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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鲁人发〔2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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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鲁人发〔2009〕7号)04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鲁人发〔2009〕7号) 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厅2009年1月21日印发 鲁人发〔200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

04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鲁人发〔2009〕7号)
04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鲁人发〔2009〕7号) 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厅2009年1月21日印发 鲁人发〔200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是全省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全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审批全省各级机关特殊职位录用公务员的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六,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年度录用公务员招考工作方案, ,二,负责组织本市录用公务员的考试工作, ,三,负责本市录用公务员的审批工作, ,四,承办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第八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与招考公告 第九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十条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 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由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 管部门申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根据录用计划~按照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臵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招录机关公务员职位。 第十七条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应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报考者应当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臵。 第十九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臵。 第二十条 笔试结束后~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面试由省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笔试成绩、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成绩要按规定程序公布或公示。 第二十二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会同招录机关对考察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六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 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招考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八条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的~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设区的市以下机关取消录用的~报设区 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机关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加大社会公开力度~广泛接受 社会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2月6日发布的《山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鲁人〔1996〕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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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7-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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