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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的条件公司上市的条件、流程及好处   一、发行与上市条件 结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需要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规模。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如果发行人是集团公司或持有对外投资的公司,这里的“净资产”,应取合并资产负债表里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数。 2、发行规模。法律对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没有强制要求,但依照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上市有关规定,...

公司上市的条件
公司上市的条件、流程及好处   一、发行与上市条件 结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需要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规模。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如果发行人是集团公司或持有对外投资的公司,这里的“净资产”,应取合并资产负债表里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数。 2、发行规模。法律对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没有强制要求,但依照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上市有关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须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如果发行的债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发行规模就必须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申请上市交易,实际发行规模须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另外,债券发行后发行人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应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这里的“净资产”,也应取合并资产负债表里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数。 3、净利润要求。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这里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一般取发行前三年发行人年度连续审计报告中的净利润数的平均值。 4、债券期限。根据《试点办法》第2条的规定,须约定在一年以上。公司债的在发行制度上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橱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 5、债券面值。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2条的规定,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 6、发行利率。《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债券的利率须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公司债券的发行利率一般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协商确定。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可以固定不变,也可以在发行文件中约定发行人有权根据债券市场行情、发行人的经营状况等影响债券价格的因素随机调整债券的票面利率。 7、募集资金投向。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债在募集资金投向管理上更加市场化了一步,募集资金用途不再要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所以只要在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行人可以根据发行文件的约定自由支配募集的资金,比如配比或补充项目资本金、用于资产(股权)收购、补充营运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改善财务结构等经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但是一般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也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8、经营规范性。《试点办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尽职调查中需要注意结合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及年检情况,核查其经营范围所列事项是否已履行过法律规定所需的审批、许可、核准、登记、备案等手续,营业执照是否通过了主管部门的历次年检,是否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有关机关处罚等情况。 9、内部控制制度。《试点办法》第7条的要求,公司债券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一般认为,发行公司债不要求会计师出具专项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但律师在进行适当的核查之外,应要求发行人书面承诺并保证,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已覆盖公司经营管理各个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发行人自身特点,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遵循,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10、财务会计文件。《试点办法》第8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也不得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这一点尤其需要注意,首先要核查发行人前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是否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师是否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的审计报告,并重点关注带强调事项段内容是否影响已发表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发行人是否有因财务会计文件存在会计差错、虚假记载等违法事项而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况。 11、信用评级。《试点办法》第7条的规定,申请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并且债券信用级别良好。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包括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和债券的债项信用评级,主体级别是对发行主体的整体信用状况的评价,评级结果揭示的是债券发行方的基本信用级别;而债项评级是针对特定债券进行的评级,揭示的是该特定债券的信用级别。 在信用评级实践中,债项的信用级别与发行主体的基础资信等级并不完全一致。发行人的主体资信等级反映了发行人偿还优先债务或无担保债务的能力,但是债券会因类型不同及有关条款的差异,使得其违约损失率不同,债项级别常常会偏离发行主体的基础资信等级。对于设定了担保等外部信用增级条款的债券,由于债券持有人拥有对担保人的连带追偿权利,虽然这并不能降低违约发生的概率,但却可以降低债券持有者的违约损失率,提高对债券持有者的保障程度,因此其债项级别一般高于发行人的主体级别。 这里的“级别良好”,《试点办法》没有给出明确界定,但我认为,按一般理解,主体和债项级别至少应当都在A级以上(包括A级),否则,发行人就需要提供保证和担保,以提高债项评级。 12、其他条件。根据《试点办法》第8条要求,对发行人存在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以及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的,也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之后,发行人就可以根据《募集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及其他发行上市文件,向认购对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沪深证券交易所对债券上市条件的要求,基本相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7年修订版)规定,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发行;(2)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3)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4)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5)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6)本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2007)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司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且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2)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3)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4)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一个上市公司在考虑进行再融资前,首先要认真地权衡权益融资与债务融资的利弊,如果决定进行债务融资,那就要结合公司的财务结构、资金配比及募集资金拟投项目等因素认真的比较各种不同的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工具不同,其融资成本及效果也各不相同,并且还要研究发行上市的可能性和上市的时机,即申请能否得到批准、批准后债券能否以预期的价格销售出去、以及什么时间上市等等。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度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股票改制所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企业上市程流程 1.