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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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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登记程序林权抵押登记程序 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 2010年04月26日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为: 1、先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达成贷款意向,一般林业放贷金融机构为农行或信用社; 2、然后找有林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评估; 3、拿到评估报告后,再将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去放贷银行办理抵押申请和贷款申请; 4、银行受理后,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5、到当地县级林业系统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取得林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 6、将林权证、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银行,银行放款。 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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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登记程序 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 2010年04月26日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为: 1、先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达成贷款意向,一般林业放贷金融机构为农行或信用社; 2、然后找有林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评估; 3、拿到评估报告后,再将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去放贷银行办理抵押申请和贷款申请; 4、银行受理后,签订抵押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和贷款合同; 5、到当地县级林业系统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取得林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 6、将林权证、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银行,银行放款。 二、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应向林业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林权证》 2、《林权抵押贷款协议书》 3、《林权抵押合同》 4、《借款合同》 5、《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6、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程序是什么: 按照《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抵押贷款程序规定。具体申办程序为:(1)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2)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3)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4)签订抵押合同;(5)申请抵押登记;(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7)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四、哪些资源资产不能用于抵押贷款: 不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有: (1)对已划为的生态公益林,包括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和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4)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5)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哪些森林资源资产可以用于抵押贷款 : 可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有:(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使用权。 林权登记(含变更、抵押登记) 办理程序 1、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附表五);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林权核查登记表(林地权利人属集体要填写此表) 林权权利人凭林木、林地权属证明向当地林业站申请,经公榜(时间10天)、现场审核、公示(时间1个月)后,无异议的登记造册,报市林业局审核。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四、五、六条 办结时限:2个月 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工本费每证,元。 勘测费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征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元;林权登记面积在,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万公顷计收。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1]1998号,粤价[2002]129号 2、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林权登记申请表; 林权证; 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2)市林业局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市林业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无权属争议; 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审批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林计发[2004]89号) 办结时限:3个月 3、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见附表七);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3)抵押合同; (4)林权证; (5)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 蓄积量等; (6)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7)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林权证》及原《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审批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林权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县、镇、村委会各一份存档,由林权权利人按宗地填写申请。 2、单位(个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3、通讯地址:单位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的联系地址。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填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如村长、村委会主任、镇长;是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 5、身份证码:是单位的填写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6、登记类型、登记权利内容:在所申请的项目中打“?”,非申请的项目要打“/”。 7、座落:填写申请的宗地所在具体行政位置。如××省××县××镇××村。 8、小地名:地形图上标有地名的应以地形图上的为准,地形图上没有的用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地名。 9、株数:对于难以用面积准确表明的,要填写株数。如零星树木、四旁树木和农田林网等。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成片的森林、林木能够用面积准确表明的,株数一栏可以不填写。 10、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根据林权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能证明其林权权利的主要材料名称:如解放初期的土地证、20世纪80年代发给的旧林权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山林纠纷的裁决书、山林纠纷双方调解协议书等。 11、林权共有者权利说明: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但又不构成股份公司或单位时,由共有林权权利人举荐代表一人填在[单位(个人)]栏中。在此栏中说明其他林权权利人姓名及主要权利。 12、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单位或个人申请集体林地使用权时由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如村长、村委会主任、镇长)填写:同意办证或不同意办证(并说明理由)。 13、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由县级林业局填写。 14、发证机关意见:由县级人民政府填写。 15、某项“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要打“/”。 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关闭窗口】 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维护信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林权的占有,而各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林权抵押的林权之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 地的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占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云南省辖内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应遵循产权清晰,登记规范,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从事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其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法人组织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情 况;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 定;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四)用于林业项目投资资本金比率不少于30,,投资其他 项目资本金比率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五)有规范的财务制度;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抵押范围 第八条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借款人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林权证正本原件,无林权证的不得办理林权报押贷款。 第九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具体抵押的范围由抵押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 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 林; (六)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交依法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 的书面证明;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第十二条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报林业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交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定书,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用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水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抵押人作为最终受让人获得上述三权,并经登记过户后方可抵押。 第十四条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将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管,双方向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实施林木采伐时须事先征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森林、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办理森林灾害保险;抵押期间保险受益人应通过协议形式转让给贷款银行用于抵偿贷款。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一)提交银行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贷款审查; (三)评估; (四)签订借款合同; (五)办理林权抵押登记; (六)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 效证件;企业或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 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林权证; (四)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 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六)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七)一需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人担保意向函等相关文件资料;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林权报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实行综合投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 第五章贷款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货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林权抵押贷款全流程管理,建立林权抵押贷款尽职调查、问责、免责等制度,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和稽核,建立考核问贵机制。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后抵押物的管理责任人;履行贷后管理责任,督促抵押人或借款人妥善管理设定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切实保证抵押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已作贷款抵押的林权建立资产抵押档案,定期与林权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保证抵押权利的合法有效。要以广为单位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台帐,对贷款适时监测,做好贷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 记录。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资金支付应根据具体贷款用途,按相关规定采用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发现借款人信用下降等异常风险因素,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或收回贷款;借款人出现风险或违约及抵押物出现风险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补救控制风险措施。 第六章贷款用途及期限 第二十五条林权抵押贷款适用于从事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 营和产业开发,农业及其他生产、生活等各种合法领域的资金需要。 第二十六条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林权抵押消称取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林权使用剩余期限。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政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上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贷款项目合理确定林权抵押 贷款利率。 第七章林权评估 第二十八条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应对抵押林权进行评估。评估采取银行评估和委托林业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两种方式。 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应委托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 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至30万元的贷款项目,可委托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也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评估,出具评估报 告,评估价值需获得抵押人认可。 贷款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项目;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当地林权交易市场近期成交价;自行评估或与借款人共同商议确定抵押资产价值。 第二十丸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参考评估价值和抵押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合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和抵押率。林权抵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 第八章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林权需经林权登记部门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并由林权登记部门出具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后。应要求借款人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底地县级以上林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权证及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需评估的,还应提供评估报告; (七)林权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林权登记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应在5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发放 《林权抵押登记证),。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受更被抵押物种类、数额或者抵押往保范围的,抵押权人应要求抵押双方共同持变更合同、《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林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林权登记部门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延长报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或者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应做出以下明确规定: (一)已依法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二)报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抵押物已报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抵押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抵押物处置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确实无力清偿债 务的,抵押权人有依法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抵押权人在处置抵押 的林权时,可 以采取协商、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处置变现,需要 采伐林木的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抵押合同中要求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间继续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维护其森林资源资产的安全;银行业 金融机构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报押林权的管理情况;林权登记部门对已经 办理抵押手续的森林资源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应明确规定: 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等。 林权登记部门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采伐审批部门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第三十九条各级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盗砍滥伐、火灾、 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云南银监局、云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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