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举报
开通vip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嚣安徽替官职业学院JournalofAnhuiVocationalCollegeofPoliceofficers 非谨持有舱支,弹药罪若干问题研究 张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摘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新型犯罪之一,它以持有作为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同于传统上以作为和不作为行为表现方式的犯罪.在法理上,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为 例.研究刑法上持有的构成特征,持有型犯罪...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嚣安徽替官职业学院JournalofAnhuiVocationalCollegeofPoliceofficers 非谨持有舱支,弹药罪若干问题研究 张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摘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新型犯罪之一,它以持有作为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同于传统上以作为和不作为行为表现方式的犯罪.在法理上,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为 例.研究刑法上持有的构成特征,持有型犯罪的构成,认定持有型犯罪应坚持的原则及司法实践中处理持有 型犯罪与相关罪的吸收,牵连,想象竞合,数罪并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采取的具体方法,具有重要意 义. 【关键词】持有;吸收;牵连;想象竞合;数罪并罚 【中图分类号】DF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671—5101(2007)01-0045-03 持有型犯罪是以行为方式归类的一类犯罪.使 用"持有"概念规定犯罪的立法例,~:91-国刑法典中 出现很多.如美国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刑法典就规定了许多"持有" 犯罪.我国刑法典第128条,第282条,第352条,第 172条,第348条明确以"持有"作为构成此类犯罪 的客观特征,特别是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 弹药罪更是持有型犯罪中最典型,现实中发生最多, 最具代表性的一种.本文拟以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非法持有枪支,弹 药罪为例.对此类犯罪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加以论 述. 一 ,刑法上持有的构成特征 (一)持有的表现是不正常的 持有的表现是不正常的,是指持有违反了人们 所共知的常识.常识是一种社会的通识或共识,它虽 不是一种理性思维的结果,但因其建立在日常社会 生活经验的基础之上,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社会 上通常被一体遵从[1】.一般来说,违反常识的行为都 是社会所不允许的行为,是反社会的行为.正是因为 持有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常识,我们才能依此来推定 行为人主观上有反社会的恶意,从而可运用刑罚对 之实施报应惩罚.若持有行为不违反常识,存在于社 会相当性所允许的范围内,则该行为将被排除出刑 罚所处罚的范围.现行1997刑法典中所规定的非法 持有枪支,弹药罪正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社 会公认的常识而入罪. (二)持有的性质是非法的 刑法上的持有是一种违法行为.刑法典第128 条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一款就规定:"违反枪支管 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即明 确其持有是非法的,如果是国家公务机关工作人员 (如公安人员),在执行逮捕罪犯时持有枪支的,则为 合法持有,不属于持有型犯罪中的持有. (三)持有的对象是法定的 刑法上的持有是一种特殊行为,其特殊就在于 持有对象的特定性,即持有的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特 定物品.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来说,其持有的对 象即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有一定杀伤力的枪支, 弹药,而不是其他. 二,持有型犯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在我国刑法中,除第395条第一款规定的巨额 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工 作人员才能构成,其他持有型犯罪均是一般主体.纵 观我国刑法典对持有型犯罪的规定,还可发现没明 确规定持有型犯罪的主体可以是法人.而法人犯罪 要由法律明文规定才能构成,故法人不能成为持有 型犯罪的主体,持有型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对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来说也不例外,其犯罪主体只能 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犯罪主观方面 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能是过 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如故意非法 取得违禁品,如非法取得枪支,弹药而持有;后者如 无意,合法取得违禁品,在持有违禁品期间知道是违 禁品而放任其持有行为.如行为人偶然拾到一把装 有子弹,具有强大杀伤力的手枪,本应将其上交公安 【收稿El期】2006—09—17 【作者简介】张峰(1963一),男,河南南阳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主要从 事刑事法学研究.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2007.1鹚 张峰: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机关,却长时间不予上交,放任持有形态继续的行 为.当然,如果行为人先前对持有物的性质不认识, 认识之后随即放弃或上交,则因不具有持有的故意. 不构成此罪. (三)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有选择地将一些持有行为规定为犯 罪,予以刑罚处罚.一般来讲,构成持有型犯罪的前 提条件是必须违反国家对相关的特定物品的管理规 定和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这些 管理规定 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和制度就是刑法所保护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具体体现——犯罪客体.