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ICS XXXX 肉制品生产
T许可证审查细则(-XX2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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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 重庆市地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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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XXXX—2009
动态自动轻轨衡
(征求意见稿)
2009-××-××发布 2009-××-××实施
发布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 50/ ××××—2009
目 次
前言„„„„„„„„„„„„„„„„„„„„„„„„„„„„„„„„„„„„„„„„„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概述„„„„„„„„„„„„„„„„„„„„„„„„„„„„„„„„„„„„„„„2 5 分类„„„„„„„„„„„„„„„„„„„„„„„„„„„„„„„„„„„„„3 6 要求„„„„„„„„„„„„„„„„„„„„„„„„„„„„„„„„„„„„„3 6.1 准确度等级„„„„„„„„„„„„„„„„„„„„„„„„„„„„„„„3 6.2 最大允许误差„„„„„„„„„„„„„„„„„„„„„„„„„„„„„3 6.3 计量单位„„„„„„„„„„„„„„„„„„„„„„„„„„„„„„„„4 6.4 分度值(d)„„„„„„„„„„„„„„„„„„„„„„„„„„„„„„4 6.5 零点装置„„„„„„„„„„„„„„„„„„„„„„„„„„„„„„„5 6.6 最小称量„„„„„„„„„„„„„„„„„„„„„„„„„„„„„„„5 6.7 称量速度„„„„„„„„„„„„„„„„„„„„„„„„„„„„„„„5 6.8 功能要求„„„„„„„„„„„„„„„„„„„„„„„„„„„„„„„„5 6.9 影响量„„„„„„„„„„„„„„„„„„„„„„„„„„„„„„„„„7 6.10 抗干扰能力„„„„„„„„„„„„„„„„„„„„„„„„„„„„„„„„„„„7 7 试验方法„„„„„„„„„„„„„„„„„„„„„„„„„„„„„„„„„8 7.1 试验条件„„„„„„„„„„„„„„„„„„„„„„„„„„„„„„„„„8 7.2 外观、功能和标志检查„„„„„„„„„„„„„„„„„„„„„„„„„„„9 7.3 静态称量试验„„„„„„„„„„„„„„„„„„„„„„„„„„„„„„9 7.4 动态称量试验„„„„„„„„„„„„„„„„„„„„„„„„„„„„9 7.5 影响量试验„„„„„„„„„„„„„„„„„„„„„„„„„„„„„12 7.6 抗干扰试验„„„„„„„„„„„„„„„„„„„„„„„„„„„„„12 8 检验规则„„„„„„„„„„„„„„„„„„„„„„„„„„„„„„12 8.1 检验分类„„„„„„„„„„„„„„„„„„„„„„„„„„„„„„„„12 8.2 出厂检验„„„„„„„„„„„„„„„„„„„„„„„„„„„„„„„„„13 8.3 型式检验„„„„„„„„„„„„„„„„„„„„„„„„„„„„„„13 8.4 使用中检验„„„„„„„„„„„„„„„„„„„„„„„„„„„„„„„„13 9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13 9.1 标志„„„„„„„„„„„„„„„„„„„„„„„„„„„„„„„„13 9.2 包装„„„„„„„„„„„„„„„„„„„„„„„„„„„„„„„„„„14 9.3 运输与贮存„„„„„„„„„„„„„„„„„„„„„„„„„„„„„14 附录A 动态自动轻轨衡安装和操作要求„„„„„„„„„„„„„„„„„„„„„„„„15 附录B 动态自动轻轨衡的动态称量误差的调整„„„„„„„„„„„„„„„„„„„„„„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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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重庆大唐称重系统有限公司,重庆博格仪器仪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跃清、许涛、王刚、陈蜀滨、唐忠、许文静。
本标准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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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自动轻轨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态自动轻轨衡的术语和定义、概述、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矿用轻轨铁路线上使用的对车辆质量或车列质量进行自动称量的动态自动轻轨衡(以下简称轻轨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551-1997 称重传感器
