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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部稽查资料 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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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部稽查资料 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检查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内部稽查资料 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检查方法 本章主要介绍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个人所得税特殊业务的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各 税目的区分和特殊业务的检查。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可区分为居民纳税义 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 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 条)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纳税人因户籍、...

国家税务总局内部稽查资料 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检查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内部稽查资料 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检查方法 本章主要介绍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个人所得税特殊业务的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各 税目的区分和特殊业务的检查。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可区分为居民纳税义 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 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 条)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纳税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 境内习惯性居住。(《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3)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 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视为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三条) (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 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 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 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 1 条例》第六条)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2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 条)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 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 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3)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详见表8-1。 表8-1 1、 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的应 90天内 缴个人所得税,境外支付的则免交。 183天内(有税收协定) 2、 境外工作期间的所得,无论境内还是境外支付 均免。 1、 境内工作期的所得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的应缴 90天-1年 个人所得税,境外支付的也应缴个人所得税。 183天-1年(有税收协定) 2、 境外工作期间的所得,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支 付均免。 1、 境内工作的所得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的应缴个 人所得税,境外支付的也应缴个人所得税。 1-5年 2、 境外工作期间的所得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的部 分应缴个人所得税,境外雇主支付的免缴。 担任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员无时间划分规定 2 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划分不清。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义务划分不清。 3.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未办理纳税申报。 1. 对在中国境内任职的外籍人员,检查其与任职单位签署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薪酬发 放资料,对照个人护照记录,到进出境机关核实了解进出境时间,并根据相关税 收协定的规定,判断其属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 2. 检查居民纳税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所得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时,需要通过 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进行情报交换,调查其在境外取得所得的情况,核对其境内、 外取得所得的申报资料,从中发现疑点,并将相关疑点呈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由其负责查询个人所得税境外缴纳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居民纳税人按非居民纳税 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3.检查企业“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财务费用”等账户,通过相关 部门查询纳税人买卖股票、证券、基金及福利彩票等所得,特别是对于在两处以 上兼职取得收入的个人要采取函证、协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检查确认个人在一 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汇总是否达到12万元以上,是否按规定进行申报。 美籍个人张某,韩籍个人刘某,同时于2006年7月31日至2007年12月1 日来华讲学,实际居住16个月。在华讲学期间,每月可获中方支付的工资、薪 金收入7万元,同时美籍人员在本国还有固定收入每月折合人民币1l万元,韩 籍人员在本国还有固定收入每月折合人民币10万元。经检查发现,该二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天数超过365日,但该二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未 满365日。 3 根据我国与美国的税收协定有关停留期间的规定是以公历年计算的。由此可 确认美籍个人张某为非居民纳税人,应仅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申报缴纳个 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与韩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有关停留期间的规定是以任何连续12个月计算的,该韩籍个人居住天数已超过365日,由此可确认韩籍个人刘某为居民 纳税人,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 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 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如下:扣税时,借记“应付职工薪 酬”、“应付股息”、“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科目。解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 1.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税款。 2.代扣的税款未按规定期限解缴入库。 1.检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明细账,审查 4 职工薪酬发放单,核实职工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对达到征税标准的,扣缴义务 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税款义务。 2.检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等明细帐,核查企业是 否有支付给临时外聘的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费、鉴定费,是否有列支的邀请教授、 专家的授课培训费、评审费等,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税款义务。 3.检查“利润分配——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等账户,核实对支付给个人 的股息、红利、利息是否全额计算扣缴税款。在对金融机构检查时,检查支付给 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是否及时解缴代扣税 款。 4.检查直接在各成本、费用账户中列支或通过其他渠道间接支付给员工的各 种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薪酬,是否按规定全部合并到工资、薪金中一并计算 应扣缴的税款。 5.检查企业“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员工薪酬收入明细 表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报告表》及完税证或缴款书,查看账表数额是否相符, 代扣税款是否正确、完整,是否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 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 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 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2.