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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XXX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精品word文档】XXX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 0 — 崇川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通办发〔2010〕1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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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XXX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 0 — 崇川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为深化我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和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苏办发〔2008〕2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10〕1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区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岗位设置原则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一,规范设岗。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员额内,根据国家和省、市、区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二,按需设岗。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内,按照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 ,三,精简效能。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工 — 1 — 作需要,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竞争能力、降低运行成本等综合因素设置岗位。 ,四,公平、公正。事业单位要做到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公开、岗位公开、职责公开、任职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岗位聘用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管理。 三、岗位类别设置 (一)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三类岗位数量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4、事业单位设置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二)事业单位类别及其主体岗位和岗位结构比例的确定,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总体设置方案,按职能分工,报区组织人社部门核准。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编制部门或上级机关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普通管理岗位,按照规定的比例确定。 2、管理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确定。 3、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我区管理岗位原则上设七至十级。事业 — 2 — 单位中原按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管理的管理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七级至十级职员岗位。 4、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上级另有规定外,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人员中,依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和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由区组织人社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分类控制。 对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我区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设二至十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6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二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4、全区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按0.8:4:5.2控制。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5、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区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省核准。 6、上级组织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是该行业(专业)设置岗位的主要依据。其他行业(专业),按照单位功能,可参照相近行业(专业)的指导意见执行。没有相近行业 — 3 — (专业)指导意见可供参考的,事业单位按全区总体控制比例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2、工勤技能岗位数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3、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4、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的覆盖面。凡是已经实行社会化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因事业发展急需,经特别程序批准,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管理权限由原核准部门予以核销。 1、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应根据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和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 2、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区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职能分工,报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 五、岗位任职条件 (一)事业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 4 —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和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具体标准,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岗位责任、工作量、知识技术含量、承担的风险以及准入条件等因素制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3、新参加工作的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按照行业特点和单位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对单位的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的基础上,编制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岗位等级设置方案,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和不同岗位之间及其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职能分工,报区组织人社部门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限额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 — 5 — 4、广泛征询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在广泛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单位或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讨论,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报送主管部门。 5、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按照通过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二)对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所属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限额内实行集中调整,集中管理。 (三)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四)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应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核准: 1、事业单位因人员编制或内设机构增减的; 2、事业单位因业务发展或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调整岗位设置的。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应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申报核准。 七、岗位聘用 (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不得突破经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本实施方案首次设置岗位时,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首次岗位聘用时,超过核准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到位。 (二)事业单位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的程序,择优选聘人员,一人一岗。 事业单位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须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择优选聘。 (三)事业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聘用人员的岗位类别、等级和职 — 6 — 责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换岗位的,应具备所任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对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四)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的,须在所兼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进行,按照职能分工,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五)对于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的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六)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的,由区组织人社部门鉴证。 (七)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八)对下列人员的岗位聘用,应当经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未设立聘用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1、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2、聘用到专业技术二、三、五、六、八、九级岗位的。 (九)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的情况,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区组织人社部门验收认定。经验收认定后,方可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从报请区组织人社部门验收认定后的下月起兑现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 八、实施步骤 ,一,宣传准备,2011年5月1日—5月15日, 1、动员部署。召开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会议,进行专项部署。各事业单位做好学习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宣讲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规定。 2、业务培训。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省、市、区下发的相关文件为重点内容,集中对全区各街道、区级机关部门、区直属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人员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 7 — 理工作政策解读和实务操作培训。 3、调查摸底。各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职责、工作任务进行梳理、分解,认真组织岗位调查和岗位分析,摸清单位职责任务、机构编制、现有岗位和人员情况。 ,二,组织实施,2011年5月16日—6月30日, 1、制定方案。各事业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和行业岗位指导意见,科学拟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职能分工,5月31日前报区组织人社部门核准。 2、核准方案。区组织人社部门按职能分工,核准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 3、竞聘上岗。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报主管部门审核,按照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关于印发〈崇川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4、拟聘人员备案。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和竞聘上岗的结果,拟定人员岗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职能分工报区组织人社部门认定备案。单位与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 5、录入系统。事业单位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聘用完成后录入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三,总结验收,2011年7月1日—7月31日, 1、验收认定。各事业单位按照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关于印发〈崇川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验收认定办法〉的通知》精神对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等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按职能分工,向区组织人社部门申报验收认定。 2、核定工资。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从报区组织人社部门验收认定后的下月起兑现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 3、迎接检查。区组织人社部门对全区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等情况进行总结,迎接市组织人社部门的检查验收。 九、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 8 — (一)区组织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事业单位是岗位设置管理的主体,应当在区组织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确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各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并组织实施。 (四)建立全区统一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五)区组织人社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违反本实施方案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9 — 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指导 意见 ,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发区、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办局,区各委办局,区各群团组织,区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通人社事〔2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崇川区委组织部 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 10 — 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有序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10]17号)精神,现就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现岗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含)以上等次,并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 (四)具备与拟任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已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条件。 二、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一)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 按照省制定的相关条件执行。 (二)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4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4、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5、已通过验收或结题的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课题或省级重点建设(技改)项目的主持人; 6、本学科学术造诣高,专业技术业绩突出,经相关机构评选或业内公认的本省该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须经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三)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条件: 按国家、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取得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 — 11 — 资格者。 (四)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首次岗位设置聘用时,须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6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人选; 3(省“六大人才高峰”项目的主要承担者; 4(“南通市科技兴市功臣”、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5(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相应奖项)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 6(已通过验收或结题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课题或省级重点建设(技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7(本学科学术造诣较高,专业技术业绩突出,经相关机构评选或业内公认的本市该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须经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五)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2(已通过验收或结题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课题或省级重点建设(技改)项目的主持人; 3(被评为市“226工程”人选或市级各类优秀科技人才; 4(县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5(本学科学术造诣较高,专业技术业绩突出,经相关机构评选或业内公认的本地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须经本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六)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条件: 按国家、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取得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七)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2年以上(首次岗位设置聘用时,须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4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市“226工程”人选; — 12 — 2(被评为县级各类优秀科技人才; 3(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4(已通过验收或结题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课题或省级重点建设(技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专业技术业绩突出,经相关机构评选或业内公认的本地本专业学术技术骨干(须经本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八)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2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科技进步四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2(已通过验收或结题的县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课题的主要完成人; 3(专业技术业绩较突出,经相关机构评选或业内公认的本地本专业学术技术骨干(须经本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九)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条件: 按国家、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十)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任职2年以上,取得一定专业技术业绩、工作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一)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三级岗位任职条件: 分别按现行各专业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聘用到专业技术三、五、六、八、九级岗位的~应当经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三、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市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人才成长规律,在本意见明确的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二)各事业单位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结合本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本单位各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根据岗位聘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岗位聘用。 四、本指导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13 — 崇川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健全竞争激励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推动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南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通过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竞争产生人选,并按规定的程序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一种选拔聘用方式。 第三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区组织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适时组织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竞聘上岗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岗位竞聘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竞聘上岗: (一)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首次聘用人员; (二)机构编制调整或机构重组,岗位设置方案重新核准的; (三)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需要确定人选的; (四)其他需要竞聘上岗的。 第七条 竞聘上岗一般在事业单位内部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扩大到同一主管部门所属的其他事业单位。 — 14 — 第八条 下列岗位可不实行竞聘上岗: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岗位。 (二)因所需任职条件特殊不适合竞聘的岗位。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认定不宜公开竞聘的特殊岗位。 第三章 竞聘条件 第九条 竞聘上岗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上年年度岗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管理岗位竞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任职条件: 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条件: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和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岗位责任、工作量、知识技术含量、承担的风险以及准入条件等因素,制定任职的具体标准。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工勤岗位竞聘条件: 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第十三条 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不得参加上一级岗位竞聘;被纪 — 15 — 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暂不参加竞聘上岗。 第四章 方法程序 第十四条 竞聘上岗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方案。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竞聘岗位、竞聘范围、竞聘条件、方法程序、时间安排和工作纪律等内容。竞聘上岗实施方案须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公布方案。通过召开全体人员会议或其它形式,公布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竞聘。 (三)公开报名。竞聘上岗可以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竞聘人数与岗位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2:1。按照竞聘上岗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合格人员名单,应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内部竞聘。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或者专家评议等方法进行。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或应参加测评总人数的80%。推荐票未达到参加测评总人数的50%以上者,不列入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根据竞聘情况,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对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考察对象的人数一般应多于竞聘岗位数。 (六)集体研究。根据考察情况,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 (七)聘前公示。将拟聘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核准备案。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职能分工,报区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备案。 (九)岗位聘用。经核准备案的人员,由事业单位按照聘用制度的有 — 16 — 关规定,与其签订《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并办理聘用合同鉴证、工资、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竞聘上岗过程中,涉及到“双肩挑”人员的,按职能分工,须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第五章 组织领导与纪律监督 第十六条 区组织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竞聘上岗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区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成立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竞聘上岗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由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事、纪检监察、职工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 具体组织实施竞聘上岗工作的单位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并实行公务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竞聘上岗的,一经查实,由区组织人社部门作出宣布无效和责令纠正的处理决定。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印发后,除国家、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外,其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17 — 崇川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验收认定办法 根据《崇川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精神,为规范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验收认定,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认定内容 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岗位竞聘,确定聘用人员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按职能分工,报区组织人社部门验收认定。审核、验收认定的主要内容: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是否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规定程序经过核准; (二)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设置岗位,是否编制规范的岗位说明书; (三)事业单位组织人员岗位竞聘的程序与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岗位聘用系统是否按照要求建立,并将有关信息通过江苏人事业务办理平台报送主管部门和区组织人社部门。 二、验收认定程序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验收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业单位提出申请。事业单位组织岗位竞聘,确定聘用人员后,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 3、《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备案表》(一式四份;填写要求:岗位类别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顺序,岗位层次按由高到低的顺序,岗位类别变动单独填报); 4、《2006年7月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单位人员工资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2006年7月至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前退休人员岗位等级调整备案表》(一式四份)。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按照验收认定内容的要求,对事业单 — 18 — 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单位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按职能分工,报送区组织人社部门。 (三)区组织人社部门验收认定。区组织人社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符合政策规定、规范完成岗位设置、聘用的事业单位予以验收认定,并发给《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验收认定通知》(附件)。 三、验收认定结果使用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验收认定通知》是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兑现工资待遇、办理社保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验收认定通知》和经核准的《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备案表》、《2006年7月至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前退休人员岗位等级调整备案表》等 材料,办理聘用合同鉴证和工资、社保等相关手续。 附件:《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验收认定通知》(式样) — 19 — 附件: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验收认定通知,式样, : 根据《崇川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和《崇川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验收认定办法》精神,你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已通过验收认定。请持本《通知》和经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备案表》、《2006年7月至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前退休人员岗位等级调整备案表》等材料,办理聘用合同鉴证和工资、社保等相关手续。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四份,组织人社、工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各留存一份。) — 20 — 南通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南通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通办发〔2010〕17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实施范围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已经转企改制为企业,以及已批准列入转企改制尚未实施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均不列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但尚未获批准的事业单位,先进行岗位设置,待批准后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其它特殊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可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2、乡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可与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同步进行,也可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完成后进行。 3、各级党校等执行两种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已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类别及其主体岗位 4、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在编制员额范围内设岗,《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员额范围内设岗。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如确因事业发展需要,现有人员超过编制员额的,可按“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设岗。 “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正式的用人关系,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签订了聘用合同;二是有正式的工资关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职工的工资待遇;三是经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认可。 5、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各县(市)区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 — 21 — 之间的结构比例,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研究提出相对合理的总体设置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各县(市)区在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时,应当事先将本地的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经备案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在报送实施办法备案时,应当对本县(市)区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作明确说明。 6、事业单位类别及其主体岗位的确定原则上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复为准。对部分未定类别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职能分工,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核准。 7、对于承担职能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事业单位,其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职能分工,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核准。 三、关于岗位设置 8、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时,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岗位设置应当坚持“按需设岗”,杜绝“因人设岗”。 9、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时,可以在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外设置部分不具领导职责的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市属事业单位不具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等级的设置,不得高于本单位副职的领导职务等级,暂按以下比例控制:处级职员岗位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30%;正、副科级职员岗位数,不得超过本单位科级领导职数的50%,且不得超过本单位管理岗位总数的20%,其中正科级职员岗位数不得超过本单位不具领导职责的科级岗位总数的50%。不具领导职责的职员聘用,必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不具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可根据上述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 10、专业技术岗位各层级最高等级设置,根据单位性质、任务、规格、规模、技术密集程度及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专业技术辅助系列岗位等级的设置应低于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的最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是刚性的,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 — 22 — 11、未颁布本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事业单位,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可参照相近行业的指导意见执行。没有相近行业指导意见可供参考的,市属事业单位按全市总体控制比例执行,各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按所在县(市)区总体控制比例执行。 四、关于岗位聘用管理 12、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在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对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要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的岗位;如果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结构比例超过了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可先超比例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首次岗位聘用时,超过核准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在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之前,原则上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对少数超比例严重的单位,为避免现有人员结构的不合理影响未来人才的成长,可采取“退二进一”办法实施调整,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单位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增加聘用数量。 