GB/T 7724-1999 称重显示控制器
GB/T 14249.1-1993 电子衡器安全要求
GB/T 14249.2-1993 电子衡器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250-1993 衡器术语
GB/T 11885-1999 自动轨道衡
QB/T 1563-2003 衡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JJG234-1990 动态称量轨道衡
JJG555-1996 非自动衡器通用检定规程
OIML R106 Automatic Rail-Weighbridges
Part 1: Metrological and technical reguirements-Tests
Part 2: Test report format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250-199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态自动轻轨衡
在矿用轻轨铁路线上使用的对车辆质量或车列质量进行自动称量的衡器。
注:轻轨---是指单位长度的自身质量和承载质量都小于一般铁轨的轨道,本标准中的轻轨特指矿用轻轨,而不是城市轻轨。
3.2 静态称量
对静止的车辆或试验载荷进行的称量。
3.3 约定真值
对于给定目的具有适当不确定度的、赋予特定量的值,有时该值是约定采用的。
注:这里的特定量是指参考车辆的轴载荷和车辆总质量。
3.4 称重区
称重区包括承载器及引轨区,称量时被称车辆必须置于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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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50/ ××××—2009 3.5 引轨区
称重区的一部分,位于承载器两端,但不包括承载器。
3.6 最大车辆质量
轻轨衡允许的车辆单次最大动态称量质量。
3.7 最小车辆重量
动态称量时的车辆单次最小称量质量,小于该值相对误差可能超差。
3.8 静态载荷分度值
轻轨衡对车辆或试验载荷进行静态称量所显示或打印的、以质量单位表示的相邻两个示值之差。 3.9 最大称量速度
动态称量时轻轨衡允许的最大车辆速度,超过该速度称量的相对误差可能会超差。 3.10 最小称量速度
动态称量时轻轨衡允许的最小车辆速度,低于该速度称量的相对误差可能会超差。 3.11 称量速度范围
动态称量时最大和最小称量速度之差。
3.12 参考车辆
已知质量的车辆,通常用于动态称量试验。
3.13 控制衡器
用于确定参考车辆总质量或轴载荷约定真值的衡器。
在动态试验时,用于确定参考车辆约定真值使用的衡器可以是:
?与被测轻轨衡单独分离的衡器,即分离控制衡器;
?若被测轻轨衡具有静态称量功能,被测轻轨衡自身也可作为控制衡器,即集成控制衡器。 3.14 静态试验
在承载器上用保持静止的标准砝码或载荷来确定轻轨衡误差的一种试验。
3.15 动态试验
使用参考车辆驶过承载器确定轻轨衡误差的一种试验。
4 概述
轻轨衡是一种特殊的自动称量衡器,它一般安装在矿用轻轨铁路线上,以轴称量方式或以整车称量方式对矿用车辆及车列的质量进行自动称量。轻轨衡通常由承载器、一个或多个称重传感器、数据处理器、称重显示控制器等组成。其工作原理为:当被称车辆驶过轻轨衡时,通过承载器将重量准确地传递到称重传感器上,称重传感器将此重量信号转换成与之成比例的电量信号,该信号通过接线盒汇总后传送给数据处理器,数据处理器对此信号进行处理后成为数字式称重信号,然后经由称重显示控制器或者计算机显示或远传。其原理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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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或车列
数据处理器 承载器 计算机主机
称重传感器 称重显示控制器
显示 键盘 接口 接线盒
图1 轻轨衡工作原理图
5 分类
轻轨衡分类与命名应符合QB/T 1563-2003《衡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的规定。 6 要求
6.1 准确度等级
6.1.1 车辆质量的准确度等级
为确定各节车辆质量,轻轨衡可分为6个准确度等级:
0.2,0.5,1,2,5,10
6.1.2 车列质量的准确度等级
为确定车列质量,轻轨衡可分为6个准确度等级:
A,B,C,D,E,F
6.1.3 准确度等级间的关系
车辆质量和车列质量准确度等级间的关系见表1。
表1 准确度等级间的关系
车辆准确度等级 车列
准确度等级 0(2 0(5 1 2 5 10
A , ,
B , , ,
C , , , ,
D , , , ,
E , , , ,
F , , ,
注: 1 不同使用场合的准确度等级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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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一台轻轨衡进行车辆称量和车列称量时,可以有不同的准确度等级。
6.2 最大允许误差
6.2.1 静态称量
静态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见表2。
