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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高扬律师事务所 合伙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见附件《合伙人名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100万元,出资合伙人出资方式、金额、持股比例载入附件《合伙人出资持股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增加、减少开办资金,由合伙人会议依据本协议与律师事务所章程决定。 第二章 合伙人 第一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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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扬律师事务所 合伙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见附件《合伙人名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100万元,出资合伙人出资方式、金额、持股比例载入附件《合伙人出资持股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增加、减少开办资金,由合伙人会议依据本协议与律师事务所章程决定。 第二章 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类型与入伙条件 1第四条 本所合伙人分为创始合伙人、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 (一)本所创始合伙人为一人,创始合伙人高建强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为终身合伙人。但在本协议签订后前十年不享有终身合伙人分配权益。 (二)本所全体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依据本协议享有合伙人财产(资产)所有权与红利分配权。 (三)本所管理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合伙人红利分配权。 第五条 终身合伙人 终身合伙人是在本所持续工作,并为本所出资或者(和)参与管理工作的普通合伙人。 (一)晋升终身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所持续执业或工作(可计入担任法律秘书、律师助理等期限)满十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2010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执业的律师自2011年1月1日起算); 2、成为出资合伙人满五年或者管理合伙人满八年,既是出资合伙人又是管理合伙人的,符合其中任一条件即可; 3、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无违法犯罪记录; 4、除退休外,在本所专职执业或工作。 4、向合伙人会议申请成为终身合伙人。 1本所律师因对外业务需要,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设立的“资深合伙人” 、“高级合伙人”、 “合伙人”等名誉称谓与本协议无关。不具法律效力。 1 对律师事务所有特殊贡献,包括不限于承办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案件,为律师事务所创收作出突出贡献,为律师事务所声誉带来重大荣誉的律师不受上述(一)项1、2条件限制,合伙人会议可以邀请其晋升成为本所终身合伙人。 (三)除本协议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合伙人会议无权决定终身合伙人退伙。但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宣告终身合伙人身份丧失,律师事务所无需补偿,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2、有损害律师行业或本所声誉、名誉,或者给本所造成其他重大损害的行为; 3、因违法犯罪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律师执业资格(吊销律师执照),退休除外; 4、本人申请放弃终身合伙人身份; 5、其他应当按丧失终身合伙人身份的情形。 终身合伙人的持有本所的股份不得转让、赠与。终身合伙人死亡,其所有份额比照退伙方式交由继承权人或者指定遗赠人享有,一次性支付。 (四)已晋升为终身合伙人的律师在退出出资合伙或者不担当、不适宜担当管理合伙人时,不妨碍继续担任并享有终身合伙人的权利。 (五)终身合伙人享有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与利益分配,其所占份额与分配方式在本协议签订满十年时,由当时的合伙人会议根据终身合伙律师的执业年限、创收情况以及其他贡献作出详细规定,并修订本协议。 终身合伙人不负有出资义务。但同时是本所出资合伙人除外。 (六)终身合伙人载入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人名录。 第六条 出资合伙人 出资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为本所出资的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可以依照本协议选择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一)除本协议首次签署之出资合伙人外,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 2、连续在本所执业三年以上; 3、担任出资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4、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5、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6、本人申请并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二)律师符合本条(一)项条件,申请出资入伙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同意入伙,但是新入伙律师的出资额度不应当低于当时律师事务所共有资产时价的1%,不高于原有合伙人最低出资人的持股比例。 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由原出资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由最高持股人以转让股权方式进行,直到全体合伙人持股比例持平。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为律师事务所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增资扩股,可不受本条(一)2项及(二)项一款二款的限制。 (三)出资合伙人的权益 2 1、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享有本所资产权; 2、依照本协议享有出资合伙人分配红利; 3、新入伙律师(包括本协议首次签署的新入伙律师)在入伙后前三年,可选择有限合伙。选择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在有限合伙期间以出资为限承担本所债务。但是入伙律师放弃有限出资合伙的除外。 4、出资合伙人除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以向本所原出资合伙人或符合入伙条件的执业律师转让出资外,但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转让在本所的出资。 5、出资合伙出资到位或者受让后,事务所应当《出资持股证明书》,出资合伙人转让股份应当变更《出资持股证明书》,退回还证明。 有限合伙人不载入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人名录。 第七条 管理合伙人 管理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参与本所管理事务的有期限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管理合伙人的劳务出资自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始,至离职之日止。 (一)管理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 2、善于学习,有本所管理岗位所需要的知识或特长; 2、担任管理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除名或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4、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5、承认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6、具备思维活跃、有积极进取的精神及接受挑战的性格; 7、为人诚实、正直,性格开朗、责任心强,擅长与人沟通; 8、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承担和突破工作压力,是很好的时间管理者和自我任务驱动者。 (二)管理合伙人由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推荐,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邀请入伙。 管理合伙人由执业律师兼任,除依据本协议约定享有分红权利和执业收益外,不领薪资。但是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管理合伙人除外。 本所出资合伙人、终身合伙人符合管理合伙人条件的,可以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 (三)管理合伙人应当遵守本所各项制度,并保证: 1、勤勉尽职,公正、全面履行职责; 2、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与本所交易或者订立商业合同; 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所财产; 4、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包括不限于损害公共案源、公共财产的管理秩序; 5、不得挪用本所资金或者将本所财产借贷给他人; 6、保守本所商业秘密,管理合伙人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后,仍然应当保守本所商业秘密至被保守的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管理合伙人的权益与豁免 3 1、依照本协议享有管理合伙人的分配红利; 2、不负有出资义务,不承担本所亏损。