改制阶段: 拟改制企业一般要成立改制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统筹,小组由公司抽调办公室、财务及熟悉公司历史、生产经营情况的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包括:全面协调企业与省、市各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各中介机构的关系,并全面督察工作进程;  配合会计师及评估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盈利预测编制及资产评估工作; 与律师合作,处理上市有关法律事务,包括编写公司章程、承销协议、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发起人协议等; 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报批工作和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完成各类董事会决议、公司文件、申请主管机关批文,并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及公关活动。2.辅导阶段: 中介机构经过审慎调查阶段对公司了解,发行人与券商将召集所有中介机构参加的分工协调会。协调会由券商主持,就发行上市的重大问题,如股份公司设立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资产重组方案、股本结构、则务审计、资产评估、土地评估、盈利预测等事项进行讨论。协调会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 3.申报材料制作及申报阶段: 根据协调会确定的工作进程,确定各中介机构工作的时间表,各中介机构按照上述时间表开展工作,主要包括对初步方案进一步分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各种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 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及资产折股方案的确认,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国有企业相关投入资产的评估结果、国有股权的处置方案需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确认。企业筹建工作基本完成后,向市体改办提出正式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包括: 公司设立申请书; 主管部门同意公司设立意见书;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章程; 公司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金运作可行性研究报告; 制定发行上市计划 公司在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进行债务融资后,就要开始制定发行上市计划。发行上市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成立公司债券发行上市项目专项领导小组及项目组。 (2)委任上市保荐人和主承销商。 (3)选任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公司等。 (4)确定上市时间表。根据有关规定,会计师审核的财务报表有效期为六个月,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评级报告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因此,必须在确定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出具日后的六个月内和评级报告报告后的十二个月内完成上市申请,否则,财务报表和评级报告就需要重新编制、审核或评定。 (5)与上市保荐人一起确定募集资金拟投项目或运用方向。 (6)确定基准日,配合财务会计师(审计师)、信用评级师进行财务审计、信用评级。 (7)其他需要筹划的事项。 选定上市保荐人 保荐人在公司债券发行上市项目运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家上市公司有意在沪深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交易,首先要按照《证券法》、《试点办法》及有关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要求聘请债券发行上市保荐人,经受保荐人的审查和认可;并且,在寻求发行上市过程中及上市以后,要在保荐人的辅道及协助下遵守及履行有关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让投资者放心。 (1)委任保荐人的一般规定 《试点办法》创造性的引入了在股票发行中已渐渐成熟的保荐制度。保荐制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中的重大功能与作用不言而喻,但鉴于目前证券公司的固定收益部门与投资银行部门保荐代表人的分布现状,中国证监会就在公司债的试点当中做了一个过渡安排。虽然也实行保荐制度,要求保荐人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但是不要求像发行股票一样由保荐代表人直接签字,而是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发行人委任保荐人,沪深交易所有关规则有下列一些规定: 1)发行人申请其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由一至二名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人推荐。 2)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债券申请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3)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熟悉债券业务的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作为保荐人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4)保荐人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发布公告。发行人另行聘请保荐人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新聘请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等有关文件。 5)保荐人更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项目负责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自更换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资料。 6)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2)保荐人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沪深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保荐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登记注册并列入保荐人名单; 2)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应熟悉证券交易所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则; 4)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3)保荐人的责任 按照沪深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保荐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保荐人保荐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的证明文件,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  上市保荐书 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是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为推荐发行人债券发行上市而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件,也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项目负责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人公章:(i)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ii)公司债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iii)申请上市的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iv)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况的说明;(v)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vi)保荐人和相关项目负责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vii)保荐人认为应该说明的其他事项;(viii)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2)保荐人应当督导发行人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同时督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规定,并履行向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承诺。 3)保荐人应当协助发行人和证券交易所安排债券上市事宜,并切实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上市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4)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发行人,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发行人应当配合保荐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工作。 5)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定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按本规定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7)保荐人、相关项目负责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对从事保荐工作期间获得的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利用上述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聘请中介机构 公司债券发行与上市所需要聘请的中介机构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信评级公司。 (1)会计师 公司债券发行与上市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是独立的,与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会计师在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中的作用主要是作为独立的第三人,对发行人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验证其真实性和公允性,出具会计师报告,提供具有公信力的发行人财务信息。 会计师主要有三方面的工作:编写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就重大财务会计问题出具专项审计意见或独立解释、说明等;应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出具发行人内部控制会计师鉴证报告或意见等;另外,发行人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也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报告和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可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一个标准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标题、审计委托人、范围段、意见段、签章和会计事务所的地址、报告日期。 