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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庄园史概说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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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庄园史概说纲要日本庄园史概说纲要 第一篇 庄园制发展概要 第一章 庄园的形成 一 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 公地公民制的不彻底性: 1.水田作为班授对象,但旱地则被承认为个人私有 2.贵族私有田地依然继续存在,寺田、神田、位田、职田、功田等 3.氏人与部民虽然被解放,但在其之下的奴隶仍然是私有 4.律令制政府的垦田政策助长了扩大私人土地的倾向 即是说,在律令制形成之初,庄园制的萌芽已存在于律令制本身 ? 垦田政策实施背景: 口分田的增加与人口的增加不相平行(根本)?私出举、公出举;租、庸、调、杂役导致农民贫困...

日本庄园史概说纲要
日本庄园史概说纲要 第一篇 庄园制发展概要 第一章 庄园的形成 一 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 公地公民制的不彻底性: 1.水田作为班授对象,但旱地则被承认为个人私有 2.贵族私有田地依然继续存在,寺田、神田、位田、职田、功田等 3.氏人与部民虽然被解放,但在其之下的奴隶仍然是私有 4.律令制政府的垦田政策助长了扩大私人土地的倾向 即是说,在律令制形成之初,庄园制的萌芽已存在于律令制本身 ? 垦田政策实施背景: 口分田的增加与人口的增加不相平行(根本)?私出举、公出举;租、庸、调、杂役导致农民贫困,农民死亡或出逃,口分田荒废或是未得到新的开垦 ? 政府的垦田政策: 1.723年“三世一身法” 2.743年“垦田永世私财法” ? 开垦方式:一般农民开发较慢;中央贵族、寺院及地方官吏、地方豪族,不仅拥有巨额财力,而且自由驱使浮浪人与贫苦农民的劳动力,相互协力 限制:朝廷贵族官僚私有垦田的规模有限制,但是僧侣贵族无限制;寺院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庄园制以寺院为中心发展起来 ? 大土地的私有化: 1.贵族、寺院私有土地欲望强烈,扩大垦田。不仅自己开发的垦田扩大,而且通过买卖、寄进等方式,搜刮一般农民的零细垦田 2.皇室亦占有“敕旨田”,频繁占有广大空闲地与荒废地 ? 赐田: 将广大荒废地、空闲地作为赐田赐给贵族,表明律令制官僚俸禄发生了原则性变化,原来以禄米或其它实物为俸禄,现在租税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衰退为以给土地为主 二 口分田的私有地化 ? 口分田的私有化: 1.因农民死亡或逃亡,口分田被弃置,被集中于富有者与豪族之手,扩大了富有农民与豪族的私有地 2.贫苦农民的田地由于出举而成为抵押品,失去公地性质,变为富有者的私有地 3.富有者将这些抵押口分田寄进于贵族、寺院,使其成为大土地私有者的私有地,被吸收于 庄园之中 4.以农民尚未开垦为由,侵吞农民的零碎垦田 5.贵族、寺院广占山林原野 经历以上过程,农民口分田化为贵族、寺院的私有地;另一方面,失去土地的农民转化为大土地私有者之下的耕作者,导致庄园的出现 三 初期庄园 ? 庄园特征: 1.土地零散,不在一处(从过程来看,当然的结果);口分田与庄园田地相互交错?交换田地(相博),一元领化,庄园化 2.聚集百姓口分田、治田及收买、相博而得的耕地建成的庄园为既垦地系庄园;这种庄园分布分散,庄域较狭小,未开垦地不太多;多形成于畿内及其周边的先进地带。 3.庄园领主首先圈占的未开垦的荒地,以自己的财力、劳力投入开垦的庄园为自垦地系庄园;这种庄园分布集中,庄域广大,未开垦地较多,多位于比较偏远的地区。 畿内及其周边的即垦地系庄园缺乏从内部产生以小土地私有为基础而新成长起来的新兴地主层及地方武士的条件。又由于在地理上的便利,庄园领主的统治易于贯彻,从而在畿内较之远僻地区更长期地保留了古代庄园的初期统治形态 ? “庄”的含义 1.训读为「なりところ」,原意从唐传入,指贵族在本宅外的田庄,亦称别业、田宅 2.初期之庄,只是家屋建筑用地的地段,正如其建筑物被称为仓或屋那样,是以储藏生产物为目的 3.但是随着垦田的发达,在庄附近空地也被广为开垦,庄本身已逐渐转化为垦田为主体的概念,而本来庄的实体,即仓与屋的集合体,开始被称为“庄家”;另一方面对于垦田经营来说,为了设立储藏收获物的仓或是管理垦田的机构,也必须兴建建筑物,这些同样被称为“庄家” 4.于是区分庄与垦田失去意义,以至拥有同样内容的两者,同样地被称为庄或庄园。至此,产生了庄园的概念(垦田+庄家) ? 初期庄园的劳动力 1.利用赁租,利用居于庄园附近的班田农民劳动力 2.役使原来的私有奴婢以及流入庄园的浮浪人(承担庸调) 但是班田农民在进行租赁耕作的同时从事口分田的耕作,开垦和耕作的面积有限度,而且也有耕作粗放的倾向,不便于领主的集约化耕作。因此,庄园领主希望拥有专属的耕作农民。庄园的农民产生了变成庄园主的作人,即庄民的倾向。而奴婢、浮浪人也与公民走上了同一道路。而这种私有化庄民经营,正是从前一时代便开始实行的奴隶所有者的土地经营方式(部民制) ? 赁租形态 1.新开垦的田地,由开垦劳动者耕种,并向领主交纳价稻(地子),在这种形式下,领主负担一切费用,开垦的劳动者不与土地之间发生任何特殊关系。开垦之后,土地另行出租。 2.在即垦地系庄园中,小土地私有者寄进庄园,领主保留其土地耕作权以实行赁租耕作 赁租形式在属于后者的由小块已耕地积集而成的既垦地系庄园中多有所见 ? 庄官 (初期庄园管理)庄官:庄使、田使(佃使,在寺院庄园中称寺田使)、庄司、庄目代、庄领、庄长(庄正)、庄预 ? 庄园的管理 1.负责某一事务的被称为专当庄长,但以后只称专当,说明庄官职务大体分化 2.到平安时代中期,并列为庄司名称的,有庄预、别当或检校,表明一个庄园之内已有多个庄司 3.中央贵族派驻庄官不熟悉地方状况,不习惯经营开垦,成效不大;地方豪族熟悉情况,开垦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丰富 4.从总体来看,在初期,多由中央派遣庄司,由庄园领主直接经营庄园;九世纪前后,任命地方豪族,委托其经营庄园情况增多 5.在中央贵族、寺院直接经营下,庄园领主支配力不及,受奴隶制劳动力为主力的结构制约,只能在近畿及其周边发展;因此庄园的经营形态发生变化,委托地方豪族经营庄园的方式普遍化了。但导致庄园领主对庄园的控制力削弱,庄园的实际权力落入有庄长称号的地方豪族手中,甚至拥有抗拒国司、郡司的能力,已强大到能广泛经营自营地(私佃)的地步 ? 初期庄园的衰落 1.庄长的势力走上舞台,可称其为私营田名主,这是九世纪以来庄园内部结构上的重要特征。2.私营田领主的私营田经营,已越出古代家族只依靠家内奴隶的劳动力而直接经营的范围,更广泛地使役浮浪人与没落的班田农民。 3.由于整个八世纪农村共同体诸关系急剧解体和解体后家长奴隶制的发展,私营地领主的发生,随着时代的发展,也使土生土长的地方土豪参与庄园经营,私营田领主的奴隶制经营形态发生变革。初期庄园不能改变以旧式的奴隶制直接经营为主导经营形态,而趋向衰落。 四 庄园体制的确立 ? 庄园的输租情况 1.奈良平安时代为了优待僧侣贵族,曾规定寺田、神田、职田可向国家免纳租,其后位田、功田也称为“不输田” 2.各庄形成状况不同,同一庄园土地中,既有不输田,也有输租的;在初期庄园中,不输租的土地未必普遍,因而庄园对国家的独立性也不是完全的。不少方面,还服从国家的支配 3.庄园领主努力使庄园不输化,以存在少数田地不输租为事实,使庄园的一切土地不输租化这种排除国家权力的一元所领化和一元不输化运动,实际上已走向否定律令制的地方统治机构方向,而这即是庄园的本质 ? 不输权的确立 1.