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浅谈《婚姻法》对军婚保护的规定

浅谈《婚姻法》对军婚保护的规定

举报
开通vip

浅谈《婚姻法》对军婚保护的规定浅谈《婚姻法》对军婚保护的规定 2011年6月 第24卷第2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Jun..2011 Vol+24No.2 【民商法研讨】 浅谈《婚姻法》对军婚保护的规定 杨秦,薛洪 (西安政治学院,陕西西安710068) [摘要]现行婚姻法虽然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但仍停留在对非军人配偶方离婚自主的限 制上.要达到真正保护军婚的目的,应扩大对军婚保护的范围,在婚后住房,驻地就业,子女入学, 社会福利等方面给予军人家庭在政策上优先考虑和特殊待遇;应当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和物质 待遇. (关...

浅谈《婚姻法》对军婚保护的规定
浅谈《婚姻法》对军婚保护的规定 2011年6月 第24卷第2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Jun..2011 Vol+24No.2 【民商法研讨】 浅谈《婚姻法》对军婚保护的规定 杨秦,薛洪 (西安政治学院,陕西西安710068) [摘要]现行婚姻法虽然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但仍停留在对非军人配偶方离婚自主的限 制上.要达到真正保护军婚的目的,应扩大对军婚保护的范围,在婚后住房,驻地就业,子女入学, 社会福利等方面给予军人家庭在政策上优先考虑和特殊待遇;应当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和物质 待遇. (关键词]现役军人;军婚:婚姻法 (中图分类号]DF5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0(201】)02—0076—03 一 ,对婚姻法第33条"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 除外"的理解 《婚姻法》第33条内容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 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 外"."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称为但书. "但书"虽力求解决非军人配偶方离婚上的公平问 题,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难免有失公平.具体的讲, 《婚姻法》第33条的"但书",宣布了对军婚内重大 过错的军人方实行不保护主义,但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 条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 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 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 判断.而《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规定了以下三种 情形:(I)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 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依照《解释》(一)的有关规 定,其中第一项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 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二 项的"家庭暴力或虐待"是指"行为人任意殴打,捆 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 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 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二 项的"遗弃家庭成员"则一般是指对于家庭成员的 老,弱,病,残或其他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 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第三项中屡教不改的 "等恶习",还包括与赌博,吸毒相当的其他恶习,诸 如嫖娼,淫乱等.以上列举的内容不具有普遍性. 因为作为有别于其他群体的军人主体,一般处于军 队严格的封闭式管理模式之下,接受经常性的思想 政治和法纪道德教育,同时受到严格的军事法纪的 管制与约束.在这种特殊环境中,发生赌博,吸毒, 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 的,实属少数个案.军人离婚案件中,属于军人方有 过错往往并不是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但书"内容 的情形,更多的是某些军人心理异常或人格缺陷造 成对非军人配偶方的猜疑,误解等,结果导致夫妻感 情破裂.在这种情况下,军人配偶能否解除婚姻关 系仍取决于这种有一般过错的军人,所以司法解释 对"但书"所界定的军人方"重大过错"的适用范围 和作用在实际生活中是非常有限的,对军婚特殊保 护仍停留在对非军人配偶方离婚自主权的限制上, "但书"规定的内容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与现实生活 中出现的情形有较大的出入,因而具有进一步修改 的空间. 二,关于现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的问题 收稿日期:2011—03—20 作者简介:杨秦(1982,),男,西安政治学院研究生管理大队l8队硕士研究生; 薛洪(1958,),男,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副教授. 第2期杨秦等:浅谈《婚姻法》对军婚保护的规定77 (一)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依照 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不论对方是现役军人还是 非军人,都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不能违反法律,法 令,不得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 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 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1 条的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 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 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对于前一句,即一方是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一个特例.立法者本意是 从诉讼方便的角度考虑,因而对法律作了特别规定, 是原告就被告的例外. (二)关于《意见》第11条规定的修改建议 上述第11条规定中"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 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欠妥.当前军队中的军人是 指有军籍的现役军人其中包括文职军人,我军《文 职干部条例》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 部是被任命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办事员级 以上职务,不授予军衔的现役军人",按工作性质分 为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根据 当前我军部队的实际情况,文职军人在工作性质,任 务,时间上均拥有较多的支配空间.而非文职军人, 即当前军队中的主体,诸如作战部队,边海防部队等 的官兵因担负的工作,任务,在时间上均受到较大程 度的限制,而11条的规定,显然不利于军队干部安 心工作,给军人乃至部队带来不便,也不利于部队的 稳定和工作性质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将11条修 改为"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 方为非文职军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 时可以按照"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 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即仍然按照地域管 辖中的原则规定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样充分 体现了"原告就被告"所体现的抑制原告滥用起诉 权,使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原则;另一方面 有利于顾及军队和军人的特殊性,利于法院传唤被 告参加诉讼,一字之差却体现了所保护对象范围的 扩大,以及对军队工作特殊性的考量与支持. 