13、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和突击聘用职务。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进入相应最低等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上一级岗位。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期间,跨岗位类型聘用和破格聘用(任职)等暂停办理,待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即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并完成首次岗位聘用)后,再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14、在教育、科研、卫生等专业性比较强的事业单位,由于其领导岗位及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对一些领导人员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背景,因而产生了身在管理岗位,仍然兼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双肩挑”现象。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在所兼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以内,按照职能分工,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批,要严格控制数量。审批时重点把握以 — 23 — 下三条原则:首先,该管理岗位确实需要专业技术背景,该管理人员具备所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其次,“双肩挑”人员须是过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因工作需要担任内设机构(含)以上领导职务的职员;第三,实际从事部分专业技术工作,且确实完成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 15、公务员一般不得在事业单位兼职,如工作确需兼职的,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16、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对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最低标准,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17、在本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之前已实行聘用制的单位,应处理好新旧聘用合同在有关内容上的衔接问题。原订立的聘用合同,如格式和内容规范,且聘用时间、聘用岗位等合同内容不需调整的,可继续使用;如格式和内容不够规范,或合同内容需作调整的,应变更相关内容。尚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设置后,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18、对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至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到位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人员,可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在核准的岗位设置范围内确定岗位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重新计算退休费,并从本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下月起执行。 — 24 — 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 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R)通[2009]29号, 各市人事局、教育局: 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中等及以下学校实际,现就我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全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室、电教馆、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统称中等及以下学校,下同)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上述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 25 — 二、岗位类别与等级 (一)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中等及以下学校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教育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中等及以下学校的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全国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我省中学教师岗位分为11个等级,最高等级是正高级三级岗位。岗位名称及对应等级为: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三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 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分为11个等级,最高等级是正高级三级岗位。岗位名称及对应等级为: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研究员级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三级岗位、研究员级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三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名称为高级讲师一级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 — 26 — 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我省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分为9个等级,最高等级是副高级五级岗位。各级职务岗位名称及对应等级为: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小学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待国家在小学、幼儿园增设正高级职务等级后,再按规定提高最高岗位等级。 中等及以下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 办法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最高等级要低于教师岗位最高等级。 (三)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中等及以下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 我省中等及以下学校管理岗位一般设置6个职员等级。学校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的五至十级职员。 (四)工勤技能岗位指具有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中等及以下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我省中等及以下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根据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设置,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 27 — 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总量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和正式在编人员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二)岗位类别比例 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学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85,以上,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90,以上,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不低于70,,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30,。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1)根据我省中等及以下学校发展的需要,在充分考虑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层次和性质的学校,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标准。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1-3:20-40:25-40:25-40;初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结构比例为:1-2:15-25:45-55:35-45;小学、幼儿园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结构比例为:2-6:45-60:45-50。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以教师岗位为主体。按照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高级职务结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教师岗位高级职务结构比例。 (2)中等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中,正高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副高级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管理岗位 中等及以下学校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各级岗位职员数量,根据学校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 — 28 — 工作需要确定。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为25,左右,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为适应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设置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部门核准后方可使用。特设岗位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2(各等级教师岗位的基本年限要求 (1)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须受聘四级岗位4年以上; (2)副高级教师五级岗位须受聘六级岗位3年以上,六级岗位须受聘七级岗位3年以上; (3)中级教师八级岗位须受聘九级岗位2年以上,九级岗位须受聘十级岗位2年以上; (4)初级教师十一级岗位须受聘十二级岗位2年以上。 — 29 — 3(教师正高级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副高级五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省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人的有关条件、规定执行。其他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1(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年限要求: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六级及以下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各级管理岗位聘用条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制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基本任职条件 校(园)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聘任。受聘校(园)长岗位的人员应符合规定的管理岗位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同志,作风民主;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五、岗位设置程序与管理 (一)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 — 30 — 审核。 (二)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校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各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和人员队伍现状,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制等事项。岗位设置方案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 2(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岗位设置方案。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所属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并报同级人事部门核准。 3(人事部门核准岗位设置方案。人事部门核准教育主管部门上报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各类岗位最高等级。 4(学校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学校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聘用结果报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三)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和兑现岗位工资的依据。 (四)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核准。 六、岗位聘用与管理 (一)学校要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各学校要制定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二)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首次岗位聘用时,正高级教师原则上聘用四级岗位。待岗位管理制度正常入轨运行后,再根据相应的程序和条件聘用三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聘用人选,由各市推荐,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学校聘用。副高级教师五级岗位人选,由学校组织评审,拟聘人选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学校聘用。教师四、七、十、十 — 31 — 二级岗位仍按照现行的教师职务评审办法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学校聘用。其他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由学校根据条件直接聘任,聘任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各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 (四)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五)各学校应按照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用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各类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要坚决制止在有合格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办理相应人事关系,兑现工资待遇。 (六)市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学校岗位设置的指导标准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依法加强对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七、组织实施 (一)各地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工协作,认真组织好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设置工作。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各类学校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聘用管理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安排,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 — 32 — 新睛况、新问题,确保学校的人力资源供给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岗位设置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全省中等及以下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人事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学校岗位设置工作,负责学校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岗位设置和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学校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对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 33 — 关于转发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 <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社,R,通[2009]21号 苏农人[2009]13号, 各市人事局,农工办,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水产)局: 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实施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需要,是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迫切要求,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重要举指。在农业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到农业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现将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全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切实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日 — 34 — 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农业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农 业 部 二??七年七月九日 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乡镇企业、饲料、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举办,或者利用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 — 35 — 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农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农业教育、科研、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 6(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农业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农业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农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农业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0(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1(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管理岗位为主。其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 — 36 — 岗位总量的10,。 (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的规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农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3)主要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等活动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其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 三、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3(农业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岗位。 