由中央太政官发出太政官符,由民部省发出民部省符,认可庄园不输租或免除杂役,此种手续称为“立券庄号”,以这种手段获得不输租特权的庄称为官省符庄 2.但这种免租特权只限于发出官符的已耕地,为了新垦地也变为免租地,就必须再次申请;在国司负责下发出的不输租的许可证,称为国司免判或国判 3.给予免判之权虽然在国司,但国司不能不服从位居其上的中央贵族的意志;大量庄园的存在、不输租权的维持,承认了以藤原为主流的中央贵族的事实,成为藤原氏能拥有大量庄园, 并以其经济基础为力量进一步扩大权势的理由 4.在院政开始之后,庄园不输的承认由院厅进行,倚靠院厅下令而成立的庄园,其权利在资格上更被强调 ? 国司的权力扩大 1.官省府庄的获得依赖于国司免判,导致国司权力不断扩大;平安中期以后,中央政府权力衰落,失去对地方的控制,国司的绝对权力 2.地方上的庄园领主和国司勾结,获得不输租特权,甚至发展到只有国司免判的不输租庄园,国判拥有了同官符一样的效力 ? 不入权的确立 1.本应伴随着不输权(经济),但庄园威胁了国家财政,中央政府施压,地方国司也趁此压迫政策之际,行使暴力,勒索租税杂役 2.请求官宣旨认可在庄园四至立界标,永远禁止检田使、收纳使、四度使进入庄园;甚至发展到国衙行使的警察权也被否定 ? 庄园制确立 1.完全以非公民之庄民为剥削对象的经济组织形成 2.私人的,排他的土地支配机构 第一条件已在前面叙述过,初期庄园已经满足;第二个条件在不输不入权确立后得到成立,至此庄园体制确立 第二章 庄园制的发展 一 寄进型庄园 ? 寄进的原因 1.地方豪族开发的庄园,多依靠国司免判,法律根据薄弱 2.延历以后,庄园整改令的发布,新立券庄园被国司取缔(国司亦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 因此,地方豪族的庄园私有权受到威胁,为了获得不输不入权,将庄园移于权门世家,而自己保留实际的土地支配权(十世纪以后,数量迅速增加) 3.当领家不能承担起保护庄园责任时,再次寄进,其上为本家 寄进的实质是开发领主假借中央贵族与寺社的权威来实现私领的庄园化,但贵族寺社也可借此谋积土地,增加财源 ? 本家、领家与开发领主 1.权门世家即贵族寺社,成为领家;以年贡取得的报酬称为领家职 2.寄进者即实际上的领主,称根本领主或开发领主,常在领主职或预所职、下司职、地头职(此职指职务)等庄官名目下,保留庄园实际支配权 3.本家分割领家收入一部分,作为保护报酬,称为本家职 4.有时称本家与领家为本所,或把本家、本所视为同义,但实则不然;本所既有对庄园的排他的政治统治权,又拥有排他的领主的经济利益 二 封户的庄园化与山牧的开发 ? 封户制 1.以一定数量的民户作为食封,给予官僚贵族,充当其生活资源的制度。所谓给封户,据赋役令,从被定为封户的民户中,将其租的半额(天平十一年后改为全额)、庸调全部及仕丁给予官僚贵族 2.封户的给予,以乡为单位进行,此乡称为封乡,但并不集中在一处 3.食封的收入,由政府的朝贡使运至中央,再经由中央交给封主 实质是一种以国家为媒介的间接关系,在以土地国有为原则的律令体制下,不承认封户与土地的直接领有关系。但这种制度随公地公民制的瓦解而变质 ? 封乡的庄园化 1.奈良时代以后,农民逃散、浮浪化现象严重,课丁减少,封户征收物下降 2.封主直接派遣征物使到封乡督促、征收拖欠封物;而国司、郡司不能止,虽太政官发布禁令亦不效 3.封主直接征收封物使封乡不能不带有封主私领的性质 4.当封户交纳封物不足时,政府用别乡的租庸调来补足,为此提供补充的乡,即称便补之保;便补之保的庄园化 以课户的收益为对象的封户制,变成以课户所拥有土地为对象的土地领有制而融化于庄园制之中 ? 杣、牧的开垦 1.杣,即采伐木材之山林。东大寺、兴福寺等大寺院,作为寺院建筑的木料来源,已各有私有之杣 2.山地不便开垦,但杣工因生活需要,在开垦同时也开始扩大耕地 3.杣地的逐渐开发,杣工与寺奴逐渐转化为农民 4.牧,即饲养马的牧场。随着农业技术的进步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逐渐产生垦牧场为耕地、化耕地为庄园的动向 三 庄域的扩张 ? 出作及其形态 1.庄民到庄园四至之外耕作庄园附近的公领称为出作 2.出作形态有两种:一是班田农民赁租庄园田地耕作后,逐渐在身份上转化为庄民,继续耕作过去的班田,便成出作田;二是原庄园的庄民外出到公田耕作 3.原本出作田的耕者对国衙有纳官物的义务,但由于寺家权威的干涉,努力使其不输租化;最后出作田被寄进于寺院,成为私领庄园的一部分 ? 负人与寄人 1.外出庄园耕作出作田的庄民对庄园领主仍然有负担杂役的义务,庄园领主称他们为负人;国衙只向他们征收赋课于耕作田地的一定官物,因他们寄住而承包耕作,故称其为寄人 2.负人与寄人只是本贯地领主和寄住地领主对同一承包耕作者的不同称呼,不仅用于庄园和公领之间,也用于庄园和庄园之间 ? 笼作 笼作是指存在于庄园四至之内的而又不属于庄主私领的公、私田私领化的形态;也存在即使 土地在四至之外也诈称在四至之内的情况 ? 加纳田的形态 1.原来的土地称为本免地,新近庄园化的土地称为加纳或加纳田;加纳即出作负名完全庄地化时的称呼 2.加纳田除了来自出作,也有因笼作而产生的 四 庄园整理运动 ? 延喜二年庄园整理令(902) 整理庄园官符分两次发布 1.3月12日:除内膳司原来领有之厨外,政府其他临时之厨及院宫、王臣家之厨,悉数停止 2.3月13日:第一,完全停止敕旨开田;贵族受寄进之田地,使还原主;卖田于权贵之百姓,受杖刑;圈占闲田荒地之贵族,定为违敕;但原来世传庄园,券契分明者,不在此限 第二,诈号庄家,妨碍国务者,科以违敕之罪,物皆没收;但原实是庄家,不妨国务者,不在此列 第三,所占山川薮泽,不论先后,悉数还公 只是禁止手段不正当的不合法庄园,券契分明的庄园乃是保护对象;由于庄园业已成为贵族寺院的财政基础,不可能全面禁止,乃是确认了拥有正当手续的庄园;社会影响重大,成为整理庄园的一个准则,永观二年的庄园整改即以延喜二年为界 ? 宽德二年庄园整理令(1045) 前任国司任期中成立的新庄园及其以后的庄园一律废止 ? 天喜三年庄园整理令(1055) 禁止宽德二年以后新立之庄园 此界限在整个平安时代保持了生命力,新立庄园的期限从延喜二年往下顺延到140年后的宽德二年 ? 国司的立场 1.进行庄园整理时,倚靠国司能力;庄园的增加会减少国衙领的贡纳进而减少收入,故国司与庄园利害相反,国司积极主张取缔庄园 2.但在任期中,通晓当地情况后,知道收集庄园于手中于己有利,并且不愿结怨于庄园领主的中央贵族 3.因此国司任职初期主张积极取缔,任期将满时不仅积极性消失,甚至对已撤销庄园又给予国判,再次承认庄园领主特权 ? 延久元年庄园整理令(1069) 1.禁止宽德二年以后新立之庄园 2.此前立庄的庄园,但券契不明、妨碍国务者,一样给予停止 3.庄园领主提交庄园证明文书,新设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庄园券契所进行调查,而以前是交由国司的 结果:政府整理庄园的积极性;给予庄园领主们打击极大,以藤原赖通为首的庄园领主们群起反对,故整理政策实施困难重重;但也取得了某种程度的成就 特点:1.后三条天皇亲政,一方面整理庄园,一方面又将没收后的庄园作为敕旨田并入皇室领,这与历来庄园整理政策不同 2.明确承认国判与官符同等的效力,由于国判效用的提高与国司不法行为的加剧,根据国判新立庄园纷纷出现 ? 保元元年庄园整理令(1156) 1.久寿二年(1155)年以后不带宣旨而新立庄园一律停止 2.停止本免地之外加纳余田,但持有白河、鸟羽院厅之文者,可待圣断 特点:1.后白河天皇坚持取缔在他践祚之后(永寿二年以后)新立庄园,对以前庄园姑息妥协 2.明确表示新立庄园与加纳、出作同属整理范围 3.承认白河、鸟羽院厅下文对庄园存在的有效性 小结:1.庄园给律令制政府财政以深刻打击,但难以禁止 2.庄园制是从律令制本身矛盾中产生的,在社会和经济发展必然性基础上逐步成长,政府无可奈何,成为中世历史发展的社会经济形态 第二篇 庄园制与封建制 ——武士的形成与庄园的关系 第一章 封建制确立的前提 ? 封建制的确立 1.“社会的所有阶层已由强有力的封建关系牢牢地结合起来” 2.