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江 西 省 物 价 局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赣城城字[1994]第4号
赣价费字[1994]第510号
赣财综字[1994]第007号
关于转发建城[1993]410号文和印发《江西省城市
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县建设局(委)、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城市道路占道费的收费标准,结合邻县收费水平,经研究我们已具体制定收费办法(如...
江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江 西 省 物 价 局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赣城城字[1994]第4号
赣价费字[1994]第510号
赣财综字[1994]第007号
关于转发建城[1993]410号文和印发《江西省城市
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县建设局(委)、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城市道路占道费的收费标准,结合邻县收费水平,经研究我们已具体制定收费办法(如附件),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原各地自行制订的城市道路占道费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占道费征收范围严格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各地均不得随意扩大。
三、占道费只能由城市市政部门统一征收,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重复收取占道费,所收占道费必须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
并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占道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县物价、财政部门在省定幅度内具体制订,并同时抄送我们。
四、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省建设厅规定,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以上规定请予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城市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
建城[1993]410号文
主题词:城市管理 道路占用 收费标准
抄 报: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
抄 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省物
价检查所,各地、市、县物价检查所
江西省建设厅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元月二十四日印发
共印500份
江西省城市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日 平方米
道 路 等 级
主、次干道路 支、区间道路 城 市 类 别 区 域
经营 基建或其他 经营 基建或其他
市中心区内 0.4-1.5 0.2-0.5 0.3-1.0 0.1-0.6
省辖市、赣州市
市中心区外 0.3-0.9 0.1-0.4 0.2-0.8 0.08-0.4
市中心区内 0.2-0.7 0.08-0.3 0.1-0.6 0.06-0.2
其他城市、县城
市中心区外 0.1-0.4 0.06-0.2 0.08-0.4 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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