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内信用证贸易融资业务的几点思考
1997年7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正式确立为国内贸易的一种结算工具。但之后的十多年间,国内信用证并没有如期发展,仅在个别银行开展,且受理范围也只局限在该行系统内。然而,2010年以来,国内信用证业务突然得到市场的追捧,各家银行纷纷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业务量成倍增长。沉默多年的丑小鸭摇身变成了白天鹅~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是否蕴藏着风险,今后的发展方向何在,笔者凭借自身多年从事银行工作的经验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浅显的分析,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国内信用证及其融资功能
(一)国内信用证定义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条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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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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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根据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国内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卖方(受益人)做出的有条件付款承诺,条件是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买方(申请人)是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
(二)国内信用证特点
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按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经开证行审核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应对受益人履行独立的付款责任,不论申请人是否付款,开证行均不能以申请人账户资金不足等原因拒付。
2.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双方购销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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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办法》第七条规定: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
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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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即买卖双方在履行购销合同时产生的任何新的关系,如果没有对信用证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信用证并不受其约束。
3.信用证结算的单据性。《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也就是说,货物或劳务的交易、运输及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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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等事实都需要通过单据来反映,银行只处理单据,并通过对单据表面真实性及一致性来确定其所承担的责任。单据包括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质检证书等等。
(三)国内信用证融资特点
1.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因为开证行对受益人相符交单所具有的第一性且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国内信用证融资有了坚实的基础。这一点和国际信用证一脉相承,也是国内信用证可以借鉴国际金融市场上针对国际信用证成熟的融资品种的主要原因,如之后将要提到的代付业务。
2.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必要条件。国内信用证作为国内贸易的一种结算工具,真实的贸易背景是该业务发生的根源,也是各当事人防范风险的焦点。任何不以真实的贸易为基础开立的信用证就是一座空中楼阁,危机四伏。然而,国际贸易融资基于真实贸易背景所具有的自偿性特点在国内信用证贸易融资中却不能充分体现,因为国内贸易中往往缺乏国际贸易中多使用的物权凭证,即正本海运提单。这就给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的风险防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以表外业务为主要表现。国内信用证是开证行受申请人委托,向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属担保类或有债务。其表外业务的性质为银行和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趋紧的大环境下选择国内信用证作为融资手段提供了便利。
4.融资方式灵活多样。这个特点首先表现在融资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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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多:作为买方,可以在签订购销合同后申请开立信用证、到单后申请做买方押汇或买方代付;作为卖方,可以在收到信用证后做打包放款、发货后做议付、卖方押汇或福费廷。其次是可以根据实际贸易情况来确定融资金额:一是信用证可以规定允许分批装运货物,融资方就可以根据已装运货物数量分批申请融资,和一次性申请整笔流动资金贷款相比,可以有效降低财务成本;二是可以通过信用证溢短装条款来调整买卖数量,融资金额随之调整。融资方式灵活多样是国内信用证与同样是基于国内贸易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一个主要区别。
(四)国内信用证融资种类
1.减免保证金开证。是银行对买方给予的一种融资方式,银行收取开证申请人保证金比例多为20%,这可以减少申请人资金占用,有效利用现有资金撬动更大金额的贸易。
2.买方押汇。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在收到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的国内信用证项下来单后,向开证申请人提供的用以支付该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押汇的融资期限一般根据货物销售周期确定,货物销售资金回笼后归还押汇款。
3.买方代付。是指开证行与境内外代理行(代付行)联合为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贸易融资业务。即开证行在收到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的来单后,根据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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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申请人的申请,指示代付行先行支付国内信用证项下货款,在融资到期日,申请人将融资本息归还开证行,由开证行归还代付行,融资期限一般为6个月,这是目前市场上普遍采用的融资品种。
4.打包贷款。是指银行根据供货商与购货商签订的销售合同和以该供货企业为受益人的国内信用证正本,以该信用证项下的预期销售货款为还款来源,用于供货企业的备料、生产和装运等履约活动而发放的专项贷款。“打包贷款”的说法来自于国际信用证相同的融资品种称谓,因为该融资起源于银行向供货方提供包装(打包)货物所需资金融通。
5.卖方押汇。是指卖方发运货物后,卖方银行凭卖方交来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向其提供保留追索权的短期资金融通。该融资以开证行履行该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为第一还款来源,期限根据信用证付款期限加上银行工作日确定。
6.福费廷。是指卖方银行收到开证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无追索权地买入议付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未到期应收账款的行为。该融资也是比照国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产生。
二、国内信用证融资在宏观调控趋紧形势下的运用及原因
1997年国内信用证业务正式启动,到2011年出现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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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式发展,其间国内信用证仅有缓慢的发展,主要是作为国内贸易的结算工具被为数不多的企业使用。2011年以后,国内证融资功能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在国家宏观调控趋紧,银行信贷规模稀缺的背景下,国内信用证成了银行和企业规避规模管理,实现多渠道融资的有效手段,得到了市场的广泛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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