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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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村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逐步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常住在我社区内的公民。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四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计生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自治中的职责是:
)完成街道办事处下达的当年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 (二)建好计划生育服务(一
室、计生协会活动室等活动阵地。(三)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四)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五)做好计生“三结合”帮扶工作,落实计生户的优待和奖励措施。 第六条 成立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计生工作的村干部任副组长,村支两委委员为成员。
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和修改章程。征求计生委员会、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意见,经过党支部和村委会讨论同意,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二)组织协调本村开展计划生育自治活动,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三)及时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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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计划生育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协助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其主要职能; (一)组织会员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本章程。(二)协助村委会为育龄群众开展生产、生育、生活服务,参与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帮助计生困难户发家致富。 (三)参与本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以及生育政策的落实。 (四)监督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监督村委会对本章程的实施,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计生协会要有一名专职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村民小组长负责落实各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做好本组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妇代会、民兵、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动员本组织成员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优生优育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三)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为主,即生育一个子女(42天至90天内)上环、二个子女(60天内)结扎,因特殊情况经诊断不宜上环、结扎的,可选择一种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免费治疗。 (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生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六)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七)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八)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及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十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 `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二)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三)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政策外怀孕后必须及时落实扑救措施。 (四)流动人口有接受计生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五)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留置、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六)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法生育应当按《条例》规定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实施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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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习宣传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每年举办2次以上育龄群众生殖保健学习讲座。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 (二)村民小组每季度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一次学习宣传活动。(三)利用墙报、板报等宣传形式,定期不定期开展计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管理服务制度
(一)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办理《生育服务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村民小组长和协会小组长对本组重点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一般育龄妇女每年访视二次以上。应积极配合计生服务站技术人员对产后、术后和使用避孕药具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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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掌握本组育妇的生育、节育情况。生育者在产后三天内应向村民小组长和村计专干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生育漏报。 (三)配合计生服务站按规定开展每季度“三查”“两补”工作,对患妇科病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协助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 (四)落实“计生户”的优惠措施和计生困难户的帮扶,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每个月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一)《生育服务证》发放名单; (二)新婚、婴儿出生名单; (三)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名单;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名单及处理情况;(五)享受计划生育优待与奖励的名单及落实情况;
(六)计划生育经费收支情况;(七)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本村计划生育的重大事
项;
第十四条 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月l日召开计生工作例会。村委会主任、计生专干、计生协会会长和各村民小组长参加,会议听取计生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二)每季度由计生领导小组主持召开一次两委成员和计生协会理事联席会,研究决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三)每年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半年度实施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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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
工作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计生协会优秀会员等。
第五章 奖励与限制
第十七条 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符合政策的发给《优惠卡》,享受有关优待规定。(二)独生子女户,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升学、参军;在生产、生活困难时,给予优先照顾救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 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的育龄群众,不享受救济和补助。(二)凡违反《计划生育协议书》规定,对已婚育龄妇女无故不按时参加孕情、环情检查的,对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的,对政策外怀孕拒绝落实补救措施的,除上报上级计生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理外,还应当承担为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三)外来流动人口常住本村的,须办理暂住证和婚育情况审验证。用工单位或房屋出租者应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对因外来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出现问题而造成的经济责任,流动人口不能承担的,用工单位或房屋出租者应予以承担。(四)凡藏匿外来躲避违法生育对象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的,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还要承担因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