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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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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发布单位】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发布单位】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证等,全面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键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平方厘米(儿童达,,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平方厘米(儿童达,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厘米,儿童达,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厘米,儿童达,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一)眼脸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 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厘米,(儿童达,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厘米(儿童达,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厘米;单块面积,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厘米(儿童达,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厘米(儿童达,,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肢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一),节指骨(不含第,至,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一),节趾骨骨折;(二)缺失,个趾节;(三),,,骨,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度5,以上(儿童,,以上);深?度,,以上(儿 童,,以上);?度,(,,以上。(二)头、手、会阴部?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年,月,日起试行。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 总则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3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 损伤程度评定 3.4.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4.1.1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 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3.4.1.2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3.4.2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3.4.2.1 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3.4.2.2 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四肢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 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四肢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四肢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3.4.3 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5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3.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5.3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5.4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3.6 鉴定人条件 3.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7 鉴定人权利 3.7.1 有权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3.7.2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 3.7.3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7.4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3.7.5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3.8 鉴定人义务 3.8.1 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3.8.2 正确及时地做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方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8.3 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 3.8.4 妥善保管委托鉴定的有关材料。 4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4.1 重伤一级 4.1.1 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 4.1.2 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或者伴去皮质状态 4.1.3 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1.4 损伤遗留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 4.1.5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重度运动障碍 4.1.6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言语功能丧失,持续6个月 4.2 重伤二级 4.2.1 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 4.2.2 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4.2.3 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4.2.4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4.2.5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4.2.6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4.2.7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2.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4.2.9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1,34)之间,日常生活明显依赖,社会功能损害(重度),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持续6个月 4.2.10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为,对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4.2.11 损伤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重度) 4.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发作 4.2.13 损伤遗留平衡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4.3 重伤三级 4.3.1 头皮撕脱伤面积75cm2以上,完全离体 4.3.2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4.3.3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或者伴伤侧面瘫,或者伴伤侧听觉障碍 4.3.4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5 第?,?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严重障碍,经6个月不恢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3.6 颅内出血出现脑受压症状和阳性体征 4.3.7 颅脑损伤后3周内影像学显示:幕上血肿量达30mL(颞区血肿量达20mL),或者幕下血肿量达10mL 4.3.8 慢性颅内血肿有手术适应证 4.3.9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10 重要周围神经干不完全损伤伴有客观体征的灼性神经痛 4.3.11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4.3.12 损伤遗留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4.3.13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4级以下 4.3.14 损伤遗留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4.3.15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以下 4.3.16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轻度运动障碍 