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导则
《北京市工业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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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9-04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企业用电安全管理,防止发生触电安全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一般工业企业变配电系统和企
业通用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矿山、建筑、安装等工程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条 企业变配电系统和用电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守
本导则外,尚应遵守现行的有关国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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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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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变配电所位置与建筑
第四条 变配电所的选址应考虑防火、防蚀、防污、
防汛、防水、防震等要求,应统筹兼顾,合理确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具体要求为:
(一) 变配电所应避开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无法远离的应设防振沟和减振装置。
(二) 变电所应避开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最大风频风向的下侧。
(三) 变电所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处和有可能经常积
水的场所。
(四) 变配电所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
水的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应与上述场所毗邻。
(五) 变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的正
上方或正下方,变电所与燃气管道的净距离应大于5米,且燃气管道不能打混凝土。
(六) 变配电所应避开人员集中场所。
(七) 变配电所应设在负荷中心区。
第五条 变配电所宜单层布置,变压器应设在底部层。
设于第二层的变配电所应设搬运设备通道、平台或孔洞。
第六条 变配电所的地坪应高于地标100-200mm,变
配电装置室内、地下不应装埋上下水采暖系统。
第七条 变配电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满足耐火等级
要求,低压配电室不低于三级,油浸式变压器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其他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第八条 变电所的地面应根据实际用途进行相应选
择,配电装置室宜采用不发火、不起尘的耐火材料。放有酸性物质的房间(如蓄电池室)应采用耐酸涂料和耐酸地砖
第九条 配电装置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入
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装置室的长度超过60m时,应增设一个中间安全口。当变电室为多层建筑时,应有一个出口通向室外楼梯的平台。
第十条 变配电所的门、窗符合下列规定:
(一) 变配电所的门、窗应完整,开闭灵活。
(二) 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
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开,高低压室之间的门向低压室开,相邻配电室之间的门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变配电室所通向室外的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cm的挡板。
(三) 变压室、电气室和多油开关室的门应采取非
易燃材料制作。门前道路应畅通。
(四) 变压器所在的通风窗应采取非易燃材料制
作,其内侧应加装网孔不大于1010mm金属网。
(五) 变配电所内其他房间的窗户应按其使用特点
装设金属网(网孔不大于1010mm)或金属窗纱,并应防止雨、西、雪和灰沙侵入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充油电器设备应根据安装位置,充油量等条
件,设置必要的挡油设施。
第十二条 配电室应采取自然通风。变压器室、电容器
室当采取机械通风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第十三条 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所应设置单独的值班室...
并设置照明、采暖和给排水等生活设施。当低压配电室兼做
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面积应适当增大。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
第十四条 变配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
取防水、排水措施。电缆沟盖板应齐全,沟内干净,有整洁
的巡视通道。通向室外的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进户管等处均应设有防止小动物和地下水进入措施。
变配电室设备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用电单位应逐步淘汰落后的电器产品
第十六条 新建变配电装置必须选用具有五防功能的成套
电气装置。运行中的配电装置,应根据电气装置的具体情况,采用可靠的技术措施,使配电装置具备五防功能。
第十七条 新建项目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三相
五线制。
第十八条 变配电所内变配电装置布置、安全净距、通
道与围栏等应符合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规范》、GB50059《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60《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
(一) 布置成排的配电柜,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
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两端,当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期间应增加出口。
(二) 当高、低压设备设在同一室时,且二者有一侧
柜顶有裸露的母线,二者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m。
(三) 落地式配电柜底座和底板孔隙周围均采取封闭措
施,并应能防止蛇、鼠类等小动物进入柜内。配电柜前后应铺设绝缘垫。
第十九条 变配电所防护装置设置应符合GB50054《低压
配电设计规范》、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4208《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规范的相关要求。
(一) 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7m
高的固定围栏(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与地面不应小于0.3m,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m。
(二) 设置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的干式变压器...