表2 静态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最大允许误差 车辆准确度等级 用分度数表示的载荷(m)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使用中检验
0 , m ?500 ?0.5 d ?1.0 d
0.2, 0.5, 1 500,m? 2000 ?1.0 d ?2.0 d
2000,m ? 10000 ?1.5 d ?3.0 d
0 , m ?50 ?0.5 ?1.0 dd
2,5,10 50,m ? 200 ?1.0 d ?2.0 d
200,m ? 1000 ?1.5 d ?3.0 d
6.2.2 动态称量
车辆或车列动态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见表3:
表3 车辆或车列动态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车辆和车列称量最大允许误差
车辆准确度等级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使用中检验
0.2 ?0.10 % ?0.20%
0.5 ?0.25 % ?0.50%
1 ?0.50 % ?1.00%
2 ?1.00 % ?2.00 %
5 ?2.50 % ?5.00 %
10 ?5.00 % ?10.00 %
6.2.2.1 车辆称量
车辆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不超过下列最大者:
a)根据表3计算,圆整到最接近的分度值;
b)用最大称量的35%乘以表3所列相应数值,圆整到最接近的分度值;
c)1d。
6.2.2.2 车列称量
车列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不超过下列最大者:
a)根据表3计算,圆整到最接近的分度值;
b)用最大称量的35%乘以表3所列相应数值,再乘以车列节数(车列节数大于10时以10计);圆
整到最接近的分度值;
c)每辆车不超过1d,整车列不超过10d。
对于不超过最大称量10,的称量值,车列称量可以超过表3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但不得超过该误差的2倍。
6.3 计量单位
轻轨衡上使用的质量单位为克(g)、千克(kg)和吨(t)。
6.4 分度值(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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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k分度值以质量单位表示,并应符合1×10、2×10或5×10,“k”为正整数、负整数或零。
对于动态称量和组合承载器称量,所有指示和打印装置应具有相同的分度值。
准确度等级、分度值和用分度值表示最大车辆质量之间的关系见表4。
表4 准确度等级、分度值和用分度值表示最大车辆质量之间的关系
d (最大车辆质量)/车辆准确度等级 d(kg) 最小值 最大值
0.2,0.5,1 1?d?20 500 10000
2,5,10 10?d?100 50 1000
如果静态称量的分度值不等于动态称量的分度值,轻轨衡进行动态称量时应能转换到动态分度值。如果轻轨衡不作为静态称量使用时,应不显示静态称量的分度值。静态称量的分度值仅适用于静态称量。 6.5 零点装置
6.5.1 置零装置
轻轨衡的置零装置可以是半自动置零装置或自动的置零装置。
置零装置应能够将零点设置在?0.25d之内,置零装置的调整范围应不大于最大称量(Max)的4%。初始置零装置的调整范围应不大于最大称量(Max)的20%。任何置零装置不应改变轻轨衡的最大称量。
自动操作期间半自动置零装置应不能运行。
只有当轻轨衡在平衡稳定时,自动置零装置和半自动置零装置才能运行。
6.5.2 零点跟踪装置
零点跟踪装置只有在轻轨衡处于平衡稳定状态并且示值为零时才能运行,其每秒修正量不超过0.5d。零点跟踪范围应当在最大称量的4%以内。
6.6 最小称量
静态最小称量应不小于20d;动态最小称量见表5。
表5 动态最小称量
车辆准确度等级 用分度值表示的最大称量
0.2,0.5,1 50d
2,5,10 20d
6.7 称量速度
车辆通过承载器的平均速度作为轻轨衡的称量速度。该速度以km/h显示,圆整至0.1km/h。只有整个车辆全部称完后才能记录、打印称量速度。
轻轨衡最高称量速度不应低于10km/h,在称量速度范围内,轻轨衡应保持相应的技术要求。 6.8 功能要求
6.8.1 一般要求
轻轨衡设计、制造和安装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在规定操作条件下不超过最大允许误差;
b)电器控制系统及称重显示控制器的抗干扰能力应符合GB/14249.2《电子衡器通用技术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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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正常的使用时间应始终满足a) 、b)。
6.8.2 使用的适用性
轻轨衡设计、制造应当满足现场需要检测的矿用车辆及车列。
6.8.3 操作的可靠性
6.8.3.1 轻轨衡不应具有易于进行欺骗性使用的任何特性。
6.8.3.2 对任何可能改变称量性能的控制装置,应采取防护措施。
6.8.3.3 轻轨衡作为非自动称量轻轨衡使用时应符合JJG555-1996的要求,并且其显示和操作方式应适合于非自动轻轨衡操作模式。
