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的通知

举报
开通vip

文化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文化部 【发布文号】文人发(1996)47号 【发布日期】1996-05-06 【生效日期】1996-05-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文化部关于印发 《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的通知 (1996年5月6日文人发(1996)47号) 现将《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

文化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文化部 【发布文号】文人发(1996)47号 【发布日期】1996-05-06 【生效日期】1996-05-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文化部关于印发 《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1996年5月6日文人发(1996)47号) 现将《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从实际出发,搞好文化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关系,制定本意见。    一、津贴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引入竞争机制,发挥激励作用。    (二)根据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各单位要在思想观念和具体作法上,真正与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彻底脱钩,从行业差别和自身类型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工资政策和本原则意见,理顺内部工资分配关系。    (三)津贴分配要体现工资的导向作用,有利于工作人员集中精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符合各类专业人员的成长规律,切实实现人员与工资的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    (四)制定津贴分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要坚持群众路线,增加透明度,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论证,合理采纳,不断完善,使之符合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    (五)文化部对津贴发放实行宏观管理,进行总额控制并提出原则意见,基层单位制定具体的考核发放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处理好统分结合的关系,处理好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处理好规范管理和多样化分类管理的关系。    二、废止原有的奖金分配制度,取消国家规定以外的补贴,统一纳入津贴考核发放    (一)按国家规定核算的津贴为:全额拨款单位按照工资构成中的30%核定津贴数额,差额拨款单位按照工资构成中的40%核定津贴数额。其它可用于分配的项目一并进入津贴发放,废止原有的奖金分配制度,取消国家规定以外的补贴。    (二)新工资制度建立后,津贴不能平均发放,也不能将每人的津贴数额按工资测算后如数发至个人。只能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责任大小,统一测算出各级各类人员的津贴标准,按完成工作的质量、数量,进行考核计发。    三、津贴总额的构成    各单位工资(含固定部分、津贴部分、国家规定的补贴及其它工资部分)支出应控制在工资总额计划之内。津贴总额的列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在国家核拨工资中,职务工资以外的部分;    (二)全额拨款单位经费包干结余按规定可用于津贴的部分;    (三)通过创收取得的可用于津贴的部分;    (四)其它可用于津贴分配的工资项目。    四、规范津贴项目,加大津贴分配力度    (一)单位设置津贴项目,应以本行业“工资改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津贴名称为准。如确需在其它岗位设立津贴项目时,应能切实体现主要工作任务及其特点。原则上一项工作或一个岗位只设立一种津贴,如行政人员设立“岗位目标管理津贴”,科研单位专业人员设立“科研课题津贴”,图书馆专业人员设立“文献情报开发利用津贴”,技术工人设立“岗位津贴”。    (二)院团艺术表演专业设立表演档次津贴和演出场次津贴。在排练期间,表演档次津贴可根据剧(节)目的规模大小、排练周期长短、演员所担任的角色,拉开档次发放。演出期间,表演档次津贴与演出场次津贴可合并使用,按舞台上所担任的角色,设立档次,按演出场次计发津贴。    院团设立的创作、戏剧导演、舞蹈编导、舞美制做操作等专业的津贴均应划分前期(演出前)和后期(演出期间)两部分,合理计发。    (三)院校要结合实际,将国家津贴和校内津贴合并使用,统一分配,切块包干。校属各部门提留的可供分配的计划外资金原则上与国家津贴、校内津贴并用,分开测算,统一考核发放。发放的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四)规范津贴项目后,各单位自行设置的出勤津贴、坐班津贴等均作为本岗位津贴的考核内容之一,利用该项岗位津贴的总数额进行考核计发。    (五)各单位可从创收中提取院(校、团、馆)长奖励津贴,用于奖励突出贡献的人员。    (六)有条件的单位可对所属部门进行定员、定岗、定任务,实行津贴总额包干,增人不增钱,减人不减钱。    五、规范各级各类人员的津贴比例关系,合理拉开差距    (一)实施津贴分配办法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并以工作满负荷考核为基础,对于工作不饱和或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的,要相应扣减直至停发津贴。既要克服平均主义,避免脑体倒挂,又要妥善处理好各类人员之间的津贴比例关系,处理好最高津贴标准和最低津贴标准的比例关系。    最低津贴即为本单位最低职务(技术等级)者,在工作饱和并无违纪条件下的标准津贴;最高津贴即为最高职务(技术等级)者,在工作饱和并无违纪条件下的标准津贴。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人员执行以下津贴比例:    1.专业人员最低津贴标准与最高津贴标准的比例为1∶2.4―4.4;    2.行政人员最低津贴标准与最高津贴标准的比例为1∶2.3―3.8;    3.工人津贴最低标准与最高标准比例为1∶1.2―2.4;    (二)职务相对应的行政人员与专业人员及工人津贴比例应大体平衡。