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2012年胡庄村村规平易近约
2012年胡庄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贯彻实施宅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村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实现村民自治~创建和谐宜居环境~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土地管理
第一条:农村的所有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经营使用权,凡占用集体所属空地、荒地建杂房、厕所和猪圈并经批准入册的~受相关法律保护~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非法乱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作另行处理。
第二条: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村民需要建房的~原则上只能在空心村内购地建房~其他情况是~本人只要写好申请报告~由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并签具意见~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管理局批准~再经村委定好房屋基地的方位~才能允许建房。
第四条:未经批准强行占用耕地、交通要道建房的~除坚决拆除、还田还土~恢复原状外~并罚款500元以上。已经建成的~原则上要求拆除~否则~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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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
第一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对于独生子女户要求再生一育第二胎的~必须在领取二孩准生证后方可生育二孩~否则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条:凡育龄妇女应做好上环等避孕措施~有按计划生育二孩的~未准生前怀孕的~必须做引流产术。否则~按照计划生育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条:凡领了独生子女证~再不生育第二胎的夫妇~其子女可承包二份责任田土,原有二个孩子~死亡一个的~夫妇双方又做了绝育手术~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其待遇同独生子女一样。
第四条: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后又生育第二胎的~依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罚规定~收回原多承包的一份责任田土~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或围攻、谩骂、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公共卫生
第一条:保持饮水卫生~清洁。
第二条:对于有病的畜生~不准出卖~对于病死畜生要深埋村外。否则~罚款200元一户。
第三条:保持村容清洁卫生~不准在村里巷道、公路和村公共场所等堆放柴草、杂物、建筑物品~违者除限期予以清除外~罚款50至100元。
第五章水利和村公共实施
第一条:我村水塘~所储水源都属于集体所有。村民有保护水源储存~
灌溉农田的责任。
第二条:不准任何人毁坏沟渠、田埂等综合水利基础实施~违者除责其恢复原状外~并处罚款200至500元。
第三条:村民都有维护村公共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损毁村公共财产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同时处罚500至1000元。
第六章树木和防火
第一条:护树防火~人人有责。万一发现农田火源~无论如何村民都要设法在第一时间里向村支两委报告~接到火警的任何人都要在最短时间内号召广大群众赶赴现场扑火。
第二条:村民农田用火发生火灾损失的~除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予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凡擅自盗伐集体和个人树木者~视其情节轻重~罚被盗伐林木价值的2至5倍,夜间盗伐林木者~加倍处罚。
第七章社会治安
第一条:凡故意毁坏、盗窃、偷摸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究回原物外~处罚200至5000元。夜间出动偷摸者加倍处罚。
第二条:圈好看好牲畜是每个村民的职责。不准猪、牛、羊、鸭、鸡等牲畜毁坏糟蹋集体和个人的农作物。违者~除赔偿损失外~罚款50至100元。
第三条:凡是聚众闹事~煽动宗派纠纷~故意殴打他人~造成直接损伤的~除赔偿医疗费外~损失和损坏财物~除依法追究责任和照价赔偿外~并处罚款500至2000元。
第四条:村民发生口角纠纷或婚姻纠纷等需要调解的~为调解纠纷需
出差外地的旅差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五条:为确保人身安全~保证正常供电~不准擅自私接电源~由此造成的故障和损失~除照价赔偿外~另处罚100至200元,
第六条:提倡讲文明~树新风,讲礼貌~尊老幼,讲正义~持真理,讲道德~正原则,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助残济贫,胸襟大度~诚实守信,美化村容~绿化村庄,开展文体活动~抵制淫秽书画影音谋介传播:
本村规民约~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村规民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独山镇胡庄村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