6.8.3.4 轻轨衡应具备对两节或两节以上矿车通过情况进行识别并显示的能力。不产生误判或称量超过相应的最大允许误差。
6.8.4 承载器外观
承载器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取焊接结构的焊缝不得有裂纹、烧穿、夹渣及漏焊等现象;
b)所有紧固件应牢固装紧、不得松动、脱落;
c)应能保证轻轨矿车平稳通过。
6.8.5 称量结果的指示和打印
6.8.5.1 示值
称量结果应能自行指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称量结果的读取应可靠、简易和明确。 6.8.5.2 示值的类型
称量结果应包括质量单位名称、符号,对任意质量指示值,只能有一个质量单位,指示或打印装置
kkk的标度间隔应是1x10、2x10、5x10。“k”为正整数、负整数或零,在所有称量范围内,对于任意给定载荷,轻轨衡的指示和打印装置应有相同的分度值。
6.8.5.3 示值的限制
不论是部分称量还是整车称量,如果称量结果大于最大称量+9d 时,轻轨衡不应指示、打印车辆质量和车列质量。
6.8.5.4 打印装置
打印应清晰并保持长久,数字高度至少2mm。
打印时,测量单位符号和名称应在数值右边或数值栏上方。
6.8.5.5 指示装置和打印装置的一致性
对于提供同一称量结果的所有指示装置必须具有相同分度值,任何两个装置之间的示值不应有差异。
6.8.5.6 称量速度
车辆通过承载器的速度如果超出称量速度范围,打印称量结果的打印单上应有适当标记。 6.8.5.7 正常称量的指示和打印
正常称量时,显示和打印车辆质量的分度值应是d。
每一次正常称量操作打印结果至少应包括:日期、时间、称量速度,车辆称量时的单车质量、车列称量时的车列质量。
6.8.6 记忆存储装置
初始指示应存储在轻轨衡的记忆单元,用于后续指示、打印、数据传输及累计等。 6.8.7 供电电源
6.8.7.1 交流供电电源
轻轨衡断电时,计量信息应至少保存24h以上。转换至应急电源不应产生显著增差。 6.8.7.2 直流供电电源或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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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流电源或电池供电的轻轨衡,一旦电压低于生产厂商规定值时,应能继续正确执行其功能或自动停止工作。
6.8.8 接口
轻轨衡可以配备接口,允许其与外部设备相连接,当使用接口时轻轨衡应继续正确执行其功能,且计量性能不受影响。
6.8.9 称重传感器
轻轨衡配置的称重传感器应符合GB/T 7551-1997《称重传感器》的要求,并应有合格证
书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和相关有效数据资料。
6.8.10 称重控制显示器
轻轨衡配置的称重控制显示器应符合GB/T 7724-1999《称重显示控制器》的要求,并应有合格证书和相关有效数据资料。
6.8.11 安全要求
轻轨衡应符合GB/T 14249.1-1993《电子衡器安全要求》有关要求。
6.8.12 安装
轻轨衡制造和安装应将环境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对称量操作有影响的安装细节(如安装地点水平、引轨区长度)应在说明书中给出。更详细的安装资料见附录A。
如果轻轨衡用作控制轻轨衡,应便于运送试验砝码的车辆接近。
如果称量部分位于基坑内,应采取排水措施以保证轻轨衡不遭水或其他液体浸泡。 6.8.13 软件
如果不开封,轻轨衡的相关计量软件不得改变,计量软件的任何改变应自动给出标识码。软件应指定一个固定版本号。软件变化不应影响轻轨衡功能和准确度。
对于内嵌软件的轻轨衡,制造商应声明该轻轨衡的软件属内嵌式。在固定的硬件和软件环境下,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保证检验后不会通过任何界面进行调试或升级。除按9.2.2提供的文件外,制造商还应提供下列文件:
——相关的计量功能说明;
——与相关计量功能对应的软件标识;
——遭受干预后留下证据的保护措施。
6.8.14 印封装置
不允许使用者打开或调整的装置应进行密封或印封。任何可以改变测量结果的参数装置,特别是校正及校准的装置,都应进行密封。
当无法采用机械印封装置对涉及影响测量结果的参数进行保护时,可以采取下列电子印封装置方式实现保护:
a)只允许授权人才能进行访问,例如通过密码或特殊装置(硬件等),密码必须是可以修改的;
b)至少应记录最后一次修改的内容。此记录应包括日期和识别授权人使用的修改方式。 6.9 影响量
6.9.1 温度
6.9.1.1温度界限
在-10ºC到+40ºC的环境温度范围内, 轻轨衡应当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特殊情况下温度范围限值可以不同,但应当在铭牌上标明。
6.9.1.2温度对空载示值的影响
在环境温度变化5?的范围内,零点或接近零点示值的变化不得超过1个分度值。 6.9.2 湿度
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5,(无结露)时,轻轨衡应当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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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50/ ××××—2009 6.9.3 供电电源
