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国土征公告〔2011〕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1]9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0年第二十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项目、位置、权属:
福飞路改造工程安置房项目位于晋安区新店镇新店村。
收储地铁项目安置房用地(象峰
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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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侧)项目位于晋安区新店镇象峰村。
二、征收土地地类、面积及土地补偿安置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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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总面积面积
农用地面积
未利用地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补偿标准
福飞路改造工程安置房
3.842公顷
1.202公顷
0公顷
2.64公顷(其中国有0.2894公顷)
涉及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按区片综合价120万元/公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赔费)标准执行,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收储地铁项目安置房用地(象峰小学南侧)
2.2375公顷
0.1857公顷
0公顷
2.0518公顷
三、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预留生产生活留用地,留用地实行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此次征地范围内的农民属《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我们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照规定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并纳入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征地补偿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被征地村委会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并将土地补偿发放登记造册送所在镇政府审核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发放征地补偿费。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如有异议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