4.3.17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表达性(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4.3.18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35,49)之间,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19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明显,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 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 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21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发作 4.3.22 外伤性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 4.3.23 外伤后脑脓肿 4.3.24 外伤后脑积水有手术适应证 4.3.25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26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有手术适应证 4.3.27 外伤性脑梗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28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4.3.29 外伤后下丘脑综合征 4.3.30 外伤性尿崩症 4.3.31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重度),或者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 碍(轻度) 4.4 轻伤一级 4.4.1 头皮血肿继发感染,或者有手术适应证 4.4.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20cm以上 4.4.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6cm以上 4.4.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8cm以上 4.4.5 头皮撕脱伤面积50cm2以上 4.4.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24cm2以上 4.4.7 颅盖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cm以上 4.4.8 慢性颅内血肿 4.4.9 脊髓挫(裂)伤、出血 4.4.10 臂丛上干、下干或者束损伤 4.4.11 上臂高位正中神经、尺神经断裂 4.4.12 高位坐骨神经断裂 4.4.13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语 4.4.14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 (50,69)之间,日常生活基本 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对言语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受到损害 4.4.15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6,49)分之间,日常 生活基本能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持续6个月 4.4.16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中度),不能继续从事职业劳动, 经常出现危险和冲动行为,持续6个月 4.4.17 外伤后脑积水 4.4.18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 4.4.19 外伤性脑梗死 4.4.20 外伤后颅内低压综合征 4.4.21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4.5 轻伤二级 4.5.1 帽状腱膜下血肿蔓延整个头皮 4.5.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4cm以上 4.5.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1cm以上 4.5.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2.5cm以上 4.5.5 头皮撕脱伤面积35cm2以上 4.5.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15cm2以上 4.5.7 颅盖骨凹陷性骨折 4.5.8 颅盖骨粉碎性骨折 4.5.9 颅底骨折 4.5.10 脑挫(裂)伤 4.5.11 颅内出血 4.5.12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 4.5.13 桡神经深支断裂 4.5.14 低位正中神经断裂 4.5.15 低位尺神经断裂 4.5.16 腋神经断裂 4.5.17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86)之间,日常生活能 4.5.18 颅脑损伤致边缘智力,智商评估参考值在(70力或者社会功能受损 4.5.19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在(50,69)分之间,日常生活能力或者 社会功能受损,持续6个 月 4.5.20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4.6 轻伤三级 4.6.1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者骨膜下血肿 4.6.