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发〔2000〕16号) 3.《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各项个人所得的征税范围,详见 表8-2。 表8-2 税目、税率 征税范围 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1.工资、薪金所得(5%--45%)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 有关的其他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 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 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5%--35%)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 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租经营所得(5%--35%) 的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 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 4.劳务报酬所得(20%) 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 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 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5.稿酬所得(20%) 取得的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 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 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 利所得。 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8.财产租赁所得(20%) 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9.财产转让所得(20%) 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10.偶然所得(20%) 得。 6 11.其他所得(20%) 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相混淆。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相混淆。 3.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错按承包、承租所得缴纳个 人所得税。 4.将提供著作权所得错按稿酬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5.其他所得和偶然所得相混淆。 6.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相混淆。 1.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 通过检查员工薪酬发放花名册、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和在社保机构缴纳养老 保险金的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核实个人与接受劳务的单位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 佣关系,确定其取得的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如存在雇 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其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征税;如果是独立个人提 供有偿劳务,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其所得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范 围。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 查看经营者工商营业执照的性质是否为个体工商户,实地调查,确定是否为 个人自负盈亏经营,检查个体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情况,查阅会计核算账簿,核实 收入、成本、利润、税金是否真实,是否有隐瞒收入、加大成本、虚假申报的问 题;核实是否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应税项目所得混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 所得计税,如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申报, 而未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 7 根据承包(承租)合同内容、经营者的实际承包(承租)方式、性质和收益 归属、工商登记情况确定是否属于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 征税范围。在检查中,一是审查被承包、承租企业的工商登记执照的性质,确认 该企业发包或出租前后的变更情况。如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则应进一步审查其 是否首先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然后按照承包、承租 经营合同 关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广告位合作经营合同书餐厅承包经营合同合伙经营公司合同委托经营合同 (协议)规定取 得的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工商登记已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应审查是否 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二是审查承包(租)人与发包 (出租)方签订的承包(租)合同,如果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则确定承包(租)人取得的所得是属于 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如果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 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则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 属于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征税范围。 4.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 检查出版单位账簿明细,结合相关的合同、协议,查看原始的支付凭证,按 照经济行为的实质,分析、核实支付给个人的报酬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范 围还是稿酬所得征税范围。若作者将其作品的使用权因出版、发表而提供给他人 使用,则此项所得属稿酬所得的征税范围。若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 复印件公开竞价拍卖而取得的所得,属于转让个人著作的使用权,则此项所得属 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范围。 5.其他所得和偶然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 检查企业“销售费用”、“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账户,针对支付给个 人的支出,要正确区分是否属于其他所得和偶然所得征税项目,其他所得由国务 院财政部门单独确定,偶然所得则强调其偶然性和不可预见性。如对企业在产品 发布会、总结会议、业务往来等活动中向有关人员发放的赠品、纪念品等应按照 8 其他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对于中奖、中彩或企业举办有奖销售等活动中的中奖 者个人则按照偶然所得代扣税款。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 检查“应付股利”、“应付利息”、“财务费用”等账户,对照《扣缴个人所得 税税款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等,核实企业有无把支付的利息、股息、 红利性质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把不属于减 税或免税范围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作为减税或免税处理,少代扣或未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各项收 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 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 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三款) 3.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 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二十六条) 4.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9 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 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 员。(《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二十八条) 5.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 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 人所得税法条例》第二十五条) 1.少报、瞒报职工薪酬或虚增人数分解薪酬。 2.自行扩大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 3.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收入未合并纳税。 1.通过调查人力资源信息资料、签署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机构的劳动保险 信息,结合考勤花名册、岗位生产记录、人员交接班记录等,核实单位的用工人 数、用工类别、人员构成结构及分布,要特别注意检查高管人员、外籍人员等高 收入者的有关信息;然后审查财务部门“工资结算单”中发放工资人数、姓名与 企业的实际人数、姓名是否相符,企业有无为降低高收入者的工资、薪金收入, 故意虚增职工人数、分解降低薪酬,或者编造假的工资结算表,人为调剂薪酬发 放月份,以达到少扣缴税款或不扣缴税款的目的。 2.