中世封建制是以庄园制为基础的封建制;近世封建制是以乡村制为基础的大名领地制的封建制 ? 奴隶制与封建制 1.初期庄园以浮浪人为主要劳动力,无疑是完全的奴隶制经营。但是以十世纪前后为界,庄园制发生了质的转变,把握此为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契机;在庄园体制中,农民阶级逐渐分化,导出了统治阶级对土地和人的支配方式的变化 2.但是在封建社会中,奴隶制的因素长期残留;在日本,家族构造中长期存在家长奴隶制 3.封建化可能性的因素潜藏于庄民的身份关系之中,以技术的进步与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奴隶与生产手段相结合,逐渐过渡到农奴的时候,奴隶主也逐渐转变为农奴主,即封建土地所有者 4.从统治方式上来说,奴隶主完全分别地私有生产手段的土地、生产工具和奴隶劳动力;而封建社会中,农民保有土地,封建领主以其为媒介来支配农民,是同时结合地统治土地和人 5.奴隶社会统治者的支配方式是个别地掌握一个个的人即奴隶,而封建社会统治者不直接掌握一个个的人而掌握一个经济实体(生产单位)的家,而且还通过家长来支配,其家庭成员如何,全为统治者所忽视。故古代律令制社会,户籍、记账完整,便是统治者直接把握个人的体现,而进入封建时代以后,这种户籍没有保留 第二章 庄民身份的构成 ? 庄民的差异 1.广泛役使浮浪人 2.在领主的庄园经营中,存在领主与浮浪人之间的中介,领主驱使奴隶劳动的直接大经营不能顺利地发展;中介者即指田堵与作人的存在 3.从庄园开发当初,这种阶层便显然存在于庄园经营内部;庄园中自己参加劳动又剥削其他直接劳动者的富裕的农民上层称为地主 4.预作人:庄园领主委托其耕作经营庄园田地的人,即田堵、作人;预作人不是单纯的劳动耕作者,在其之下可能还会有拥有直接耕作者的地主(尚有不明了的地方) 5.作人并不意味着直接劳动者;作为田堵、作人而拥有的土地权利,称为“作手”;作手职的权利是以耕作权为主要内容,基于历年耕作的传统而包含了土地用益权的内容;永久相传的经营权,便称为永年作手,这样的土地,称为永年作手田 6.作手的形成,不仅来源于土地的经营还有开垦 7.由领主分配作手田时,因为通常要求田堵,作人对此提出请文,故将由此种关系形成的作手田称为请作 ? 田堵的权限 1.田堵不可能从农业经营中完全分离出来;在土地私有权还未完全确立、主张以耕作权为中心而确保其土地的条件下,田堵完全脱离农业耕作而地主化,是不可能的 2.他们实行的是所谓家长制大经营,即以家族为中心的驱使下人、所从的直接经营,在经营中也有收留浮浪人 3.其耕作权在庄园领主承认范围内才有实际效力,从而经营规模也有限制,不可能像私营田领主那么大的发展 小结:1.田堵、作人、作手等,大抵属于地主阶层。其土地经营规模虽有差异,但都是使隶属于其下的直接耕作者服从自己 2.此时代之庄园内部,即使都称为庄民,但至少有两个阶层的农民存在。还不能说一律成为庄园领主直接支配的对象 第三章 田堵与名田 ? 田堵的性质 1.田堵是田头之意,原来意指土地本身,而不是表示人;在表示人时,正确的称呼是田堵住人或田头住人 2.即使指称人,也是用于当地的人、土著而已;针对外来浮浪人和奴婢而称呼本地的口分田耕地者和开发领主(治田主) 3.如前所述,田堵的身份较高,经营地扩大,不仅是自家耕作,还要将一部分土地使他人耕作,从而开始自然具有地主的性质 4.田堵地主层是名主的前身,名田是中世庄园土地支配体制下的地主私有的一种形态 ? 名田的成立及意义 1.在十、十一世纪前后,不用说庄园的请作地的私有权,就是庄内治田的私有权也不被允许。农民私有领地的行为,庄园主视为非法;但古代秩序一紊乱,庄园领主支配力削弱,则田堵 与耕地的关系变得巩固。田堵将请作地私有化,将具有作手权的耕地变为名田 2.所谓名田,是附占有者之名于田地之意。此占有者与田地的关系,要在经过比较长期的、或保持极安定的情况下,人名已固定于土地上 3.名田制虽是作为律令制本身的矛盾发展而产生的,但结局无疑是私田 4.这时代名田只是庄园领地一部分,名田成为庄园构成单位的事,大概要到镰仓时代以后 5.在国衙领也有名田的发展,并不是限于庄园内部 ? 名田的诸形态 1.班田制下的口分田,附上受给者之名 2.开发者附其名于开发地 3.公领出作地享有出作者之名而成名田 4.通过买卖关系获得的土地,买者附上自己名字 5.即使是庄园的土地,拥有庄园耕作权的人名字成为其耕地之名而形成名田 ? 名主 1.名田的占有者是名主。大名田之名主称为大名或大名田堵,小名田之名主称为小名或小名田堵。 2.名田、名主一词在现有文献上明确出现是在十一世纪中叶。大体在平安中期以后,有力的田堵和出作人才日益将占有田变为名田 第四章 名主的成长 ? 均等名庄园(畿内庄园) 1.大体均等面积的名田构成的庄园称为均等名庄园;但这些名田的土地不是集中于一处,而是散布于庄园内 2.均等名是构成畿内庄园特色的现象 3.畿内型名主难以全面地从农业经营中分离出来,要大规模经营也比较困难 ? 边境地区的庄园 1.边境地区的庄园主要是由地方领主寄进而形成的寄进系庄园,内部结构和阶级构成与畿内庄园差异较大 2.有大名田堵的大规模名主阶层形成 3.名主是郡司、在厅等阶层,是豪族名主层郡司化、在厅化了的人物。在厅官人的有力土豪 4.不承认畿内因开发零细土地而成长起来的田堵名主层,可能是由于他们长期的、大规模的直接经营缺乏新阶层成长的条件所致 不像在畿内那样,在农村共同体诸关系解体之际,中央贵族和寺社的政权没有能力抑制从班田农民分化中成长起来的田堵名主层大规模的发展;在畿内的由于班田农民分化而形成的奴婢、寄口等劳动力被庄园领主所吸收,在边境则是被吸收于地方上的有力者 ? 名的差异 1.边境的名主没有以山和水等生产手段为媒介而从属于中央贵族和寺社的契机,独立性较 根本领主或开发领主,又是被称为庄园寄进者的豪族领主 高,他们往往成为 2.畿内名主层的有力者一暴露便被任命为庄官,使其统治、压迫庄内名主层。所以庄园领主也日益加强任命地方有力者为庄官的倾向。在边境庄园,豪族名主层被任命为庄官,已是 常识 ? 武士团的诞生 1.庄官多由有力名主担任,其性质便与中央所派不同。他们代表了地方中小名主阶层利益,从而其利益也与庄园领主的利益不一定完全一致了。当中央的庄园领主与地方名主层、特别是与庄官的名主利益发生对立时,地方庄园名主需另外寻求依靠,建立武力组织。因此便有武士团的诞生 2.此外还有地方领主、中小层名主的武士化 第五章 名主的武士化 ? 大名主的武士化 边境地区的大名主,一发展到土地广阔且散布于数郡时,就不再自行耕种,委于受他们支配的名主、在家等农民以及隶属于他们的下人、所从。大名主便大体从耕作经营中分离出来,开始聚集武力,具备了武士化的条件 ? 武力的必要 1.庄园领主维持其在庄园的统治或侵占其他庄园以扩大自己的领地 2.律令制政权衰落后,庄园的主动权移于在地领主之手,国衙的实权也被移于在厅官人,地方混乱达到白热化。需要武力继续维持统治。维持武力的人便是庄官与名主 3.能经常积集武装,有练武技之余力的人,便是不需直接从事耕作的大名主或庄官层。后来,立于庄园武装指导地位的庄官与追随庄官的名主层之间,自然发生了武士的主从关系 4.原来没有武装的中央贵族和寺社便开始利用此武装力量让其承担警卫 5.在领主是寺院的地方,这种武装力量采取了僧兵的形式 ? 武士阶层的形成 1.庄官、名主层成了武装力量的主要承担者,并逐渐走上兵农分离的道路 2.名主中的有力者,已经不仅仅是有力的大名田堵,还是拥有实力的武装 3.在庄园领主势力强盛的时候,武士以单纯的形式隶属于领主。武士之间没有横的联系,孤立、分散地存在于各个庄园。但是随着地方势力的增长,武士名主层开始摆脱各自庄园领主的束缚,伙同利益一致的势力,在有实力的上级武士之下,结成主从关系(郎党、栋梁),开始了武士团的结合。 4.在武士团结合中,孕育了封建的主从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封建社会就由此形成。因此作为封建者的承担者武士阶层在作为一个阶级形成的时候,是日本封建社会的开端 5.以庄园制为母胎产生了封建的社会关系,封建制社会要成熟,必须扫除更多隐藏的古代社会关系。