14(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6(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7(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 — 37 — 发展水平,以及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要求,按照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农业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农业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对农业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适当提高。 农业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 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县级及以下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的规定研究制定。 18(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农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9(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0(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1(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一至五级岗位。 22(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 38 — 23(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四)特设岗位设置 24(特设岗位是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特点和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农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工作任务完成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5(农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6(农业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一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二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农艺师二级岗位、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助理农艺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7(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28(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9(农业事业单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 39 — 五、岗位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30(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2(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4(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5(农业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人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人控制的要求。 3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 — 40 — 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7(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8(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9(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0(农业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1(农业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农业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事厅(局)核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3(地(市、州)人民政府直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 — 41 — 州)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4(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直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5(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农业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6(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7(农业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8(农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农业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9(县级及以下人员少、机构分散,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基层农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 42 — 50(根据农业行业人才的特点,对农业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需要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予破格聘用。 51(农业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52(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农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加强岗位管理。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农业事业单位,可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相应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 53(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4(农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5(农业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6(岗位设置管理是农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农业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根据事业的发展需 — 43 — 要,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57(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农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 58(各地区、各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农业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9(本指导意见由人事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 44 — 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R)通[2009]17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省各有关厅局,各省直属卫生事业单位: 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及聘用制度,确保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部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卫生 — 45 — 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见附表1)。其中医疗机构卫生技术岗位又分为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医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经批准可设置培训流动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能力要求或岗位准入条件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卫生事业与提高专业服务水平的需要。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8、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卫生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 9、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专业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0、培训流动岗位,是为承担国家和省级住院(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培训流动基地项目的单位专设,仅用于接收经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招收进入基地培训的人员。 — 46 —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全省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四到十级共7个等级,最高等级为四级职员岗位。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的职员数量,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卫生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到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级岗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见附表2。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岗位总量及岗位结构比例 17、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由人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类管理。对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以及根据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下发的《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核编的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按核定编制及岗位结构比例设岗;对经费来源为差额拨款的医疗机构,可结合卫生事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事业发展和队伍建设等因素,按实际开放床位、病床使用率和门诊病人数等综合测算,确定岗位总量(见附表3)。 — 47 — 18、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专业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分别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专业岗位,除由二级医疗机构转型的外,原则上只设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乡镇卫生院以设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中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不低于卫生专业总岗位的70%;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以医院和仍兼挂医院名称对外服务的机构,不设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培训流动岗位,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招收进人流动基地培训的人数核定,不计人单位岗位总数和结构比例,培训结束后及时核销。 ,一,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19、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0、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各等级职员数量的设置,不得突破编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 ,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21、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高、中级岗位结构控制比例不得超过本指导意见提出的控制标准(见附表4)。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该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的高级岗位比例,按管理权限报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22、高级岗位中,正副高比例原则上控制在4:6。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高、中、初级岗位内部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内部结构比例标准。一级岗位不占单位高级岗位总额,符合省规定的二级岗位设置条件的,要按程序审批。 ,三,工勤岗位结构比例 23、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4、工勤技能岗位中,一、二、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以内,其中一、二级岗位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以内。一、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 — 48 — 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5、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职员岗位)其他基本条件 26、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其他基本条件 27、专业技术岗位其他基本条件,按照现行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见习期满或执行初期工资结束时,仍未取得相应的执业或技术资格的人员,只能继续从事见习(初期)岗位工作,不能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 对连续两次未能取得相应执业或技术资格,不能正式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深化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人通[2001]66号)文件精神,及时终止(解除)聘用合同。 28、卫生事业单位中实行职业资格准人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心电、脑电、超声、内窥镜及功能检查等临床诊断岗位,以及高压氧、 — 49 — 放射介入等治疗岗位,均需聘用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其他辅助技术或从事辅助技术岗位的护理人员聘用,限定在中级岗位及其以下。 在管理岗位上兼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占所聘科室专业技术岗位,但应占单位专业技术总岗位及比例,并不得突破管理岗位设岗控制比例。 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临床(不含中医、诊断)岗位人员、乡镇卫生院取得的全科医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均应注册全科医师岗位,对未进行相应岗位注册的执业人员,不能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29、各地、各单位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各岗位对任务、责任、风险、重要性、工作量、影响力的要求,以及对专业知识、学历程度、业务水平、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能力和指导下级专业人员能力的要求,制定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的具体条件和聘用年限。 ,四,工勤技能岗位其他基本条件 30、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工人等级岗位的考评。 31、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3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3、卫生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卫生事业单位在对单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梳理的基础上,科学地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卫生事业单位将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职能分工和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设区的市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卫生事业单位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征询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广泛听取职工 — 50 — 意见,经单位或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讨论,由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卫生事业单位按照通过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34、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卫生事业单位因编制增减或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核准。卫生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申报核准。 七、岗位聘用 35、卫生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36、卫生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 应按规定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考试未考试、及未通过考试经当地卫生人事部门降分或评审取得资格的人员,不得聘任相应的岗位等级、核定和兑现岗位绩效工资。 37、按照卫生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绩效优异、贡献突出、业内公认且符合破格聘用条件的特殊人才,经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价认定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8、尚未实行聘用制度事业单位,应抓紧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岗位,并变更合同中相应的内容。 39、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51 — 根据“分类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和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任职务。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41、卫生事业单位中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按其相应行业的岗位管理要求执行。 八、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审批程序按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执行。 九、卫生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43、卫生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属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原则上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具体条件由省卫生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订。设区的市、县(市、区)属卫生事业单位中确需设置二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卫生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拟聘卫生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经各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属单位推荐,报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聘用。 