供电电源的电压在下列范围变化时,轻轨衡应当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使用交流电源(AC)的轻轨衡:电压在标称电压85%至110%的范围内;
——使用直流电源(DC)的轻轨衡:电压在规定的最低电压至标称电压120%的范围内;
——使用电池或车载电源供电的轻轨衡:电压在规定的最低电压至标称电压120%的范围内。
最低电压是指在自动关机之前,轻轨衡能够正常运行的最低电压值。
6.10抗干扰能力
轻轨衡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在受到干扰时:
——不发生显著增差;
——发生显著增差时应作出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
轻轨衡应当能够承受按GB/14249.2-1993中第5.12条规定的干扰,轻轨衡受干扰后的示值与无干扰示值之差不得大于1d。
7 试验方法
7.1 试验条件
7.1.1试验环境条件
温度:-10ºC?40ºC,相对湿度不大于85,。
7.1.2 试验所用仪器设备
7.1.2.1 标准砝码
用于轻轨衡静态称量试验的标准砝码的误差,不应大于6.2.1条表2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的1/3。
用于轻轨衡动态称量试验的标准砝码的误差,不应大于6.2.2条表表3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的1/3。 7.1.2.2 标准砝码替代
当受试轻轨衡最大称量大于1t时,可使用其他定常质量物体代替标准砝码进行试验,但标准砝码至少为1t或最大称量的50,,两者取其大者。在下列情况下,标准试验砝码可以减少,而不是最大称量的50,:
——若重复性误差不大于0.3d,可以减至最大称量的35,;
——若重复性误差不大于0.2d,可以减至最大称量的20,。
7.1.2.3 集成控制轻轨衡
如果下列条件满足,受试轻轨衡可用作集成控制轻轨衡:
——具有整车称量功能;
——具有适当的动态载荷分度值或静态载荷分度值(见6.4);
——在要使用的测量点上其误差不大于测量点最大允许误差的1/3;
——符合以下要求:
a)置零
静态载荷时置零偏差不大于?0.25d 。
b) 偏载
同一载荷位于承载器不同位置,示值应符合6.2.1条表2中的最大允许误差的要求。
c) 称量试验
每次载荷变化时其示值应符合6.2.1条表2中的最大允许误差的要求。
d) 鉴别力
对任意载荷下的每一个承载器,当轻轨衡处于平衡位置时,轻轻施加或取下一个相当于分度值1.4倍的静态附加载荷,应改变最初示值。
e) 重复性
同一载荷多次测量结果的差值应不大于该载荷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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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50/ ××××—2009 7.1.3 试验地点
型式评价的轻轨衡应在下列地点进行试验:
——可以进行所有必要试验并经计量技术机构和申请人商定的地点;
——计量技术机构认为适宜的试验室;
——计量技术机构和申请人商定的其他合适的地点。
使用中检验应在安装现场进行。
7.1.4 检验条件的提供
为便于检验,申请人应向计量技术机构提供试验车辆、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具备资质人员和分离控制衡器(如果需要)。如果受试轻轨衡满足7.1.2.3条的要求,可以作为控制轻轨衡。
7.2外观、功能和标志检查
7.2.1 外观和功能检查
检查轻轨衡的外观和功能是否符合本标准6.3,6.4,6.5,6.6,6.7和6.8条规定的要求。 7.2.2 标志检查
目测检查轻轨衡的标志是否符合本标准8.1条规定的要求。
7.3 静态称量试验
如果轻轨衡具有静态功能或作为集成控制轻轨衡使用时,应当按照JG555-1996《非自动衡器通用检定规程》要求进行静态称量试验,静态称量结果最大允许误差应符合本标准6.2.1条表2的要求。 7.3.1 置零
置零准确度按JJG555-1996《非自动衡器通用检定规程》确定。
7.3.2 称量性能确定
a)预先加载
在进行第一个称量试验前,轻轨衡应预先加载至最大称量一次。
b)静态称量试验
施加砝码从零至最大称量,然后再移走砝码至零点。确定初始固有误差时,至少选择10个不同载荷值,所选载荷值应包括最大称量和最小称量,以及最大允许误差的变化点。
应该指出,加载或减载应按单一方向进行。
每次载荷变化时应记录数据并计算误差。误差应符合本标准6.2.1条表2的要求。
c)偏载试验
――同一载荷位于承载器不同位置,示值应符合本标准6.2.1条表2中的最大允许误差的要求。
――应在承载器的不同位置上施加标准质量滚动载荷,其载荷约等于通常最集中的滚动载荷,但应不大于最大称量与最大添加皮重量之和的0.8。
d)鉴别力试验
鉴别力试验选用如下3个载荷点:最小称量、1/2最大称量、最大称量,在每个载荷点上,将足够的砝码(通常为10倍的1/10d砝码)置于承载器上,然后连续移去砝码,直至示值I显著减少一个分度值变为I,d,施加一个0.1d砝码,然后再施加一个1.4d砝码,示值变为I+d。
e)重复性试验
重复性试验选用如下2个载荷点:1/2最大称量、最大称量。如轻轨衡有自动置零或零点跟踪装置,试验中应运行,每个载荷试验应至少称3次。应读取加载和卸载时的示值。称量后如存在零点偏差,轻轨衡应重新置零。
7.4 动态称量试验
7.4.1 动态称量试验方法的选择
根据轻轨衡是否具有静态称量功能或试验现场是否有其他控制衡,动态称量试验方法采用如下两种之一:
a)控制衡标准试验法(见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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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标准砝码增量试验法(见7.4.8)。
7.4.2 参考车辆的选择
试验用参考车辆应选取代表称量中主要车型的车辆。参考车辆的选取应覆盖轻轨衡规定的称量范围(见7.4.3)。
a) 单一车辆
当工作车辆型号少于或等于3种时,按实际车辆种类确定参考车辆;当工作车辆型号大于3种时,至少需要3种单独的参考车辆。载荷范围覆盖零载荷(空载)到满载。
b) 连挂车辆
试验车列中至少有3辆参考车辆(通常不超过10辆)。车列中应当包含空载、满载及部分装载参考车辆。
7.4.3 试验载荷的选择要求
7.4.3.1 0.2和0.5级试验载荷一般选择5点。可按以下建议进行选择:皮重、皮重,1/4最大载质量、皮重,1/2最大载质量、皮重,3/4最大载质量、皮重,最大载质量。
7.4.3.2 1、 2、5、10级试验载荷一般选择3点。可按以下建议进行选择:皮重、皮重,1/2最大载质量、皮重,最大载质量。
7.4.4 动态试验数量
在操作速度下参考车辆至少要称量10次,操作速度应在轻轨衡规定的称量速度范围内。 7.4.5动态试验速度
动态试验应在称量速度范围内进行,该称量速度应在经过型式评价的轻轨衡速度范围内。至少应在下列速度下进行动态试验:
——最大称量速度(V); max
——最小称量速度(V); min
——典型工况称量速度。
7.4.6 动态称量试验的一般要求
7.4.6.1称量操作开始前,参考车辆应与引轨区保持足够距离,在到达引轨区前和动态试验中,参考车辆应能达到和保持恒定称量速度。
7.4.6.2车辆或车列以允许的最高过车速度往返通过轻轨衡三次, 并在轻轨衡上进行制动、停车、起动试验。试验后,轻轨衡的零部件及基础不得出现松动、裂纹和损坏现象且能正确分离车辆。试验后,允许进行调整,但调整后应能保持正常的计量准确度。
7.4.6.3轻轨衡在检验前,可以采用在典型运行速度条件进行10次试验,用于确定参考车辆的修正质量值(见附录B)。
7.4.6.4 每种参考车辆的动态称量,应当在V和V之间的速度平均分布地进行10次试验,至少用三maxmin
种不同速度接近V、V 和典型工况称量速度进行试验。 maxmin
7.4.7 采用控制衡标准试验法进行动态称量试验
7.4.7.1 确认参考车辆质量的约定真值
参考车辆(单一车辆或连挂车辆)的约定真值,应在7.4.3规定的载荷条件下通过整车计量方式,在合格的控制衡器上予以确定。
a) 单一车辆
在规定的载荷条件下,每一辆参考车辆至少要称量10次。每一次称量应保证车辆处于静止状态,并全部置于承载器上。
nTMV,ji,i1 „„„„„„„„„„„„„ (1) ,,TMVTMVjjrefn
式中: j——第j辆参考车辆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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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参考车辆静态称量的次数,i=1,2„.n ,n?10;
TMV ——第j辆参考车辆第i次静态称量的质量值,如果控制衡器采用轴或轴组称量,第ji
j辆参考车辆第i次静态称量的质量值为各轴或轴组载荷值之总和,下同;
TMV——第j号参考车辆平均静态质量值即第j号参考车辆质量的约定真值。 jref
b) 连挂车辆
在规定的载荷条件下,每一连挂车辆至少要称量10次。首先将连挂车辆断开,然后分别对连挂车辆中每一辆参考车辆及其连挂件进行称量,每次称量时,应保证处于静止状态,并全部置于承载器上,然后按照下式计算连挂车辆质量的约定真值。
wwGroup,TMV,TMV„„„„„„„„„„„„„ (2) ,,krefllref,1,1ll
式中: k——第k列连挂车辆的编号;
l——连挂车辆中参考车辆的编号,l=1,2„.w;
w ――连挂参考车辆数量;
――第TMVk号参考车辆及其连挂件质量的约定真值; lref
Group ――第k列连挂车辆平均静态质量值即第k列连挂车辆质量的约定真值。 kref
7.4.7.2 单一车辆动态称量试验
a) 按照7.4.2和 7.4.3确定的每辆单一车辆,在7.4.5规定的速度进行动态称量,一共至少10次,
TMV每次都在匀速下通过轻轨衡,记录动态试验时车辆质量示值或打印值。 jd
Eb) 按照下式计算轻轨衡称量误差,应满足6.2.2相应准确度等级的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jTMV
TMV,TMVjdjrefE„„„„„„„„„„„„„„„(3) ,,100%jTMVTMVjref
7.4.7.3 连挂车辆动态称量试验
a)对于连挂车辆在规定的载荷条件下,按照7.4.5速度进行动态称量,一共至少10次,每次都
TMV在匀速下通过轻轨衡,记录动态试验时每辆参考车辆质量示值或打印值,对每辆参考车辆的质ld
Group量值取和,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连挂车辆的质量值: kdTMV
wGroup,TMV „„„„„„„„„„„„„„„„(4) ,kdTMVdl,l1
Eb) 按照下式计算轻轨衡称量误差,应满足6.2.2相应准确度等级的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kTMV