同时为本所普通出资合伙人的除外。但是因为管理合伙人的过错导致本所损失,依照本协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 第二节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与本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方式,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本协议享有本所收益分配权和(或)财产所有权。 7、对本所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所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8 9、本人在本所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10、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人会议决定,参加相关的监管委员会,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除因有限合伙另有约定的外,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除本条规定的合伙人基本权利义务外,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相应的约定权利,承担相应的约定义务。 第三节 入伙、退伙与合伙人违约 第九条 入伙。 (一)在下列情况下,本所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 1、根据本协议规定的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条件,满足条件的专职律师申请或者受邀入伙时; 2、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吸收新增合伙人时。 (二)符合合伙人条件并申请或受邀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载入本所合伙人名录,并根据本协议规定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新合伙人入伙申请或者管理委员会邀请管理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30天向合伙人会议提出议案。 (四)新增出资合伙人可以按本协议约定选择有限责任合伙。 (五)新增出资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以有限期合伙。期限届满应当按退火处理, 4 需要延长合伙期限的,应当重新入伙。 管理合伙人自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履行管理合伙人职务起入伙,合伙期限为二年。重新成为管理合伙人的,合伙期限连续计算。 第十条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管理合伙人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须提前二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载入登记机关合伙人名录的,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管理合伙人自本届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约定出资期限的出资合伙人自约定到期之日为合伙届满之日,按自动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出资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五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申请退伙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本所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和支付留置期间的利息; 4(出资合伙人退伙可采用出资合伙人受让增持股份方式与事务所减资方式,具体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应向退伙人支付的部分应根据受让合伙人与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分期支付方式; (四)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理合伙人退伙(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自动退伙或者劝其退伙的,应当享有任职期间红利。 (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资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资合伙人不清偿连带债务,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六)合伙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参照退伙处理。 第十一条 对合伙人违约的处理。 (一)合伙人有下列行为。本所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擅自退伙或离所; 2、受到刑事处罚; 3、律师执业资格或者执照被吊销; 4、泄露本所商业秘密; 5、严重违反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或者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 6、破坏或者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 (二)出资合伙人有下列行为,本所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 5 到除名的处理: 1、签订出资合伙协议后,逾期履行出资义务超出30日; 2、出资合伙人滥用出资人身份,破坏本所管理秩序、严重影响本所经营工作、损害本所或者本所律师利益; (三)管理合伙人有下列情形时,管理委员会有权暂停其管理合伙人之职,并报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 2、不履行或者不尽职履行管理委员会分派的管理岗位职务工作的; 3、不具有管理岗位所需要的技能,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或者怠于履行管理岗位的工作的。 第十二条 处罚程序 (一)经管理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违约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二)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三)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保守本所商业秘密。 (四)出资合伙人劝其退伙与除名的,按照退伙程序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五)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一节 事务所主任与合伙人大会 第十三条 本所最高权力机构为合伙人会议,本所经营管理与业务活动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执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并在合伙人会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事务所主任任期为三年,由合伙人会议在事务所合伙人中选举产生。 本所不设副主任。在对外活动中,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指定 2的管理合伙人代行主任职务,代行职务期间,为履职方便可称副主任。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由本协议第四条一款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2本所律师因对外业务需要,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设立的“副主任”等名誉称谓与本协议无关。不能代表本所履行职务。 6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 (二)选举、罢免本所主任; (三)根据主任的提名,决定或罢免管理委员会主任 (四)根据管理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管理委员会成员(管理合伙人)的人选; (五)决定管理委员会的岗位组成,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对管委会工作提出质询; (六)审议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 (七)决定晋升终身合伙人、吸纳出资合伙人的入伙; (八)决定本所增资扩股或者减少资本; (九)决定分所设立与撤销; (十)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十一)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十二)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离、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 (十三)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合伙人会议职权外,合伙人会议可以将自己职权内的事务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合伙人会议的授权决定,应当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年五月与十一月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管委会主任或者指定的主持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前十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实行一人一票原则,拒绝参加会议又无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合伙人会议决议由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创始合伙人、持有本所三分之二合伙财产(股权)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人决议享有否决权。 