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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业务管理办法信托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3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

信托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3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1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 3 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 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4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 ,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三,风险揭示,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 5 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十五条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便利~保证委托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第十七条 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 第十八条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6 第三章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第十九条 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第二十条 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四,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 ,五,保管费用, ,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臵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7 ,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8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五章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 ,一,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9 ,二,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四,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受益人账户。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10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 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第三十六条 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 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三,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四,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11 ,一,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二,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三,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四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管理信托计划的相关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中发现信托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七章 受益人大会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三,更换受托人, ,四,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五,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2 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第四十四条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 13 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信托公司不依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信托公司设立、管理信托计划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14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不再适用。 1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16 第四条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 17 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19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臵信托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 20 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21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三十一条 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三十二条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2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 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公司不 23 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信托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受益人。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信托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九条 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解任该信托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公司。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新受托人未产生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 第四十一条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期限届满, ,六,信托被解除, ,七,信托被撤销, 24 ,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四十二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公司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四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第四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由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 25 计报告。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第五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公司对拟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信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任职资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 第五十二条 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 26 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信托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 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五条 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该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督促机构重组。 第五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批准信托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后~发现原申请材料有隐瞒、虚假的情形~可以责令补正或者撤销批准。 第五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加入中国信托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中国信托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八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27 擅自设立信托公司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业务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十一条 信托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二条 对信托公司违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28 第六十三条 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对该类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不再适用。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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