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经典财税初级会计师培训经济法授课提纲2劳动法
2013初级会计资格 经济法基础资料
2013年初级经济法授课提纲
,李梦莲 编写、主讲,
无锡2013年初级会计师经典财税经济法讲义系列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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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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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必须书面订立。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三)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定劳动合同过程中,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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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具有了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需主体合法、形式合法、内容合法、目的合法
2、公平原则
劳动合同的内容公平合理、双方公平、合理地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平等自愿原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劳动合同是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达而自愿订立。
4、协商一致原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5、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要诚实、讲信用,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区别:18周岁以下的人为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的人被招聘录用的属于童工。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是未成年工人。我国禁止用工单位招用童工,允许用工单位招用未成年工人。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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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徐某初中未毕业辍学,虚岁16岁,其与一汽车修理厂签定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合法吗,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诚实守信义务:
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两个“不得”)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某化妆品公司招聘销售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交300元制服押金,以便制作统一的工作服装,并表示在员工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并将制服完好返还公司后,公司将该押金全额返还给员工。部分员工认为公司收取押金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请问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可以就此事作出行政处理?
2、劳动者的义务
诚实守信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
(一)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二)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具体要求
1、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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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视为劳动者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工单位只需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工资。
案例:小王从2008年2月1日起为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工资每月6千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后小王多次向公司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公司却没有回应。2009年3月公司突然通知小王签订书面合同,薪水降为每月3千元,小王不同意签订该劳动合同。分析该案件应如何解决。
相关试题解析:
(1)2011年3月1日,甲公司与韩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每月15日发放工资。韩某3月10日上岗工作。甲公司与韩某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2011真题)
A(2011年3月1日 B.2011年3月10日 C.2011年3月15日 D.2011年4月10日
(2)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2011真题)
A.试用期用工 B.非全日制用工 C.固定期限用工 D.无固定期限用工
(3)张某2010年8月进入甲公司工作,公司按月支付工资。至年底公司尚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关于公司与张某之间劳动关系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11真题)
A(公司与张某之间可视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B(公司与张某之间可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公司应与张某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补偿
D(张某可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4)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合同订立原则的有:(2011真题)
A.公平原则 B.平等自愿原则 C.协商一致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5)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除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外,劳动者必须年满( )周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A.10 B.12 C.16 D.18
(6)甲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张某先缴纳500元的工作服押金,等张某离职时再予以返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对甲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甲公司限期退还给张某
B.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甲公司处以1000元的罚款
C.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甲公司处以2500元的罚款
D.如果甲公司的行为给张某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起算日期是:
A.用工之日起 B.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 C.试用期满之日起 D.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后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 1个月 B 3个月 C 6个月 D 1年
(9)张某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在甲公司上班,直到2010年1月11日,甲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遭到张某拒绝。甲公司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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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书面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关系 B向张某支付了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C未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D未向张某支付了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10)下列用人单位中,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
A外商投资企业 B个人独资企业 C会计师事务所 D民办非企业单位
(11)下列关于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正确的有:
A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C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并支付经济补偿
D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12) 张某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在甲公司工作,直到2010年4月1日,甲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才书面通知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即使张某与甲公司于4月1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仍需向张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计算期间为1月1日,3月31日
B(即使张某与甲公司于4月1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仍需向张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计算期间为2月1日,3月31日
C(如果张某不与甲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D(如果张某不与甲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3)张某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在甲公司工作,直到2011年2月1日,甲公司一直未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当向张某每月支付2倍工资
B(自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当向张某每月支付2倍工资
C(视为甲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已经与张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视为甲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已经与张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2011真题)
(15)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真题)
(16)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17)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18)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分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三种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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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的合同,但是如果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形:
(1)协商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推定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法定强制订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注意1:连续工作满l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注意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a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c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d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f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g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其中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因工负伤,解聘的条件更加严格,也意味着劳动者得到了企业更长久的保障。