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8cm以上 4.6.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6cm以上 4.6.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7cm以上 4.6.5 头皮撕脱伤面积15cm2以上 4.6.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8cm2以上 4.6.7 颅盖骨线形骨折,或者外伤性颅缝分离0.2cm以上 4.6.8 前庭神经损伤出现眩晕,平衡功能障碍 4.6.9 第?,?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的神经功能障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 外) 4.6.10 损伤致双侧嗅觉功能丧失 4.6.11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情绪不稳,易激惹,不 能保持正常人际关系,持续6个月 4.6.12 头部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清醒后表现为木僵、假性痴呆、缄默等 症状,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4.6.13 肢体单一重要周围神经(桡、正中、尺、胫、腓总神经)不完全损伤 4.7 轻微伤一级 4.7.1 头皮擦伤面积40cm2以上 4.7.2 头皮下血肿累计面积20cm2以上 4.7.3 头皮创,创口累计长度4cm以上 4.7.4 头皮撕脱伤 4.7.5 外伤性头皮缺损 4.7.6 头部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 4.7.7 头部损伤后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能力或者社会功能受损 4.7.8 损伤致嗅觉功能障碍 4.7.9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完全恢复 4.7.10 肢体周围神经损伤 4.8 轻微伤二级 4.8.1 头皮擦伤面积5cm2以上 4.8.2 头皮下血肿 4.8.3 头皮创 5 面部损伤 5.1 重伤一级 5.1.1 损伤遗留面部条状(增生或者凹陷宽度0.4cm以上)瘢痕,瘢痕累计总长度30cm以上,位于眼睑,鼻,口唇和面颊部 5.1.2 损伤遗留面部块状增生瘢痕,瘢痕累计总面积27cm2以上,位于眼睑,鼻,口唇和面颊部 5.1.3 损伤遗留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显著色素异常,累计范围达面部90, 5.1.4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损伤当时)完全缺损伴面部软组织全层缺损20cm2以上 5.1.5 容貌毁损(重度) 5.2 重伤二级 5.2.1 面颊部软组织(损伤当时)洞穿性缺损20cm2以上 5.2.2 损伤遗留面部条状(增生或者凹陷宽度0.3cm以上)瘢痕,瘢痕累计总长度20cm以上,位于眼睑、鼻、口唇或者面颊部 5.2.3 损伤遗留面部块状增生瘢痕,瘢痕累计总面积18cm2以上,位于眼睑、鼻、口唇或者面颊部 5.2.4 损伤遗留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显著色素异常,累计范围达面部70, 5.2.5 双侧眼睑缺损2/3以上 5.2.6 外鼻缺损2/3以上 5.2.7 上下唇完全缺损 5.2.8 舌体缺损2/3以上 5.2.9 一侧下颌骨缺损长4cm伴面部软组织全层缺损10cm2以上 5.2.10 上颌骨高位骨折(颧弓上骨折)伴颅底骨折 5.2.11 双侧完全性面瘫,经6个月不恢复 5.2.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内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5.2.13 容貌毁损(中度) 5.3 重伤三级 5.3.1 面颊部软组织(损伤当时)洞穿性缺损8cm2以上 5.3.2 损伤遗留面部条状(增生或者凹陷宽度0.2cm以上)瘢痕,单条长度5cm以上、两条累计长度8cm以上、3条以上累计总长度10cm以上,位于眼睑、鼻、 口唇或者面颊部 5.3.3 损伤遗留面部块状增生瘢痕,单块面积4cm2以上、两块累计面积7cm2以上、三块以上累计总面积9cm2以上,位于眼睑、鼻、口唇或者面颊部 5.3.4 损伤遗留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显著色素异常,累计范围达面部30, 5.3.5 一侧眼睑缺损1/3以上 5.3.6 双侧眼睑缺损累计相当一侧上眼睑1/3以上 5.3.7 双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5.3.8 双侧鼻泪管断裂,或者双侧内眦韧带断裂 5.3.9 一侧眼眶爆裂性骨折伴眼球移位,内陷,运动障碍 5.3.10 一侧耳廓缺损3/4以上 5.3.11 双侧耳廓缺损累计相当一侧耳廓缺损3/4以上 5.3.12 外鼻缺损1/3以上 5.3.13 双侧鼻腔闭锁 5.3.14 上或者下唇缺损2/3以上 5.3.15 上下唇缺损累计相当上唇2/3以上 5.3.16 舌体缺损1/3以上 5.3.17 牙脱落或者牙折(髓腔暴露)共7枚以上 5.3.18 牙槽骨骨折伴牙脱落5枚以上 5.3.19 下颌骨粉碎性骨折伴骨折段移位活动异常,非正中牙合或者咬合错乱 5.3.20 下颌骨骨折2处以上伴骨折段移位活动异常,非正中牙合或者咬合错乱 5.3.21 上颌骨中位骨折(锥形骨折) 5.3.22 