”中清楚看到它和相应财物之间的对应关系,才能够 将这种”财产性利益”认定为贿赂.例如,对于一些专门提供商业性服务的公司,单位,利用本单 位的服务条件,为他人提供免费服务,如果这种服务本身不再需要额外的费用付出,通常就不宜 作为贿赂来对待.比如经营高尔夫球场的公司,给他人免费赠送活动卡,使其在单位经营闲余时 间来这里锻炼身体.此时,由于公司只是利用自己已有资源提供服务,而且也没有在接受者来活 53 动时再提供额外的费用支出,如果作为贿赂加以认定,会使刑法过分介入社会应有的交往关系, 显然不妥.认真分析”两高意见”解释的用语也可发现,其中所采取的也是这种谨慎态度,在所列 举出的”财产性利益”形式中,都显示出和财物之间存在的直接联系.例如提供房屋装修,这显然 需要相当大的财物成本;会员卡,代币卡(券)必须是含有金额的;就是通常社会上所说的旅游贿 赂,在这里也被限制在提供”旅游费用”,而不包括一切免费旅游.而且后面还明确强调,”具体数 额以实际支付的交费为准”.这就意味着,即使提供了财产性的利益,但如果提供者在取得这些 利益时没有实际支付金钱,一般就不能以贿赂来认定.假如某单位组团外出旅游,费用整团包 干,在旅游过程中将某人捎带其中,并没有因此额外增加费用的,就不能将此说成是旅游贿赂. 如果旅游景点让他人免费到本景点参观,也只利用了本单位的景观资源,没有支出额外费用,也 不能认定为旅游贿赂. 以上几点是”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的主要特征,也可作为判断某种利益是否属于贿赂的基本 标准.当然,这仅仅是从哪些利益能够纳入”财物”的范围这个意义上来说的.至于在纳入”财 物”之后,是否能进一步被判断为”贿赂”,则还要继续结合贿赂犯罪的其他特征进行判断. 三,”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的范围 “两高意见”在对能够成为贿赂的常见”财产性利益”进行列举之后用”等”字结束列举.从我 国刑法规定对”等”字的使用情况看,这里的”等”应与”等等”含义相同,其中包括着后面还有未列 举的其他内容.这就表明,实践中能够纳入贿赂的”财产性利益”远不止前列的几种情况.对于 尚未列举的其他情况,就需要我们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运用上面我们所提供的判断标准,运用 类比的方法,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笔者认为,实践中以”财产性利益”实施贿赂,归纳起来主要 有以下三大类型. 1.提供具有金钱内容的各种有价证券,消费服务卡,包括代币券,购物卡,银行卡,交通卡, 观看比赛和演出的票,娱乐,健身会员卡等.这类”财产性利益”的特点是本身都具有纸,卡的外 形,自身财物价值微小,但都是使用一定数量的金钱换取的,上面包含有相对应数量的金钱,凭此 可享受相应的服务,或可直接取得相应数量的财物.在认定这些”财产性利益”能否构成贿赂时,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注意所包含的金钱数额的多少.除非通过支出巨大数额的金钱所换取,一般 数量的卡,券很难成为收买权力的对价物,而属于人们正常交往的手 段,因而不宜以贿赂来认定; 二是要注意收受者对于这些券,卡在主观上所抱的态度.有些内含大量金额的会员卡,但本身并 不显示这些面额,而行为人对于相关活动也并无兴趣,因而从未打算使用这些卡去享受相关的服 务或活动,有的甚至导致会员卡过期作废.这种情况下,只要查明收受者确实没有使用的意愿, 说明收受者本身就没有受贿的故意,至少对于卡上的高额金钱没有消费的想法,因此,这种情况 下还是不宜将交付这些卡认定为贿赂,更不能将卡上的实际数额认定为受贿数额,否则就违背了 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2006年6月261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 处共同主持召开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最后印发的《研讨会纪要》中就曾提出过类 似的意见,”如果行为人申辩自己不会享用所收受的物质利益,并作出合理辩解,经查证属实的, 可不认定为受贿犯罪,或者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如行为人收受的健身卡,高尔夫会员卡等,申辩 不想也确实未曾使用的,可以考虑扣除该部分受贿数额.”?笔者认为这种意见是妥当的. ?《上海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 要》,:363,2OO9年1月15日访问. 54 2.免费提供需要实际支付较大数量金钱的服务或直接提供服务资费.例如免费装修房屋, 免费提供劳动服务,提供高消费娱乐资费,旅游资费,国内外求学资费等.例如有些人将自己或 家人外出的差旅费发票交由他人报销,就属于这种情况.这类”财产性利益”的共同特点是收受 者都接受了一定形式的有偿服务,或是物质上的,或是精神上的,获得了物质上的满足或精神上 的享受,但本人并不支付对价,而由他人实际支付.形式上接受的免费有偿服务,而实质上接受 了他人的财物贿赂. 3.免除需要偿付他人财物的义务,或者由他人代为清理,偿还.例如免除所担负的债务,免 除应缴的电费,水费,通讯费等.其共同特点是行为人此前已经取得或者消费了他人的财产,因 而与对方形成了债务债权关系,本人依法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是通过让对方同意免除这种义 务,或者由第三方加以清理或代为偿还,而达到使本人财产不减少的效果.这属于消极利益的减 少,与积极利益的增加,应同属取得利益的行为. 关于设定债权能否成为贿赂,从债权设定能导致所设定的债权人财产增加这个角度来说,其 显然属于”财产性利益”,因而似不能将其排除在”财产性利益”之外.不过,由于债权的设定并不 意味着财物的实际转移,而贿赂犯罪的既遂通说是以实际交付财物为标准的,因此,即使将设定 债权的行为以行贿受贿来认定,但在被设定的”债权人”没有实际行使债权,取得相应利益的情况 下,对双方的行贿受贿行为就不能以犯罪既遂论处,而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只有在实际行使债 权后,才能构成既遂.在我国,对于受贿行贿未遂以罪论处的情况非常少见,因此,将设定债权作 为贿赂认定的实际意义不是很大.免除债务的情况则与此不同,由于被免除者此前已经取得财 物,而其所担负的清偿债务义务随着双方达到的免除义务协议生效即被解除,因此,对于这种贿 赂犯罪,应以双方免除债务协议生效作为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因而在实践中被定罪处罚的可能 性相对要大得多. 实践上应当注意区别”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后者不属于”财物”,因而依法不能作 为贿赂对象.两者主要区别就在于前者的利益都是和财物相联系的经济利益,都能在最终还原 为财物;而后者则不是经济利益,和财物没有联系;前者能够使用社会正常的标准计算利益的金 钱价值,而后者通常则不具有这种计算标准.因此,对于诸如提升职务,迁移户口,安置工作,帮 助子女升学,提供女色服务等利益,均属于”非财产性利益”,都不能作为贿赂来认定.如果认为 以这种利益行贿的行为确实具有明显的刑事可罚性,那就得通过修改刑事立法来解决,而不能指 望通过司法解释来达到人罪的效果.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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