十、组织实施 44、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人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卫生事业单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 52 — 45、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卫生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46、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对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违反本指导意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未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卫生事业单位,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相关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7、本指导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 苏 省 卫 生 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53 — — 54 — — 55 — — 56 — — 57 — 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人通[2009]196号, 各市人事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化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 苏 省 人 事 厅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业单位岗位 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汊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际,现就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 58 — 一、实施范围和原则 (一)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二)岗位设置要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做到规范有序,动态管理。 (三)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单位的岗位总量,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及单位职能的调整适时调整。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设备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根据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从事食品药品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2、从事食品药品监管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管理岗位为主。管理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3、以技能操作、后勤服务保障为主要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 4、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所属学校的岗位结构比例按照教育行业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 59 — l、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2、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的等级和职数根据编制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确定,普通管理岗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管理层级,一般不超过2个;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事业单位,只设一个领导层级。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l、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级。现行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五至七级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八至十级岗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原则上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 3、省属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含正、副高)、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一般按3:4:3控制;设区的市属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含正、副高)、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一般按2:4:4控制;县(市、区)属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含正、副高)、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一般按l:3:6控制。 4、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比例:正高级二、三、四级比例为1:3:6;副高五、六、七级比例为2:4:4;中级八、九、十级比例为3:4:3;初级十一、十二级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五级。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数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均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工一至三级岗位(高级工以上)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 60 —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只在单位主体工种中设置。单位非主体工种原则上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并严格限制设置二级岗位。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省和设区的市属食品药品检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和二级以上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县属食品药品检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和二级以上工勤技能岗位指标可由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统筹掌握。 (五)食品药品监管特设岗位设置 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和阶段性工作要求,需要聘用高层次特殊人才,可以经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的限制。阶段性工作结束后,按管理权限核销。 四、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要求确定。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 61 —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岗位责任、工作量、知识技术含量、承担风险等因素,制定任职的具体标准。实行职业资格准人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符合准人控制的要求。 2、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其中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还要符合省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任职条件,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准备案后聘用;四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l、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获得有关荣誉称号或参加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技能竞赛获奖而取得本工种较高等级证书的,在核定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以确定为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程序、权限及实施 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在对单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梳理、分解的基础上,按照本意见的基本要求,科学地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各岗位类别、名称、等级。 (二)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单位将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事部门核准。 (三)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 (四)广泛听取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单位设立的工作小组或聘任工作专业委员会讨论、单位领导 — 62 — 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编制变动或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核准。单位合并、分设的,应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申报核准。 六、岗位聘用 (一)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按照本指导意见首次设置岗位和岗位聘用时,应按现有人员结构比例严格控制。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定的结构比例的,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考虑到人员年龄层次结构的合理性,过渡期间可实行减二增一的办法。尚未达到核定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队伍状况逐年到位。 (二)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的程序,择优选聘人员,一人一岗。 对贡献突出或岗位急需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报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同时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各项待遇。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后,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批。 (三)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聘用情况进行验收认定。验收合格的,申报、审批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资格的人员,聘用到相应的岗位,才能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应同时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 — 63 — 今后出现空缺岗位的,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 对专业知识有特殊要求且工作周期较短的项目,可用项目聘用代替岗位聘用。 在聘用过程中出现高一级岗位富余,而低一级岗位不足的情况时,富余的高一级岗位可以和低一级岗位合并使用。 对由专业技术四级聘用三级、六级聘用五级、七级聘用六级的,应当经过聘用委员会进行能力和水平的评价认定。未设立聘用委员会的,由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四)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本指导意见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全面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已经实行人员聘用的单位,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和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人员确定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中的相应内容。 七、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人事部门、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要在人事部门指导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组织得力人员,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提高岗位等级、突破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慎重对待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 64 — 关于转发人事部、文化部 《关于印发<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通[2009]114号, 各市人事局、文化局、省级各部门: 现将人事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19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文化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文化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文化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文 化 部 二??七年二月二日 — 65 — 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文化行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文化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文化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文化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国家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院)、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国家兴办的实行事业体制的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教育、艺术创作研究等专业艺术机构,以及其他文化事业单位。 2、文化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人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文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文化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文化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 66 — 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文化艺术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文化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文化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文化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9、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文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0、文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文化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 图书馆、博物馆(院)、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从事舞蹈、杂技、管乐演奏等艺术表演团体,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适当降低。 艺术教育、艺术创作研究等专业艺术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文化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文化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文化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文 — 67 — 化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文化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13、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文化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文化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文化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5、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水平,以及文化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中初结构比例现状,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国家级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以及文化艺术创作单位,国家水准的艺术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高中初的结构比例可适当高于基层文化事业单位。 文化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 68 — 基层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17、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文化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文化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1、文化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2、文化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3、文化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文化艺术单位特点和文化艺术发展规律,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文化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文化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4、文化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5、图书馆、博物馆(院)、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 — 69 — 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事业单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馆员一级岗位、研究馆员二级岗位、研究馆员三级岗位、研究馆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研究馆员一级岗位、副研究馆员二级岗位、副研究馆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馆员一级岗位、馆员二级岗位、馆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馆员一级岗位、助理馆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管理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6、各类文化艺术表演团体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演员(编剧、导演、作曲、指挥、演奏员、舞美设计、美术师等,下同)一级岗位、一级演员二级岗位、一级演员三级岗位、一级演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演员一级岗位、二级演员二级岗位、二级演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三级演员一级岗位、三级演员二级岗位、三级演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四级演员一级岗位、四级演员二级岗位、四级演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舞台技术人员岗位最高等级设置为五级专业技术岗位。舞台技术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主任舞台技师一级岗位、主任舞台技师二级岗位、主任舞台技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舞台技师一级岗位、舞台技师二级岗位、舞台技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舞台技术员一级岗位、舞台技术员二级岗位、舞台技术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7、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28、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9、文化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 — 70 — 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30、文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文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木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文化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34、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5、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文化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6、文化行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人控制的要求。 