颧骨或者颧弓骨折伴眼球内陷,影响张口,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1.5cm以下 5.3.23 一侧完全性面瘫,经6个月不完全恢复 5.3.24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使关节强直,张口度1cm以下 5.3.25 容貌毁损(轻度) 5.4 轻伤一级 5.4.1 面部软组织创,单个创口长度8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0cm以上 5.4.2 损伤遗留面部瘢痕,单块面积7cm2以上、多块累计面积9cm2以上 5.4.3 损伤遗留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明显色素异常,累计范围达面部10, 5.4.4 一侧眼睑缺损1/4以上 5.4.5 双侧眼睑缺损累计相当一侧上眼睑1/4以上 5.4.6 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5.4.7 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5.4.8 一侧鼻泪管断裂,或者内眦韧带断裂 5.4.9 一侧眼眶爆裂性骨折 5.4.10 一侧耳廓缺损2/3以上 5.4.11 双侧耳廓缺损累计相当一侧耳廓缺损2/3以上 5.4.12 一侧鼻腔闭锁,或者双侧鼻腔狭窄 5.4.13 上或者下唇缺损1/2以上 5.4.14 上下唇缺损累计相当上唇1/2以上 5.4.15 牙脱落或者牙折(髓腔暴露)共5枚以上 5.4.16 牙槽骨骨折伴牙脱落3枚以上 5.4.17 上颌骨低位骨折(水平骨折) 5.4.18 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伴涎漏 5.4.19 双侧不完全性面瘫,经3个月不恢复 5.4.20 颌面损伤遗留颞下颌关节张口困难,张口度2cm以下 5.4.21 颧骨或者颧弓骨折遗留张口困难,张口度2cm以下 5.5 轻伤二级 5.5.1 面部软组织创,单个创口长度6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8cm以上 5.5.2 损伤遗留面部瘢痕,单块面积5cm2以上、多块累计面积7cm2以上 5.5.3 损伤遗留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明显色素异常,累计面积20cm2以上 5.5.4 一侧眼睑缺损 5.5.5 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中央区 5.5.6 一侧耳廓缺损1/2以上 5.5.7 双侧耳廓缺损累计相当一侧耳廓缺损1/2以上 5.5.8 鼻尖或者鼻翼缺损 5.5.9 上或者下唇缺损1/4以上 5.5.10 上下唇缺损累计相当上唇1/4以上 5.5.11 软腭穿透伤,伤口长度1cm以上 5.5.12 牙脱落或者牙折(髓腔暴露)共3枚以上 5.5.13 牙槽骨骨折伴牙脱落1枚以上 5.5.14 颧骨或者颧弓骨折遗留张口困难,张口度2.5cm以下 5.5.15 下颌骨骨折2处以上 5.5.16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经3个月不恢复 5.5.17 颌面损伤遗留颞下颌关节张口困难,张口度2.5cm以下 5.6 轻伤三级 5.6.1 面部软组织创,单个创口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6cm以上 5.6.2 面部穿透创,表面创口长度达1cm 5.6.3 损伤遗留面部瘢痕,单块面积2cm2以上、多块累计面积3cm2以上 5.6.4 损伤遗留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明显色素异常,累计面积6cm2以上 5.6.5 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中央区与瞳孔缘之间 5.6.6 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5.6.7 耳廓创,创口累计长度6cm以上 5.6.8 耳廓穿透创,软骨外露,创口累计长度3cm以上 5.6.9 一侧耳廓缺损1/7以上 5.6.10 双侧耳廓缺损累计相当一侧耳廓缺损1/7以上 5.6.11 外伤性鼻出血需要前鼻孔填塞 5.6.12 鼻中隔骨折 5.6.13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多处骨折) 5.6.14 上或者下唇缺损1/8以上 5.6.15 上下唇缺损累计相当上唇1/8以上 5.6.16 舌尖缺损 5.6.17 牙脱落或者牙折(髓腔暴露)共2枚以上 5.6.18 上颌骨骨折 5.6.19 下颌骨骨折 5.6.20 颧骨或者颧弓骨折 5.6.21 涎腺导管损伤伴涎漏 5.6.22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5.6.23 颌面损伤遗留颞下颌关节张口困难,张口度3cm以下 5.7 轻微伤一级 5.7.1 面部软组织创,创口累计长度3cm以上 、多块累计面积2cm2以上 5.7.2 损伤遗留面部瘢痕,单块面积1cm2 5.7.3 损伤遗留面部片状细小瘢痕、色素异常,面积4cm2以上 5.7.4 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上缘 5.7.5 眼睑或者眼周区挫伤面积20cm2以上 5.7.6 泪器损伤 5.7.7 耳廓创,创口累计长度4cm以上 5.7.8 耳廓血肿 5.7.9 耳廓缺损 5.7.10 外伤后鼻出血需要前鼻孔填塞 5.7.11 鼻骨骨折 5.7.12 涎腺导管损伤 5.8 轻微伤二级 5.8.1 面部软组织损伤,创口累计长度1cm以上,或者划伤长度4cm以上,或 者擦伤4cm2以上 5.8.2 损伤遗留面部瘢痕,或者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 5.8.3 眼睑或者眼周区挫伤 5.8.4 耳廓创,创口累计长度1cm以上 5.8.5 外伤后鼻出血 5.8.6 口腔粘膜破损 5.8.7 舌损伤 5.8.8 牙脱落或者牙折,或者牙松动2枚以上,或者?