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适用
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自2018年2月1日起,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郴州综合保税区、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出口加工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镇江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吴江综合保税区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一条
规定
自2016年11月1日起上述试点区域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自2018年2月1日起,建立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退出机制(适用范围包括前期试点的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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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申请退出试点企业应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海关递交退出试点申请,启动退出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在退出前,应结清税款,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对区内企业退出试点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予抵扣或退还,转成本处理。退出试点的企业,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外,不得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第一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二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二条第二款
政策
一、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暂免征税,分监管年度按内外销比例保税、补税:
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
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第二条第一项二、区内企业购买除进口自用设备外的货物保税:
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
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第二条第二项
三、区内企业销售货物缴税:
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销售的下列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
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第二条第三项四、区内企业销售货物保税
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
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第二条第四项?五、区内企业销售货物退(免)税:
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第二条第五项
六、其他政策:
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第二条第六项七、区外销售给区内企业货物缴税:
自2016年11月1日起,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
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