3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文化事业单位在国家 — 71 — 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8、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9、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40、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1、文化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2、国务院直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其中,文化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文化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 72 —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4、地(市)政府直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5、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6、文化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2、43、44、45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文化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8、文化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9、文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文化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 73 — 50、基层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1、根据文化艺术人才的特点,对文化事业单位中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2、文化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对于在校期间已在大型国内外艺术比赛中获奖或在舞台演出中担任主演以上角色的艺术院校毕业生中的优秀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53、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文化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关于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文化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5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文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5、文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6、文化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 — 74 — 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文化事业发展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7、岗位设置管理是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文化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文化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尊重文化艺术发展规律和管理特点,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58、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文化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文化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 59、各地区、各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文化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0、本指导意见由人事部、文化部负责解释。 — 75 — 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R)通[2009]9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根据《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江苏省民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 苏 省 民 政 厅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江苏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江苏省民政事业单位的实际,现对做好我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承担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民政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民政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1)优抚安置单位:优抚医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医院和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休所、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服务管理站)、军供站(军 — 76 — 用饮食供应站、军用饮水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等。 (2)社会福利单位: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福利医院)、城镇老年服务机构、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以及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残障康复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尚未转制为企业的假肢装配服务中心等。 (3)社会事务管理单位:收养登记机构、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婚姻登 。 记机构等 (4)慈善和社会救助单位:各级减灾机构、救助管理站、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艾滋致孤儿童救助安置指导中心、慈善机构、捐赠接收机构、救灾储备仓库、安置农场等。 (5)社区服务单位:社区服务中心、婚姻家庭服务机构等。 (6)其他民政事业单位。 2(民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民政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民政类社团、基金会,可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民政事业单位和民政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民政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民政部门主管的新闻报刊、信息档案、科学研究、教育培训、后勤服务等事业单位,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二、岗位设置原则 6(事业单位应在定功能、定规格、定编制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1)规范有序。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员额范围内,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2)科学合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 — 77 — (3)精简效能。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社会功能定位和公益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竞争能力、降低运行成本等因素设置岗位。 (4)动态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适时对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说明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岗位设置适应社会公共服务需要。 三、岗位类别设置 7(民政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8(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民政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9(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民政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民政服务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10(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民政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11(民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并确定其相应的主体岗位。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管理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12(民政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对于承担职能较多、性质较为复杂的民政事业单位,其三类岗位之间 — 78 — 的结构比例,可以视具体情况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核定。 13(民政事业单位类别及其主体岗位的确定原则上以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时的意见为准。未定类别及主体岗位的,由民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14(民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不同的岗位等级: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类别的岗位等级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5(民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编制部门或上级机关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指导意见设置。 普通管理岗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16(民政事业单位原按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管理的管理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17(民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职员数量,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确定。 18(按相当处级管理的民政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2个;按相当科级及科级以下管理的民政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管理层级不得超过2个。规模小、人数少的事业单位,一般只设一个领导岗位层级。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9(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其中一级为特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 — 79 — 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0(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按照民政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21(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1)正高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2)副高级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4)初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2(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由主管部门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23(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民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6(民政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7(民政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左右。 28(民政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29(鼓励民政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的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的覆盖面。凡是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 80 — ,四,特设岗位设置 30(特设岗位是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特点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律,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民政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民政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31(特设岗位的设置,由民政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民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特设岗位的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原核准部门予以核销。 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暂不批设特设岗位。 五、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32(民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工作岗位中,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待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规定。 3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 34(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35(民政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6(民政事业单位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 — 81 — 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7(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8(民政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员的具体任职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9(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40(民政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41(民政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责任、工作量、承担的风险以及准入条件等因素,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具体条件。 42(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43(民政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 — 82 — 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七、岗位设置的审核 44(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5(民政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民政事业单位在对单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梳理的基础上,科学地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民政事业单位将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职能分工和人事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民政事业单位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征询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广泛听取意见,经单位或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讨论,由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民政事业单位按照通过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46(省属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省民政厅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47(地(市)级民政部门直属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地(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8(县(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直属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设区的市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9(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未经相应核准权限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突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核准权限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民政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 83 —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50(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民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八、岗位聘用 51(民政事业单位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52(民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民政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 53(基层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民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4(根据民政领域人才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对民政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5(民政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56(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民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的政策规定及要求,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民政事业单位,可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相应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 57(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民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 84 — 各地区、各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8(民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9(民政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九、组织实施 60(岗位设置管理是民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民政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民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根据事业的发展需要,切实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61(各级民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民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民政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我省《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精神。 