度松动1枚以上 5.8.9 外伤致颞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 听器听力损伤 6.1 重伤二级 6.1.1 双耳听觉障碍(?91dBHL)伴耳廓缺损(累计相当一侧耳廓缺损1/7以上) 6.1.2 双耳听觉障碍(?91dBHL)伴前庭功能减退 6.2 重伤三级 6.2.1 一耳听觉障碍(?91dBHL) 6.2.2 一耳听觉障碍(71,90dBHL),另一耳听觉障碍(41,55dBHL) 6.2.3 双耳听觉障碍(56,70dBHL) 6.2.4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 6.3 轻伤一级 6.3.1 双侧外耳道闭锁 6.3.2 一耳听觉障碍(71,90dBHL) 6.3.3 一耳听觉障碍(56,70dBHL) ,另一耳听觉障碍(41,55dBHL) 6.3.4 一侧前庭功能丧失 6.4 轻伤二级 6.4.1 一耳外耳道闭锁,或者双耳外耳道横截面2/3以上狭窄 6.4.2 一耳听觉障碍(56,70dBHL) 6.4.3 双耳听觉障碍(41,55dBHL) 6.5 轻伤三级 6.5.1 一耳外耳道横截面2/3以上狭窄 6.5.2 外伤性鼓膜穿孔不能自行愈合,有手术适应证 6.5.3 听骨骨折或者脱位 6.5.4 外伤后鼓室积血粘连致鼓膜内陷、听骨链固定 6.5.5 一耳听觉障碍(41,55dBHL) 6.5.6 前庭功能减退 6.6 轻微伤一级 6.6.1 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6.6.2 外伤性鼓膜穿孔自行愈合 6.6.3 一耳听觉障碍(26,40dBHL) 6.7 轻微伤二级 6.7.1 外耳道皮肤损伤 7 视器视力损伤 7.1 重伤一级 7.1.1 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视力仅为眼前光感,另一眼盲目4级 7.1.2 双眼盲目5级 7.2 重伤二级 7.2.1 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视力仅为眼前光感,另一眼低视力2级 7.2.2 一眼盲目5级,另一眼视野半径20度以下 7.3 重伤三级 7.3.1 眼球穿透伤继发眼内炎 7.3.2 一眼盲目3级 7.3.3 一眼视野半径10度以下 7.3.4 双眼颞侧偏盲伴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度以下 7.3.5 双眼同侧偏盲伴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度以下 7.3.6 一眼中心暗点伴周边视野缺损面积相当3个象限 7.4 轻伤一级 7.4.1 角膜损伤后有角膜移植手术适应证 7.4.2 眼球穿透伤有手术适应证 7.4.3 外伤性晶状体脱位或者半脱位 7.4.4 视网膜脱离有手术适应证 7.4.5 眼球损伤人工晶体植入后低视力1级 7.4.6 一眼低视力2级 7.4.7 双眼低视力1级 7.4.8 双眼视野半径30度以下 7.4.9 一眼视野半径20度以下 7.4.10 外伤性青光眼,药物不能控制 7.5 轻伤二级 7.5.1 虹膜根部断离有手术适应证,或者虹膜缺损 7.5.2 外伤性玻璃体积血有手术适应证 7.5.3 眼球损伤人工晶体植入后矫正视力0.4以上 7.5.4 外伤性眶内出血,需要手术治疗 7.5.5 外伤致脉络膜破裂 7.5.6 一眼低视力1级 7.5.7 损伤致视力减退,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 上) 7.5.8 双眼视野半径50度以下 7.5.9 一眼视野半径30度以下 7.5.10 一眼周边视野缺损面积相当2个象限 7.5.11 外伤性青光眼,需要药物维持治疗 7.5.12 外伤性低眼压有手术适应证 7.6 轻伤三级 7.6.1 眼球穿透伤,伤口0.2cm以下,不需要手术治疗 7.6.2 外伤性前房出血需要手术治疗 7.6.3 外伤性房角后退 ),经3个月不恢复 7.6.4 外伤性瞳孔散大(0.6cm以上 7.6.5 虹膜根部断离(超过一个象限) 7.6.6 视网膜挫伤 7.6.7 损伤致视力减退,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 上) 7.6.8 损伤致视力减退,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 上) 7.6.9 一眼视野半径50度以下 7.6.10 一眼周边视野缺损面积相当1个象限 7.6.11 外伤性角膜斑翳 7.6.12 外伤性白内障 7.6.13 外伤性青光眼 7.6.14 外伤性低眼压 7.6.15 外伤性斜视 7.7 轻微伤一级 7.7.1 角膜浅表异物 7.7.2 结膜裂伤 7.7.3 外伤性前房出血,短期内完全吸收 7.7.4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短期内完全恢复 7.7.5 虹膜根部断离 7.7.6 单纯性外伤性眶内出血 7.7.7 视网膜震荡 7.8 轻微伤二级 7.8.1 单纯角膜擦伤 7.8.2 结膜下出血 8 颈部损伤 8.1 重伤一级 8.1.1 咽部撕脱、挤压、破裂、横断,或者广泛毁损 8.1.2 喉横断,或者广泛毁损 8.1.3 喉损伤遗留呼吸困难(严重度) 8.2 重伤二级 8.2.1 咽部或者咽后区穿孔或者全层破裂但未完全横断 8.2.2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体食物 8.2.3 喉穿孔或者全层破裂但未完全横断 8.2.4 喉损伤遗留呼吸困难(重度) 8.2.5 儿童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8.2.6 甲状旁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8.2.7 颈内动脉破裂 8.2.8 颈总动脉破裂 