Group,GroupkdTMVkrefE„„„„„„„„„„„„„„„(5) ,,100%kTMVGroupk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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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50/ ××××—2009 7.4.8 采用标准砝码增量试验法进行动态称量试验
7.4.8.1 单一车辆动态称量试验
a) 参考车辆空载时,连续匀速经过轻轨衡至少10次,得出一个平均值。 TMVj0
b) 根据各载荷点要求,在参考车辆中加载标准砝码值(m)后,按照7.4.4和7.4.5规定的动态ref
TMV试验数量和速度进行动态称量,测得参考车辆质量值。 j
Ec) 按照下式计算轻轨衡称量误差,应满足6.2.2相应准确度等级的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jTMV
TMV,TMVm,jjref0 E „„„„„„„„„„„„„„(6) ,,100%jTMVmref
7.4.8.2连挂车辆动态称量试验
a) 连挂车辆空载时,连续匀速经过轻轨衡10次,得出一个平均约定值。 GroupkTMV0
b) 根据各载荷点要求,在连挂车辆相应的参考车辆中加载标准砝码值(m)后,按照7.4.4和7.4.5lref
Group动态试验数量和速度进行动态称量,测得连挂车辆质量值。 klTMV
Ec) 按照下式计算轻轨衡称量误差,应满足6.2.2相应准确度等级的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kTMV
Group,Groupm,klTMVkTMVlref0E „„„„„„„„„„(7) ,,100%kTMVmlref
7.5 影响量试验
按GB/14249.2-1993中第5.11条要求进行影响量试验,轻轨衡的所有功能应能正常运行,示值误差应符合6.2.1中表2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7.6 抗干扰试验
按GB/14249.2-1993中第5.12条的要求进行抗干扰试验,轻轨衡的所有功能应能正常运行,轻轨衡受干扰后的示值与无干扰示值之差不得大于1d。
轻轨衡或其中的电子设备(例如:称重传感器和称重控制显示器等)应按GB/14249.2-1993中第5.12条进行试验,以确定其修正功能。应对整机进行试验,除非整机型式尺寸不允许将其作为一个单元进行试验。,此时,应对分立电子设备进行试验。不允许将电子设备分解成部件进行试验。此外,应按实际运行状态对轻轨衡进行检查,或者在足以代表轻轨衡的模拟状态下,对电子设备进行检查。
如果轻轨衡的主要部件称重传感器和称重控制显示器的计量性能已按照我国相应的标准、计量检定规程或国际建议进行了型式评价,则在申请人有要求时,其试验结果可以用于该轻轨衡的型式评价。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轻轨衡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使用中检验,应当按照表5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表5 检验分类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型式检验 使用中检验 出厂检验
准确度等级 6.1 + + +
静态称量 6.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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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允许误差
动态称量 6.2.2 - + + 最大允许误差
计量单位 6.3 + + -
分度值 6.4 + + -
零点装置 6.5 + + -
最小称量 6.6 + + -
称量速度 6.7 , + -
功能要求 6.8 + + +
影响量 6.9 - + -
- 抗干扰能力 6.10 + -
+ + 标志 8.1 +
8.2 出厂检验
每台轻轨衡应当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第8.1条的出厂检验的内容进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时并附有证明产品合格的文件。
8.3 型式检验
8.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需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
b)设计、工艺、元件有重大改变后首批产品必须进行;
c)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的首批产品必须进行;
d)转厂生产时;
e)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要求。
8.3.2 型式检验抽样数量为1?3台。
8.3.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的样品符合全部要求的,则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如有次要项目不符合,允许做一次性复检,复检合格可以认为型式检验合格,复检不合格,则判断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8.4 使用中检验
