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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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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具体规定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适用源泉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具体规定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适用源泉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前述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1)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2)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3)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 计算公式 六西格玛计算公式下载结构力学静力计算公式下载重复性计算公式下载六西格玛计算公式下载年假计算公式 为: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按照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以及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均应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国税函[2010]266号)规定,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二、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上述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由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承包和提供劳务业务具有临时性和流动性特点,税收征管的难度较大,税款易于流失,实践证明,采取特殊的征收征管措施是必要的,赋予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权限是行之有效的。为了避免税务机关随意指定,特别是防止其成为地区间争抢税源的手段,《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 三、扣缴义务人未能履行扣缴义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缴税款。 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扣缴义务人扣税的时限地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该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1.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4.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六、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89号)规定,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1.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其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2(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1)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2)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3(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项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4.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負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2)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3)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4)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5)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5.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6.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7.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8.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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