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悦悦事件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广东佛山南海黄岐的广佛五金城里,2岁女童小悦悦在过马路上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两度碾压,随后肇事车辆逃逸,随后开来的另一辆车辆直接从已经被碾压过的女童身上再次开了过去,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几个路人,都对此冷眼漠视,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由此引发网友广泛热议。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0时32分离世。
2007年,南京徐老太将彭宇诉至法院,称后者将自己撞倒,而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其扶起送医。一审判定彭宇撞人并赔偿4万余元,“彭宇案”最终以调解告终。
有网友就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彭宇案?之后,助人的成本、风险、恐惧值都提高了,慢慢就形成了现在这种„想救不敢救?的冷漠局面。”“不知当年
审判„彭宇案?的那位法官,可知自己的一个决定,造成了如此大的蝴蝶效应,”
舆论痛惜之余,有不少人呼吁,借鉴国外
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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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形式“保护见义勇为者不被诬陷”,规定“见死不救者应受惩罚”。
对此,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立法告慰”的效果不宜作过高估计,相形之下,改变“彭宇案”的判决思维“也许更为现实”。
据了解,美国、德国、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中,均有见义勇为者“免责”、见死不救者“受罚”的相关规定,这些也成为公众眼中值得借鉴的“他山之石”。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教授本杰明?利伯曼、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副院长马克?汉斯今天都向记者表示,在他们看来,西方社会中的“救人意识”并非主要通过“立法”来塑造的。 “在美国的大部分州,确实有某种形式的《好撒玛利亚法》来保障助人为乐者,使其一般不会因为救人过程中的疏忽而遭到起诉。”本杰明?利伯曼表示,“但纸面上的法律,究竟能对现实产生多少实效,实证研究表明,见义勇为的频率,并不建立在它是不是一种„法定义务?之上。”马克?汉斯也向记者证实,德国刑
法中确实规定对一些“举手之劳”却见死不救的行为,要课以1年以下监禁或相当数额的罚金。“但是,我相信,如果你问一个德国人为什么他会选择帮助悦悦,答案不会是„因为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或是„否则会有人起诉我?,而是„这是一种他人需要帮助时的自然之举?。” 在佛山女童被碾案中,18名被斥“冷漠”的路人无一伸出援手,被不少公众看做是4年前南京“彭宇案”的阴影投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