4、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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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案例:小张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从2006年开始在这个单位工作2年,签过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张想知道,2008年再签新合同的话,自己是不是可以要求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相关试题解析:
(1)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2011真题)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B.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续订的
C.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
D.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外,下列各项中,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
A(自1997年1月1日起,张某在甲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4年,张某提出与甲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B(乙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孙某在该企业已经连续工作11年,孙某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8年
C(自2008年1月1日起,王某与丙公司已经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王某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丙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王某提出与丙公司续订劳动合同
D(自2008年1月1日起,赵某与丁公司已经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赵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丁公司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赵某提出与丁公司续订劳动合同
(3)2009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具备法定条件的是:
A赵女士于1995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1999年2月辞职,2002年1月回到该公司工作
B钱先生于1985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2006年3月该企业改制为私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年满50岁的钱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C孙女士于2005年5月进入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工作,签订了为期一年、到期自动续期一年且续期次数不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公司将孙女士提升为技术部副经理
D李先生原为甲公司的资深业务员,于2008年2月被乙公司聘请担任市场开发经理,约定:先签订一年期合同,如果李先生于期满时提出请求,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连续工作满l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5)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1、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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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有特殊约定,如约定须经公证或鉴证方可生效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开始于鉴证、公证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二)无效劳动合同
1、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2、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非仲裁法所说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四)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相关试题解析:
(1)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确认。
A工会 B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C法院 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下列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B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c无效劳动合同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之日起没有约束力
D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4)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必备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约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约定事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用人单位的名称是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用人单位的住所,是用人单位发生法律关系的中心区域,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用人单位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标明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者的姓名以户籍登记,也即身份证上所载为准;劳动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所,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三)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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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
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等。这是劳动者可能提供劳动的具体内容,是劳动者判断自己是否能胜任该工作,是否愿意从事该工作的关键信息;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可能从事工作的具体位置。与劳动者的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
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
(1)标准工时制: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l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b生产没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不定时工作制
是指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制度。主要适用于一些因工作性质或工作条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岗位。
(3)综合计算工时制
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仍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形式。
(4)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2、休息休假
(1)休息包括:一个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即周休息日,是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
(2)休假包括:法定假日(如新年、端午等)和年休假(指职工工作满一定年限,每年可享有的保留工作岗位,带薪连续休息的时间)
(3)带薪年休假的适用范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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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休假的标准: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5)年休假的其他规定
?在确定年休假的天数时,依据的是劳动者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累计工作年限,而非在现单位的工作年限。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6)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相关试题解析:
(1)方某工作已满15年,2009年上半年在甲公司已休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5天;下半年调到乙公司工作,提出补休年休假申请。乙公司对方某补休年休假申请符合法率规定的答复是:(2010真题)
A不可以补休年休假 B可补休5天年休假 C可补休10天年休假 D可补休15天年休假
(2)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工时制度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B.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 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2天
C.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 小时
D.发生自然灾害,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3)张某在甲公司工作3年、在乙公司工作10年、在丙公司工作2年,张某目前在丙公司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为:
A(5 B( 10 C(15 D(20
分析:在确定年休假的天数时,依据的是劳动者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累计工作年限,而非在现单位的工作年限。张某工作年限为15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D (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不能享受2010年的年休假的是:
A(张某在2010年请事假累计为15天,单位按照规定未扣张某的工资
B(累计工作年限为8年的孙某,在2010年请病假累计为45天
C(累计工作年限为18年的孙某,在2010年请病假累计为85天
D(累计工作年限为28年的孙某,在2010年请病假累计为125天
(5)根据劳动法规定,下列用人单位中,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有:
A事业单位 B民办非企业单位 C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D社会团体
(六)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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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5、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如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费。如果该节日恰逢周六、周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6、加班时的工资报酬
(1)日内8小时以外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l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周六、日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五一、十一等法定假日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7、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l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8、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案例:夏某的日工资为l2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她在2008年10月的一个周六加班了1天,在“十一”国庆节法定假期加班了两天。请问夏某10月份可以获得多少加班工资?如果公司不支付,夏某可以得到什么救济?
