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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型移动电话折叠型移动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号 第21761号 决定日 2010年1月19日 发明创造名称 折叠型移动电话 H04M1/02,H05K7/16 国际分类号 复审请求人 LG电子株式会社 200610059601.5 申请号 申请日 2006年3月9日 公开日 2006年9月13日 合议组组长 左一 主审员 郝海燕 参审员 武磊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得到技术启示,结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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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型移动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号 第21761号 决定日 2010年1月19日 发明创造名称 折叠型移动电话 H04M1/02,H05K7/16 国际分类号 复审请求人 LG电子株式会社 200610059601.5 申请号 申请日 2006年3月9日 公开日 2006年9月13日 合议组组长 左一 主审员 郝海燕 参审员 武磊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得到技术启示,结合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6年3月9日、公开日为2006年9月13日、优先权日为 1 第 1 页 共 11 页 2005年3月9日、名称为“折叠型移动电话”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号为200610059601.5,申请人为LG电子株式会社。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09年2月6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08年7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06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附图第6页,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5、7-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2:CN1157917C,公开日为2004年7月14日。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3 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8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相对于对比文件2 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 3款的规定。 22条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10的内容如下: “1(一种折叠型移动电话,包括: 相互折叠和闭合并通过一铰链相互可铰接连接的第一和第二外壳;以及 接触装置,它安装在所述铰链附近的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中任何一个上并以在关闭位 置中紧密接触另一个外壳从而防止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相互摇动; 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分别具备在其相对端的铰链臂和铰链肩,使得所述外壳能够相互铰接耦合,而所述接触装置被安装在位于所述铰链肩边缘的第二外壳的端表面(241)上并且在关闭位置中紧密接触所述铰链臂的外部边缘表面(221);并且 既使在所述第二外壳从所述第一外壳完全打开的位置上,所述接触装置也与所述铰链臂的外部边缘表面紧密接触。 2.一种折叠型移动电话,包括: 相互折叠和闭合并通过一铰链相互可铰接连接的第一和第二外壳;以及 接触装置,它安装在所述铰链附近的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中任何一个上并以在关闭位置中紧密接触另一个外壳从而防止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相互摇动; 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分别具备在其相对端处的铰链臂和铰链肩,使得所述外壳能够相互铰接耦合,而所述接触装置被安装在从所述铰链臂伸出的铰链臂延伸部分(223)的内侧表面上并且紧密接触所述铰链肩的颈状部分(243)的外侧表面。 2 第 2 页 共 11 页 3.一种折叠型移动电话,包括: 相互折叠和闭合并通过一铰链相互可铰接连接的第一和第二外壳;以及 接触装置,它安装在所述铰链附近的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中任何一个上并以在关闭位置中紧密接触另一个外壳从而防止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相互摇动; 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分别具备在其相对端处的铰链臂和铰链肩,使得所述外壳能够相互铰接耦合,而所述接触装置被安装在所述铰链肩的颈状部分(243)的外侧表面上并且紧密接触从所述铰链臂伸出的铰链臂延伸部分(223)的内侧表面。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移动电话,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触装置包括由粘弹体材4. 料制成的接触伸出件。 5.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移动电话,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触装置包括弹性地并可收缩地安装入所述外壳的接触伸出件。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移动电话,其特征在于,在关闭位置上所述接触伸出件与相应的接触表面齐平。 7.一种折叠型移动电话,包括: 相互折叠和闭合并通过一铰链相互可铰接连接的第一和第二外壳; 在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的任何一个的外缘附近形成并在关闭位置上面对另一个外壳的外侧表面的肋条;以及 安装在该肋条上的接触装置,它用于在关闭位置上与所述外侧表面紧密接触从而防止所述第二外壳相对于所述第一外壳摇动。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电话,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触装置包括由粘弹体材料制成的接触伸出件。 9.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电话,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触装置包括弹性地并可收缩地安装入所述外壳的接触伸出件。