62(各地区、各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民政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3(本指导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 85 — 关于印发《关于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特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主要为机关提供业务、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如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培训中心 — 86 — 等单位,其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机关直属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4(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5(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6(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事业和提高服务水平的需要。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9(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服务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服务和支持职责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 87 — (4)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以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全国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一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2(根据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营理权限设置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5(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单位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机关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服务性 — 88 —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适当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地(市)以下政府所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结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低于上述结构比例的原则研究确定,实行宏观调控。 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 :5。 构比例为5 16(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7(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1(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2(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 89 — 23(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 24(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5(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6(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7(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 — 90 — 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9(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0(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中实行职业资格准人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1(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地区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2(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33(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34(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5(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 91 —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36(国务院各部门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8(地(市)政府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部门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9(县(市、区)政府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政府部门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0(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1(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六、岗位聘用 42(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3(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 — 92 — 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4(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5(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的相应内容。 46(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7(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48(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 93 — 七、组织实施 49(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人事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做好岗位设置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50(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实施岗位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控制,不得擅自提高等级、突破比例。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组织实施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困难,及时研究,认真总结,制定符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措施。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政策解释,缓解各种矛盾,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51(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2(本指导意见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 94 — 人员聘用制度 — 95 — — 96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 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1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 97 —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与其受聘人员(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施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第二章 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 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或群众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设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聘用制的实施方案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招聘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并根据 — 98 — 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取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十条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以及纠纷解 — 99 — 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和项目合同。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对岗位需要或职业要求期限相对较长的,可签订4年以上的中期合同;签订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残疾人员; (四)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 残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五条 对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此类人员如在单位内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任,应当比照有关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七条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 — 100 —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原固定制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九条 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聘用合同。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原职工拒签的,单位应当给予其3至6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第四章 聘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工作实际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等次的确定,由聘用工作组织在征询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重新上岗或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调整岗位后,双方应对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变更。 — 101 —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 (五)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聘 — 102 — 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处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二)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其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原聘用单位和解聘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原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解聘人员的人事档案;解聘人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 103 — 第六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当事人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引进费和培训费的实际支出。培训费可按培训后每服务1年递减20,执行,引进费可根据实际约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因考核不合格而被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受聘人员不能安置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被解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试用期内被解聘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被解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 — 104 — 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七章 聘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人事部门应当指导聘用单位建立健全与人员聘用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聘用合同文本,规范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 第四十三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一经生效,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 《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文本,由省人事部门制定统一样式。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如有一方要求进行聘用合同鉴证的,可在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人事部门应当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对聘用合同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人事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被聘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岗位协议书、专项协议书、变更合同书等,可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105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苏人发[1998]73号)终止执行。 — 106 — 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贯彻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掌握口径》的通知 ,通人发[2006]35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南通市事业单位贯彻(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掌握口径》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南 通 市 人 事 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南通市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掌握口径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号),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参照省人事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苏人通[2006]150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掌握口径: 一、《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的单位。经批准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 107 — 二、《暂行办法》中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并办理进编手续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应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领导人员)的任免和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其聘用合同可与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签订。 三、《暂行办法》第九条中“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是指事业单位应结合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加强单位的用人管理,及时清退单位f临时用工人员。事业单位确因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而又未能及时增加编制使用编外人员的,要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择优选聘,其编外人员可以参照《暂行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事业单位编外用人实行人事代理。 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不适用《暂行办法》的政策规定。单位可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与之建立劳动或劳务用工关系。 四、聘用工作组织是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暂行办法》第六条中“不具备设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单位”,是指单位规模较小,没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方案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五、《暂行办法》第九条中“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指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或只对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六、《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聘用合同中的试用期制度与毕业生就业中的见习期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签订聘用合同应当按规定约定试用期,但不应涉及见习期。考虑到试用期与见习期的衔接,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订立聘用合同时,可以将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职工在同一个单位工作,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七、《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的掌握: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其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该受聘人员的“本单 — 108 — 位连续工作”年限;推行人员聘用制后进入单位的其他各类人员,其“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从该受聘人员进入本单位之日起计算,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单位出资引进”,是指单位为招聘人才,经受聘人员同意,向有关单位支付了应当由受聘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单位向受聘人员额外付给有关费用或照顾其利益的行为。单位因招聘人员而发生的工作费用,不属于“出资”范围。 九、《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因国家政策的调整,导致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 十、《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事业单位所在地有权部门统计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 十一、为做好已经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全面推进聘用制工作的政策衔接,2006年2月1日前已签聘用合同的职工可以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继续执行,合同条款中明确按政策规定执行的,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也可由双方协商按《暂行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原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按《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由个人申请改签聘用合同。2006年2月1日前所签订的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应办理补签手续。 