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争议维权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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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速查手册》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速查手册》摘编
第一部分 热点问题速查篇
第一章 HR 法律热点问题速查
? 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形: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七种情形如下: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
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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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 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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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
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
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上述对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2(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计算标准: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
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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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1 条)。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6(用人单位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罚则: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 ? 违反劳动法的赔偿办法
? 用人单位赔偿的情形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应该赔偿的四种情形: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以下简称“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赔偿的四种情形如下: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
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赔偿的标执行标准:
根据“赔偿办法”的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 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 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 劳动者需要赔偿的情形
根据“赔偿办法”,劳动者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的情形和具体数额规定如下: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 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 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
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 第三方的连带赔偿情形
1(连带的情形:
2(赔偿的数额:
? 关于试用期
? 试用期的具体期限: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
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中(《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 试用期内涉及到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聘用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
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
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 条执行。离退
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
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 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
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支付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 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
三条)。
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 号等有关规定(《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 条)。
? 关于法人分立、合并等情形劳动合同问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 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
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
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
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
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以上四条内容分别为《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13、14、15、37 条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
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
同。该条内容为《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9 条。
? 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标准
篇三:劳动争议案件办案指南
第一:劳动法律咨询?????????????????????????1
一、劳动争议案件律师的业务范围???????????????????1
二、劳动法律咨询的技巧和误区????????????????????2
第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2
一、概述??????????????????????????????2
二、仲裁程序????????????????????????????3
三、诉讼程序????????????????????????????5
第三:办案过程中的举证???????????????????????5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5
二、常见劳动争议案件类型的举证、质证技巧??????????????5
三、常用证据的搜集?????????????????????????6
四、特殊证据的效力?????????????????????????6
第四: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6
一、调解中遵循的原则????????????????????????6
二、调解的技巧???????????????????????????7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指南
第一:劳动法律咨询
一、劳动争议案件律师的业务范围
(一)用人单位方面
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的劳动人事制度有助于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
发生,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帮助企业提升发展速度。
1、业务内容:
(1)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公司章程》、《员工守则》、《劳动纪律手册》和《企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等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3)向用人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劳动人事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及
劳动人事政策咨询;
(4)为用人单位培训劳动人事管理人员相关劳动法律知识;
(5)为用人单位的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
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
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制度;
(6)定期了解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帮助企业规
范其用工行为,使企业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或解除劳
动合同条件不合法引起的风险;
(7)指导用人单位运用规章制度进行科学管理及收集证据技巧,使其避免因处理违纪员工而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承担的举证风险。
案例分析:
本律师曾经办过一起离职一年员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离职期间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续办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该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因事实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案件,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有效劳动关系处理),没有书面合同。该员工从1998年9月起主动不上班,用人单位认为其是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但该员工一年后却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其离职一年期间的工资及补偿金等,于是,用人单位立即向其送达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该员工没有签收,却在1999年10月12日向用人单位递交了书面辞职书,又于1999年12月16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并未送达员工,亦未与其办理有关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员工辞职之日起终止。虽然,用人单位因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超过法定60天的诉讼时效而胜诉,但一、二审法院关于书面通知的观点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
此处就是律师要在规范用人单位证据技巧方面需要注意的体现。
(8)协助用人单位预防和处理工资、工伤、辞退、社保费和补
偿金等引起的劳动争议;
(9)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10)劳动仲裁与诉讼法律服务;
2、服务方式:
(1)由律师按顾问合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2)定期与用人单位负责人会晤,为顾问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和方案;
(3)每月与顾问单位电话联系,全面了解顾问单位现状,以便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
(4)顾问单位可随时与律师联系,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
(5)顾问律师可通过面谈、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开展工作;
(6)如顾问单位有特别要求,双方可协商确定。
(二)劳动者方面
1、为劳动者量身定做劳动合同文本;
2、为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提供法律咨询;
3、帮劳动者提前解除或者期满终止劳动合;
4、代理劳动者进行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
5、代理劳动者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6、代理劳动者申请支付令;
7、为劳动者提供有关劳动法律关系的其他服务。
(三)委托手续的办理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第117号令)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无论是企业一方还是职工一方,都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委托书
手术委托书下载过户委托书下载房屋委托书下载车管所委托书下载收房委托书 下载
,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在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有专门“
授权委托书
关于授权委托书范本个人授权委托书下载授权委托书个人模板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种授权委托书范本
”式样,供委托代理时填用。委托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字的全称并加盖公章;委托人是个人的,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委托人也应签名或盖章,然后递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劳动法律咨询的技巧和误区
面对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法律咨询,律师需要做的关键是把握住他们反映问题的实质,并迅速联系相关法律法规,抓住问题的核心一语中。
(此处请姚老师结合自己接案子的实际做很好的发挥)
第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
由于我国仲裁委员会仲裁和法院诉讼的基本程序是大致相似的,所以对于具体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将仲裁与诉讼合并在一起,以仲裁为例,必要的时候会提出他们的不同之处。
一、概述
1、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1)因事实劳动关系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扣发工资引起的争议
(6)因工伤发生的争议等等
2、劳动争议的管辖
劳动争议有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争议的申请(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仲裁程序
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必经的法律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申请
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诉资料是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尽的义务,也是公正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必要条件。申请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3)申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
工资表、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上述证明材料,申诉人能提供的应尽量提供,如果一份都没有,则立案室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庭审后退回原件。)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2、申请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
除提交以上(1)至(7)项材料外,申诉人需推荐3,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金额表。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与劳动者第(6)项要求相同)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二)庭审
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
1、注意仲裁庭的组成
通常由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使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集体劳动案件的仲裁庭由3名以上单数的仲裁员组成。
2、根据仲裁庭公布的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确定是否申请回避;
3、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先予执行;
4、庭审前调解,属于必备程序。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即应当认定为反悔。
(三)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1、制作仲裁调解书
仲裁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自送达之日起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领取仲裁裁决书
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
当庭发给裁决书。注意保持与仲裁员的紧密联系。
(四)裁决
1、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