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移动电话,其特征在于,在关闭位置上所述接触伸出件与相应的接触表面齐平。” 申请人(下称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09年5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 3 第 3 页 共 11 页 出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请求人认为:1)驳回决定中混淆了吸收接触冲击的作用和防止两个外壳相互摇动的作用。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缓冲部件16具有当折叠外壳旋转到完全打开位置时吸收接触冲击的作用,而本申请中的接触装置具有防止第一外壳和第二外壳相互摇动的作用。可见,它们的作用是不同的。2)请求人认为驳回决定中的观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缓冲部件安装在铰链臂或铰链肩的某一位置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设定的”过于主观,且属于后见之明。对比文件2揭示缓冲部件可安装在在接触部分120, 122, 124, 126, 130, 132上用于吸收接触冲击,而没有揭示或启示缓冲部件可以安装在如本申请中权利要求1-3、7所限定的其它位置。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复审请求,并于2009年6月25日向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发出了前置审查通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对该复审请求进行了前置审查,坚持驳回决定的意见。 针对该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向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合议组于2009年11月3日 回决定相同,即:2008年7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06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6页,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5、7-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7、8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6、9、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09年12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3、7中的“关闭位置”修改为“关闭的固定位置”、“相互摇动”修改为“相互横向摇动”,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从而防止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相互横向摇动”。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在折叠体和主体的接触部位安装缓冲部件,从而在折叠体的打开操作中通过吸收折叠体和主体的接触冲击而防止其破裂或损坏。而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两个外壳在关闭的固定位置上相互横向摇动,因此二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而且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给出如何防止两个外壳在关闭的固定位置上相互横向摇动的技术启示。而且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可以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1)接触装置能够防止两个外壳相互横向摇动;2)接触装置在关闭的固定状态中起作用。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指出如果以上意见陈述合议组仍不能接受, 4 第 4 页 共 11 页 请给予请求人一次口审机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折叠型移动电话,包括: 相互折叠和闭合并通过一铰链相互可铰接连接的第一和第二外壳;以及 接触装置,它安装在所述铰链附近的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中任何一个上并以在关闭的固定位置中紧密接触另一个外壳从而防止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相互横向摇动; 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分别具备在其相对端的铰链臂和铰链肩,使得所述外壳能够相互铰接耦合,而所述接触装置被安装在位于所述铰链肩边缘的第二外壳的端表面(241)上并且在关闭位置中紧密接触所述铰链臂的外部边缘表面(221);并且 既使在所述第二外壳从所述第一外壳完全打开的固定位置上,所述接触装置也与所述铰链臂的外部边缘表面紧密接触从而防止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相互横向摇动。 2.一种折叠型移动电话,包括: 相互折叠和闭合并通过一铰链相互可铰接连接的第一和第二外壳;以及 接触装置,它安装在所述铰链附近的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中任何一个上并以在关闭的固定位置中紧密接触另一个外壳从而防止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相互横向摇动; 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分别具备在其相对端处的铰链臂和铰链肩,使得所述外壳能够相互铰接耦合,而所述接触装置被安装在从所述铰链臂伸出的铰链臂延伸部分(223)的内侧表面上并且紧密接触所述铰链肩的颈状部分(243)的外侧表面。 3.一种折叠型移动电话,包括: 相互折叠和闭合并通过一铰链相互可铰接连接的第一和第二外壳;以及 接触装置,它安装在所述铰链附近的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中任何一个上并以在关闭的固定位置中紧密接触另一个外壳从而防止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相互横向摇动; 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分别具备在其相对端处的铰链臂和铰链肩,使得所述外壳能够相互铰接耦合,而所述接触装置被安装在所述铰链肩的颈状部分(243)的外侧表面上并且紧密接触从所述铰链臂伸出的铰链臂延伸部分(223)的内侧表面。 4.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移动电话,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触装置包括由粘弹体材 5 第 5 页 共 11 页 料制成的接触伸出件。 5.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移动电话,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触装置包括弹性地并可收缩地安装入所述外壳的接触伸出件。