故连作为母胎的庄园制本身也要否定掉 第三篇 中世的庄园 第一章 庄园的统治体制 一 庄园领主与庄官 ? 庄园体制的质变 1.地方势力的成长和随之而来的庄园领主的徒具形式(表) 2.初期庄园的不断衰退乃至内部结构变化及寄进型庄园的大发展(里) ? 中世庄园体制的诸特点 1.所谓庄园体制是指对产生一定收益的土地进行统治的结构 2.庄园土地不一定集中于一处,具有分散性,但是有限度。边境的寄进型庄园在地域上集中更明显;在畿内与初期庄园有联系的庄园,土地分散情况较普遍 3.经营庄园的主力,逐渐移于在地势力者之手,但庄园领主的地位依然为中央权门势家所独占。整个中世的庄园领主,即所谓本所或领家,便是贵族和寺社(平氏、源氏亦然) ? 庄园领主的统治 1.在寄进型庄园中,庄园领主的统治纯粹是名义上的。庄园领主只须与地方领主签订有关交纳年贡的契约,一切根据契约由地方领主纳入年贡即可。这样的寄进者,大体都保留了庄园下司、预所等庄官职务,是支配管理庄园的主体。庄园领主的直接统治薄弱 2.在即垦地系初期庄园中,或集中小面积的百姓治田与田堵名田而形成的庄园,或贵族在自己的知行国内设立的庄领,则都是由庄园领主直接统治,直接征收年贡 这里的两种庄园的区别毕竟是原则性的,也存在例外 ? 知行国 十世纪末开始,获得律令制的“国”的知行权的京都贵族,自己不到任,另派目代处理国务, 的大部为已有者,称知行国 便可在此国征收正税、官物 ? 庄园年贡的征收 1.检注帐:征收租税的总账,最重要的账本 2.内检帐:领主临时派人入庄园调查土地的账目称实检帐,亦称内检帐或内检目录。此等检注,多在有灾害时进行 3.正检:庄园领主对庄园进行的定期土地调查,称正检。其调查账目称正检注目录 ? 除田与定田 1.所谓除田,是领家不得征收年贡课役的土地。包括神佛田、人给田 2.所谓定田,是领家征收年贡课役的对象。包括领家佃、官物田 ? 检见制到定免制 1.在歉收之年,是可实行内检以减免年贡的。但庄园领主对青苗的监督颇为严格,内检多不易实行。以致领家与庄民之间,经常发生有关年贡减免的抗争。 2.为了避免麻烦,遂采用定免制。检见制是每年调查青苗以定年贡之率,而定免制则是将年贡由旧额减少若干,作为新的定额,以后不问丰歉,使庄民按此新定额交纳年贡 3.征税之法,便逐渐由检见制过渡到定免制 ? 庄园年贡的征收 1.在中世庄园中,年贡的征收和交纳是以名为单位进行的 2.名主自庄内作人征收各自佃耕名田的租税,再将此租税纳于庄官,再由庄官转纳庄园领主,这是普通的做法;但也有特殊的庄园,是庄官直接向作人征收的;还有些庄园,名主也不经过庄官而直接向庄园领主交纳租税的便称直纳 ? 中世的庄官 1.在当地进行贡租征收事务,同时参与庄园管理的便是庄官;地头和预所可说是普遍存在的庄官职,但其他的就不一定了 2.在此等庄官职中最重要的就是地头职 ? 预所职 1.亦称所务职、杂掌职或代官职,是代表本所、领家执行庄务的人。镰仓时代,预所与杂掌大体同等程度使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般都称杂掌 2.在杂掌中还存在沙汰杂掌、称平杂掌等形态 3.到镰仓末期,开始实行向领家交纳一笔任命费便可被补任的方法。认命费的数额,各个庄园有所不同 4.领家一般给予预所给田,预所从给田中获得收益 5.预所不一定一庄设一人,大的庄园,将全庄域分为几个管区,在每个管区设预所一人;也有些地方,一个预所可以管理多个庄园 6.有的预所不可能经常驻在庄园,便在当地设立预所代以代行庄务。后来,预所逐渐失去实际机能,便由代官执行任务。这时的预所职、所务职便称给主职,产生了拥有预所实权代官职 7.有些庄园,一开始便有预所两人,一在京都,一在庄内。前者称在京预所,后者称在庄预所 ? 预所获得收益的形态 1.预所佃者:由预所直接经营,而经营此佃的劳动力,一般自农民之伕役中提供 2.预所得分田:以一定庄地的年贡作为预所收入 3.检察裁决违法行为,可将犯人被没收财物的三分之一,作为预所收入 ? 下司 1.下司以下的庄官诸职,是平民的世代相传之职。而预所职则多为临时任命之职,应时撤换 2.下司多由地方上的有力名主层担任。下司这一称呼是与上级的不在庄的庄官如预所相对称而来的。预所为上司,当地的庄官便称下司。还有联络上司与下司的中间机构和预所代,称为中司 3.地方的有力名主阶层差不多都武士化了,被任命为下司职的差不多都是武士阶级。这些下司与镰仓幕府发生关系,便逐渐融合于地头职之中 4.当其与庄园领主利益不一致时,当然地发生对庄园领主的武装反抗 5.由庄园领主给予下司给田及免除杂役的下司名 ? 公文 1.在预所或下司之下,负责实际的庄务。一方面具有预所代官的性质,另一方面和下司同样地具有名主、武士的性质 2.公文职已经变成构成武士化的名主与下司、地头等的私领对象的一种职务 3.公文也拥有领主给予的公文给田或免除杂公事的公文名 ? 田所职与惣追捕使职 1.田所职的职能大体与公文相同。辅助中央派来的代官丈量土地及征收年贡,并在年贡的散 用状及送文上签字 2.惣追捕使又称检非违使,原来是以对犯人的检察、断罪、追捕为职业的人。但职权移于杂掌与地头后,其原有职能逐渐消失。此职也变为具有武士性质的人所占领 小结:1.除预所外,平民出身的庄官诸职,随着时代的发展全部都武士化了,并且益由武士出身的下司、地头所兼任。且他们不断强化其武士性格 2.实际上在当地代表庄园领主利益的人,便只限于被称为预所(杂掌)与预所代(代官职)的人了 3.后来用实力来吸收这些不断武士化的地方庄官而发展为巨大势力的,虽原来也只是庄官之一的地头,但正是由于地头的存在,才给与中世庄园体制以巨大的变化和特征 二 地头 ? 御家人的特权 1.本领的所有权得到将军的承认。所谓本领,无非是这些武士本来拥有的以庄官职或名主职形式表现出来的一定收益权 2.被赐予新恩,即给予更多的庄官职和名主职。但他们从幕府那里受到御恩的最普遍形式是补任地头职 ? 地头概念与性质的流变 1.原本是庄官职的一种,但一至镰仓幕府掌握了全国的地头职补任以后,其意义与内容便发生了变化 2.地头原本是指当地或当地的田地。后来,将领有土地而管理此土地的人称为地头人。地头人一开始也是指开发领主、根本领主等在地中小领主层,但随着时间推移,略去“人”字,开始指当地的土地领有者。这样的开发领主将其领地进行寄进并将实际领有权保留于自己之手时,便将这一权限以地头职相称 3.地头一词,具有强烈的在地领主意味,其职权内容源于根本领主的性质 ? 地头制度的完善 1.在平氏政权下,平氏使其家人补任为庄园、公领的地头,依靠私人关系进行。还不是以普遍设置地头的形式来表现。虽有以补任地头职形式来承认其对领有地的权利,但此时各地的地头,并不都是平氏的家人。而一切平氏家人的地方武士,也不都是以地头职的形式来承认他们在地方上的利益 2.进入镰仓时代以后,地头制便成为带有公法性质的普遍制度。其契机是文治元年(1185)十二月天皇发出的在全国设置地头的敕许。由于此敕许,大量御家人被任命为庄园内的地头,以至地头职作为御家人的领地在庄园内占有极特殊的地位。 3.地头中有本领安堵地头和新恩地头。在新恩地头中有特殊意义的是承久之乱后在全国设置的新补率地头 ? 地头的权限 1.警察权:服从幕府之命,以武力维持地方治安;甚至还有仅设置以加强警察权为目的的临时地头,不过地头的设置,如果不是首先作为土地的领有和以经济收益为主要对象的话,当无警察权之必要之时,则地头职即会停止;追捕犯人以及地头裁判权 2.征税权:原为下司或预所掌管。但在地头被补任后,年贡公事的征收也被交给地头了。正 由于地头拥有征税权,常利用职权拖欠年贡、所当,这也成为地头一再和本所领家之间发生纠纷的原因,也存在农民直接交纳年贡,地头不负责征收的例子 3.下地管理权:这种职权是伴随着征税权的使用,与征税权互为表里的。因为设置地头的本来目的是要将全国公领、庄园的土地管理权收于武家之手,因此下地管理权就是下地领掌或下地知行,地头接受拥有下地即土地领有者的委托而管理此土地,可说是地头拥有诸职中最重要的 4.但进一步的强力的土地支配权,即按照自己的意志分配、买卖、寄进、转让土地之权,也即是所谓土地处分之权(下地进止之权)则并不是每个地头都能拥有。一般来说,本领安堵地头作为根本的开发领主,拥有此权的人较多;而新补地头则与此相反,全都被禁止拥有此权。但是后来地头们都致力于获得此权,从而与庄园领主发生冲突。