8.2.9 椎动脉破裂 8.2.10 外伤性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75,以上) 8.2.11 外伤性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8.3 重伤三级 8.3.1 损伤遗留颈部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累计面积24cm2以上 8.3.2 颈颏粘连畸形,影响颈部活动和面容 8.3.3 咽或者咽后区未穿孔、非全层破裂或者挫伤,血肿形成,有手术适应证 8.3.4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体食物 8.3.5 喉损伤致喉梗阻,有手术适应证 8.3.6 喉损伤遗留呼吸困难(中度) 8.3.7 气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但未完全横断 8.3.8 颈部损伤致血肿形成压迫气管,有手术适应证 8.3.9 颈部损伤致气管狭窄,有手术适应证 8.3.10 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8.3.11 颈内静脉,或者颈外动脉破裂 8.3.12 外伤性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8.3.13 外伤性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8.3.14 损伤遗留发声功能障碍(重度),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8.4 轻伤一级 8.4.1 颈部软组织创,单个创口长度12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6cm以上 8.4.2 颈部挫伤,血肿形成压迫喉或者气管影响呼吸功能 8.4.3 损伤遗留颈部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cm2以上、多块累计面积 12cm2以上 8.4.4 喉损伤遗留呼吸困难(轻度) 8.4.5 损伤后气管狭窄不需要手术治疗 8.4.6 外伤性颈外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8.4.7 外伤性颈内动脉血栓形成 8.4.8 外伤性颈总动脉血栓形成 8.5 轻伤二级 8.5.1 颈部软组织创,单个创口长度9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2cm以上 8.5.2 损伤遗留颈部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7cm2以上、多块累计面积9cm2以上 8.5.3 咽或者咽后区挫伤,血肿形成 8.5.4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 8.5.5 喉挫伤,血肿形成 8.5.6 气管挫伤,血肿形成 8.5.7 甲状腺损伤有手术适应证 8.5.8 甲状旁腺损伤 8.5.9 颈外静脉破裂 8.5.10 外伤性颈外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8.6 轻伤三级 8.6.1 颈部软组织创,单个创口长度6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8cm以上 8.6.2 损伤遗留颈部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4cm2以上、多块累计面积6cm2以上 8.6.3 舌骨骨折 8.6.4 咽或者咽后区破裂 8.6.5 喉破裂 8.6.6 气管破裂 8.6.7 甲状腺挫伤(包膜未破裂) 8.6.8 膈神经损伤 8.6.9 外伤性颈外动脉血栓形成 8.6.10 损伤遗留发声功能障碍(轻度),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8.7 轻微伤一级 8.7.1 颈部软组织擦伤面积2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0cm2以上 8.7.2 颈部软组织创,单个创口长度3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5cm以上 8.7.3 损伤遗留颈部瘢痕,单块面积2cm2以上、多块累计面积4cm2以上 8.7.4 声带损伤 8.8 轻微伤二级 8.8.1 颈部软组织擦伤面积4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2cm2以上 8.8.2 颈部软组织创,创口累计长度1cm以上 8.8.3 损伤遗留颈部瘢痕 9 胸部损伤 9.1 重伤一级 9.1.1 心脏全层破裂或者穿孔 9.1.2 心瓣膜、***肌和腱索损伤引起心功能不全,心功能4级 9.1.3 心室间隔破裂,裂口1cm以上 9.1.4 心传导系统损伤伴严重心律失常,心功能3级 9.1.5 冠状动脉损伤伴严重心律失常,心功能3级 9.1.6 外伤性急性心脏压塞(心包积血急速150mL以上) 9.1.7 胸主动脉破裂或者穿孔 9.1.8 主动脉弓分支之一支动脉断裂 9.1.9 肺动脉断裂,或者肺静脉断裂 9.1.10 上腔静脉断裂 9.2 重伤二级 9.2.1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或者毁损 9.2.2 双侧连耞胸(胸廓不稳定,胸壁反常运动),或者儿童一侧连耞胸 9.2.3 张力性气胸伴急性呼吸衰竭 9.2.4 心脏挫伤引起心功能不全,心功能3级 9.2.5 心瓣膜、***肌和腱索损伤引起心功能不全,心功能3级 9.2.6 心室间隔破裂,裂口0.5cm以上 9.2.7 心传导系统损伤伴严重心律失常,心功能2级 9.2.8 冠状动脉损伤伴严重心律失常,心功能2级 9.2.9 外伤性心室壁瘤 9.2.10 外伤性慢性缩窄性心包膜炎 9.2.11 