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2012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之回避

2012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之回避

举报
开通vip

2012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之回避2012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之回避 2012年刑事诉讼法总则重点法条解读 2012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详解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两审终审重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审判原则重点 重点法条之一:第28条、第29条、第31条(回避的理由及适用人员) 【法条内容】 第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

2012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之回避
2012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之回避 2012年刑事诉讼法总则重点法条解读 2012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详解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两审终审重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审判原则重点 重点法条之一:第28条、第29条、第31条(回避的理由及适用人员) 【法条内容】 第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31条: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法条释义】 【考点归纳】1、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2、享有申请回避权的诉讼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适用回避的理由(五种理由) 【相关法条】 《解释》第27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解释》第23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1 重点法条之二:第30条,回避的决定组织和人员、回避决定的效力。 【法条内容】 法典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法律教|育网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条释义】 知识点:1、回避的决定机关或者个人; 2、回避决定的法律效力; 3、侦查人员的回避。 【相关法条】 (1)关于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相关法条。 《规则》第30条: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或者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公安部《规定》第33条: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法律|教育网况决定(大纲不作要求)。 (2)关于对回避决定享有申请复议权的范围的相关法条 《解释》第29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只能是有因回避。) (3)关于申请复议权享有主体及如何行使的相关法条。 《解释》第28条: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4)关于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书记员适用回避的决定组织的相关法条 《解释》第30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5)关于特殊回避的相关法条 《法典》第20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解释》第31条: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依照本规定第3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第4条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实例解析】 ◆2007-2-﹡7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2007年新颁布生效的司法解释) A.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B.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 C.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适用《规定》第11条。 正确答案:ABC 2012年刑事诉讼法总则重点法条解读 重点法条之一第3条、第4条【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依法行使原则】【法条内容】 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法条释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职权。 【考点归纳】 1、公安机关的职权; 2、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3、人民法院的职权; 4、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提别提示】第三、第四条易结合起来,考察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相关法条】 第225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规定。 ★重点法条之二第5条【司法独立】 【法条内容】 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条释义】司法独立的含义。 1、我国的司法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2、法院独立和检察院独立的程度不同; 3、司法独立应依法独立; 4、司法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5、司法应自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正确处理两个关系:1、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2、与各级人大之间的关系。 【考点说明】对司法独立含义的正确理解。 【实例解析】 ◆(2003-2-89不定选)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正确答案:CD 重点法条之三第11条【审判公开原则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法条内容】 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法条释义】审判公开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解释》第121条。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解释》第121条;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考点说明】考察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 1-2、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4、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重点法条之四:第12条【无罪推定原则】 【法条内容】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法条释义】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1、定罪权只有法院享有; 2、控方承担证明责任; 3、控方证明只有达到法定法律||教育网证明要求时,人民法院才能认定被告人无罪。推导出两个规则:被控告人享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疑罪从无处理。 【考点说明】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适用、证明责任的分配。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62条第3种判决 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考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第162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考点】一审判决的种类 ◆2005-2-97不定选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 【答案】BD ★重点法条之五第15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法条内容】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条释义】明确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以及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处理。1.立案阶段不予立案;2.侦查阶段撤销案件;3.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4.庭前审查阶段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仅适用于2-6种情形);5.审判阶段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注意适用情形)。(www.chinalawedu.com) 【考点说明】1.给出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考察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处理;2.给出情形,让考生判断是否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进而考察如何处理。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30、142条第1款、《解释》第176条、《解释》第117条、《规则》第262、第263条。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解释》第176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解释》第117条:庭前审查后的处理。“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规则》第262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规则》第263条:“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撤销案件的处理。” 《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88条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的延长或者说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即“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重点法条之六第14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法条内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法条释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考点说明】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的诉讼权利。关于讯问未成年人,是“应当”还是“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公检法各自有相应的规定。 1.公安部《规定》第182条: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2.《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应遵循该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条: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2012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详解 刑事证据的法定分类 1.物证\书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类。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九条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证人证言 (证人资格;单位不能作证;见证人不是证人;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优先性;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单独作证) 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13 条规定,下列证言需要排除: (1)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 (2)醉酒、麻醉状态,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4)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5)没有经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 (6)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聋哑人、外国人、不通宵当地语言的人) 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5 条规定: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2)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 (3)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注意】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 被害人陈述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①供述(有罪、罪重);辩解(无罪、罪轻) 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③仅有口供不能定案,没有口供也能定案。