(七)最低工资制度
1、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案例:
(1)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2)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如果在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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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中事先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规定执行的,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终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八)社会保险(五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
(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重要意义。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相关试题解析:
(1)工人李某在加工一批零件时因疏忽致使所加工产品全部报废,给工厂造成经济损失6000元。工厂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已知李某每月工资收入11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900元。该工厂可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扣除的最高限额为:(2010真题)
A.500 B.220 C.200 D.110
(2)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 )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A(20%以上50%以下 B(20%以上100%以下 C(30%以上100%以下 D. 50%以上100%以下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除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约定事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一)试用期
1、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
2、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述1年以上包括1年;3年以下不包括3年;3年以上包括3年。
(4)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5)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2008年,甲与某公司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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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2000元。请问该试用期约定是否有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2)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不管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续订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聘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6、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为体现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相关试题解析:
(1)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则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A 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D 6个月
(2)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A 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D 6个月
(3)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800元,甲公司所在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5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张某在试用期的月工资不得低于( )元。
A、640 B、720 C、750 D、800
(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试用期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B、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C、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D、对同一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不管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用人单位不得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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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试用期
(5)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的有
A、在试用期内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的
B、在试用期内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的
C、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该劳动者的
D、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6)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下列各项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
A、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B、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D、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7)2010年1月1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并约定试用期满后工资为12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B、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960元
C、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1000元 D、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8)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011真题)
(9)2011年4月1日,甲公司与张某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并未约定合同期限,则该劳动合同无效。
(二)服务期
1、服务期的含义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劳动履行期限承诺。
2、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3、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2)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案例:某公司为员工张某支付培训费10000元,约定服务期为5年。3年后,张某以劳动合同期满未由,不肯再续签合同,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请问:张某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数额多少,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6、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1)服务期内,劳动者因以下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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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用人单位以下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劳动者竞业限制的依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
4、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范围应限定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6、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案例:张先生原是某公司的销售总监,公司与他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无论张先生因何离职,离职后l年内不得在本行业从事相关业务,公司在离职、3个月和半年时分三次支付总数为6万元的补偿金。在该公司工作3年后,张先生突然向公司辞职。但公司只给了他第一笔补偿金2万元,其余部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张先生认为公司违约,竞业限制协议已自动失效,遂在离职后4个月到原公司的对手公司上班。请问张先生的做法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其对原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试题解析:
(1)某公司为员工李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10万元,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服务期10年。工作满5年时,吴某辞职,吴某应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
A、0元 B、2万元 C、3万元 D、5万元
ABCD(2)下列情形中,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仍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有: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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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
三、停工留薪期
(一)概念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医疗期
(一)医疗期的概念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医疗期期间
1、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通常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对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3、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1、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起点为6个月)
2、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6=12)
3、医疗期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6=15)
4、医疗期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6=18)
5、医疗期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6=24)
6、医疗期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6=30)
举例:1名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8年3月l5日起第一次病休,则该职工医疗期应在3月l5日至9月14日6个月内的时间段确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假设到7月20日,该职工已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若该职工在7月21日至9月l4日之间再次病休,就无法享受医疗期待遇。
注意: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四)医疗期内的待遇(重点掌握)
1、医疗期内,职工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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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0年3月,王某被某企业录用,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7月20日,王某患病住院,经诊断,需住院1月。王某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停发王某全部工资,并以不能适应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分析该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王某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并给予其病假待遇。
相关试题解析:
(1)张某实际工作年限为13年,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为3年,2010年4月1日,张某因患病开始在家中休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张某享有的医疗期期间为6个月
B、自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如果张某累计病休6个月,则医疗期满
C、在计算张某累计病休的时间时,病休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不包括在内
D、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2)张某的实际工作年限为8年,在甲公司工作年限为3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张某享有的医疗期间为:
A 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D 6个月
(3)张某的实际工作年限为18年,在甲公司工作年限为13年,张某享有的医疗期间为:
A 3个月 B 6个月 C 9个月 D 12个月
(4)张某在甲公司的月工资为2000元,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00元,张某因患病在家中休病假。在医疗期内,张某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 )元。
A、560 B、700 C、1600 D、2000
(5)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医疗期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B、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C、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D、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6)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劳动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1、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5、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1、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2、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程序的核心:民主协商和劳资共议
(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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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4、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5、企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可以采用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方式。
6、如果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该规章制度的实施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变更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而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补充或废止。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有绝对自愿一致和相对自愿一致之分。
绝对自愿一致:
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任何一方拒绝变更劳动合同,那么就要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相对自愿一致:
是指在特殊情况,即使有一方拒绝变更劳动合同,也不能再履行原劳动合同了。如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之后用人单位发生了改变,或是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等。
(四)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的区别:
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如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相关试题解析:
(1)下列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B.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是书面形式
C.劳动合同的变更就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D.发生了不可抗力时,即使一方拒绝变更劳动合同,也不能再履行原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有:
A(用人单位变更名称 B(用人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
C(用人单位变更投资人 D(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二)协商解除
1、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以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
2、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都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3、协商解除不受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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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合同方式自由,可以不用提前30日书面通知等方式,只需要双方协议即可即使解除合同。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法定解除
