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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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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修正)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的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县城镇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的管理。第三条出租私有居住房屋,必须是出租人自住有余的房屋,产权必须明确。私有房屋的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共有房屋的出租人,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或者委托书。代理人代理出租,应当具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证件。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房屋继承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的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县城镇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的管理。第三条出租私有居住房屋,必须是出租人自住有余的房屋,产权必须明确。私有房屋的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共有房屋的出租人,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或者委托书。代理人代理出租,应当具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证件。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房屋继承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办妥房产继承过户手续后,方可出租私有房屋。第四条租赁私有居住房屋,须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房屋座落地点、建筑结构、附属设备、租赁部位与面积、租赁用途、租赁年限、房租金额、交付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维修责任等。租赁私有居住房屋,须由租赁双方填写《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 登记表 调解登记表下载应聘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 》,并连同租赁合同报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机关审核,并报税务机关备案。房管机关审核租赁合同,可以按月租金10%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低于3元的,按3元收取。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因特殊需要承租私有房屋作为居住使用的,须经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机关批准。凡私有房屋出租给外国或者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使用的,须事先经市房管机关批准,并由市房管机关指定的部门办理代理租赁。任何人不得直接将私有房屋出租给外国或者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第六条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终止,或者产权发生转移时,出租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房管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在本市房屋租金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统一前,新建立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可以参照《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月租金暂行单价》协商议定房屋租金。私有居住房屋的租金,可以按暂行单价的标准适当浮动。其中,钢筋混凝土、混一、砖一结构房屋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30%;混二、砖二结构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40%;砖三、简屋结构房屋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50%。本办法实施前已由租赁双方议定的租金,高于暂行单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降低;低于暂行单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在暂行单价的范围内适当调整,但每年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调整前租金的50%。第八条租赁双方应当信守租赁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承租人应当按期交付房租,对承租的房屋设备等负有爱护、保管的责任。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拆建房屋设备或者改变用途。因承租人保护不善,使用不当,乱拆乱搭,以及其他过失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出租人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应当及时检查修缮,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empirenews.page--] 因出租人不及时修缮而发生房屋损坏、倒塌,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九条承租人有正当理由需要与他人交换住房时,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出租人对承租人调近工作单位、调换居住环境等合理要求应当予以支持。交换住房不得造成人为的居住困难,更不得从中牟利。有关单位对承租人另配住房,要求保留使用权另配新住户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出租人如居住不困难,应当支持配房单位的合理要求。交换房屋或者另配新住户后,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新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第十条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双方可以协商继续租赁或者终止租赁。出租人因居住困难等原因,需要收回部分或者全部房屋自用时,承租人应当积极设法另找住房,将房屋退还出租人。承租人的所在单位分配住房时,应当优先安排承租人。如承租人确实一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在承租人未找到房屋前,出租人不得强行逼迁。第十一条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而临时过渡的被拆迁户(包括被拆迁单位)租赁私有房屋期满,而拆迁单位未能及时安置的,出租人应当允许延长租赁期限。第十二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者无正当理由闲置不用连续半年以上的;(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 利益的;(三)承租人无故累积6个月不交付租金的;(四)承租人擅自在承租的房屋内搭建或者改变房屋用途而拒不恢复原状的。第十三条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双方发生纠纷,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会同有关单位调解;调解不成的,租赁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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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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