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移动电话,其特征在于,在关闭位置上所述接触伸出件与相应的接触表面齐平。 7.一种折叠型移动电话,包括: 相互折叠和闭合并通过一铰链相互可铰接连接的第一和第二外壳; 在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的任何一个的外缘附近形成并在关闭的固定位置上面对另一个外壳的外侧表面的肋条;以及 安装在该肋条上的接触装置,它用于在关闭的固定位置上与所述外侧表面紧密接触从而防止所述第二外壳相对于所述第一外壳横向摇动。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电话,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触装置包括由粘弹体材料制成的接触伸出件。 9.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电话,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触装置包括弹性地并可收缩地安装入所述外壳的接触伸出件。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移动电话,其特征在于,在关闭位置上所述接触伸出件与相应的接触表面齐平。”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无需进行口头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复审请求人于2009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规定的缺陷,因此对其予以接受。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请求人于2009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06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6页,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5、7-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6 第 6 页 共 11 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7月14日。 对比文件2:CN1157917C,公开日为2004年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折叠型移动电话。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页第4-8段,第8页第3段,附图3、4)以下内容:该移动终端包括主体4(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外壳)、折叠体8(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外壳)、铰接单元(包括铰接托架10和铰链单元12)(其中铰接托架10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铰链臂,铰链单元12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铰链肩)、第一缓冲部件16(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接触装置);其中第一缓冲部件16安装在主体5的上中部分;当折叠体8处于打开状态时,折叠体8的下中部与安装在主体4上的第一缓冲部件16接触,第一缓 吸收接触冲击。 冲部件16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接触装置的位置与对比文件2中接触装置的放置位置不同: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接触装置被安装在位于所述铰链肩边缘的第二外壳的端表面(241)上并且在关闭的固定位置中紧密接触所述铰链臂的外部边缘表面(221),并且既使在所述第二外壳从所述第一外壳完全打开的位置上,所述接触装置也与所述铰链臂的外部边缘表面紧密接触,从而防止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相互横向摇动;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缓冲部件16安装在主体5的上中部分,当折叠体8处于打开状态时,折叠体8的下中部与安装在主体4上的第一缓冲部件16接触,第一缓冲部件16吸收接触冲击。 由上述区别特征-采用在特定位置放置接触装置,据此重新确定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折叠型移动电话在打开的状态或关闭的状态时两个外壳之间(特别是铰链臂与铰链肩)由于存在缝隙在相互接触时产生的摇动或震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缓冲件16的作用是吸收在折叠型移动终端打开状态时由于两个外壳之间接触而产生的冲击震动,因此,对比文件2提供了通过在折叠体和主体的接触部位安装缓冲部件,从而在折叠体的打开操作中通过吸收折叠体和 7 第 7 页 共 11 页 主体的接触冲击而防止其破裂或损坏的技术手段。而为了解决折叠型移动电话在打开的状态或关闭的状态时两个外壳之间(特别是铰链臂与铰链肩)由于存在缝隙在相互接触时产生的摇动或震动,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在对比文件2中给出的通过在折叠体和主体的接触部位安装缓冲部件吸收接触冲击的技术启示下,在现有折叠型移动电话在打开的状态或关闭的状态时两个外壳之间(特别是铰链臂与铰链肩)由于接触冲击而导致存在缝隙的位置-即位于所述铰链肩边缘的第二外壳的端表面(241)上并且在关闭的固定位置中紧密接触所述铰链臂的外部边缘表面(221),设置缓冲部件以吸收接触冲击,防止两个外壳之间产生相互横向摇动或震动,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种设置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吸收了折叠型移动电话中由于两个外壳接触冲击产生的震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吸收了折叠型移动电话在打开状态或关闭状态时两个外壳之间(特别是铰链臂与铰链肩)由于存在缝隙在相互接触时产生的摇动或震动,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均要求保护一种折叠型移动电话。根据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接触装置被安装在从所述铰链臂伸出的铰链臂延伸部分(223)的内侧表面上并且在关闭的固定位置中紧密接触所述铰链肩的颈状部分(243)的外侧表面,从而防止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相互横向摇动;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缓冲部件16安装在主体5的上中部分,当折叠体8处于打开状态时,折叠体8的下中部与安装在主体4上的第一缓冲部件16接触,第一缓冲部件16吸收接触冲击。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接触装置被安装在所述铰链肩的颈状部分(243)的外侧表面上并且在关闭的固定位置中紧密接触从所述铰链臂伸出的铰链臂延伸部分(223)的内侧表面,从而防止所述第一和第二外壳相互横向摇动;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缓冲部件16安装在主体5的上中部分,当折叠体8处于打开状态时,折叠体8的下中部与安装在主体4上的第一缓冲部件16接触,第一缓冲部件16吸收接触冲击。 