枪支,弹药 作为法律法规上的管制物品,一旦被行为人持有,将 会极大地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或金融 秩序,故为了预防其私人持有,以堵截更为严重犯罪 的发生,法律规定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持有 该特定物品均为违法,均构成犯罪. (四)犯罪客观方面 持有型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是持有.持有是与 作为和不作为相并列的第三种行为方式.持有包括 事实上的持有——支配和法律上的持有——控制. 但由于其取得持有物的行为的方式不同.其非法持 有行为的开始时间也不相同.(1)持有人最初取得该 特定物时,便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常识知道其不 应取得而积极地去取得,则其取得持有物的同时,其 非法持有行为便开始.(2)持有人无过失或合法地取 得法律禁止其持有的特定物,且持有后相当一段时 间并不知道此物为违禁物,则其非法持有行为以其 知道该物是法律禁止其持有时为持有行为的开始. 三,认定持有型犯罪应坚持的原则 持有型犯罪因具有不同于其他普通犯罪的特定 构成,司法上认定此类犯罪也自有不同于其他普通 犯罪的方法和步骤,因而,必须遵循一些特殊原则. (一)准确界定犯罪对象的原则 持有型犯罪的特点之一,是行为人持有了法律 禁止私人持有的特定物品,这些特定物品即犯罪对 象.持有型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正是通过这些犯罪对 象表现出来的.刑法根据行为人持有不同特定物品 对社会可能产生的不同程度的危害性,对该类犯罪 规定了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设立了不同的刑罚梯 度,使这些特定物品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 罪,罪重与罪轻的标志.故准确地界定犯罪对象,是 正确地对持有型犯罪定罪量刑的第一步. 刑法第128条构成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 犯罪对象是多重的,相应的罪名为选择性罪名.行为 人只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之中任一物品就构成本 罪:若同时持有两种物品仍是构成一罪,而不构成数 罪.不会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但如果行为人同时持 有枪支和毒品时,因枪支和毒品不属于同一构成要 件内的物品,故应构成独立的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 罚. (二)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仅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一 柝安徽警官职业学院2007?1 条基本原则,而且是刑事司法中所必须遵循的一项 基本原则.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表明某一行为之所以 作为犯罪处理,首先是由于这种行为造成了法益侵 害结果,或至少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然后从客观上表 现出来的法益侵害性,追溯到主观上的违法性意识, 揭示行为人的犯罪人格对于外部身体动作的支配 性.持有型犯罪的客观方面,客体比其他类型犯罪容 易识别和证明,但其主观方面的认定比其他犯罪要 复杂.实践中,因有些狡猾的犯罪分子借助这一难以 认定的主观方面来逃避处罚,导致司法机关为了避 免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而不管其主观方面,仅依客观 方面来定罪处罚,导致刑法过度侵害人权或耗费巨 大司法资源而施用无效的刑罚,不但不能很好地打 击,预防犯罪,而且可能制造或引起更多的犯罪.要 避免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就要特 别关注持有型犯罪的主观认定问题.只有在主客观 相统一原则的指导下,确定犯罪人的持有行为是在 其主观罪过心态的支配下形成的,才可以定此行为 为犯罪,对其给予刑事处罚.这既符合我国现行刑法 的实施规定,也符合现代责任主义刑法的应然要求. 四,严格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刑法第128条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规定只要 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不 管所持有的枪支,弹药的数量的多少,质量的好坏或 杀伤力的强弱,均构成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管制.若情节严重,则处3至7年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指客观上所持有的 枪支,弹药数量大,杀伤力强等客观情节.针对本条 罪状中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是行为人主观上 明知其持有行为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还是仅客观 上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学者们有不同见解.其中主 要有违法性意识不要说和违法性意识必要说两种观 点前者是客观违法论坚持的观点,后者是主观违法 论坚持的观点圜.笔者认为,禁止私人持有兵器的行 为在中国古代就早有规定,并一直延续至今,在我国 有着悠久的历史.每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人原则上都应当知道其私自持有枪 支,弹药的行为违反社会常理,是社会所不允许的行 为.故只要行为人知道其所持有的是枪支,弹药,就 应推定他能预见到他的持有行为会给社会造成一定 的危害,就应推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至于行为人究 竟知不知道枪支管理规定的具体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对之违法性 意识的判断不起决定性作用. (一本罪与相关罪的吸收问题 若行为人先是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然后 又持有的,因其前行盗窃,抢夺,抢劫行为独立成罪, 其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也独立成罪,前行为和后行 为构成相互独立的数罪.这不是状态犯的问题.状态 犯是一行为已完成且造成了危害社会结果,已构成 了犯罪,但其引起的不法状态仍在持续之中l3l.如偷 盗他人财物而私藏,因偷盗行为已完成,构成了盗窃 张峰: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罪:其私藏脏物的行为因为刑法没有把其规定为犯 罪.并不独立成罪.先进行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 药行为,然后又持有其所盗窃,抢夺,抢劫得来的枪 支,弹药,因为刑法单独对其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评价为犯罪.故不同于上述的状态犯.但因后一行为 一 般是前一行为所必然延伸产生的行为,故依据日 常一般观念和刑法理论,后一行为当然为前一行为 所吸收.