意见段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意见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1)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2)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所审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3)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在范围段与意见段之间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所持意见的理由,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重要事项的说明。 ※  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审计意见之一的审计报告: 1)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会计处理的方法前后期一致,而且注册会计师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的过程中,未受到阻碍和限制,不存在应该调整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的重要事项,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地,只是个别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或者是个别重要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或者是审计范围受到局部限制,而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加说明段,以说明所持保留意见的理由。 3)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认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或者委托人提供的会计报表严重失实,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否定意见的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另设说明段,说明所持否定意见的理由。 4)拒绝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范围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明知应当出具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得以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代替。 (2)律师 律师在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中的角色和作用当然不用多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遵循独立、合法、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所核查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严禁制作、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的法律文件,严禁明示或暗示当事人制作或出具虚假文件。 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中,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问题作出准确判断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且应当指出有保留意见的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不得利用回避问题的方式误导监管部门、有关当事人和投资者,保留意见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作为主要问题特别列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除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外,对某一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的判断必须有一个确定的和准确的结论,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我们理解”等含混措辞。 律师的工作大致可以分为五个方面:审查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主体资格;审查和验证募集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起草承销协议、债券人会议议事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专项偿债账户监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出具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及专项鉴证意见;参与起草发行审核部门的反馈回复等。 ※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必须具备、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公告的法定文件之一。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依据、范围和声明。 2)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    说明发行人是否为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    说明发行人目前正在从事或者拟从事的业务活动是否与其法定行为能力一致。 3)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或者授权 ?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文件,说明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形式是否合法有效,并且应当就股东大会的授权是否合法作出说明; ?    说明发行申请人已经取得和尚待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发行、上市的许可事项(如发行规模的核准、主管部门的批准、证监会的复审意见、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安排上市等)、 4)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发行人的业务及经营 说明发行人目前的业务与经营是否已经依法取得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批准、许可、核准、登记或备案等文件。 6)    发行人所有或者授权使用、经营的主要财产(如机器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    说明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经营权的行使有无限制,如是否存在担保或者其他债务关系。 ?    说明发行人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商标证书、专利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取得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如应予变更登记而发行人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应说明完成有关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7)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    律师应当审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是经审查发现内容有瑕疵,并且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并说明前述合同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有效。 ?    说明发行人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者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是否有冲突,该等冲突所造成的法律障碍是否已经排除。 ?    说明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已因发行人的重组而变更,并构成合同履行障碍。如果上述合同主体拟变更,应当说明是否获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完成变更手续后,对合同履行是否构成法律障碍。 ?    说明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侵权之债。 ?    其他应收、应付帐目项下的法律关系。 8)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说明发行人是否有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者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    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说明其所涉金额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9)    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    说明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及财政补助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要求。 ?    说明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税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10)发行人的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 ?    发行人是否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 ?    发行人是否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发行人近三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重大决策等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1)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说明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说明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如需要,是否已经得到该等批准或授权。 12)关于发行人的债券发行上市保荐人 ?    