地头任意处理下地之事与日俱增 ? 地头的收入 地头收入形态千差万别,幕府尊重各个庄园惯例 1.给予地头给名田、给名及免在家,与下司的收入同一形态。给田是最普遍的形式,年贡及杂公事全免,收益全为地头所得;杂免田是只向领家负担年贡但免向领家交纳公事杂役的土地,则公事杂役成为地头的收入;所谓免在家,是指免向领家负担课役的在家。将免在家给予地头,便意味着此在家原本应纳于领家的在家役成为地头的收入 2.地头在给名、给田之外,事实上还有免除年贡课役的土地,即称为门田地,堀内的宅邸附属地。这些田地可说是完全摆脱了庄园统治体制的地头私有地 3.也有按一定比例与领家分割年贡的形态 4.承久之乱以后任命的新恩地头,视情况可以适用新补率法来获得收入。这样,按法定收入比例的特殊的地头与按原来的先例以确定收入的地头便被区分开来。但有不少人企图兼有此两种收入,这种行为被称为“两样兼带”,幕府严令禁止。但不能得到遵守,承久之乱后发布的规定也陷于紊乱 三 庄园的双重统治 ? 地头的设置情况 1.整个镰仓时代盛行地头的设置,但并非所有庄园设立的地头都是镰仓幕府的。加之庄园领主的反对而不得不妥协,缩小了设置地头的范围,只及平家没官领及谋叛人的家产。实际上没有设立地头的庄园是很多的 2.以承久之乱为契机,才大肆地推进了地头的设置 ? 本所一元领有 在承久之乱以后幕府普遍设置地头之际,也有不存在幕府地头的庄园。这种庄园称为本所一元地或领家一元进止之领。在此等本所一元地中,守护使不能进驻,幕府的统治不能直达,从而权门寺社的统治还是和镰仓以前的时代相同,继续其排他的性质 ? 关东御领 1.其庄园的本家职与领家职均属镰仓将军家。 2.关东御领地头的权益,一般称关东进止所领,是幕府给与御家人的领地。故不仅是地头还是所有庄官的权益也都应是将军家的进止所领 3.在这样的庄园中,地头兼预所也是有可能的 4.此等关东御领之庄园,应只为关东统治力所及之地,与京都贵族、寺社完全无关 ? 庄园的双重统治 1.权门势家领有的庄园,其地头要由关东委派。在同一土地上,有由本所、领家方面委派的管理者预所、下司、公文等势力和由幕府方面委派的地头的统治势力的相互对立 2.因为地头有征税权和下地管理权,所以便逐渐压倒本所、领家方面的庄官。而下司、公文等也日益加强其与地头的勾结以加入地头势力之下的倾向(希望转变为御家人),而本所领家则力图阻止 ? 庄园制的质变 1.幕府虽一方面警告地头不要抗拒庄园领主,妨碍其统治;但另一方面,又明显地采取了保护地头扩展权益的态度 2.地头虽然是诸庄官中的一种,庄园领主对其的支配权早已成为形式(职务上的),地头的任免权在幕府(身份上的)。即使地头非法,庄园领主也必须先诉诸幕府才能处理 3.职的观念的变化,把原来不只以利益为目的的地头职卷入此倾向之中,地头一方面使有效管理庄园的庄园领主统治从当地游离出去,同时又把视为自己的地头职视为财产而努力加以扩大。这是已大为发展的地方领主为了伸张其经济力与扩大统治权而采取的当然的手段,这个动向,被称为武士侵蚀庄园 4.因此本所、领家必然对此不满,总是努力抓住一切机会把幕府势力驱逐出庄园。恢复本所的一元领有。这种斗争,一直坚持到镰仓幕府灭亡 5.但庄园领主的斗争并没有取得特别的效果,承久以后的新恩地头在全日本达到了相当多的多数。庄园的多数,在公武双重统治之下,成为领家与幕府斗争的舞台。作为整体来说,由地头代表的武家势力在当地大大成长,下司、公文等庄官御家人化倾向更强。即使是本所一元领有的庄园,也受到周围庄园的影响,地方势力认为御家人化对自己有利 ? “职”观念的变化 指挥系统如此不同的两种统治权同时处于一个庄园之上,在当时表现土地财产的场合,不是以土地本身的权利为基础,而是以存在于土地上的一定收益的权益为基础,是作为这种收益权的领家职、地头职、公文职、作手职等所谓职的权利而表现的。在这时期,职的观念发生了变化,不是以职务本身为主要内容,而是重视有关该地职务的用益权,即经济收益权 第二章 武士的侵占庄园 一 地头请所 ? 地头请所 1.地头扣留、拖欠年贡现象严重,多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借口水旱风灾,二是完全非法地抗纳年贡 2.对于庄园领主来说,与地头发生纠纷,就必须经历多次诉于幕府的麻烦。为了避免纠纷,本所、领家采取承包的方法,不问丰歉,约定每年纳入一定额的年贡而使地头承包。这就是地头请所,请所是完全的承包制。一定额的年贡称为请料 3.庄园变成地头请所之后,本所、领家方面的庄官,便没有必要再住在庄园里。即是说,在请所,地头会任意驱逐预所乡司,原则上不承认本所、领家方面的庄官进驻 4.地头请所有两大类,一是根据镰仓幕府的斡旋而成立的,多是为了优待地头;二是根据地 头与本所之间的私自缔结的契约而成立的 5.在这样的请所中,地头的任免权在本所、领家方面,若地头不能交纳既定年贡,本所、领家应有权中止请所。但因地头仰仗其武力及幕府的权威,既拒纳年贡,又不从本所之命。幕府颁布的永仁(1292-1298)法令规定承久(1219-1221)以后成立的私请所可任本所自由处理 ? 下地中分 1.本所、领家虽然期待进行地头请所之后,能够避免年贡拖欠与拒纳,顺利地取得一定额的年贡。但是这种期待不一定能实现,地头以其武力为背景,多背叛缔结的契约 2.于是寺家便将庄地的一半,置于地头的实际统治之下,藉以保护剩下的半庄领有权。使本所与地头在各自的一般庄地上实现一元领有。这种在地头与领家之间分割庄园利益的事体,便称为下地中分 ? 地头对庄园的侵占 1.通过地头请所与下地中分,地头完全发展为一元领有的领主。但并不是所有的庄园都进行下地中分,也不是所有的地头都通过下地中分来实现其地方领主化 2.不如说,地头不问是否是请所,依仗拖欠和拒纳年贡来实现其对庄园事实上的统治,使庄园领主勉强承认此既成的事实,终于完成他们对庄园的一元领有。这种途径才应是普遍的 二 下地中分 ? 和与 1.中世法律用语,原意为无赏让与。镰仓时,在庄园诉讼中由于双方让步以财产转让而中止诉讼,亦称和与 2.发生庄地争执的和与,一般采用下地中分的办法,于是这种和与,便称为和与中分。大体自镰仓以后,便已普遍实行 3.除和与中分之外,还有基于领家单方面提出要求,由幕府作出中分裁决而成立的强制中分。毋宁说这种强制中分是首先存在的,正因为强制中分的存在,才是使地头同意和与中分的重要理由。这样的中分,不管地头是否承认,也不是按契约形式进行,甚至领家向裁判所一提出中分申请,就要对方在没有表示意见的条件下接受幕府裁决 ? 强制中分的利弊 1.对于新补率法地头来说,他们原来没有下地进止权。下地中分,对他们带来有利的结果。 2.但对于原本就拥有下地进止权的本补地头来说,有时下地中分,实际上缩小了地头权限 3.在永仁以后,地头上的新补和本补的区别,已经没有原来那么重要,下地中分也适用于本补地头。因此如前所述,除特殊的新补地头外,地头统治权的范围大为削减。在这种结果下,下地中分不一定对地头有利 4.领家利用此作为对地头非法报复的手段,甚至有的领家故意称地头为非法,企图滥行申诉、强迫中分以阻止地头侵蚀既有庄园利益 5.纠纷日盛,地头为了避免承担诉讼费用以及诉讼后的不利判决,于是便与领家进行和与中分 ? 下地中分的手续 1.在进行下地中分时,办法是杂掌、地头中的一方作出下地中分帐,然后由另一方选定。有 的庄园,先指定一部分庄地不参与中分,然后再实行和与;有的庄,将庄地折半以后,再抽签分取 2.地头、杂掌便要到当地共同核实,树标定界。此时双方都要十分慎重地考虑双方情况 3.双方按中分后的庄域,相互誓约“不可相扰”,相互承认“在各地领域内作一元不输之地,可使其掌领”。而且有时还制作中分绘图 4.由此结束了以前的双重统治状态以及统治下的纠纷,由于地头领家的相互契约实现了和与。地头在其一方之地确立了一元领主权,便完全失去了庄官的性质,蜕变为一个地方领主 ? 下地中分的异例 1.除了全庄进行中分,还有在庄园内部的每一个小地段上进行分割的办法。如在各个坪中进行中分的方法,称为坪分中分 2.这种坪分中分,不可能在各自折半的庄域上确立一元领有。因为坪分的场合,地头、领家的统治力可达于同一名主、作人之上,只不过在土地的收益方面相互分开而已。这种方法是以保证年贡收益为目的的。 3.即使坪分中分,但由于地头致力于用封建方法组织农民而直接控制名主作人土地,所以领家年贡的征收也变得困难起来。