(《刑诉法》第46 条) 【提示】会区分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关系到言词证据的排除)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9 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0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二)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4.鉴定结论 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提示】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提示】三种鉴定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情形:(1)人身伤害鉴定有争议; (2)精神病鉴定(不记入办案期限);(3)保外就医的。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四)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五)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六)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八)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5.勘验、检查笔录 是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6.视听资料 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 逮捕程序 1.逮捕主体: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2.逮捕条件 (1)证据因素:(有证据证明)(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刑罚因素: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3)危险因素: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危险发生。 3.逮捕程序 决定期限: (1)对已经拘留的:7 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2)对没有拘留的: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 天。 批捕程序:批准与不批准两种(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刑诉法》第68 条、《六机关规定》第27 条) 不批捕救济:公安机关向原检察机关复议和向上级检察机关复核。 【注意】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执行逮捕: (1)执行:2 人以上执行,必须是公安机关执行; (2)通知与讯问:24 内小时通知,24 小时讯问;(谁决定,谁通知、谁讯问。) (3)异地执行:(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 【注意】发现不需要逮捕,需要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不需要经检察院批准,但是应当通知检察院监督。 4.特殊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 人大代表: 本级代表:报请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 上级代表:层报所属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下级代表: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乡级代表:由县级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大。 两级代表:分别依照以上 3 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外地代表: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外国人: 特殊情况: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市级检察院层报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 一般情况:其他的涉外案件——上报省级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5.检察院自侦案件逮捕程序 《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中的特殊规定:明确规定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6.逮捕变更 可以变更: (1)患有严重疾病的; (2)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3)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诉解释》第80 条;《刑诉法》第74条) 应当变更: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刑诉解释》第81条) 变更为逮捕: (1)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2)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 审查起诉 1.审查主体: 人民检察院 2.审查起诉的内容: 犯罪嫌疑人身份,定罪量刑的情节及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是否移送,是否漏罪漏人,是否属于不当追究刑责的;附带民事;强制措施是否得当;侦查活动合法性;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3.管辖问题: 同法院管辖相对应(级别和地域) 4.审查步骤: (1)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应当在7 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2)审阅案卷材料。 (3)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经程序) (4)讯问犯罪嫌疑人。(必经程序)除对质外,讯问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5)补充侦查。(退回或者自行补充侦查) (6)作出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5.侦查监督: (1)需要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高检规则》第256条) (2)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高检规则》第265条第2款) 6.审查期限: 正常情况为1 个月;案件重大复杂的:延长半个月。 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形: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 中止审查:(1)犯罪嫌疑人逃跑的(2)犯罪嫌疑人长期患精神病、重大疾病。 7. 特殊情形 (1)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没有管辖权:《最高检规则》第248 条: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2)发现同案犯在逃:《最高检规则》第273 条: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3)发现遗漏了同案犯:《最高检规则》第280 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链接】检察院发现应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高检规则》第103 条) (4)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5)发现没有犯罪行为发生::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6)发现犯罪不是嫌疑人所为: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对于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撤销案件的处理。 8.审查结果 (1)起诉。 (2)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3)程序倒流。 不起诉 1.不起诉的种类 法定不起诉情形:《刑诉法》15 条的情形之一 决定主体:法定不起诉由检察长决定。 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决定主体:酌定不起诉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存疑不起诉情形:(1)第一次补充侦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只能不起诉。 决定主体:证据不足不起诉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2.不起诉的程序: 不起诉的宣告必须是书面的,应当公开宣布,一经宣布即生效。 不起诉的送达:(1)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3)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涉案财物处理:需要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解除扣押、冻结。 3.对不起诉的制约 (1)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向原决定机关复议,向上一级复核。) (2)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向原机关申诉 (3)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对申诉不服的可以提起自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自诉。 执行主体 1.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 2.监狱执行: 对于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3.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 1 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 4.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执行: 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 取保候审 1.决定主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2.适用对象: 无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情形: (1)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④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⑤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办案期限办结; ⑥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⑦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2)人道主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的妇女。 4.禁止情形: (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高检《刑诉规则》第38条)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部《程序规定》第64条) (3)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最高检规则》第54条) 5.取保方式(各种方式不能并用) (1)保证人 ①保证人的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②保证人的义务和责任: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56 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违反义务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起点额为1000元。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确定数额应考虑的因素: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 6.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区别于监视居住);(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7.取保候审的程序 (1)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 【提示】非律师辩护人不能申请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的期间:12 个月(三个机关可以分别计算12 个月)。 【提示】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3)解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期,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7 日内审查决定。 (4)违反规定的后果:违反规定且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16
本文档为【2012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之回避】,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219945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51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9-09-20
浏览量: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