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修订]业委会成立流程

[修订]业委会成立流程

举报
开通vip

[修订]业委会成立流程[修订]业委会成立流程 1、成立的前期工作,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该物业管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后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派代表列席。筹备组成员情况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一周。 2、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并将拟定的文稿公示一周,广泛征求业...

[修订]业委会成立流程
[修订]业委会成立流程 1、成立的前期工作,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该物业管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后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派代表列席。筹备组成员情况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一周。 2、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并将拟定的文稿公示一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3、筹备组负责审核业主资格,并将业主资格确认结果通告全体业主。 4、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筹备组商议的方式产生。筹备组确认其资格后公示一周,广泛听取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5、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在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提前15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6、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7、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名单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周,并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自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8、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盖有主管部门印章的《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及《刻章证明》。 9、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及《刻章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章手续。 最后,谈一下提交给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材料: 1、物业区域基本情况(四界、门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入住率、产权调查表)。 2、业主或物业公司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成立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请示。 3、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告。 4、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成立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认可。 5、第一届业主筹备组人员情况介绍(公示内容的照片),筹备组会议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 6、物业区域内业主清册及汇总表。 7、业主联络员的产生情况(选票样本、选举结果、公示内容的照片)。 8、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公示内容的照片),基本情况介绍。 9、会议议程,选举办法及其公示内容的照片。 10、第一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11、筹备组工作报告。 12、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情况。(选票样本、选举结果、公示内容的照片) 13、业主大会业主公约、议事规则(公示内容的照片)。 14、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分工名单(公示内容的照片)。 15、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表。 16、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第三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九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2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 工作职责 党支部工作制度和职责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职责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财务部工作职责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相关文件资料应当包含: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二)业主名册;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 (五)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至(五)项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人数或者专有部分面积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筹备组的必要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节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建筑面积和人数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行使。 (一)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停车位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房屋销(预)售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确定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停车位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建设单位“专有部分的面积”为未销售的物业建筑面积,不包括属业主共有的物业和不能单独办理产权登记的其他物业,“投票权数总面积”为所有业主享有“专有部分的面积”的总和。 (二)“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套数)确定,一个产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房屋销(预)售合同数确定,一份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对其在物业管理中投票权的行使予以约束。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依法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 (六)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并在小区内公示告诫内容; (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二十九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三)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使用; (四)业主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五)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其示范文本由市国土房产局拟订。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一)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前款所列事项,并将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人数为奇数的若干名委员(不超过9人)组成,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为3年;委员的条件、人数、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定期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第三十九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专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 (一)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 (二)全体业主共同交纳; (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书面公告其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本文档为【[修订]业委会成立流程】,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841159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3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其他高等教育
上传时间:2017-10-16
浏览量: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