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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案例分析犯罪学案例分析 作者:朱奕彰 论文时间:2011/11/6 所在院系:基础医学院 学号:1110305106 一、 引言: 在当今健全的法制体系下,有一些比较复杂并难以判断的犯罪学问题,如强奸罪的另类变形,婚内也有强奸么;多重人格分裂的犯罪定义问题,犯罪人格与好人格共存,如何判定其犯罪性;以及正当防卫的界限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很值得我们去思考,如何处理这些案例亦使法官们很头疼。 二、 摘要: 本文通过多个犯罪学案例分析,并对上述的三个问题予以了讨论,结合犯罪学理论,最终得出了一些结论,均为本人个人分析...

犯罪学案例分析
犯罪学案例分析 作者:朱奕彰 论文时间:2011/11/6 所在院系:基础医学院 学号:1110305106 一、 引言: 在当今健全的法制体系下,有一些比较复杂并难以判断的犯罪学问题,如强奸罪的另类变形,婚内也有强奸么;多重人格分裂的犯罪定义问题,犯罪人格与好人格共存,如何判定其犯罪性;以及正当防卫的界限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很值得我们去思考,如何处理这些案例亦使法官们很头疼。 二、 摘要: 本文通过多个犯罪学案例分析,并对上述的三个问题予以了讨论,结合犯罪学理论,最终得出了一些结论,均为本人个人分析结果,其中不足之处,望老师予以指导。 三、 正文: (1)“婚内强奸”, 案例:吴某经常半夜喝酒晚归,每每醉酒常无理要求其妻子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不肯,吴某则责骂殴打她,强迫其进行同房,王某实在受不了,于2009年5月将丈夫以强奸罪告上了法庭。 讨论:本案中是否能判吴某强奸罪, 分析:刑法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构成的核心要件就是“违背妇女意志”。不违背女性意志的,便不是强奸罪。但问题是,婚内强暴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吗,对此是有争论的,主流观点认为不宜按强奸罪认定。因为一方面, 性行为是婚姻契约的内容之一,谈不上违背女性意志。另一方面,司法上也很难认定,故此案中不能判吴某强奸罪,但因其经常无理责骂并殴打其妻子,并强迫其同房,亦不能说其无罪,判他家庭暴力罪是完全于情于理的。 结论:婚内一般不算强奸罪,性质恶劣者,一般予以家庭暴力处理。 (2)多重人格分裂的犯罪定义: 案例:(来自电影致命ID)主人公麦肯.丙佛,小时候父母双双离开了他,把他抛弃在汽车旅馆,给他造成了童年的阴影,更可怕的是他母亲还是个妓女,这些悲惨的遭遇使得其产生了分裂人格,总共10个,而这其中有一个是犯罪人格,并在某一天犯下了杀害6个人的血案,其余9个皆为正常人格,问是否该判麦肯死刑, 讨论:犯罪人格与正常人格共存,如何定义其犯罪行为, 分析:首先分析主人公的责任能力,责任能力的内容包括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缺乏这两种能力中的任何一种,都意味着没有责任能力,因而都不能导致刑事责任的承担。而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呢,一是人的年龄,二是人的精神状况。 很明显该案例中被告人年龄已满18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段,至于其精神状况,其患有多重人格分裂症,是属于非器质性精神障碍的一种,这与纯粹的精神病不同,精神病患者对自己所作的事情完全没有意识,并没有认知能力及控制能力,故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而多重人格分裂者要分两类看:当其因人格分裂,导致出现认 识偏差,自我控制能力明显减弱时,应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处罚,即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负刑事责任,处罚时也从轻。而当其基本丧失自我控制能力时,对其处罚,应参照有关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规定,免于刑罚处罚。但我个人认为其控制能力的大小,以及此刻被告人究竟是为犯罪人格还是正常人格这些问题都非常难以判定,故不好说明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又考虑到其精神状况,以及伦理上的一些问题,即倘若此时其为正常人格,却被他的犯罪人格犯下的罪而判刑,这样是否合适,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不能有很肯定的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但疑罪从轻,故对其采取从轻判罚实属合理。 结论:多重人格分裂人的犯罪不能完全免责,其并非无责任能力者,对其从轻处理。 (3)正当防卫的界限判定: 案例:汪清与邻居长期不和,汪清与妻子商量。要好好教训一下邻居。其妻子出主意说。“先打人的无理,想办法让对方先动手。咱可说自己是正当防卫”此后,汪清对邻居多次挑衅。某日,汪清故意将开水泼到了邻家之妻的身上,致其胳膊被烫伤。邻居气愤之下,将汪清的头部打破。汪清遂将该邻居打倒在地,用棍棒猛击其头部,致其严重脑震挡。邻居找到村委会要求汪清赔偿。 讨论:该如何判定正当防卫的界限, 分析: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其强调了以下4点,第一,由不法侵害所引起,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基础条件;第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机条件;第三,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第四,出于正当的防卫意思,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第五,不超过必要的限度,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本案例中,第一二三五条均符合,汪清的确是受到了邻居的不法侵害,并且在侵害进行的同时对邻居做出了防卫,但是对于第四条不符,即他并非出于正当的防卫意思,而是挑衅防卫,故不为正当防卫,需要负刑事责任予以赔偿。 结论;以上五条必须全部符合,若有一条不符则不为正当防卫,此即为正当防卫的界限,以此来区分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 四、 参考文献: 1、白建军:《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1月1日第一版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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