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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空白背书[权威资料]论票据空白背书[权威资料] 论票据空白背书 摘要:在出现连续空白背书的情况下,应推定第二次空白背书的背书人在将本次空白背书 “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权利授予经本次空白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的同时,也将其未行使的补记权利转授给了经本次空白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依次类推,直至最后持票人。 关键词:空白背书;票据 :D920.5 :A:1005-5312(2010)22-0184-01 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 指票据的背书人在背书中未指定被背书人,仅有背书人的签章,而在被背书人记载上留有空白的背书。实务中,空白...

论票据空白背书[权威资料]
论票据空白背书[权威资料] 论票据空白背书 摘要:在出现连续空白背书的情况下,应推定第二次空白背书的背书人在将本次空白背书 “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权利授予经本次空白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的同时,也将其未行使的补记权利转授给了经本次空白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依次类推,直至最后持票人。 关键词:空白背书;票据 :D920.5 :A:1005-5312(2010)22-0184-01 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 指票据的背书人在背书中未指定被背书人,仅有背书人的签章,而在被背书人记载上留有空白的背书。实务中,空白背书依其记载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票据上有表示背书转让的意思即背书文句的记载,而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或名称的空白背书;另一类是在票据上没有表示转让的背书文句的记载,也没有被背书人姓名或名称的记载,而仅有背书人签章的背书。 一、空白背书的补记 空白背书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在该票据上自行补充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称,从而使空白背书转化为正式背书,使之具有正式背书的效力,并依正式背书行使票据权利。对于空白背书的补记问题,一般只在不承认空白背书的国家才会发生。因为在承认空白背书的国家,直接反推认定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从而最后持票人无需补记,既可推定其为票据权利人。并且,票据法也承认空白背书票据本身可视为完成票据,持票人可不进行任何补充,仅依空白背书票据而行使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不允许空白背书,然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商品处于买方市场,供应商不可能因为是空白背书票据而拒收,为了获得票据款项的支付,供应商只能将空白票据补充完整,差错就可能会因此而发生,持票人的付款请求就会遭到付款人的拒绝,从而影响了票据的 信用和流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时,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相同的效力。这只是最高法院针对票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所作出的灵活处理,并未承认空白背书,并且这一规定也仅适用于只有一次空白背书的情况,如果持票人未补记空白背书票据而又将该票据转让给后手,如此经过几个环节,每一次都是空白背书,被背书人均未补记自己的名称, 直到最后持票人,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可援用空白票据补记理论来解释空白背书持票人的补记权。一般情况下,票据权利人背书的目的就是为了转让票据权利,鉴于我国《票据法》不允许空白背书,最高院司法解释认定空白背书的受让人自行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可推定背书人在做空白背书时就已经将补记权授予了被背书人,否则,受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也有违票据转让背书的目的。 二、空白背书票据的再转让 对于空白背书票据的再转让,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与英美票据法的规定基本相同。按照《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第 14 条的规定,空白背书票据的再转让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 (一)单纯交付转让,即转让人不在票据上进行任何补充,直接以空白背书票据交付转让。此种交付方式实际上是由受让人直接代替了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转让人从此退出了票据关系。这样对于作为背书人的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来说,转让手段是十分方便的。而且根据票据法“谁签章谁承担票据责任”的原则,转让者可以免受最终持票人的追索,即转让人不承担票据承兑和付款的担保义务。 (二)空白背书转让,即空白背书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在票据上签章之后,再以空白背书转让票据。这种方式极为方便,持票人只需签章于票据即可完成票据权利的转让。各国票据 立法和票据实践都规定,基于空白背书方式转让票据的,后一空白背书中的背书人视为前一空白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因此,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一栏的空白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 三、空白背书的效力 不论是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承认空白背书具有正式背书的效力,即权利移转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如《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背书得不记明受益人,或仅有背书人签名(空白背书)。如为空白背书,其背书必须于汇票背面或粘单上为之,才为有效。”根据《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第 12 条第 3 款的规定,以“持票人”为被背书人者,视为空白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 30 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由此可见我国禁止空白背书,这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票据法和国际间统一票据法的规定是完全不一致的。我国票据法禁止空白背书理由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票据法立法的宗旨强调票据转让应与真实的原因关系相联系,禁止空白背书能保证所有的票据转让关系人都在票据背面签章,背书记载能反映票据的真实流转过程。其二,票据法禁止免责背书,规定背书的担保效力不可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免除。其三,空白背书导致背书记载与票据真实流转过程相去甚远,前手与后手互不相识,不便于票据纠纷解决。 文档资料:论票据空白背书 完整下载 完整阅读 全文下载 全文阅读 免费阅读及下载 阅读相关文档:新农村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被害人翻证问题分析 浅谈大学生流行语中的幽默 也谈专业教学中的素质教育 论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完善 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战国时期秦国的诉讼制度 论我国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上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 浅析管理的科学与艺术 网络文学创新经营之思 浅谈英语语境化教学观与中学英语词汇教学 对外汉语课堂提问策略初探 宝兴旅游国 际化营销的组织模式和策略分析 浅析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典型教育法 论对高中英语教师进行测试理论知识培训的重要性 素质教育中体育大有可为 浅析羌族农村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论ARCS动机设计模式与语文课堂学习 高中语文必 感谢你的阅读和下载 *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本文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留言或者发站内信息。我将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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