说明发行人债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是否具备作为保荐人的资质(主要核查是否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等资质文件),其作为本期债券的保荐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关于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系发行人和/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为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及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责,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的规定而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该规则主要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成、召开会议的情形、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和权利、会议的召开程序方式、提案的审议和表决以及决议的效力等重要事项进行详细的规定。 ?    律师需要说明发行人和/或债券受托管理人所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是否符合《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合法有效。 14)关于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系发行人为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与债券受托管理人所签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该协议对受托管理事项、发行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偿债违约和救济、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变更等内容进行详细的约定。 ?    律师需要说明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所签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是否已对本期债券发行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其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15)债券发行的担保 ?    律师需要说明保证人是否具备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主体资格或拟设担保的财产是否合乎相关法律的规定条件,发行人为债券发行所取得的担保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是否合法有效。 16)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 ?    评级机构的有关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评级机构对债券的评级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17)关于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    说明经律师核查,发行人编报的《募集说明书》及《募集说明书摘要》是否详细披露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所规定的以下内容:发行概况、风险因素、发行人的资信状况、担保、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受托管理人、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其他重要事项、发行人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备查文件等。 ?    说明律师已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募集说明书摘要》作了概要性核查,并着重审阅了其中引用本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说明经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募集说明书摘要》所分别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试点办法》的规定。 18)发行所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 ?    说明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是否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受聘担任发行人的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有关中介机构是否合乎相关法律的规定。 19)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 ?    说明发行人为发行公司债券所编报的申报材料是否包括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所要求的全部必须材料。 ?    说明发行人为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所编制的申报材料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是否符合《试点办法》的要求。 20)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1)   结论意见 ?    概括说明律师对本次债券发行上市的意见。即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给予总括确认。如果不能作总括确认,可以逐项确认,或者对保留意见事项作出限定后再给予确认。 (3)评级师 信用评级是由专业的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按照客观和公正的原则,运用科学的综合分析和评价方法,通过收集定性、定量信息,对影响经济主体(主权国家、地方政府、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等)或金融工具(债券、结构性融资、资产证券化、商业票据等)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并用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出来,从而对评级对象在一定期间内按时偿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作出的评价。目前国际上公认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只有三家,分别是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国际。截止2008年底,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信用评级机构共有五家,即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和天津中诚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信用评级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发挥着提示信用风险、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等重要作用,并且评级结果正越来成为发债人定价的依据,影响着债券发行利率的确定。对监管机构而言,信用评级的意义在于帮助政府实现分类监管,将监管资源投向信用级别低(一般为BBB级以下的投机级)、信用风险大的企业,而对于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评级对象可以放宽监管要求,从而降低监管成本。 根据银监会2007年10月颁布的《关于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意见》,银行担保要逐渐淡出债券发行体系,企业信用将真正成为债券定价的基础,评级机构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而信用评级的影响力从何而来,并非来自行政的强制,而来自评级本身可弱化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于各方有利,从而降低社会成本。而是否能实际降低成本,取决于信用评级质量。因此今后,评级机构应致力于提高信用评级服务质量,并使评级更加透明化,不断提高评级行业的认知度和声誉,发挥其对资本市场的重要作用。 ※  信用评级报告    信用评级报告是信用评级工作的最终成果,在对大量信用评级资料系统分析以后,要将综合判断得出的结果,用文字报告形式表达出来,供债券投资者、发行者、监管机构等参考。 通常信用评级报告除了本报告外,还要附一份信用评级分析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是信用评级工作的总结报告,信用评级分析警告是信用评级报告的具体化,它要围绕信用评级报告的评估结论,系统地表述信用评级的情况、指标分析的数据以及评估结论形成的根据。 评级报告包括概述、声明、评级报告正文和附录等部分。概述部分应概要说明评级报告的情况,包括受评客体的名称、信用级别、报告编号、信用档案号、评级机构、评级人员和出具报告的时间等内容。正文部分是完整的信用评级报告,包括评级结论及评级结论分析两个部分。评级结论包括受评客体名称(委托人与受评客体不一致的,还应包括委托人名称)、信用级别及释义、评级结论的主要依据等,并简要说明本次评级的过程和受评客体的风险程度。信用评级报告评级结论分析部分包括:企业主体概况、本期债券概况、募集资金用途、宏观环境及产业分析、运营环境、公司治理、经营状况、财务分析、风险因素及对策、债券偿还保障分析、担保实力及政府支持、综合评价(包括信用评级得分情况、资信等级建议、评估结论提出的主要根据)、附各种有关的主要分析表及近3~5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与现金流量表中的主要指标。 ※  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符号及定义 AAA级: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AA级: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A级:偿还债务能力较强,较易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较低。 BBB级:偿还债务能力一般,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较大,违约风险一般。 BB级:偿还债务能力较弱,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很大,有较高违约风险。 B级: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大地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很高。 CCC级: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度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极高。 CC级:在破产或重组时可获得保护较小,基本不能保证偿还债务。 C级:不能偿还债务。 注:除AAA级,CCC级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4、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也可简称为核查,是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前,必须完成的一个过程,目的是确保发行人已经满足了中国证监会的所有审核标准要求,确保发行人为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债券所做的准备工作都是诚实、准确、有条理的。 