为了确保庄园统治,领家方面的预所、杂掌,也摆脱旧的庄园统治的理念,为了与地头对抗,乃直接控制农民,努力于用封建的方法组合农民。从而不少领家的杂掌作为拥有兵力的封建领主而出现。 4.由此,坪分中分也失去意义,全庄的分割和在各自地域内确立一元排他的统治成为必要。于是全庄折半的下地中分的形式便产生了 ? 地头运动 1.地头的非法和抗拒年贡,是地头运动的一种表现。这种运动随着地方农民层的成长而创造出来的新的地域的统治方式,导致原来庄园领主对庄园的统治走向崩溃 2.下地中分与其说是地头一元领主化的出发点,毋宁说它是地头运动的一种表现。下地中分的成立不过是地头地方领主化在法律上的确认。地方领主化本身,不问是否实行中分,实际上在各庄园无一例外地进行着 三 地头领主制的进展 ? 分直中分 1.围绕庄地支配的领家与地头的矛盾,早已不能用坪分的方法解决,已经达到必须对分全部庄域,开辟各自排他统治的局面 2.地头已经不满足于只分割以年贡征收权为内容的庄园领主的权力,他们还要否认庄园体制中承认的名主层的私人土地所有权,确立以绝对的一元土地私有为基础的封建领主权的动向 3.因此庄地分割由坪分的形式改为一元的全庄分割的形式,其历史背景就在于庄园内地头领主制的发展 ? 庄园地方领主化运动 1.地头领主化动向日趋明显。这种运动,采取了下地中分、地头请所、抗纳庄主年贡和非法搜刮庄民等形式,导致旧的庄园体制逐渐走向崩溃 2.由于地头领主化动向的刺激,庄园体制内部的庄官即预所、杂掌层,也希望创立新的统治 庄园的方式,也掀起了领主化的运动 ? 地头领主制的进一步发展 1.室町幕府贞和二年(1346)法令,一方面对于本所利益给予有限程度的保护;另一方面又承认正在日益伸张的地头领主权 2.进入南北朝、室町时代后,地头的土地支配权较前已有很大的发展。以前具有一种庄官性质的地头,早已完全确立了在庄园统治中的主体地位,本所、领家已经被迫处于只能通过地头之手才能领取少数年贡的地步 3.在统治庄园问题上,地头已经由庄官的性质变成地方领主的性质。地头的这种质变,在政治社会中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作为当时全国政权的室町幕府也承认这种现实 4.观应扰乱之际,幕府将许多不能查明领有状态的土地作为恩赏给与武家,故寺社领地多有散失。并且作出了从地头方面“割让庄地”给庄园领主的规定。 5.新获得领主权而发展为一元领主的武士力量,对于好不容易才收回过去支配的一半庄地的庄园领主的力量,是存在压倒性优势的。不仅在坪分中分之地是如此,就是在分直中分之地亦然。领家与地头下地中分后,地头的侵犯并未停止 四 半济制度 ? 半济法 1.室町幕府为了扩大和确保武士的领有地,强制中分庄园,将庄园的一半给与武士。这样给 半济 与的土地,有时也称 2.通过任命地头职而给与庄地的形式,便称为半济给。半济给的地头与镰仓时代不同,其已是一元领主的地头。室町幕府苦于缺乏恩赏地赐给御家人,便通过这种方式强制夺取旧有庄园领主的领有权 3.但“半济”一语,原本是一半年贡之意。作为室町幕府政策而实行的半济制度与强制的下地中分并非一回事。但对土地收益的半济,不久便具有一种过渡到对分土地本身的可能性。应安元年(1368)六月,幕府规定,除禁里仙洞预所、殿下渡领及寺社一元领有的庄园外,对诸国庄园中本所的收入,要继续实行半济制度。其办法是暂定中分庄地分为两方,将一方归杂掌,一方归地头,使各自完全自行管理。到此时,半济便没有只均分收益的含义了,对于土地也实行折半平分 4.半济原本是战争中带有临时性的措施,具有归还寺社本所的性质。但终室町一代,战乱不断,幕府式微,命令不能得到原本地实行。武士(守护)一旦得到半济,也不愿再归还。 5.守护以半济为契机侵占庄园的情况,日甚一日。守护完全不尊重领家的主权,视庄园为自己的领地,或割让、或给与,自由行事。半济制度原先是作为临时措施而实行,但却在确认守护一元领有地方面发挥了作用 五 守护的承包庄园 ? 镰仓时代的守护 1.镰仓时代,幕府以维持治安、统制御家人为目的,在全国设置守护 2.守护的最初职责只限于“大犯三条”,即督促国内御家人执勤、取缔谋反与取缔凶杀。守护被禁止参与国务,禁止自土地掠夺利益,没有经济收益权。其经济收益是以地头职为基础的,大体上来说,守护便是该国拥有较大地头职的御家人 3.由于守护的职责主要是对刑事犯人的检察和判罪,所以除了特别地域外,不论公领或庄园, 守护皆有权自由进入,逮捕犯人。在特别地域之中,逮捕犯人之事则由本所将犯人逮捕后引渡于守护所 4.但经常有守护不正当地行使权力而向公领或庄园征税 ? 室町时代的守护 1.进入室町时代以后,守护权限便明显增大。守护不仅能任意处理半济的支给,开始具有警 督促征税为目的的守护使进驻庄园的权利 察权和裁判权以外的职能。而且还被承认以 2.一开始,守护向庄园课税只不过是为了代行幕府的课税事务而已。但以此为转折,守护对课征赋税方面有所接触,这便成为守护附有经济权的转折点 3.室町时代的守护职与其说是官职不如说是以经济收益为主体的领地,并一再成为武家恩赏的对象。幕府不仅不能阻止守护权限的扩大,还利用守护的实力。于是各国守护便逐渐扩大他们在管国内的统治实力,进而谋求增强其经济力 ? 守护请 1.守护逐渐想将其管国变为私有领地,其第一步便是借各种名目课税于庄园。征收的手段便是派守护使进驻庄园 2.庄园领主们向幕府请求,幕府便发布法令,扩大守护使不入的特权。不仅检断使不入,而且征税使也不入了 3.但实际上,由于守护的实力和权力扩大,庄园不入权完全被漠视。庄园领主征收的年贡变得没有保证,于是他们只能依存于守护的权力;庄园的本所、领家像过去委托地头承包年贡 守护及其代官承包年贡,即是守护请 那样,从此时起,开始委托 4.守护请是守护侵占庄园的最有利的手段,许多庄园在守护请所之后事实上已经变成守护的私领。以大面积的私领为基础,强大的守护大名形成了 5.守护或守护代对庄园的统治与寺社不同,一开始就用武力对农民进行强烈的诛求,因此农民害怕武士代官的承包 ? 守护代 南北朝室町时代,有的守护大名身兼数国、十数国守护,乃委派自己的上级家臣为守护代,在各该国代行守护大名职权 第三章 庄民的存在形态 一 庄民的阶层 ? 庄民身份的分化 1.平安时代的庄民阶层不是单一的。但这些庄民在十、十一世纪武士兴起中,大体上完成了身份的分化,上层上升为大名而武士化了,下层则作为农民留了下来。但是,留下来的农民中也有逐渐武士化,变为地头、御家人或庄官的名主;他们中有的人在十二世纪末进一步分化,发展为地方的名主。 2.对镰仓时代的庄民,作一粗略划分的话,则有三个阶层:即名主层、成为作人的一般农民以及隶属于名主、作人的劳动耕作者的下人 ? 百姓 百姓这一称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全体的庄民,则名主也被包含在内;狭义则是指 一般的农民百姓,借耕名主田地的佃农阶层 ? 名主 1.名主所处的地位与一般百姓不同,有时也被称为地主 2.名主拥有的名田不一定集中于一个地域,而是分散于各地的零碎的小块土地之和。其分散性、零细性在先进地带特别显著;在边境地带则面积宽广,其中还含有未开发地的一元名存在。 3.名主经营名田的方式与名田分布相关。在边境地区可能进行大规模的直接经营,但这只是一种例外;大多数的名是分成两个部分来进行的,一是名主自耕的部分,一是由百姓借耕的部分 4.名主实际耕种其名田的自耕的部分,但又要接受地头的强求而耕种地头的部分田地,他们还没有从耕作劳动中完全脱离。但也有将保有土地全部出租、作为直营役使下人、所从耕作的名主,自己不从事耕作劳动 ? 百姓名 名主拥有的田地,即所谓百姓名,从镰仓初期经过中期,百姓名成为庄园统治的基层单位,成为庄园领主征收年贡的对象 ? 名主的分化 在镰仓时代的名主中,自己不从事耕作劳动的,便是地主阶级。因而他们有储备武装的财力,有成为武士化的御家人的素质;但是也存在农民性质浓厚的名主。这大概表示镰仓时代的名主层在进行新的阶级分化 ? 作人 百姓职、作手职、作人职、作主职、作职权利(耕作权与收益权)1.这些人能对土地行使所谓 的人。这些各种各样的职的称呼,并无明显区别,多指同一内容。但是相反,即使同一名称,因为时代不同,在实际内容上也可能存在差别 2.