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一、 概念: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是指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与发起人订立信托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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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投资者通过认购信托单位或信托受益权份额,将自己的资金信托给发起人,由发起人将资金以组合方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并将收益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益人的资产管理模式。
信托型基金的运作管理建立在信托法律基础上,信托关系是核心法律关系,投资者是委托人,基金发起人是受托人,受益人是投资者或其指定的第三人。
信托型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和投资者三方通过信托契约建立。
二、法律特征: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原则,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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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实现对外股权投资。
全部募集到位后受托人方可进行投资运营。
1、资金一次性到位:
2、非法人组织形式:
银监会、行业协会等机构的监管,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限制较多。第三方对资金进行保管,提高资金安全,防范风险。
3、严格的受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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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人大会(股东会,全体受益人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
4、一定治理结构:
信托环节不征税,分配环节征税。
5、避免双重征税:
独立于委托人\受益人的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财产,信托计划财产不能作为清算财产进行清算。
6、信托财产独立性:
运行期出资不能退回,实行封闭式管理。
7、投资人退出受限:
8、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
9、受托人负有限责任:
信托一经设立,委托人、受托人不得随意撤销、辞任,
10、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
三、法律主体及各方关系:
法律主体
委托人
受托人
咨询顾问
托管银行
项目1
项目2
项目3
信托合同
咨询合同
资金保管合同
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
图示:
1、委托人:(投资人/受益人)
2、受托人:(信托公司,资金募集人/投资管理人,不同时期扮演不同角色)
3、投资顾问:(提供顾问服务,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4、基金保管人:(商业银行)
5、被投资企业:(目标公司/项目公司)
法律关系
1、受托人与委托人:信托合同
2、受托人与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合同
3、受托人与基金保管人:资金保管合同
4、受托人与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增资合同
四、私募股权基金信托运作模式法律框架图
基金保管人:信托财产保管权
投资指令
投资顾问
受托人(投资管理人)
受托人:信托财产所有权/经营权
投资监督
顾问服务
受托人(基金募集人)
基金募集平台
委托人(投资人)
信托合同,交付信托财产
信托收益交付
1、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据信托合同,借信托平台募集资金,设立基金,发生基金凭证。
2、投资人作为委托人,购买基金凭证,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信托合同一经签订,基金
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转移给受托人。
3、基金保管人(第三方监管银行)对基金财产行使保管权和监督权,办理投资运作的具
体清算交收业务。
4、受托人可聘请投资顾问提供专业服务。
5、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管理基金财产,发现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目标公司上市或资产并购
受益,依信托合同将受益分配给委托人。
五: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结构
信托公司只做融资
1、融资型:
信托公司与投资管理公司(VC、PE)进行合作。信托公司变相参与管理
2、借船出海型:
3、造船出海型: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案例
1湖南信托推出的“深圳达晨信托产品系列之创业投资一号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融资型 2深圳国投的“深国投 铸金资本一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借船出海型 3中信信托的“锦绣一号”----造船出海型
六、利益制衡与风险控制机制
1、利益制衡与风险共担: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分离,相互制约。
托管行制衡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制衡投资顾问。
投资门槛高,投资者为高端客户,投资者、受托人、投资顾问、托管行四方均衡。 利益捆绑,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受托人、投资顾问自有资金投资。
2、信托受益权分层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结构化配比:
优先受益权-----投资者 次级受益权-----受托人
3、回购与担保,投资者收益补偿。
七、面对IPO,信托公司选择以下变通方式(证监会对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并不支持,理由如下: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存在关联持股之嫌。)
1、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人,以合伙人的身份入股投资企业,而不再用信托公司的名义。-------A信托公司参与有限合伙制不被审批B用有限合伙形式,投资者、信托公司、投资顾问三方责权利架构改变C退出是否顺畅不确定。
2、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将所投资的企业股权转让给投资顾问,使其成为名义上的股东,代为持有,并由投资顾问行使股东权利,绕开政策障碍。-------最大风险在于“信托财产独立性”,受托人签署投资文件,持有信托投资形成的股权,在该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时不会被追偿,而处于投资管理顾问名下的股权,即丧失了信托的制度优势,不具务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功能。
3、承诺收购股权,保证投资者的最低收益。
实践中,投资顾问权限极大,信托公司较被动,信托公司擅长募集资金,作为私募股权专业领域需和投资顾问合作。投资顾问可作为实际幕后发起人,借信托平台募集资金和运作基金,取得类似普通合伙人收益,但受《操作指引》限制法律地位模糊。其不是信托计划的当事人,不对投资人负责,不承担类同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权责利制度的缺憾。
八、制度缺失
1、投资顾问的尴尬地位:
受托人只在有过错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一般基金投资亏损不承担责任。但从激励制度看,其采取了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式的投资收益比例,却不像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权、利失衡。
2、受托人的诚信风险:
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信托文件另有约定除外。缺少登记环节,无法按照信托制度的规定进行所有权名义转移和确认,不能使产权明晰化,确认信托的正式生产与成立。导致委托人身份不确定,IPO时受阻
3、缺乏有效登记、公示:
信托计划为推介股权投资项目,大都与银行理财产品捆绑,一定形式上突破了投资人人数的限制,降低投资门槛。真正委托人是理财产品的投资人,银行作为集合资金的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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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
售理财产品环节并未严格关注是否是“合格投资者”
4、信托类银行理财产品存在潜在违规风险:
九、信托制、有限合伙制、公司制三种私募股权基金模式比较
主体资格
信托制
出资形式:
人民币
注册资本缴纳期限:限
一次性到位
投资门槛:
最低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债务承担方式:
投资人承担责任
投资人数:
单个信托计划
自然人不超过50人
合格的机构投资数量不受限制
管理人员:
信托公司,也可委托投资顾问提供咨询
管理模式:
受托人决策委员会决定
利润分配:
按信托计划及受益人大会决议
缴税方式:
信托收益不征税
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时,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财产登记制度:
缺乏相应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基金财产独立性:
基金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财产
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的管理为受托 ,受托人为受益的人利益管理信托财产
投资人的权利义务:
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
法律责任:
信托公司以其持有的信托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不具有主体资格
有限合伙制
出资形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但LP不得以劳务出资
注册资本缴纳期限:限
承诺出资,无注册资本规定,约定期内逐步到位
投资门槛:
无强制规定,有些地方有门槛规定
债务承担方式:
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人数:
2至50人
管理人员:
普通合伙人
管理模式:
GP负责管理决策,LP不负责具体经营
利润分配:
根据有限合伙人协议
缴税方式:
企业不缴税,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公司制(内资创投)
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或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5年
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实收资本
单个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不超过50人
股份:不超过200人
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同股同权,可委托管理
按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注册资本缴纳期限:限
投资门槛:
债务承担方式:
投资人数:
管理人员:
管理模式:
出资形式:
注册资本缴纳期限:限
投资门槛:
债务承担方式:
投资人数:
管理人员:
管理模式:
利润分配:
缴税方式:
公司制(外资创投)
外国投资者:自由兑换的货币
中国投资者:人民币
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最低限额为500美元,首次出资不低于20%,其余部分在成
立后2年内缴足。
必备投资者: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其它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出资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至少有一个必备投资者
有3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同股同权,可委托管理
按出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