1、法定解除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
2、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为:提前通知、随时通知、不需事先告知: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用人单位见面~然后工作到解除日前再离开,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无过错但被劳动者抛弃,所以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而且劳动者必须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张某与单位签订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合同。2008年5月,张某突然以企业未支付其延时工作时加班费为由但方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并在未得到公司同意情况下离开公司,公司因其突然辞职而造成很多工作无法交接。请问:张某的辞职行为是否合法,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要与用人单位见个面~再离开,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分析:该8类情形用人单位均有过错,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而是“随时通知”;同时,因用人单位有过错,即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甲2008年1月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09年2月27日,甲在查询社保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08年1月,3月)的社保费。根据合同上的有关约定,2009年3月28日甲向单位提出补交社保费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甲向单位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交社保费。请问甲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3)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用人单位不用见面即可提前离开,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注意:上述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同时因为用人单位有严重过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无过失性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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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中,应当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才解除;如果没有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就解除,属于违法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前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没有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在以上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及时支付的,应按经济补偿金数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案例1:劳动者张某患糖尿病住院,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虽然经用人单位重新安排,仍不能从事新工作,则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即时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给张某1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金。另外,用人单位需要给张某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及时给予张某经济补偿金,属于延迟支付,则应当按照应付经济补偿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案例2:甲在乙公司做销售人员,已有3个月没有完成指标,按公司规定属于不能胜任工作。
?如果乙公司提出并和甲协商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甲表示同意的话,双方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这是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情形,乙公司应支付甲经济补偿;
?如果乙公司和甲协商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甲表示不同意的话,乙可以采用法定解除方式:乙公司应先对甲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甲仍不能胜任工作,则乙公司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甲1个月工资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如果乙公司对甲没有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乙公司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是即时通知却没有额外支付甲1个月工资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甲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甲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乙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甲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企业规章制度是对职工行为准则的规范~也是对企业处理职工的程序规定。目前法律法规对职工的违纪行为不可能一一列举~劳动合同中一般也不具体规定何种行为为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行为达到何种程度~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企业的规章制度就对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这一空白进行了补充规定。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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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以上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劳动者过错在先。?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必须充分符合上述情形,例如,依据“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有有关录用条件的规定以及劳动者表现的记录等有关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所依据的理由实际上不能成立,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案例:甲所在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不得利用办公电脑玩游戏;违者,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再犯,则给予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甲在公司上班时间屡次用办公电脑玩游戏,公司经理口头予以过多次的警告。后公司董事长撞见甲玩游戏,令经理立即解雇甲。问:公司可以立即解雇甲吗,
(4)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注意:
?以上裁员情形,劳动者均无过错,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用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无须执行上述程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和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a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c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享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待遇;如果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履行已经不可能,那么劳动者可要求获得2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案例:洪某与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 12月2日至2007年3月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但公司继续安排洪某在原工作岗位上班,并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2008年4月10日上午,洪某在作业时不慎受伤,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洪某为工伤七级伤残。洪某受伤后要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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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工伤待遇,并保持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而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早已期满,不同意保持与洪某的劳动关系。 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上述7种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如果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试题解析:
(1)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2010真题)
A(劳动合同期满 B.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C.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C.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劳动者不需要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A、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B、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C、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D、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
A、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B、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C、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D、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下列情况中,属于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有:
A.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B.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C.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D.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5)下列各项中,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
A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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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D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有:
A、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B、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D、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以下属于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有:
A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B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C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D因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甲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减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的有:
A、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56, B、裁减人员15人,占职工总数的8.33,
C、裁减人员19人,占职工总数的10.56, D、裁减人员22人,占职工总数的12.22,
(9)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A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B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C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D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10)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有:
A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B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C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D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1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5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C.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D.劳动者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12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三)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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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的概念
经济补偿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也称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
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主要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违约金是约定的,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规定,而要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中“服务期和竞业禁止” 之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
而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来说,并不是只对违反“服务期和竞业禁止”这两个事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违反其他事项的有关规定的,也需要承担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联系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联系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联系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2、性质不同。
经济补偿金不以过错为条件,没有惩罚性;而违约金和和赔偿金均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3、支付主体不同。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而违约金的支付只能是劳动者(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规定,而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三)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9种)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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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四)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1、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2、关于补偿年限的计算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按l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案例:张某于2006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2010年4月1日因心脏病住进医院需要治疗2个月。2010年5月10日,甲公司通知张某解除已经到期的劳动合同。已知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在本题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遇劳动合同期满,则劳动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甲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继续履行;
?张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2006年1月1日)起计算;
?甲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赔偿金6000元×4.5个月×2=54000元;
?甲公司向张某支付了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补偿基数(即月工资标准)的计算标准