三,对现行《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与第33条 关系的思考 《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 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条规定是适用于一 般离婚案件,确定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与 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 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中须得军人 同意的内容是否矛盾,如果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 其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而夫妻感情确已 破裂,这是适用军婚保护的33条,还是32条第二款 呢,学者们对此持有不同的意见.有些学者认为,因 为本条规定只适用于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案 件,是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 法原则,在处理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案件中,应首先 适用本条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本条做绝 对化和机械化理解,即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就绝对不 能判离婚.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 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军人的主观愿望,否则, 就会侵害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但笔者认为,应当 严格按照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这种情况法院是不 能判决离婚的.否则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将失去 其应有的意义.但是对于此类问题应加大调解离婚 的力度,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 人离婚的思想工作,促成双方达成离婚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因此, 人民法院审理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案件,应首 先征求军人的意见,如果军人同意,可调解离婚.如 果军人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 问题上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对离婚及子女抚 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判决.如果军人不同 意离婚,且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的,人民法院应教育 军人配偶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 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过做 调解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 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 的思想工作,调解离婚.这里特别强调调解离婚而 不是判决离婚.之所以这样强调在这种情况下不能 判决离婚,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赋予的,非军人 要求离婚的,在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军人 一 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 一 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其次,军 人的离婚否决权,只是具有相对的意义,而不是绝对 的.因为,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 78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第24卷 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 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所以,即使军人一方 不同意离婚,如果其有重大过错,则按一般婚姻处 理,即军人一方不再具有离婚否决权. 四,对军婚保护法律规定的完善建议 现行婚姻法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规定:"现役 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 重大过错的除外".笔者认为,仅凭这一条对军人 离婚的限制性规定,不能很好的达到保护军婚的真 正目的,对军人的离婚实行限制,可能会使军人的恋 爱对象对结婚望而却步,反而使部分军人"结婚 难".因此军人作为国家的一个特殊群体,其婚姻 应当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保护的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应当是合理 的,全面的:第一,应当扩大对军婚保护的范围,尤其 是要制定一些鼓励非军人同军人结婚的措施性条 款,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军人与其配偶相互间的探亲 休假.第二,应当在婚后住房,驻地就业,子女入学, 社会福利等方面给予军人家庭在政策上优先考虑和 特殊待遇,同时降低随军的限制性条件,切实解决两 地分居的问题.第三,应当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和 物质待遇.提高军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是提高军人 待遇的重要途径,也是从根本上解决军婚保护问题 的途径之一,使非军人一方配偶充分认识到军婚的 荣誉性.这样不仅有利于协调军婚特别保护与离婚 自由原则之间的矛盾,而且有利于军人家庭和睦. 总而言之,只有相应的军人家庭社会保障体系建立 和完善了,才能对军婚起到切实的保障作用,从根本 上保护军婚,减少军人的后顾之忧,稳定军心,巩固 国防. 参考文献: [1]苟恒栋.军人婚姻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4. [2]杨立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M].北 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白丽云) ThinkontheProtectionofMarriagewitha PersononActiveMilitaryServiceintheMarriageLaw YANGQin,XUEHong (Xi'鲫PoliticalCollege,Xi'anShaanxi710068,China) Abstract:Thespecialprotectionofthema~iagelawtotheactivearmy'sma~iageisalwaysont herestrictionon thefreemindofspousetodivorce.Therealprotectiontothiskindofmarriageshouldexpandtheprotectrangeand givethempriorandspecialtreatmentinbuyinghouse,gettingajob,enteringschool,andsocialwelfare.AndtheSO— cialpositionandmaterialtreatmentofactivearmyshouldbeenhanced. Keywords:activearmy;marriagewithapersononactivemilitaryservice;theMarriageLaw
本文档为【浅谈《婚姻法》对军婚保护的规定】,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751406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1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7-11-12
浏览量: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