对在苦、脏、累、险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津贴标准可比其它岗位同类人员适当高一些。    (三)根据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津贴要实发到位,其在单位的工作量低于考核标准的,按100%实发,高于考核标准的,按实际工作量计发。    六、设立领导职务津贴    (一)领导职务津贴适用于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受聘于本单位主专业系列的专业职务并承担具体业务工作的双肩干部。为保证上述人员正常履行行政领导职责,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限制其业务工作量,超出业务工作量并领取相应津贴的,超出部分应按津贴数额扣除领导职务津贴。离开领导职务后,即停发领导职务津贴。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内兼职其它工作或临时性任务的,应按以上原则办理。    (二)领导职务津贴不适用于从事业务管理的双肩干部及人事、财务等管理部门中兼任专业职务的人员。  (三)管理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另发领导职务津贴,通过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来体现。双肩干部的津贴水平要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的津贴水平保持协调关系。    七、坚持考核发放津贴的原则    (一)津贴的发放,要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贯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切实有效的考核是津贴分配工作的中心环节,建立本单位各个岗位的工作规范,量化考核指标是考核工作的基础和依据,要从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和操作难易程度确定。    (二)各单位要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选择能够较为准确反映各类人员劳动量的指标,进行津贴额的测算,采用系数分配法、绝对值分配法、综合分配法等分配形式,完善专业人员和工人的津贴考核发放办法。    行政管理人员设立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可分为岗位责任和目标管理两部分。岗位责任根据所在岗位担任的职务确定(参见附表),目标管理根据所担任工作的繁简程度和数量、质量的要求确定。为规范目标管理的项目,可将行政岗位工作分解,划分不同的岗位类别,每个岗位类别设立一个目标管理的津贴标准。行政人员负责几个岗位类别的工作,就考核计发几个岗位类别目标管理的津贴;岗位工作变动时,津贴也随之相应变动。实行动态管理。    八、调控创收工作,平衡部门间津贴    各单位应遵循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合理制定创收提成比例,明确可用于津贴的部分。要将所属部门的创收工作,作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从财务收支上进行调控和规范,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在调控的基础上,适当从创收部门提取津贴比例,向非创收部门补贴,以平衡部门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各单位要统管创收工作,集中地、规范地、合理地进行分配,不能出现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和谁创收谁使用的不合理现象。    九、规范津贴的审批程序    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是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单位所属各部门发放津贴,应先行分项造册,交人事部门审核,报领导批准后,统一由财务部门付款。如发现不符合规定或本部门分配矛盾突出,尚未得到解决的,可拒绝审批付款。    十、有关领导干部的附加津贴    根据有关文件,院团负责人任职期间在岗的,另加岗位津贴,党政正职月平均300元,党政副职月平均200元。经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每年底一次性发给,不合格者,不得享受。中层负责人的岗位津贴标准,由各院团自行确定。所需经费均由院团自筹。享受此项岗位津贴后,按规定享受其它的津贴项目照常执行。不担任职务或离岗后,即不再享受附加津贴。    其它局级事业单位可参照院团的做法,自筹经费,发放领导干部的附加津贴,发放形式自行确定。    十一、建立津贴储备金    由于各单位创收情况不够稳定,因此,要建立以丰补欠的机制。各单位在使用创收收入时应留有余地,全额拨款单位和差额拨款单位在保证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津贴数额后,要提取单位年度基本工资额的10%,留作工资津贴储备金。当储备金滚存至占单位年度基本工资额50%以上时,可不再从创收中提留。    建立津贴制度是事业单位新工资政策的特点,也是本次工资制度改革的难点。制定以上各项原则意见,旨在建立统而不死,放而不乱的津贴管理机制,使我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津贴分配工作日趋完善。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对新工资制度的认识,集思广益,不断探讨,努力实践,科学地确定津贴项目、津贴档次,合理地进行内部分配,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资制度。    附表: 行政人员岗位责任津贴分数一览表 ------------------------------------ |    |  二级职员    |  三级职员    |  四级职员    |  五六级职员  | |    |-------|-------|-------|-------| |    |  1  |  2  | 1  |  2  |  1  |  2  |  1  |  2  | |--|---|---|---|---|---|---|---|---| |分数|100|  90|  70|  60|  50|  40|  30|  25| ------------------------------------
本文档为【文化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的通知】,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633423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4KB
软件:Word
页数:7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9-06-14
浏览量: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