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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于2014年7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7月31日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014年7月3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会科学和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

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于2014年7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7月31日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014年7月3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会科学和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应用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政府领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五条 社会科学普及属于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制定繁荣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政策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村民、居民自我教育的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机构,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二)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三)组织、指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四)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对外交流工作;(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六)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反对和抵制伪科学、邪教学说;(七)承担社会科学普及其他工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建立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监测评估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第九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第二章内容和形式第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法律常识;(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等社会科学基本知识;(四)齐鲁文化等中华优秀文化;(五)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六)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其他社会科学知识。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普及主要包括下列形式:(一)利用报刊、广播影视、新兴媒体传播社会科学知识;(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三)利用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和历史人文资源,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四)拓展社会科学对外合作与交流渠道,设立社会科学对外合作与交流平台;(五)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宣讲、对话、展览、演出以及各类知识竞赛;(六)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形式。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和城乡统筹,推动人才、成果、场馆、设施等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对外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与国外多领域、多层次的社会科学普及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其社会科学普及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第十三条 本省每年五月举办社会科学普及周,集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三章社会责任第十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针对村民、居民的需求,开展以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健康卫生、移风易俗和反对愚昧迷信、陈规陋习等为重点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根据学生成长规律,结合学生身心特点,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法治观念、人文修养、安全常识等为重点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就业和创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职业技能培训,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就业和创业培训内容,开展以职业道德、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为重点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单位文化建设,将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开展以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心理健康为重点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十八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结合公务员培训规划,开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理想信念、道德品行、现代科学管理知识等为重点内容的培训活动。第十九条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结合学科优势,组织、指导、支持本机构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和研究成果应用,面向公众举办讲座、提供咨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二十条 图书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支持有关专家学者创作、编辑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报刊、广播影视、新兴媒体应当开设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刊载、播放社会科学普及作品、节目以及公益性广告。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演出单位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第二十一条 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公益活动。第二十二条 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码头、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橱窗、电子屏幕等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认定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应当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普及社会科学知识。第二十四条 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人员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公共财政资助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二十五条 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者应当按照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投入,保障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发展。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安排经费用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建设,加强对现有公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利用、维修和改造。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免费开放,为公众学习社会科学知识提供便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或者利用现有场馆、设施,开展公益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教育、科技、文化等场馆、设施,推动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建设。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通过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专家团、人才队伍和智库建设,培养、储备社会科学普及人才。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建设信息化、网络化社会科学普及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利用和共享。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培育和推广受众面大、社会认可度高的社会科学普及品牌,增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吸引力和影响力。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科学普及示范体系,创建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县(市、区)、乡镇、村,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惠民工作。第三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制度,遴选、聘任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组织其进入机关、学校、社区、企业、农村,指导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公务员培训机构和国有企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按照社会科学普及规划,组建专职或者兼职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第三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捐赠财物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对捐赠财物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三十七条 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捐赠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或者改变用途。第三十八条 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与应用成果评价机制。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与应用优秀成果评选工作。获得省级社会科学普及与应用优秀成果的作品,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向公众推荐阅读。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社会科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时,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推动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主要作者,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四十条 对繁荣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擅自拆除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非法占有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捐赠财物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有关机关责令其归还或者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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