检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 “应付职工薪酬”等账户,核实有无通过以上账户发放奖金、补助等情况;还应 注意职工食堂、工会组织等发放的现金伙食补贴、实物福利、节假日福利费等, 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中计算扣税。 3.检查《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报告表》中的工资、薪金总额与“工资结算单” 工资总额,审查企业有无扣除水电费、住房租金、托儿费、补充养老保险、企业 10 年金等费用后的实发工资扣缴税款的情况。 4.通过检查劳动保险部门保险缴纳清单和工资明细表,核实企业是否有扩大 劳动保险交纳的基数、比率,降低计税依据的问题。如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 例,降低计税依据。对效益较好的经营单位,要查看是否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计 划,是否将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商业险等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5.对单位外派分支机构人员,要通过人力资源部门获取详细的薪酬发放信 息,通过函证、协查方式检查员工同时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是否仅就一处所得申报或在两处分别申报,重复扣除税前扣除项目,而未进行合 并申报。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 2.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 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 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十七条) 3.财税[2000]9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 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 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11 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A.投资者兴办一个企业其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分配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B.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其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从各个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之和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投资者在本企业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投资者在本企业经营所得?投资者从各个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之和) 投资者在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投资者在本企业的应纳税额-投资者在本企 业预缴的税额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 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 规定执行:?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 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 在税前扣除。?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投资者及其家 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 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 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 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 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 12 实扣除。?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企业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 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凡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 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其他合理的方式征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的,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一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公式中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详见表8-3。 表8-3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 饮食服务业 7~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1.收入构成核算不实。 2.虚列成本,成本费用的发生额超标准部分未作调整。 3.家庭费用支出与企业费用支出混淆,多计、多转成本。 4.个体工商户业主将本人的工资在税前扣除。 5.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正确。 13 1.对生产、经营收入的检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具有现金结算较 多、收入不稳定等特点,容易出现收入不入账或者少入账,转移、隐瞒、分解经 营收入的情况。在检查中,要通过实地查看、询问等方法,了解掌握个体工商户 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等情况,结合对其成本费用、收入账的检查,采取纵向和 横向比较分析的办法找出疑点,核实其是否存在账外经营、隐匿收入等行为。 2.对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的检查。要将纳税人的“原材料”、“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明细账与有关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进行 仔细核对,认真分析投入产出比率,参考相关技术数据,核实其各项成本损耗比 例是否恰当。对费用列支要审核原始资料及支出用途,看纳税人税前列支的费用 是否合理,比例是否正确,是否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有无超标准 列支或故意混淆费用问题。 3.检查成本、费用帐簿及原始单据,核实支出费用的详细去向和类别,有无 将家庭购置的资产或发生的费用计入其中。如某私营企业主为其在外地上学的儿 子购置汽车一部,价值120000元,计入企业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按照规定,该折旧不能税前扣除。 4.对照《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报告表》,检查“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员工 薪酬发放表等,核实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发放情况,确认发放的业主工资是否 按规定做了纳税调整。 5.对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企业投资者,首先要检 查各被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确定投资者的资本构成;其次要检查各被投资企业 的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确定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效益及利润分配,最终核实投 资者从各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合并纳税。 14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2.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 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 指按月减除2000元。(《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十八条)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 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祖经营收入额-20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祖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七条) 1.承包人、承租人采取转移、挂账、分解收入等手段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承包人、承租人通过虚报费用、借款等方式从承包、承租企业套取经营所 得,长期挂账,不作个人收入。 3.对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12个月减除必要费用,降低适用税率。 1.审查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调查掌握承包、承租企业的经营期限以 及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比例、分配方式、分配时间等内容。 2.审查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应付利润”等账户及“工资结 算表”,掌握承包人、承租人获取的承包、承租利润和按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性 15 质的收入以及以劳务费、管理费等名义取得的收入,核实是否按规定全部计入收 入总额。 3.审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检查是否存在承包人、 承租人以借款名义从企业借款长期不还,实质为分配的承包、承租利润的问题, 要进一步追查借款的用途和实质,核实是否存在将承包、承租利润长期挂账的行 为。 4.到发包人(出租人)调查了解承包人(承租人)上缴承包费、租赁费、水 电费、管理费等情况,和承包人、承租人的账簿记录相核对,核实帐簿纪录的真 实性,对照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准确推算计税收入。 5.