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
1“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是指:(1)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
的事业单位;(2)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4)除上述所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
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不具有。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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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合
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
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
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中华人名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旧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全面采用了法人税制,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专门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为根据法人税制的要求,这两类企业不属于法人,所以不应
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将所得划归给各个所有者,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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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具体可以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
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企业;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成立的基金会和外国商会;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一节 注1”中所提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
和控制的机构。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具
体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体系中,在类似位置的行文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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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上并没有明确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
企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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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旧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于国际惯例接轨,全面引入了“居民企业”
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并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做法综合采用了“登记注册
地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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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我国的税收管辖权。同时,将企
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也为进一步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奠定了基础,这也是旧
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中所未能达到的。
“所得”是指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
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
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
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
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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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旧企业所得税法中,由于没有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对于纳税义
务的表达相对要简单、粗糙一些。旧企业所得税法只规定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
概念,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是属人原则,对其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对于外资企业,是按
照登记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的标准作为判断依据,规定总机构在中国的,就来源于中国境
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对于外国企业,则笼统的规定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后,在纳税义务的表达
上就显得更为严谨、科学。对于居民企业,规定了无限纳税义务,即其境内、境外的所得都
要在中国纳税;对非居民企业,规定有限纳税义务,即根据“常设机构”和“实际联系”等
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25%
20%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
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额所得额计算,税
率为33%。
与旧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并且降低了
税率水平。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解决了以往实际执行中,由于外资企业可以享
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要多,造成的内外资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衡的问题,更有利于各类企业
的公平竞争;降低税率,为国家继续吸引外资、提高企业总体竞争力产生有利的影响。
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一些非居民企业的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某些服务费
等特定所得项目适用的源泉扣缴税率规定为20%,这一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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