这里只谈律师的法律尽职调查。律师工作正式进场后,首要的工作一般是向发行人开列一份详细的尽职调查清单表,以便发行人能尽可能根据发行上市工作的需要及时准备、提交必要、详尽、全面的法律核查资料。一份详尽而合适的调查清单,不仅能够得到了解发行人现状的详尽资料、记录、文件等,而且还可以极大的方便后续的律师工作。 律师尽职调查的部分工作是现场或非现场核查。查阅发行人根据律师要求提供的有关的资料、记录、文件,仅是非现场核查的基础工作,为得到真实、准确、详尽、完备的发行人信息,律师还需要采取其他非现场形式进行核查,比如电话记录、邮件往来、背景调查等。现场核查就是对发行人的有关人员、重要场所、财产状况等作面对面的访谈、实地核查等。 搜集资料和法律核查并非尽职调查工作的全部,律师尽职调查的宗旨是及时的发现发行人历史沿革与经营现状中所存在的、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及时规范与改进的地方,并与保荐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协商处理的办法和方案,以使发行人的各个方面最终在申报材料上报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拟上市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制作发行上市文件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8月15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4号》”),对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的报送材料行为进行规范。 《格式准则第24号》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按该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未按改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该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1、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募集文件   1-1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2募集说明书摘要   1-3发行公告(发审会后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2、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2-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   2-3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 3、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   3-1保荐人出具的公司债券发行保荐书   3-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其他文件   4-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截至此次申请时,近期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提供的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4-2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4-3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   4-4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4-5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6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4-7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为抵押或质押担保)   4-8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如有)   4-9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4-10承销协议(发行前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4-11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三)发行上市的申报与核准 1、发行申报 (1)公司的决议。根据《试点办法》第12条要求,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发行人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发行债券的数量;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债券期限;募集资金的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2)保荐与申报。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荐人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债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律师签署。 债券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债券募集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3)申报文件编制。(见前文“制作发行上市文件”部分) 2、受理与核准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1)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3)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4)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司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四)债券发售与上市 1、发行市场概述 债券市场是债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公司债券市场一般由一级(发行)市场与二级(交易)市场组成,其中二级(交易)市场根据交易场所的不同,又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 公司债券发行市场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发行程序,向投资者出售新公司债券所形成的市场,它包括公司债券发行主体在发行债券时,从规划、发售到承销等阶段的全部活动过程。 公司债券发行市场由债券发行人、投资人、中介服务机构和发行监管机构四部分组成。发行人,即公司债券发行主体,中国证监会在2007年8月14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2号)中,对于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发行人类型,有如下说明,即“试点初期,试点公司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人即公司债券的认购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等具有长期资金来源的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是指那些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支持服务的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托管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服务贯穿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活动的全过程,协助发行人完成债券发行上市活动。 监管机构,即对公司债券发行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机构,主要负责保证债券发行的公开、公平、公正,以维护正常的发行秩序。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的发行上市由中国证监会监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2、发行方式 发行方式与上市地点的选择相关,不同的发行市场其发行模式的设计也不同。《试点办法》并没有指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场所,从这个意义上讲这取决于公司的选择。但是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因为目前试点工作刚开始启动,主要是在上市公司当中,上市公司现在的股票已经在交易所上市了,当然,它可以选择在不同的场所,但是如果考虑到股票已经在交易所上市了,可能会有些上市公司选择交易所,使交易成本更低一些。实际考察目前所发行的所有公司债券,无一例外的都选择了其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但既然目前仅是试点和过渡时期,而且《试点办法》也并没有限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场所,故不妨碍我们在这里也顺便讨论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的可能性。 (1)证券交易所 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实践都不尽相同。深交所在2007年9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公司债券发行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资金申购、网上分销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的组合,公司债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人可安排当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的全部或部分比例向上市公司股东优先配售或网上公开发行(网上资金申购或网上分销),其余部分由主承销商或承销团组织网下发行。 上交所在2007年9月1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规定,试点期间,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发行原则上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2)银行间债券市场 目前尚无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上市,但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是可以的。如果选择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主要有招标发行、承销商分销及其他发行方式可以选择。  2、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经核准同意可在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挂牌买卖、上市交易。 4.股票发行及上市阶段   企业上市的好处:    *取得固定的融资渠道    *得到更多的融资机会    *获得创业资本或持续发展资本    *募集资金以解决发展资金短缺    *为了降低债务比例而采用的措施    *在行业内扩展或跨行业发展    *增加知名度和品牌形象    *持股人出售股票    *管理者收购企业股权    *对雇员的期权激励    *取得更多的“政策”优惠和竞争地位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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