十二、聘用双方应当签订必备条款齐全的聘用合同。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聘用合同成立。 生效的聘用合同、协议之间出现条款内容冲突、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以订立时间在后的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三、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不因其部分或全部人事管理业务委托给人才服务机构代理而改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四、事业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不属于聘用合 — 109 — 同变更的内容,不影响聘用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五、事业单位未按规定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但受聘人员按照单位要求履行了岗位职责工作义务的,视为事实聘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暂行办法》调整。受聘人员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聘用关系,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须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 聘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合同,受聘人员仍在原聘用岗位继续工作的,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的约定(聘期约定除外)。受聘人员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聘用关系,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须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 十六、聘用合同期限内双方又订立了服务期协议,且服务期长于合同期限的,双方应及时办理聘用合同的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导致出现服务期长于聘用合同期限的情形时,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受聘人员的违约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受聘人员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合同。续订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原聘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的,视为单位违约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后,聘用合同终止;个人不能很好地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条款,应由个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聘用合同终止。 十七、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约定数额一般不超过受聘人员在履行聘用合同年限内可预见取得的货币工资收入总数;聘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不支付违约金。 聘用合同中没约定违约金、但双方当事人订立服务期协议并就服务期约定违约金的,其数额一般不得超过单位因出资引进和培训而发生的实际支出。支出发生后受聘人员每服务一年,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则相应递减。国家和省对递减比例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受聘人员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与事业单位订立了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后,出现《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单位可以即时解除与该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合同;出现《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中(一)、(三)款单位可以预告解除合同的 — 110 — 情形时,单位应当通过待聘、待岗等方式妥善安置。 十九、因患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而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的,缓签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由单位按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职工病假待遇的规定发放工资福利。 二十、聘用关系解除(终止)后,个人应当按照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工作移交、财物归还等各种手续;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转移人事档案、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及其他相关手续。任何一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一、为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平稳推进,对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的在编在职人员,应当由单位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妥善安置和分流。 新老人员的确定标准: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以2006年2月1日《暂行办法》施行之日为界,即,2006年2月1日前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为“老人员”;2006年2月1日以后新进人事业单位的人员为“新人员”。如单位已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则以该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在编在职人员为“老人员”,之后进入该单位人员,则为“新人员”。 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后,“老人员”如因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原因落聘,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实行转岗培训、自谋职业、内部待聘(待岗)、内部退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转岗培训、自谋职业和待聘(待岗)、内部退养人员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待遇等,由用人单位制定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十二、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以及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聘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聘用合同分为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聘用合同的一方可以就聘用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请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有关合同并就其是否有效作出确认。 聘用合同被确认全部无效的,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可以协商订立新的聘用合同,也可以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双方应当协商取消或变更无效条款,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 111 — 聘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对受聘人员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报酬。 二十三、聘用合同签订后,聘用合同鉴证采取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的,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由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承担。 二十四、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后,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应当按《暂行办法》中有关辞聘解聘、终止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辞职、辞退制度以及与辞职制度相关连的自动离职制度,也不得使用除名、停薪留职等不规范的人事处理形式。 单位在推行人员聘用制过程中对没有订立聘用合同的职工仍可适用辞职、辞退制度以及与辞职制度相关连的自动离职制度。 二十五、推行人员聘用制后,原与身份管理相应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考试、审批、备案一律废止。今后,凡是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列入干部统计。 二十六、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事业单位应当把聘用合同作为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对聘用合同到期需要续签合同的,应当重新签订新的聘用合同书,也可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对原合同进行续延;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单位按《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单方面调整职工岗位的,应当由单位向职工下达《岗位调整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聘用合同部分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单位需要按规定解除聘用关系的,单位应向职工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说明理由;聘用合同到期终止聘用关系的,单位应向职工出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二十七、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以后,事业单位法人与职工自然人之间在法律、法规面前是平等主体关系。单位作为社会事业活动的组织者同时对职工具有管理权,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单位有权在法律、法规、人事管理政策规范的框架内制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但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告知全体职工。 二十八、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统一按照江苏省人事厅印制的聘用合 — 112 — 同示范文本制定。聘用合同的签订一式三份,单位保留一份,个人档案留存一份,个人保留一份。要健全和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台帐,及时将聘用人员名册和岗位变动信息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组织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十九、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掌握口径。 — 113 — — 114 — 操 作 手 册 — 115 — — 116 — 南通市崇川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流程图 — 117 — — 118 — — 119 — XX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参考样式, 为深化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机构编制情况:主要职责和任务,单位规格、经费形式,编制数XX。内设机构X个,名称分别是:XXX、XXX……。 现有人员情况:实有人数X人,其中:管理人员X人(单位领导正职X人、副职X人;内设机构领导正职X人、副职X人;其他管理人员X人);专业技术人员总数X人(正高级X人,聘任X人;副高级X人,聘任X人;中级X人,聘任X人;初级X人,聘任X人);工勤技能人员X人(高级技师X人,技师X人,高级工X人,中级工X人,初级工X人,普通工X人)。 二、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XX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拟设置岗位情况 本单位拟设置岗位总量XX个,其中:管理岗位X个,专业技术岗位X个,工勤技能岗位X个。主体岗位是XX岗位,占岗位总量的XX%。专业技术主系列是XX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是X,占专业技术 — 120 — 岗位设置总量的XX%,辅系列岗位为XX系列,XX系列……,辅系列岗位最高等级为X级。 ,一,管理岗位的名称、等级、数量 总数X个,占单位岗位总量的X,。其中:七级X个,八级X个,九级X个,十级X个。 1(单位领导岗位X个。其中:X级职员X个,名称分别是XXX、……;Y级职员Y个,名称分别是YYY、…… 2(内设机构领导岗位X个。其中:X级职员X个,名称分别是XXX、……;Y级职员Y个,名称分别是YYY、…… 3(其他管理岗位X个。其中:X级职员X个,Y级职员Y个,……。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X%。 (1)正高级岗位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X,。其中:三级岗位X个,四级岗位X个。 (2)副高级岗位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X%。其中:五级岗位X个,六级岗位X个,七级岗位X个。 2(中级岗位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X%。其中:八级岗位X个,九级岗位X个,十级岗位X个。 3(初级岗位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X%。其中:十一级岗位X个,十二级岗位X个,十三级岗位X个。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X个,占单位岗位总量的X%。其中:技术工一级X个,技术工二级X个,技术工三级X个,技术工四级X个,技术工五级X个,普通工岗位X个。 四、实施方法步骤及组织领导 (一)岗位设置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二)开展政策文件的学习、宣传、广泛听取意见的情况; (三)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岗位设置具体实施方法步骤。制定实施意见,征求职工意见,竞争上岗,岗位聘用等。 — 121 — 南通市崇川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 和岗位聘用验收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为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现就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和岗位聘用备案需向区组织人社部门提供的材料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办理岗位设置方案核准需提供的材料 1、岗位设置方案的请示(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并附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表》(一式三份);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一式三份,同时通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4、有关附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机构编制批复文件、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参加套改人员名册、2006年工改后进入本单位人员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二、办理岗位聘用验收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 3、《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备案表》(一式四份;填写要求:岗位类别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顺序,岗位层次按由高到低的顺序,岗位类别变动单独填报); 4、《2006年7月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单位人员工资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2006年7月至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前退休人员岗位等级调整备案表》(一式四份)。 — 122 — — 123 — 南通市崇川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表 — 124 — XX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参考样式,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XX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及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XX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坚持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设置岗位情况 本单位设置岗位总量XX个,其中:管理岗位X个,专业技术岗位X个,工勤技能岗位X个。主体岗位是XX岗位,占岗位总量的XX%。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是XX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是X,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XX%,辅系列岗位为XX系列,XX系列……,辅系列岗位最高等级为X级。 ,一, 管理岗位的名称、等级、数量 总数X个,占单位岗位总量的X%。其中:七级X个,八级X个,九级X个,十级X个。 1(单位领导岗位X个。其中:X级职员X个,名称分别是XXX、……;Y级职员Y个,名称分别是YYY、…… 2(内设机构领导岗位X个。其中:X级职员X个,名称分别是XXX、……;Y级职员Y个,名称分别是YYY、…… 3(其他管理岗位X个。其中:X级职员X个,Y级职员Y个,……。 — 125 —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X%。 (1)正高级岗位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X%。其中:三级岗位X个,四级岗位X个。 (2)副高级岗位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X%。其中:五级岗位X个,六级岗位X个,七级岗位X个。 2(中级岗位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X%。其中:八级岗位X个,九级岗位X个,十级岗位X个。 3(初级岗位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X%。其中:十一级岗位X个,十二级岗位X个,十三级岗位X个。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X个,占单位岗位总量的X%。其中:技术工一级X个,技术工二级X个,技术工三级X个,技术工四级X个,技术工五级X个,普通工岗位X个。 四、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按《崇川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一)管理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 (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 (三)工勤技能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 五、岗位聘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123号)和《崇川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崇人社[201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形式予以聘用。 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 — 126 — 六、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为保证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 组成如下: 组 长:姓名,职务 副组长:姓名,职务 成 员:姓名,职务 …… ,二,工作职责 七、实施步骤 本单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总体安排是:XXXX年XX月完成 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具体分以下X个步骤实施: (一)XX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 (二)XX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 (三)XX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 本方案解释权归××单位。 — 127 — — 128 — — 129 — — 130 — 南通市崇川区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岗位聘用审批表 — 131 — — 132 — — 133 — — 134 — — 135 — — 136 — — 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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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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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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