对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纳税人检查时,要结合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 约定的执行日期,检查承包、承租人有无不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 一个纳税年度,故意多扣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 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2.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十一条) 3.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 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二十 一条)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 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二十三条) 16 1.少报、瞒报劳务报酬组成项目。 2.预付或分次支付属于“同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分解收入扩大费用扣除 额,降低适用税率。 3.将本属于一个人单独取得的收入,虚报为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的收 入。 4.符合劳务报酬加成征收条件的,未按规定加成申报。 1.通过调查劳务报酬的支付方,了解具体的支付情况,审查劳务报酬所得的 真实性;核实劳务项目的组成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与支付单位的会计记录、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报告表》相对照,从中发现是否存在故意隐瞒劳务报酬数 额的问题。 2.通过审核劳务报酬协议、合同等,核查其对“每次收入”政策界定的执行 情况,有无将“一次收入”人为分解减少应纳税所得。如某演员一个月内在某县 连续演出五场,每场支付100000元。该演员本月五场收入应合并为一次纳税,却按五次分别进行纳税申报,重复扣除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 3.通过检查劳务报酬协议,核实纳税人有无将本属于一个人单独取得的收 入,虚报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收入,进而导致纳税人利用分别减除 费用的规定,多扣减费用少缴税款。 4.检查纳税人与接受方签署的合同、协议,根据合同、协议约定的劳务报酬 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等资料,与《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报告表》对照, 核实取得的劳务报酬金额是否符合加成征收条件,是否按规定计算申报。 17 1.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 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收入红利时取得的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二十一条) 3.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 余额,计算纳税。(《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二十二条) 1.预付或分次支付属于“同一次”取得的稿酬收入,没有合并为一次申报纳 税,造成重复扣除费用; 2.不报或少报财产租赁应税收入,虚增维修费用,多次抵扣; 3.隐瞒不报或少报财产转让收入,扩大财产原值或转让财产费用; 4.扣缴单位在支付应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偶然所得时,少扣缴或未扣 缴税款; 5.企业改制过程中,以量化资产取得股息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未代扣代 18 缴税款。 1.通过调查出版、发行部门与作者签定的出版协议和稿酬支付情况,掌握纳 税人作品的出版发行及稿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审查稿酬所得额的计算、申报是 否真实、准确。 2.结合租赁合同,检查支付租赁费用的单位或个人的支付凭证,掌握纳税人 财产租赁的详细信息;审查纳税人提供的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的原始凭证和修 缮费用等支出凭证,核实是否与财产租赁有关,修缮费用是否按规定限额按月抵 扣,应税数额计算是否正确。 3.财产转让所得的检查: (1)通过财产所在地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单位了解个人转让建筑物、 机器设备、车辆等财产的转让情况; (2)检查纳税人的有关账簿、凭证或检查支付单位或个人的支付凭证,掌 握其转让财产取得的所得额; (3)审查纳税人提供的财产原值凭证,是否能合法、有效,对资产评估增 值的,应审查有无合法的资产评估报告; (4)审查纳税人财产转让时的完税凭证和费用支出凭证,核对这些支出是 否与财产转让有关,数额是否合理; (5)检查转让债券的原值和相关费用,核对转让债券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是否正确。 4.通过了解发行股票、债券的公司或企业向个人分派股息、配股以及支付利 息的情况,检查个人取得的应税利息、股息及红利所得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申 报。对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检查时,要到举办有奖销售、发放彩票的单 位进行查证,掌握获奖者的名单和获奖金额,以及申报纳税情况。 19 5.检查“利润分配”、“盈余公积”及其对应科目,确定分配股利和转增股本 的情况,对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报告表》,核实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 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 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 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 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2.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 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 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十二条) 20 3.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 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 他补贴、津贴。(《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十三条) 4.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 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个人所得税法 条例》第十四条) 5.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 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条 例》第十五条)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7.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十六条) 8.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 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 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1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 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 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 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 得税: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 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 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 担的。(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 1.企业管理层个人因经营业绩突出获得的政府一次性奖励,混同免税所得未 申报个人所得税。 2.企业工会组织用工会经费为员工发放人人有份的实物福利或以“困难补 22 助”名义发放福利,混同免税所得未代扣个人所得税。 3.故意扩大免税基数,少代扣个人所得税。 1.通过核实政府的有关文件,依据政府奖励的人员名单及奖金发放的有关情 况,对企业“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现金”等账户进行检 查,对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报告表》,审查有无将该项奖励混同免税所得未 扣缴个人所得税。 2.检查企业“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等账户,有无对员工采取实物方式发放福利的行为;对企业以“生活补助”名义发 放的项目,要逐项审查原始资料,核对受助人员是否符合条件,有无名为补助、 实为变相福利的情况,混同免税所得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3.检查员工薪酬发放明细表,对允许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等项目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核实有无提高计算比例 增加扣除额或变相为员工增加薪酬的问题。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 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 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 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 23 按以下计税办法 , 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 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 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 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是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 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 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 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 ?