经过否决的决议,由合伙人会议在听取否决人意见后再次磋商,重新作出的议案应当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条(一)(二)规定重新决议。 第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可以设立常设的或临时的监督检查机构,对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合伙人会议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由合伙人按照议事规则作出决议,监督机构与非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不得直接干涉本所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依据本协议由本所章程详细规定。 第二节 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是本所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与管理机构,按照本协议与本所章程履行职权,执行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7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由全体管理合伙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管理委员会主任根据事务所发展规则与经营方针编制管理委员会岗位、岗位职责和人选条件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审核决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合伙人会议,向合伙人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二)拟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三)拟定本协议第十五条(四)至(十一)项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事宜的草案,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四)组织、管理本所日常经营工作; (五)负责本所营销推广、品牌建设、公共关系、客户服务管理、人才招聘、人员培训、法务产品设计、业务质量控制监督、财务会计事务的管理与指导; (六)根据本所业务发展规模,招聘事务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决定聘用律师的聘用期限、报酬方式及一般工作人员的待遇; (七)向合伙人会议举荐终身合伙人,提交出资合伙人、管理合伙人审查意见; (八)制定本所各项管理制度、业务规程; (九)决定本所内部经营机构、业务部门的设立; (十)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管理合伙人工作评估报告; (十一)接受合伙人会议的质询,除非事涉商业秘密可以在说明情况后,在下一次会议上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外,一般质询应当在同一次合伙人会议上回复、解答。 (十二)其他合伙人会议授权的事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二年,任期届满应当向下届管理委员会移交工作,管理合伙人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职权与议事规则,依据本协议在本所章程中详细规定。 第三节 执行主任 第二十六条 本所设执行主任一名,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执行本所经营管理之责。执行主任负责组织、管理、领导本所经营及行政部门。 执行主任是执业律师(管理合伙人)兼任的,应当同时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职,非执业律师担任执行主任的,应当分设管委会主任与执行主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主任主持本所的经营管理、行政管理、对外联络、财务管理工作。执行主任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聘用和辞退,对管理委员会负责。专职执行主任的报酬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营销管理、客户服务、人员管理、职业培训、业务学习、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收益分配、债务与亏损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所财产(资产)按照持股比例为全体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共有。本 8 所财产权利按照100股折算。 终身合伙人应当享有的财产份额(持股比例)在本协议签订第十年,由合伙人大会决定。自第十一年起起算,并计付红利。 出资合伙人持股比例根据合伙人之间的 出资协议 出资协议书公司股东出资协议模板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协议简单的股东出资协议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 约定,并载入附件《合伙人出资持股登记表》。 在本协议签订前十年,出资合伙人股权总数为100股。 第三十条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依据管理委员会制定,报合伙人会议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所年度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度亏损(偿还债务)。 (二)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留存预算内一定比例下年度公共费用。 (二)提取各项基金。 (三)提取各项基金后剩余部分,支付合伙人红利。 第三十一条 分红原则 (一)在本协议签订后十年内(含第十年),出资合伙人人分享应分配红利40%,管理合伙人分享应分配红利60%,自第十一年起,本所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的红利分配方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二)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分享红利。 (三)管理合伙人根据职责、贡献大小、工作时间等因素由管理委员会提交分配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四)出资合伙人同时为管理合伙人,按上述分配原则分别获取红利。 第三十二条 基金提取。 (一)本所设立发展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10%提取,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发展基金累计提取超过出资总额50%后,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不再提取。 (二)本所设立风险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10%提取。合伙人会议决定提取额度与期限。 (三)本所设立福利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5%提取。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委员会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决定享有和分配。 (四)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 亏损承担 (一)如合伙人出资与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由合伙人或第三方向本所借支方式承担,没有合伙人借支或者未能向第三方借支的,应当由普通出资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向本所借支,本所应当向借支人支付不高于银行贷款一倍的利息。 经过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可以增资扩股方式弥补亏损。 (二)本所连续三年亏损或者重大亏损合伙人难以承担,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解散。 9 (三)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三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普通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三十七条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六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 第四十条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依据本协议约定制定本所章程,本所章程凡与本协议不一致之 10 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自三名以上出资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按议事程序决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一份,存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档案,各合合伙人均可复制附本留存。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属于本所商业秘密。 附:合伙人签名录(签名时须亲自填写签字时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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