处于自耕农地位,作人既有可能分化成名主阶层,也有可能沦落为佃农。名主层之下的佃农,成为作人中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阶层。此外,还有在名主层之下的下人、所从中,也有一些人的隶属性逐渐减弱,并获得大体的自立地位而成为作人 3.但在作人中,既有从事直接耕作的农民,也有不从事直接耕作劳动而处于地主地位的人们。在进入室町时代以后,许多作人成为二地主,作人职不是耕作权而是收租权 4.不同于地主化的作人,直接耕作者的百姓,便被称为下作人或当作人。其耕作权被称为下作职或下作百姓职 但实际上,无论是作人还是百姓都具有既复杂的内容。既有三四层关系的情况,也有名主—作人这一单纯的职权关系的情况 ? “职”的分化 1.职的分化,并不就是指阶层的分化 2.复杂的职的分化,是地主、自耕农经济衰弱的必然结果,从而易于看到职的分化导致庄民在身份上的分化和相互间复杂关系的形成。但是这种情况只有在职离开职务、职掌的观念而只意味着土地财产权及由土地取得收益权的时代则不然,在这种情况下职的分化,并不一定表示身份的分化,而不过是意味着经济收益权的分裂 ? 地下人(庄民、平民) 1.庄园领主兼任名主职、作人职的现象并不稀少。这种现象是由于职分裂后,在一个本所领地中的职再次被寄进于其领主的缘故 2.就地下职来看,庄民一方面作为名主而在其下拥有若干个下作人,同时,又成为附属于其他名主的作人 3.庄民身兼数种相异的职的现象,在土地可以买卖、转让、抵押的当时,其出现是当然的。这种职的错综复杂型,是此时代(从镰仓末期到室町时代)的庄园最显著的特征 ? 下人、所从 1.地头、庄官乃至名主和富裕百姓,都可私有下人、所从 2.下人不仅被用于田地的耕作,而且还使他们从事一般的杂役 3.下人、所从在身份上是位于最下层的耕作奴隶,人格不被承认。他们被当作财产、是转让和买卖的对象,在法律上被严格束缚 4.但是在这之中,也有人与一般的百姓同样成为田地的作人,成为拥有自己家庭的人 ? 下人、所从形成的原因 1.前一时代身份的继续,这类人为数颇多,特别以后进地区为甚 2.未能交纳年贡而沦为下人、所从(身代抵押,后被死当) 3.负债、抵押、出卖妻室子女而产生的下人、所从(因饥馑而出卖妻子眷族,一些领主诡称其有债务) 二 庄民的阶层分化 ? 名田的变化 文明之际,构成庄园基本单位的名已经紊乱。以耕作者之名为名田之名这一事件表明经过镰仓、室町时代,名田的分割已经在缓慢进行。名主层中土地兼并与分割的不断进行是名主层中有人因贫困而出卖、典当土地的必然结果。这是由于进入室町时代后,商品经济发展,对农民的压迫,使其不能不缩小耕作规模所致 ? 作人的分化 1.少数人兼并土地和多数人耕地更为零碎的情况在发展。在作人之间,由于耕地大小的悬殊,拥有大面积土地的人成为地主;相反,耕作零细地段的作人,土地太少,不得不租种富裕作人的土地,开始下作人化(室町时代以后迅速发展起来) 2.此时代工商业虽然有发展,但因为主要产业还是农业,失去土地的农民很少能被吸收于城市诸产业而不能不留在农村,在作人之下成为下作人是其唯一出路。因此这时代的百姓、作人不过是单纯的收益者,在其之下有下作人 3.作人虽然沦为下作人,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身份的分化,因为他们不过是让出此田地的收益权的一部分,抵押和出卖作职(职的分化并不一定意味着阶层身份的分化) 4.但下作人耕种的土地是没有作职权的田地,故下作人对田地的耕作权也逐渐减弱。并且下作人与一般百姓、作人的差别悬殊,实质与下人、所从无异;甚至许多下作人进一步没落,即沦为下人、所从 三 庄民的负担 ? 实际负担者 实际承担中世庄园负担的只能是被称为名主、作人、下作人或百姓等实际耕种和经营耕地的人。但是在庄园统治机构方面,名主即使承担年贡,但在其下还有直接耕作的佃耕农民。因为名主的全部负担可转嫁于其下面的耕作者的农民而自己处于加地子征收者的地位,所以实际负担者无非是从事耕作的作人。同样地,在地主化的作人之下,实际负担者应该是下作人。(为了避免概念混乱,将年贡的实际负担者,称为百姓) ? 庄民的负担 1.对庄园领主的负担 2.对地头、庄官的负担 3.对名主、作人的负担 ? 对领家的负担 1.年贡:庄园的正税,以田地为单位征收,原则上收实物米,但随着时代变迁,多变为收货币;旱地年贡一般多纳麦、大豆、粟、荞麦等杂谷,也有特殊的庄园纳盐。年贡通常按田一段收米几斗的方法而定其率,称此率为斗代。自一定数量的田地内根据一定数量的斗代而征收的年贡总额,称为该田地的分米。各个庄园收获量以及斗代都是不一样的 2.公事:年贡以外的杂税。亦称杂公事、公事杂物。公事的内容和种类,也是因庄园而异。有临时公事与经常公事两种。虽然在镰仓时代几乎都纳实物,但一进入室町时代,便多以货币代纳了 3.夫役:同样因庄园而异。夫役中之最大者是耕种田地的夫役,庄园领主直营地即佃的耕作,多役使百姓之夫役耕种;为了保卫领主而征发的兵士役;也有从事交通方面的劳动 ? 对地头、庄官的负担 1.承担给田与给名的年贡与公事负担,与一般庄地百姓年贡差别不大 2.更有特征性的是夫役。地头、庄官根据自己的需要,可以征发百姓为自己耕种田地,其征发可以说是极严苛的;还可征发交通、运输方面的夫役;其中最大的一项是大番杂用,御家人地头去京都、镰仓担任警卫时,征发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幕府虽禁不止,招致百姓贫困 ? 对名主、作人的负担 1.交纳名主得分,即名主的收入。这种收入也称为加地子或片子,也是一种地租。但地租率在不同土地上有种种差异。但加地子通常至少在年贡的两倍以上,百姓收入微薄 2.原来是由百姓将地租交由名主,名主将年贡交给领家,自己保留加地子。但后来由作人直接向领家和名主分别交纳年贡和加地子。一方面说明作人开始具有年贡承担者的资格,另一方面说明名主处于单纯征收加地子的剥削者的地位 3.若此作人持有作职,则在此之下,还有处境更加艰难的下作人。除了负担年贡、加地子之外,还要向作职持有者交纳作职的收益,称为加德分 ? 庄民的反抗运动 1.起因于天灾、战乱或者是守护、地头等的非法勒索 2.请求检见使下庄园进行实地调查,减免年贡;后来进一步发展,开始进行强诉,即提出强制性的要求,且多伴随着逃散的行为 3.逃散造成田地荒芜,给领主带来很大的威胁;镰仓初期的逃散多是个人行为,可是到镰仓 中期以后,逃散可以认为是庄民对庄主的一种集体反抗活动 4.到室町时代,逃散强诉表里结合,成为庄民反抗运动的强力武器。不仅迫使领主取消拖欠的年贡账目,甚至在对付守护与地头的非法时,也同样采用这种方式 5.这种方法进一步发展,则庄民揭竿而起,成为这一时代的土一揆运动,即农民起义。这对于瓦解庄园领主的统治体制起了重大的作用 由此可见,庄民消极逃避负担的反抗逐渐积极化,发展为否定庄园体制的运动 第四章 向乡村制的过渡 一 地方领主的成长 ? 地头封建领主化的努力 1.地头试图掌握在名主的家长制统治下的亲类、下人,对其课役,用封建方法把其置于自己的直接统治之下 2.庄园领主为了应对这种局面,并不总是固守其旧的统治体制,他们想把与地头继续抗争的名主组织到自己方面来,通过名主的上层,开辟庄园统治的新阶段 3.预所、杂掌放弃过去的以名为单位的统治方法,直接广泛控制成长的新的自耕农民,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地方领主的统治。这样形成的庄官领主制已经与地头领主制没什么两样了 4.但是这种萌芽,还有很大局限性。他们能直接支配的只是名主层,而直接生产者的多数,还隶属于此等名主层之下 ? 恶党 1.名主层阶层分化,兼并大量名田的强大名主即庄官名主成长起来。到镰仓末期,便从庄官名主层中产生了新型的地方领主层。从镰仓末期经过南北朝,各地庄园中广泛成长起来的称为恶党的人,多以这种新型地方领主层为主体 2.在蒙古袭来前后,有一种被称为“恶党”的势力存在。他们反对镰仓幕府和庄园体制,活动日益公开化。他们是真正拥有武装力量的党,是以地方领主为核心团结许多农民在自己周围的武装集团 3.恶党的性质由于地方领主制的发展程度和庄园领主权的强度不同,而具有种种不同的内容 4.