由上述区别特征-采用在特定位置放置接触装置,据此重新确定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折叠型移动电话在打开的状态或关闭的状态时两个外壳之间(特别是铰链臂与铰链肩)由于存在缝隙在相互接触时产生的摇动或震动。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评 8 第 8 页 共 11 页 述,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接触装置包括由粘弹性材料制成的接触伸出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4行)以下技术特征:第一缓冲部件16(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4中的接触装置)由橡胶材料(对应于权利要求4中的粘弹体材料)制成。可见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款规定的创造性。 条第3 4)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接触装置包括弹性地并可收缩地安装入所述外壳的接触伸出件。由于使用可收缩的弹性伸出件来达到缓冲减震的作用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关闭的固定位置上所述接触伸出件与相应的接触表面齐平。该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附图3-5)。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折叠型移动电话。对比文件2公开了另外一种移动终端的技术方案,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8页第8段,第9页第5段,附图2、7)以下技术特征:该移动终端包括主体4(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7中的第一外壳)、折叠体8(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7中的第二外壳)、铰链单元用于铰接连接主体4和折叠体8、第四缓冲部件42(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7中的接触装置);第四缓冲部件42安装在主体4的下前表面上,并在关闭位置上与折叠体8的上外侧表面相接触,从而吸收折叠体8折合时的接触冲击。 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接触装置被安装在第一和第二外壳的任何一个的外缘附近形成并在关闭的固定位置上面对另一个外壳的外侧表面的肋条上,从而防止所述第二外壳相对第一外壳横向摇动;而对比文件2中的缓冲件42被安装在主体4的下前表面上,并在关闭位置上与折叠体8的上外表面相接触。 9 第 9 页 共 11 页 由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折叠型移动电话关闭状态时两个外壳在相互接触时产生的摇动或震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缓冲件42的作用是在折叠型移动终端在关闭时吸收由于两个外壳之间接触而产生的震动的冲击,因此对比文件2中提供了通过在折叠体和主体的一个的外缘附近形成并在关闭位置上面对另一外壳的外侧表面的肋条上安装接触装置,从而在折叠体和主体在关闭状态吸收两个外壳之间接触而产生的震动的技术手段,为了解决折叠型移动电话在关闭状态时两个外壳在相互接触时产生的摇动或震动,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中给出的吸收接触冲击的技术启示下,在折叠型移动电话在关闭状态时两个外壳之间接触的位置-即第一和第二外壳的任何一个的外缘附近形成并在关闭的固定位置上面对另一个外壳的外侧表面的肋条上,设置缓冲件以吸收接触产生的冲击,防止两个外壳之间产生相互横向摇动或震动,获得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都是解决了折叠型移动电话中由于两个外壳接触冲击产生的震动,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接触装置包括由粘弹体材料制成的接触伸出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9页第1段)以下技术特征:第四缓冲部件42从主体4的上表面突出,并由橡胶材料制成。对比文件2中所提到的“橡胶材料”属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中“粘弹性材料”的下位概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接触装置包括弹性地并可收缩地安装入所述外壳的接触伸出件。使用可收缩的弹性伸出件来达到缓冲减震的作用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关闭位置上所述接触伸出件与相应的接触表面齐平。使接触装置与相应的接触表面齐平,在碰撞时可以增加受力 10 第 10 页 共 11 页 面积,同时在关闭位置时可以使主体外壳和折叠外壳更加贴合,从而达到更好的减震防摇效果,这种设置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10)对于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尽管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都是采用在两个外壳之间相互接触容易产生冲击的位置设置缓冲件,其区别点仅在于缓冲件设置的位置不同。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 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缓冲件的设置位置不同,而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解决两个对比文件2 外壳之间的冲击产生的摇动,在对比文件2的外壳之间设置缓冲件的技术方案的启示下,将缓冲件设置在本申请的两个外壳之间容易因冲击而产生摇动的位置,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且这种缓冲件设在不同的位置并不会存在技术难度,也均能够实现减缓冲击的作用,因此本申请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而使用缓冲件来解决该类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2中也有记载,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备显著的进步。因此合议组认为尽管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但是由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2月6日对200610059601.5号专利申请所作出的驳回决定。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11 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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