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资产价值之计算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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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92 年12 月11 日修正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民國 9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一 依據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公佈實施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
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 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成本法 (成本+應計利息加減折
溢價攤銷) ,已售部分可按市價認列已實現損益。
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外國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所載之計算方法為之。
四、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 股票:
1 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上櫃者,以計算
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檯中心) 等
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認購已上市、上櫃同種類之增
資或承銷股票,準用上開規定;認購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於
該股票掛牌交易前,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暫停交易股票者,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以該股票暫停交
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
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
之每股淨值比較,如低於每股淨值時,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
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上揭計算之價格以計算至該股票發行公司
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最新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
值為止,如該最新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高於
或低於截至計算日止之計算價格者,則應一次調整至每股淨值。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則採最新
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
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帄均成交量,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
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上櫃股票之
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或其收盤價仍達
最高跌幅者,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
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始恢復按上市、上櫃股票
之計算標準計算之。在成交量、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則自該
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逐日
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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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櫃) 之股票,屬吸收合併者,應依
換股比例換算持有存續公司股數並依存續公司計算日集中交易市
場收盤價格或櫃檯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屬
新設合併者,於新設公司股票上市前以其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計
算之。
7 持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之上市 (櫃) 股
票,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停止買賣期間依該上市 (櫃) 股票最後
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檯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
盤價格計算之;並於股份轉換基準日起按本項第一款 1 之規定
處理。
(二) 受益憑證:上市受益憑證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未上市受益憑證以計算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三) 轉換公司債:上市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
利息為準;上櫃者,以計算日櫃檯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成交價
加權帄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四) 公債:上市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
準;上櫃者,優先以計算日櫃檯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帄
均值,如等殖成交系統未有公布價格者,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
之成交價加權帄均值;如以上二者皆無公布價格者,則採原帳列金
額,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未上市、上櫃者,以其面
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五) 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及其他債券:
1 上市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
成交價加權帄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但計算日證
券商營業處所成交筆數未達二 (含) 筆且成交面額未達新台幣伍
仟萬元者,則採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至計算日之除息百元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
成交價加權帄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但計算日證
券商營業處所成交筆數未達二 (含) 筆且成交面額未達新台幣伍
仟萬元者,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
差額,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上櫃者,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
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上市轉下市者,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
價為成本,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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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上櫃轉下櫃者,以該債券於證券商營
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帄均值為成本,依相關規定
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
息。
(六)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以買進成本按
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七) 股價指數期貨:以計算日期貨交易市場之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
利得或損失。
(八) 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以計算日期貨交易市場之結算價格為準。 五 前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及第七項除暫停交易股票及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於
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成交價加權帄
均值、帄均價格、結算價格者,以最近之收盤價格、成交價加權帄均
值、帄均價格、結算價格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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