恶党与庄民的联系颇为密切,逐渐具有超越庄域的活动范围;庄官成为恶党的主体,武士已经领主化了 5.畿内地区恶党较之边远地区:构成分子复杂、行动半径大、还团结了一部分名主层。后来他们又加强了作为封建的地方领主层的地域结合的色彩 ? 惣领制 镰仓时代武家社会的以长子为全族之长的家族统治制度,因长子总领全族的领地,故称惣领。13世纪后半,此制度开始衰落 ? 农民对地方封建领主的态度 形成封建体制的可能性越大,农民们企图以封建方式组织他们与领主层的对立便越明显。封建领主为了统治农民,必须发挥强大的武装作用,以谋求封建政权的稳定。他们强烈反对庄园领主,但同时对于农民也极为苛酷,结果导致农民被迫转向庄园领主方面。镰仓时代的恶党,便有这种局限性。但这种孤立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进入南北朝内乱时期,恶党开始有了质的变化,正在成长的庄官名主层开始成为恶党的主体 ? 地头领主与庄官名主的对立 1.名主上层与地头领主的对立,庄官名主层逐渐完成了反对地头领主制的阶级的联合。在这种“恶党”的动向中,庄官名主层确立了主体地位,以致地头御家人的旧型地方领主的性质也不能不决定性地发生变化 2.地头领主们为了支配庄官名主,就必须在地头领主之间建立横的联系。为要求在地方上确立自己的封建政权而进行的地方领主层的联合。而且,在这阶段,他们已不再称“恶党”,而被称为“国人”、“国众”了 3.这样,在14世纪后半的庄园中,大致可分为庄官名主层与旧型地头、地方领主的国人层。这两个阶层,一方面各自努力建立地域性的封建权力,一方面相互间又存在复杂的对立。他们虽然在本质上与庄园体制有矛盾,但在策略上利用庄园领主,才使庄园体制幸免于难 二 守护领的形成 ? 守护领国的形成 1.无论是庄官名主层还是国人层,都还停留在具有旧的性质的地方领主层,都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从根本上打破庄园体制。与庄园领主政权正面对立、站在否定庄园体制的立场上,建立一国规模的封建领主政权方面,不能不有待于守护的实力 2.关于守护侵占庄园,从另一方面来考察,则无非是将过去的处于庄园结构内部的地头、御家人或庄官名主层、即随着时代的推移而要求封建领主化的地方领主层纳入自己的支配下 3.守护与地头,作为御家人来说,地位是相等的。但是守护在行使大犯三条时,具有不可缺少的兵马实权,所以必然为守护带来统辖管区内地头、御家人的统制实力,并在他们之间建立起私人的主从关系 4.与镰仓时代不同,室町时代的财政支柱不是地头、御家人而是守护。这也是地头、御家人不能不屈从于守护的一个原因。在室町时代初期,守护便已管领全国的地头职,并将此地头职授予自己的家臣,地头一旦以这种形式补任,便成为守护的家臣 5.镰仓时代,地头、御家人直接与幕府结成关系(御家人制度的本质特征),但在室町时代地方领主却要经过守护的推荐才能获得幕府承认,有的甚至只需经过守护的同意便可承认其领地合法。地头遂变为守护的家臣 6.不仅地头领主层,就是庄官名主层也同样被家臣化了。守护与庄官名主进行勾结,导致守护势力侵入庄园,虽然庄园领主反对,但守护已经通过家臣化的庄官名主掌握了庄园的实际统治权 7.通过军役,守护与庄官、名主之间,逐渐结成守护关系 8.守护便在整个管国内的广大地域上确立起自己的封建领主权 ? 地方领主层的反抗 1.“国人”“国众”这些名称,就是地方领主层为了强调他们的土著势力身份、土著领主的共同性质而出现的 2.从幕府方面说,由守护强行将地方领主层组织起来,是确立武士阶级封建体制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但是若从地方领主方面来说,则他们被组入守护的统治体制之中,势必被守护盘剥。因此国人(地方领主)对守护的进驻,是持反抗态度的。他们甚至站在庄园领主、庄官名主层乃至农民一边,对抗守护 3.但由于国人间的相互对立和国人对农民统治的不成熟,沦为守护家臣的倾向又是难免的。国人一方面保持其作为地方封建土地所有者的主体,一方面又支持能满足其要求的实力强 大的守护,并不断变为守护的家臣 ? 非御家人 1.在武士阶级中,有隶属于幕府的御家人,也有不直接隶属幕府的非御家人。非御家人是处于守护统辖范围之外的。非御家人的武士的多数,是在本所领有庄园中拥有一定经济政治根基的下司、公文等庄官或名主。 2.在镰仓末期,成长为地方领主。所谓庄官名主层,便属于这个范畴。他们在领主化的过程中,不断地武士化了。他们有时作为恶党,有时又是恶党的驱逐者 3.在蒙古袭来之时,镰仓幕府不仅使御家人参战,还使非御家人在守护的指挥下参战。于是两者的身份差别不能不被抛弃。于是在非御家人的庄官名主层中产生了自号为御家人、承担守护役而不服从领家指令的人(降人) ? 走向乡村制 1.庄园体制早已成为有名无实的空壳,取代此庄园土地的统治机构而成为守护封建制基础的地方体制,便是所谓乡村制 2.乡村制是单纯地作为剥削物征收机构并被各个领主分割统治的庄园制下的农村。在地方领主的封建式统治之下,编成地域的以村、乡为单位的一种统治形式 3.农村结构的这种变化是以封建的地方领主势力的发展和守护领国的形成一连串的运动互为表里进行的 三 农民自治的结合 ? 寄合(惣) 1.为了抵抗地头代官和守护的压迫,为了自卫,农民已经找到了寄合即集会的形式组织起来共同商量大事 2.在一开始,寄合只在非常时期举行;但在后来,变成定期召开的集会 3.对于农民来说,不能参加惣便是受到最大的惩罚;违反规约的人,将被置于惣的活动之外 4.有惣或寄合存在的农村,村里的事便由寄合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解决 5.寄合的发起人被称为惣年行事或当年行事,这些人,可认为是村民中有势力的名主 6.郡惣中对于庄园的统制,较之庄园领主的统治来说,早已占有压倒性的地位了 7.接受地方领主层(武士)的领导,毋宁说是当时惣村、惣郡等自治组织的普遍特色 8.庄园村落的自治组织的发展及其活动能力的增强,成为瓦解庄园制、形成乡村制的重要契机 ? 惣村 南北朝室町时期农村居民以村为范围组成的自治组织。后扩大至庄、乡的称惣庄、惣乡,扩大至郡的称惣郡 ? 百姓请 1.农民们以此寄合即惣的组织为基础,形成承包庄园年贡的制度,即所谓“百姓请”或“地下请”。这种制度的形成,意味着在庄园的征收机构中提高了惣组织下的农民的自主性 2.百姓请一开始不过是就年贡中拖欠的部分进行的;进入室町时代以后,便变成年贡本身的承包制 3.在这些百姓请、地下请中,实际负责处理交纳年贡的是庄园内的名主层。所谓百姓请,实 际上就是由名主承包年贡 ? 名主地位的提高 1.名主变成庄园村落自治组织的中心人物,又作为征收年贡的负责人,便提高了他们在村落中的主导地位。庄园领主应付这种地方上的变化,便想赋予名主以庄官的性质,并利用他们来维持庄园制的年贡征收体制。 2.后来,庄园领主任命此等名主为番头,使其在各自的番内负责征收年贡夫役,形成所谓番头制。 3.被任命为番头的多是名主中的上层,还给予他们番头给或番头免 ? 番头制 中世庄园农民在名主率领下,轮班为领主服力役称为番。名主为番头。后来名主扩大了对领主负责的范围,兼收年贡公事,实已变为庄官,形成番头制庄园。此类庄园,在畿内周边多见 ? 庄园制的内部瓦解 1.庄园领主利用番头制是为了利于征收年贡、维持庄园体制,通过给以庄官的职位,把名主拉入阵营。但是却不一定能够成功 2.番头提出由他们共同负责的百姓请制,这表明他们对庄园领主的独立性提高,同时政治、经济实力在增长 3.这种番头实际上是以确立封建的土地支配关系为目的而活动的,他们实已变成地方领主 4.以构成庄园村落核心势力的名主层(即地方领主层)的活动为中心,近世的乡村制便扩展开来了,持续几个世纪的庄园制便从其内部瓦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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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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