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分析
的幼儿处在无人管护状态,致使幼儿乙和幼儿丙在放
有火炉的教室内发生争斗,双方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
害,幼儿园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危险,没有尽到教
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鉴
于该伤害事故系同班幼童所为,均是没有行为能力的
未成年人,思维意识,判断能力正处于发育,成长时
期,对其行为的后果缺乏正确判断,对此,认定幼儿
园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教师甲的失
职行为应有一个责任分担问题.
那么,在上述案例中,幼儿甲和幼儿乙的父母应
承担什么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规定,在幼儿园入托,中小学读书的未成
年人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因其年龄,智力,判断力的
限制,作为未成年的监护人员负有严格的监管和保护
义务,一旦发生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后
果,而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时,应承担赔偿责任.此
外,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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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
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学生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
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
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是学生行
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
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
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两名幼儿的人身伤害直接由于他
们不遵守幼儿园的纪律所致,他们自身也应承担一定
的责任,但由于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幼
儿乙和幼儿丙的父母作为他们的监护人,也必须承担
一
定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博罗县教育局,广东博罗,51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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