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中国画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桂林中国画学院学生干部的整体素质,激发学生干部的工作热情,培养学生干部的服务意识、合作意识及竞争意识,自觉发挥学生干部的模范作用,实现学生干部的全面发展。根据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对在徳、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各项校园文化艺术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积极参与、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给予表彰和鼓励,并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及范围:从桂林中国画学院全体团总支学生会成员、社团负责人、各级团支部成员和各班班委中评选产生,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总人数的30,。
第四条 获得“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将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优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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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得到老师、同学的认可及好评。
2、热爱学生干部工作,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能力,责任心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3、学习好,无处分或补考记录。全学年各科考试成绩平均分达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个别表现特别突出的可允许有2门课程不低于65分。
4、在升旗仪式、学院重大活动、学生干部例会中请假、缺勤总数不超过3次。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程序及办法:
1、每年评选一次,9月——10月为评选阶段,以上一学年学生干部的成绩和表现作为评选依据。
2、由学生干部本人填写申报表提出申报。
3、学生会纪检部对参评的学生干部进行初步的资格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候选人,
学生会召开学生干部扩大会议对候选人按比例进行公开投票评选,并将投票结果报学院审查。
4、通过审查的学生干部名单将在本院进行公示,为期三天。
5、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干部将予以下文通报表扬和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
第七条 评选要求:
1、评选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评选实行申报制,不申报的视为弃权。
3、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全体师生对评选程序、评选结果进行监督。
桂林中国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