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围栏,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遮拦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离不小于1.0m。
第二十条 变配电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安全标志。
用金属材料制作的安全标志牌,不能挂在导电体上或接近导电部分。
第二十一条 变电所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用具。
(一) 低压作业应具备的安全用具:绝缘夹钳、验
电笔、绝缘鞋、接地线、标示牌、护目眼镜等;各种登高作业的安全用具:如安全带、绝缘绳、安全帽等。
(二) 高压作业应具备的安全用具:高压绝缘杆、
绝缘夹钳、高压验电笔、绝缘手套、绝缘鞋、靴及绝缘台、垫,有足够数量的接地线、各种标示牌、安全遮拦、各种登高作业的安全用具,如安全带、绝缘绳、安全帽等。
(三) 其他安全用具:急救医药箱、应急照明灯具、
手电筒、直通电话。
第二十二条 各种安全用具应有明显的编号。绝缘杆、验
电器等绝缘工具必须有电压等级、试验日期等标志。
第二十三条 各种安全用具均应按安全规程规定的周期
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试验或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超其使用。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绝缘试验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 使用安全用具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安
全用具表面无裂纹、铅印、划痕、毛刺、孔洞、断裂等外伤及是否清洁。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于
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绝缘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
(二) 绝缘手套、绝缘鞋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
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替代一般雨鞋使用。
(三) 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
(四) 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
第二十六条 变电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
应选用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认可的合格产品,并定期维护、检查、测试。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它用,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变电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变配电所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变配电所日常运行环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变配电所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不应存放
与运行无关闲散器材和私人用品。值班室禁止设置、使用寝具、灶具,禁止堆放杂物,禁止吸烟。
(二) 变配电所内严禁烟火,对明火作业严加管理;
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变配电所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主控制室、高压配电室严禁带入食物及储存粮食。
(三) 变电所的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应完整齐全。
(四) 各种图表悬挂整齐,应做到标志齐全、清楚、
正确,设备上不准粘贴与运行无关的标志。
第二十八条 用电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变配电所的设备规
模、自动化程度、操作的繁简程度和用电负荷的级别,配备值班人员。
(一) 用电单位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配电所应
安排专人全天值班。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明确其中一人为当班负责人;
(二) 用电单位10kv电压等级变配电所、设备容量
在630kva及以上者,应安排专人值班。值班方式可根据变配电所的规模、负荷性质及重要程度确定。
1. 带有一、二级负荷的变配电所,双路及以上电源供电
的变配电所,应有专人全天值班。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应明确其中一人为当班负责人;
2. 负荷为三级的变配电所,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值班...
但是没有倒闸任务操作时,可以兼做电气设备维修工作;
3. 用电单位设备容量在500kva及以下、单路电源供电...
且无一、二级负荷的变配电所,允许单人值班。条件允许时,可进行简单的高压设备操作,但不能进行临时性电气测量,及挂接、拆除临时接地线等工作。
4. 实现自动监控的变电所,运行值班可在主控制室进行。
需要进行10kv级以上设备和低压主开关、母联开关的倒闸操作、电气测量、挂、拆临时线接地工作时,必须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三) 低压供电的用户,配电设备可不设专人值
班,但应随时保持有专业人员负责运行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变电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运行管理制
度,制定现场工作规程和技术管理规定,配备相关行业标准和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变配电所各种记录至少保存一年,重要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三十条 变电所应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内容主
要包括触电事故应急措施、电气设备火灾爆炸应急措施、停电事故应急措施以及地震、消防、防汛等灾害性事故应急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并保存演练记录。
第三十一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票制
度、工作交底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和工作转移制度、工作终结和送电制度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以及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志牌和装设遮拦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三十二条 停送电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停送电联系人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
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单、停送电联系单等。停送电联系的内容、时间、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二) 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在该电气装置或线
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三) 遇有人触电危险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
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四) 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照当地供
电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变配电所设备巡视检查应严格遵守有关行业标准规程和本单位制定的运行制度。变配电所设备巡视检查周期如下:
(一) 有值班人员的配电所,每班巡视1次,无人值班
的配电所,至少每周迅是一次。
(二) 处在污移环境的配电所,对室外电气设备的巡视
周期,应根据污染性质,污移影响程度及天气情况来确定。
(三) 变配电所设备特殊巡视周期,视具体情况来确
定;