只成立前一行为的一个犯罪即成立吸收犯. 吸收犯是罪行吸收罪行,吸收后的效果是成立吸收 罪的罪名,被吸收的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不另成立 其他罪名,是数行为数罪的合一.对上述盗窃,抢 夺,抢劫枪支弹药后又私藏的应依吸收犯的原理,按 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来 对之定罪处罚,不再对其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进行 定罪,当然也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 (二)本罪与相关罪的牵连问题 若行为人持有枪支,弹药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更 严重的恶性犯罪(如预谋故意杀人等),且已实施了 其目的罪的实行行为,则持有枪支,弹药作为更严重 的目的罪(杀人罪)的手段行为,两罪间成立牵连关 系,构成牵连犯.牵连犯是指犯一罪,其方法和结果 行为触犯他罪名的犯罪.具体说.行为人的目的仅意 图犯某一罪.实施的方法行为或实施的结果行为又 另外触犯了其他不同罪名,其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 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行为人 所实施的目的行为,独立成罪,方法或结果行为,也 独立成罪,数行为,触犯数罪名,本来可以成立数罪, 但因数个行为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 牵连关系,但不存在像吸收犯那样一行为是另一行 为的必经阶段或必然后果的吸收关系,所以在刑法 上不同于吸收犯只按重罪定罪处罚,而是分别对数 罪进行定罪量刑.然后以重罪吸收轻罪,以重罪来处 罚.当然如果法律明文规定对互相牵连的两种犯罪 实行数罪并罚时,则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但在处理 持有型犯罪的牵连关系时,我国现行刑法均没规定 对有牵连的数罪实行并罚.故应严格遵守从一重罪 处断的原则 (三)本罪与相关罪的想象竞合问题 若行为人持有枪支,弹药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更 严重的犯罪,但其还没得及实施目的的罪的实行行 为.则其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又构成了目的罪的预 备行为.但此时是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属于想象竞 合犯的问题.想象竞合犯是指基于一个犯意的发动, 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数个客体,成立数个罪名的 情况.根据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一行为只能成 立一罪.而不能被重复评价,构成数罪,故想象竞合 犯只能是实质一罪.在对想象竞合犯进行处罚时考 虑行为所触犯不同客体的性质.犯罪情节及所触犯 罪名的法定刑轻重择一重罪处断. (四)本罪与相关罪的数罪并罚问题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在一定期限内所 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 则合并处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实践中有的行为人 先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后用该枪支,弹药从事超出 原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意范围的其它犯罪行为. 因为此种情形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后从事的 其它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吸收,牵连,想象竞合关 系,故它们为独立的二罪,应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对 犯罪人进行处罚. (五)本罪与相关罪的复杂的吸收,牵连问题 实践中也有行为人先盗窃枪支,弹药,然后持有 枪支,弹药,最后又用之去杀人这样的案例.对这种 复杂案例,笔者认为,若行为人是在一个犯罪计划 内,在犯罪总意图支配下所为的一系列行为,如以杀 人为目的,先盗窃枪支,弹药,然后持有枪支,弹药去 杀人,则三罪间存在吸收关系和牵连关系,依一重罪 处罚即可;若行为人是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其杀人 行为同盗窃行为或持有枪支,弹药行为没有必然的 联系,如行为人为了好玩而盗取的枪支而私自持有. 经过几年后偶尔同他人发生口角.又用枪杀了被害 人,则应先对持有枪支行为和盗窃行为按吸收犯原 理择一重罪确定处断刑,然后再同杀人罪的处断刑 实行合并处罚 【参考文献】 【1JI2]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640,342— 344. 【3]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1998:258. 【4]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665. ResearchontheCrimeofIllegallyHoldingaFirearmorAmmunition ZhangFeng (HenanJudicialVocationalCollegeofPoliceOfficers.ZhengzhouHenan450011) 【Abstract】 Thecrimeofillegallyholdingafirearmorammunitionisregardedasoneofthenewcrimesbvonr currentcrimina1.Characterizedbytheactofholding,itisdifferentfromthetraditionalactexpressionofcommis. sionoromission.Thearticlehere,takingitasanexample,explorestheformingcharacterofholdingandthecon. stitutionofthecrime,bringsoutsomebasicprinciplestodeterminethecommissionofthecrimeandtohandle 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holdingcrimeandtherelatecrime'Sabsorption,involvement,imaginativeioinerand joinderofpunishmentsforpluralcrimes. 【Keywords】 hold;absorb;involve;imaginativejoiner;joinderofpunishmentsforpluralcrimes (责任编辑:鹩鹏1 安徽警宫职业学院2007?1
本文档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036899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5KB
软件:Word
页数:9
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7-10-19
浏览量: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