(1)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l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即: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l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案例:北京市甲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终止,已知张某的工作年限为15年,月平均工资为13000元,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甲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4、补偿年限和基数的特殊计算
(1)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后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新规定执行;两段补偿合并计算。
注意:2008年1月1日前后,补偿基数的计算略有不同:
?2008年1月1日以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补偿;不满1年的,均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的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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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按l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
(2)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目起算;而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
案例1:王某与甲公司2007年1月1日订立了劳动合同,2008年5月1日,王某以甲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作年限应当确定为0.5年(0.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最早只能计算至2008年1月1日,且2008年1月1日以后,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算。
案例2:张某于2006年4月1日入职甲公司,2011年4月1日,张某得知甲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知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在本题中:
?甲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张某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甲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甲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3.5个月,21000(元);
?甲公司应当在张某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甲公司未及时支付,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甲公司按应付金额(21000元)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张某加付赔偿金。
案例3:张某于2000年7月1日入职甲公司,2008年5月30日甲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由于不属于最早只能算至2008年1月1日的情况~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作年限可以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2008年1月1日前的年限~但应当注意应当分段计算: 2008年1月1日以前~王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为7年零6个月~由于2008年1月1日以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补偿,不满1年的~均按1年计算~所以7年零6个月应当按8年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王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为5个月~由于2008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按l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所以5个月应当按0.5年算。因此总共应该支付给张某的经济补偿金按8.5个月计算。
?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注意:该情形针对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的。
案例: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甲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甲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甲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则公司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总结:
(1)两种情况下,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最早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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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此以外的其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工作年限均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年限,但是在计算中要注意分段计算:
?2008年1月1日以前: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
?2008年1月1日以后: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算。
相关试题解析:
(1)孙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1200元(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00元)。期满终止合同时,甲公司未向孙某提出以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甲公司应向孙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为:(2011真题)
A.800 B.1200 C.2400 D.3600
(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A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B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
C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D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续订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1年备查。
第六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及解决办法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了解即可,不必刻意记忆)
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和方法
1、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
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和解或请求调解组织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双方可以走和解、调解程序,也可以不经过和解、调解程序,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必经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不经过仲裁裁决,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劳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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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对于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依法没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劳动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5、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相关试题解析:
(1)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有:
A.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B.工伤医疗费争议 C.劳动保护条件争议 D.社会保险争议
(2)下列情形中,属于劳动争议适用范围的有:
A、张某自动离职一年后,回原单位要求复职被拒绝 B、王某要求公司增加股权分配
C、李某向银行提出以承包的小卖部抵押贷款被拒绝
D、刘某因工伤致残后,要求企业增加赔偿金数额被拒绝
(3)下列关于劳动争议的调解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B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C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D因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关于劳动调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工会担任
B、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C、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D、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5)因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劳动仲裁
(一)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1、我们这里讲的劳动仲裁与本书第一章所讲的仲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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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而第一章所讲的仲裁,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一裁终局制,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劳动诉讼;而前面说的仲裁是一裁终局,选择仲裁意味着放弃诉讼。
2、劳动仲裁争议不收费
(二)劳动仲裁参加人
1、当事人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2)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3)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4)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5)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2、当事人代表: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3、第三人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4、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三)劳动仲裁机构
1、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它是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四)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注意: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3、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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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相关试题解析:
(1)上海市的张某与甲公司(注册地为广州市)于 2010 年 4 月 1 日在北京市签订了 1 年期的劳动合同。4 月 10 日,张某被甲公司派往深圳市负责销售工作。随后张某与甲公司出现劳动争议,拟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可以选择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
A(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B(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C(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D(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劳动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1、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可以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
2、申请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断:
劳动仲裁时效,因3种情形而中断: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劳动仲裁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仲裁受理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的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2、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3、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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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七)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和解与调解:
1、和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调解
(1)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八)劳动仲裁裁决
1、审限(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l5日。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裁决意见的作出: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l2个月金额的争议;
?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4、劳动仲裁的非终局裁决
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5、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劳动诉讼之间的关系:
(1)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能提起劳动诉讼,但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诉讼。
解释:“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指的就是劳动者可以就终局裁决提起劳动诉讼,但法律没有给予用人单位这个权利。
(2)对于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提起劳动诉讼。
相关试题解析:
(1)张某与甲公司于2008年1月1日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2008年7月1日,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工资,2009年1月1日,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应当在( )之前申请劳动仲裁。
A 2009年7月1日 B 2010年1月1日 C 2010年7月1日 D 2011年1月1日
(2)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动仲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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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B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C劳动争议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除外
D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B、因拖欠劳动报酬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C、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D、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九)劳动仲裁裁决的撤销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十)提起诉讼的期限
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裁决的执行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2、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3、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四、劳动诉讼
(一)劳动诉讼申请范围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4、终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l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诉讼程序依照民诉规定执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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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简单了解即可)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用人单位有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一)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未满服务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因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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