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_20132350823175708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_20132350823175708

举报
开通vip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_20132350823175708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_20132350823175708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1999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 根据2006年3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_20132350823175708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_20132350823175708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1999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 根据2006年3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 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收费。 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二)死者姓名;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四)墓穴使用年限;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第十四条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 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 (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公墓规划图;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文档为【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_20132350823175708】,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196623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6KB
软件:Word
页数:5
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7-09-18
浏览量: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