第三十四条 变配电所电气设备应根据《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要求进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以判断设备是否符合运行条件,预防设备损坏,及时更新设备,保证运行安全。
第三十五条 变配电所配电装置应根据设备污移情况、负荷重要程度及负荷运行情况等条件安排设备的清扫检查工作。一般情况下,至少每年1次。
第三十六条 非配电所从业人员因公需要进入变配电所时,必须经过值班人员许可,并办理登记手续,当需要进入设备区时,应有值班人员监护。
电器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下列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一) 属于1类的移动是电气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
(二) 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气设备;
(三) 暂设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
(四) 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五) 落地插座;
(六) 其他需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场所。
漏电保护器按规定实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四十条 电动机应具有保护装置,使用过程中应保证绝缘良好,主体完整,零附件齐全,无损,并保持清洁。除原始资料外,还应建立大型电动机(?55/100kw)运行记录、实验记录、检修记录等资料。
第四十一条 电气设备外壳及其它不带电金属部分均应采取接地措施。电热设备的辅助设备由其他供电系统供电,应根据系统的特点采用接零或接地措施。
第四十二条 起重机械上各种电器设备设施的金属外壳应与整机金属结构良好连接;起重机械轨道应采用重复接地措施,且两条轨道之间应用连接线牢固相连;起重机械驾驶室照明应采用24v和36v安全电源;照明电源应为独立电源。
第三十四条 电焊机应绝缘良好,安装在干燥、通风良好处,不应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有腐蚀性气体环境、有严重污垢的环境或剧烈振动的环境。室外使用的弧焊机应采取防雨雪措施,工作地点下方有可燃物品的应采取适当安全措施。电焊机应装设带漏电保护器的开关。
电焊工人应当戴帆布手套、穿胶底鞋,移动焊机时必须停电。
第四十四条 移动式电动工具,如电钻、电葫芦、砂轮、电刨等,金属外皮应可告接地保护。移动式电动工具的电源应用双极刀开关控制,如用插销连接时,应用带有保护线连接的插销或连接器。
第四十五条 电气照明装置使用过程中,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布置和选用灯具时,应考虑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并根据周围环境,按下列规定选用:
?易燃和易爆的场所,采用防爆式灯具;
?有腐蚀性气体及特殊潮湿的场所,采用密闭式灯具,灯具各部件应作防腐处理;
?潮湿的厂房内和户外采用有凝结水放出口的封闭式灯具,或采用防水灯口的敞开式灯具;
?多尘的场所,根据粉尘的浓度及性质,采用封闭式或密闭式灯具;
?灼热多尘场所(如出钢、出铁、轧钢等场所),采用投光灯;
?可能受机械损伤的厂房内,采用有保护网的灯具;
?振动的场所(如装有锻锤、空压机、桥式起重机等)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如采用吊链等软性连接);
?除开敞开式灯具外,其它各类灯具灯泡容量在100W及以上者,均应采用瓷灯口。
?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灯具的金属件、金属吊管和吊链应采取接地或零措施。接零应在供电电源处完成。
?照明线路的相线上应装设熔断器。
第四十六条 插座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插座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3m,同一场所安装的插座高度应一致;
?车间及试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0.3m,特殊场所暗装的插座不应小于0.15m,同一室内安装的插座高度不应大于5mm,并列安装的相同类弄的插座高度差不应大于1mm;
?落地插座应具有牢固可靠的保护盖板。
?暗装的插座应采用专用盒,专用盒的四周不应有空隙,且盖板应端正,并紧贴墙面。
?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良好的防水防溅插座。
?插座电源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四十七条 配电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配电箱内的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电源,应具有明显的标志。
?配电箱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在干燥无尘的场所,采用的木制配电箱(板)应经阻燃处理。
?导线引出面板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金属面板应装设绝缘保护套。
?工作场所的配电箱应加锁。
第四十八条 各种接地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将结果记录归档。
特殊场所用电安全
第四十九条 高温场所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应选用耐热型设备,电气设备及布线的安装应尽量避开炽热高温区,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在高温场所从事电气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
第五十条 特别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应选用防潮型封闭型设备。若电气设备在长时期停止运行后重新使用时,应先测量绝缘电阻,必要时采取干燥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有毒和腐蚀性场所应采用防腐蚀型电气设备,保证连续不间断通风。
第五十二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安全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应采用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具有防爆产品合格证。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应能可告地接线和密封,多余的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垫片应齐全,并应将压紧紧螺母拧紧使进线口密封,金属垫片的厚度不得小于2mm.
?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及风沙等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在可能引起爆炸的工作环境中从事电气测量、试验工作、测试设备应采用的防爆型设备。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严禁带电作业。作业时不得断开设备的保护接地。如工作需要断开时,应做好记录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并应复测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
临时用电安全
第五十三条 检修施工现场需要临时用电时,必须提前提出申请,具备用电条件后方可进行了接引电源。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到期停电拆除。如需延长时用电使用时间,必须提前书面申请。
第五十四条 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砖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4.5m,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m。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机械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现场开关箱、开关柜应加锁:电气设备明显部位应设警告标志。
第五十五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应由施工现场用电负责人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临时电源。 (重庆律师事务所 www.lvshim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