、?执行。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 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 个人所得税。 ?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 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 24 的,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国税发[2005]9号) 2 1.一个年度内,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2.确定适用税率后,重复扣除“速算扣除数”,少缴个人所得税。 3 核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明细表,核实是否按税法规定正确计算扣缴税 款,是否存在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少计税款;是否存在将全年 一次性奖金按所属月份分摊、重复减除费用、降低适用税率的现象。如某单位3月份发放孙某工资4200元,已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当月发放年度奖金 60000元,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60000?12-2000)×15%-125]×12=3900元。根据规定,该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正确计算方法为:60000?12=5000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应扣缴个人所得税=60000×15%-125=8875元,应补扣=8875-3900=4975元。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分别从雇佣单位 和派遣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 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 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第三条) 2 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未合并纳税。 25 3 对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 资、薪金所得,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而且工资、薪金所得的一 部分按照规定需上交派遣单位(介绍单位)的,应审查纳税义务人提供的两处支付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单据和完税凭证原件,以及有效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材料, 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税法规定将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1.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 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2.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 的其他行业。(《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四十条) 3.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 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 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 补。(《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四十一条) 2 擅自扩大特殊行业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范围。 3 检查中应重点检查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 行业以外的单位有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和适 用的费用扣除标准擅自应用,少纳税款的现象。如某从事内河运输的单位错按远 洋运输业的计算方法代扣本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 26 1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 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 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 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财税[2001]157号) (2)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 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 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 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 2年的按12年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 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 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 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予以扣除。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 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 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78号) 27 2 虚增工作年限,提高当地上年平均工资标准,少缴个人所得税。 3 通过审核劳动合同,检查职工档案和缴纳劳动保险的时间来确认解除劳动关 系的实际工作年限,确认是否虚构工作年限;到劳动部门、统计部门确认当地上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各项保险金金额,确定是否存在降低平均收入,少缴或不缴 个人所得税的现象。 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为吸引人才,按有关法律和本公司制度,向其雇员折 价发放股票等有价证券。其税务处理办法为:在中国境内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 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 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计税。从雇主取得的 折扣或补贴,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有困难的,自 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国税发[1998]9号) 计算折扣和补贴不准确,分摊时间超过六个月。 检查中应重点查明折扣或补贴的收入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 自行分摊或超过批准月数平均到各月工资、薪金中,降低税率,少申报个人所得 税。 28 1.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 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费用扣除标准一速算扣除数)?(1一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四条) 2.雇主为雇员负担税款的计算方法: (1)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 成应纳税所得税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 际应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 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二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 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款。即: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 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国税发[1996]199号文 29 件第二条)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 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 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 确如下: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2)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 (3)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国税发[1996]161号)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进行还原计算, 而是直接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少扣缴税款。 1.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负担税款的检查 检查单位或个人与纳税人是否签定了代付税款合同或协议,区分纳税人申报 的所得额是含税收入额还是不含税收入额,并据此确定相应的计税方法,防止扣 缴义务人混淆这两种不同内涵的所得,少代扣代缴税款。 2.雇主为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负担税款的检查 30 首先检查工资发放单,确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是个人负担还是单位负担。 在确认由单位负担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按税收政策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还原计 算,确定实际应代扣代缴税款。 2008年4月某市稽查局在对某剧院检查其”代扣代缴”明细帐时发现其支 付某外地歌唱演员一次性劳务报酬7万元。经审核其演出合同,7万元为税后所得,剧院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为其代扣代缴的税款为:70000×(1—20%)×40%一7000=15400(元)。 