轻轨衡应按8.1条规定的使用中检验的内容进行检验,如符合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9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9.1 标志
9.1.1 一般性标志
在轻轨衡的指示装置或打印装置的某一明显位置,应有产品说明性标志,标志应是牢固可靠的,其字迹大小、形状清晰易读。若标志是铭牌,应能对标志的牌子加封,并应是不破坏就不能除掉。它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地址及商标;
b)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记及编号;
c)产品名称;
d)产品型号、规格;
e)动态整车称量准确度等级;
f)动态车列称量准确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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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静态称量准确度等级(如果有);
h)最大称量kg或t;
i)最小称量kg或t;
j)动态检定分度值e(kg)、静态检定分度值e(kg);
k)称量速度范围V(km/h); max
m)产品出厂编号及制造日期。
9.1.2 检定标志
轻轨衡应指定检定标志安装位置。安装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不破坏标志就不能被移动;
——易于安装而不改变计量品质;
——轻轨衡工作时应看得见标志。
9.2 包装
9.2.1 轻轨衡的包装应确保轻轨衡在正常装卸、运输、储存过程中不发生损坏、锈蚀、受潮等情况,
以使轻轨衡能安全完整地运到目的地。
9.2.2 随同产品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a)使用说明书;
b)合格证;
c)装箱单。
9.3 运输与贮存
9.3.1 运输
运输、装卸轻轨衡时应小心轻放,禁止抛扔碰撞,防止剧烈震动和雨淋。 9.3.2 贮存
轻轨衡贮存时,应避免雨淋和受潮,称重显示控制器应存放于通风室内,避免与腐蚀性气体或液体
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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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动态自动轻轨衡安装和操作要求
(规范性附录)
A.1 安装
强制性的安装技术条件应随着未来技术发展的变化而改变。
A.2 称重区
称重区包括承载器和两端的引轨区。
A.3 引轨区结构
引轨区在承载器前后两端,包括由铺于适当基础上的耐久材料组成的稳定承载结构,当车辆通过承载器时,提供平直水平面(至少三个车距的长度)以支撑车轮。
A.4 散落物和结冰
在设计和安装施工时应注意,轻轨衡称量区尽量避免堆积散落物和结冰,如有应定期清除。 A.5 顶部结构
承载器不应安装在承载和传递机构下,以避免松动物体脱落。
A.6 皮重称量
称量某些特殊载荷时,皮重称量和毛重称量的时间间隔越短越好。
A.7 限速标识
应采取措施确保车辆司机了解通过承载器的最小和最大运行速度。
A.8车辆识别和方向识别
轻轨衡应具备对矿车通过情况包括车辆识别和方向识别等进行识别并显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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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动态自动轻轨衡的动态称量误差的调整
(规范性附录)
B.1 如果轻轨衡的动态称量误差超过规定要求,可以按照本附录的规定进行调整。 B.2 对选定的典型参考车辆(单一或连挂车辆)按照本标准7.4.7.1的进行静态称量,确认参考车辆
TMV质量的约定真值(如果采用标准砝码增量试验法,其约定真值为标准砝码的质量) ref
B.3 典型参考车辆在典型运行速度条件进行10次试验,用于确定参考车辆的修正质量值。 B.3.1 对于每辆连挂参考车辆,记录动态试验时车辆质量示值或打印值。在典型工况称量速度下计算每辆车的平均质量值:
nTMV,ji,i1 „„„„„„„„„„„„„„„„„(1) TMV,jn
式中:i——参考车辆动态试验次数,i=1,2,3„n,n?10;
TMV——第j辆参考车辆车第i次称量的质量值; ji
TMT——第j辆参考车辆平均动态称量质量值。 j
B.3.2对每辆车的平均质量值取和,确定连挂参考车辆总平均质量:
w „„„„„„„„„„„„„„„„(2) Group,TMV,TMVj,j1
式中:j——第j辆参考车辆,j=1,2,3„w;
w——连挂参考车辆数;
――连挂参考车辆平均总质量。 GroupTMV
B.3.3 按下列公式计算参考车辆的修正质量值:
TMVrefCorrTMVTMV „„„„„„„„„„„(3) ,,iiTMVj
GrouprefCorrGroup,Group, „„„„„„„„„„„(4) TMVTMVGroupTMV
GroupTMVrefref式中: 、 ----为修正系数。
GroupTMVTMVj
B.3.4 考虑到量值溯源,连挂参考车辆中每辆车修正后的平均质量值之和,应该等于连挂参考车辆总质量的约定真值:
wGroup,CorrTMV „„„„„„„„„„„„„„„(5),refi,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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