根据国税发[1996]161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 得税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 人所得税。故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一税率×(1-20%)]=74117.65(元) 应纳税额=74117.65×40%一7000=22647.06(元) 该剧院应补扣税款=22647.06—15400=7247.06 (元)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 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2.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 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 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二十四条) 31 1.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未通过规定渠道,捐赠手续不符合规定。 2.扣除基数不正确,超标准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扣除比例计算不正确,将允许部分比例扣除的捐赠混同全额扣除的捐赠。 1.检查纳税人捐赠行为时,要重点核实纳税人是否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教育 和其他公益事业组织进行捐赠,捐赠单据和公章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规 定;结合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与办理捐赠事宜的有关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取得联 系,查核纳税人的捐赠行为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合法,捐赠款项是否到位,捐赠 数额是否如实申报。 2.检查纳税人所得计算的准确性,核实捐赠扣除基数,查实有无扩大基数的 问题。如某个体商业户纳税申报个人所得100万元,其中经营收入500万元,成本费用400万元,捐赠80万元。该纳税人申报时按经营收入500万元计算扣除捐赠限额 ,扩大扣除捐赠基数,减少应纳税额。 3.检查通过社会团体捐赠的受赠人身份,是否是符合全额扣除标准受赠人。 如某人对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进行捐赠,该受赠人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全额扣除的 受赠人,该捐赠应不予税前全额扣除。 1.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 算的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2.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 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 32 额。 (《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三十二条) 3.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 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 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 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 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 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 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 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三十三条) 4.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三十四条) 5.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 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条例》第三十八条) 境外个人从境外取得收入在境内抵扣计税时,提供的扣税资料不全,扣除限 额的计算不正确。 1.了解纳税人收入来源的国家和地区,不同应税项目应区分国家或地区分别 计算抵免限额。扣除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时,应将纳税人在该国已缴纳的税额在 按我国税法计算出的各项所得的抵扣限额总额中综合扣除。 2.境外已纳税款的抵免(扣除)应符合下列有关条件:一是境外已纳税款应是 依照所得来源国法律应计算缴纳并实际已经缴纳的税款,要注意是否存在所得来 33 源国税务机关错征或纳税人错缴税款的问题;二是在申请扣除境外已纳税款时, 必须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手续,不得以复印件申请税款抵扣,而且必须 是本项、本次所得已缴纳的税款,要注意是否存在无证抵扣和混淆抵扣税额的问 题。 2008年1月某市涉外分局与外国情报交换过程中获悉,某公司中国公民张 某2006年在A国获得工资、薪金收入折合人民币(下同)1056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6100元;获得劳务报酬28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元;在B国获稿酬收入42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5700元。2007年,张某到B国工作,获工资、薪金所得966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2800元。2008年2月税务人员得知张某从国外回国探亲,随对其进行检查,张某提供了相关资料,未在国内申报缴纳。 2006年张某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为: 工资、薪金所得税的扣除限额=[(105600?12—4800)× 15%一125]×12=5700(元) 劳务报酬所得的扣除限额=28000×(1—20%)×30%一2000=4720(元) 由于采用“分国不分项”的方法,在一国中各项所得的扣除限额和已纳税额 都可以合并起来。2006年张某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抵扣限额为: 5700+4720=10420(元)。 2006年张某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100+3000=9100(元),小于抵扣限额10420元,可以全额抵扣,同时张某还应补缴个人所得税款1320元(10420—9100)。 2006年张某在B国缴纳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抵扣限额为: 42000 ×(1—20%)×20%×(1—30%)=4704(元) 张某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额为5700元,大于抵扣限额4704元,不能全部扣 34 除,超出扣除限额的996元(5700—4704)税款,只能在以后的五个纳税年度中从 B国税额扣除限额的余额中结转补扣。 2007年张某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为: 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限额=[(96600?12—4800)×15%一125]× 12=4350(元) 张某2007年度实际在B国缴纳的税款为2800元,小于抵扣限额4350元, 可以全额扣除。再从余额1550元(4350—2800)中补扣2006年度尚未扣除完的税额996元,则张某2007年需补缴个人所得税554元(1550—996)。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 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 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其中“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 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 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 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 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 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 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 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5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 得额和应纳税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 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 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 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 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 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35号) 1.个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未申报缴纳个 人所得税。 2.股票期权奖励方式较为隐蔽,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计算时适用税目、税率错误,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认真查阅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 36 资料,结合员工花名册,核实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检查适用的税目、税率是否正确,有无混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是否正确等。 1.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检查中,常见哪些涉税问题?对应的检查方法各 是什么? 2.工资薪金计税依据的检查中,常见的涉税问题及检查的方法各是什么?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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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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