胸主动脉内膜撕裂 9.2.12 损伤致毁损肺需要一侧全肺切除 9.2.13 损伤致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摄食依赖胃造口 9.2.14 损伤继发纵隔化脓性感染或者纵隔脓肿 9.2.15 外伤性膈疝嵌顿 9.2.16 外伤性气管食管瘘 9.3 重伤三级 9.3.1 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或者毁损,或者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范围相 当一侧乳房 9.3.2 女性双侧***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9.3.3 双侧肋骨骨折均在3根以上 9.3.4 一侧连耞胸 9.3.5 外伤性血胸,积血量1000mL以上,或者24小时内引流血性液体1500mL 以上 9.3.6 张力性气胸 9.3.7 外伤性气胸,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9.3.8 外伤性脓胸,或者乳糜胸,或者胆汁胸 9.3.9 心肌挫伤出现气急或者心绞痛,心电图和血清酶谱异常 9.3.10 心脏微小穿透伤 9.3.11 心瓣膜、***肌和腱索损伤引起心功能不全,心功能2级 9.3.12 心房间隔破裂 9.3.13 心室间隔破裂 9.3.14 心传导系统损伤伴严重心律失常 9.3.15 冠状动脉损伤伴严重心律失常 9.3.16 心包积血未造成急性心脏压塞 9.3.17 主动脉弓分支之一支动脉破裂 9.3.18 肺动、静脉破裂 9.3.19 上腔静脉破裂 9.3.20 肺破裂有手术适应证 9.3.21 外伤性一叶肺不张 9.3.22 外伤性肺脓肿 9.3.23 外伤性肺假性囊肿(肺气瘤)有手术适应证 9.3.24 食管破裂或者穿孔 9.3.25 纵隔血肿或者气肿,有手术适应证 9.3.26 膈肌破裂,膈疝形成 9.3.27 外伤性支气管胸膜瘘,或者食管胸膜瘘,或者食管支气管瘘 9.4 轻伤一级 9.4.1 女性一侧乳房3/4缺失或者毁损,或者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范围相当一侧乳房的3/4 9.4.2 一侧肋骨骨折5根以上,或者一侧肋骨骨折3根以上,另侧1根以上 9.4.3 肋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9.4.4 胸骨粉碎性骨折 9.4.5 锁骨骨折伴移位,并发血管、神经损伤或者血、气胸 9.4.6 外伤性血胸,积血量800mL以上 9.4.7 开放性气胸 9.4.8 外伤性气胸,一侧肺萎陷5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30,以上 9.4.9 心脏挫伤 9.4.10 主支气管破裂 9.4.11 肺破裂 9.4.12 外伤性单纯性纵隔血肿,或者气肿 9.4.13 膈肌破裂 9.5 轻伤二级 9.5.1 女性一侧乳房1/2缺失或者毁损,或者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范围相当一侧乳房的1/2 9.5.2 一侧肋骨骨折3根以上 9.5.3 肩胛骨不稳定骨折或者累及关节面,有手术适应证 9.5.4 肩锁关节脱位?度,有手术适应证 9.5.5 外伤性气胸,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10,以上 9.5.6 外伤性血胸,积血量600mL以上 9.6 轻伤三级 9.6.1 女性一侧乳房1/4缺失或者毁损,或者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范围相当一侧乳房的1/4 9.6.2 女性一侧***缺失或者毁损 9.6.3 肋间动脉破裂 9.6.4 肋间神经断裂 9.6.5 肋骨骨折2根以上,或者开放性肋骨骨折,或者粉碎性肋骨骨折(或者肋骨多处骨折) 9.6.6 胸骨骨折 9.6.7 锁骨骨折 9.6.8 肩胛骨骨折 9.6.9 胸锁关节脱位 9.6.10 肩锁关节脱位 9.6.11 外伤性皮下气肿 9.6.12 外伤性血胸,或者气胸 9.6.13 肺挫伤 9.6.14 外伤性肺内血肿 9.6.15 胸部损伤后肺部感染 9.6.16 外伤性肺假性囊肿(肺气瘤) 9.7 轻微伤一级 9.7.1 女性一侧乳房1/8损伤,或者双侧乳房损伤、范围相当一侧乳房的1/8 9.7.2 肋间静脉破裂 9.7.3 肋骨骨折 9.7.4 肋软骨骨折或者脱位 9.8 轻微伤二级 9.8.1 女性乳房(***)损伤 10 腹部损伤 10.1 重伤一级 10.1.1 小肠缺失90,以上,肠功能完全丧失 10.1.2 肝损伤后原位肝移植 10.1.3 肝总管、胆总管、壶腹部损伤致肝功能损害(重度) 10.1.4 双侧有功能肾或者孤立肾缺损,致肾功能损害用血液透析替代治疗 10.1.5 双侧输尿管损伤致肾功能损害,尿毒症期 10.1.6 腹主动脉破裂或者穿孔 10.1.7 下腔静脉破裂 10.2 重伤二级 10.2.1 全胃缺失 10.2.2 十二指肠损伤致行肠改道手术 10.2.3 小肠缺损70%以上 10.2.4 全结肠缺失 10.2.5 胆管损伤致行高位胆管空肠吻合术 10.2.6 肝外胆管损伤致胆汁外溢,引起弥漫性腹膜炎伴感染性休克(中度) 10.2.7 儿童脾缺失 10.2.8 胰腺损伤致功能丧失,胰岛素依赖,或者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者胰液 外溢致弥漫性腹膜炎伴感染性休克(中度) 10.2.9 一侧肾缺失,另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2.10 双侧输尿管狭窄致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0.2.11 一侧输尿管损伤致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10.2.12 双侧肾上腺缺损,急需要药物治疗 10.2.13 腹主动脉10.3.9 肾损伤,尿外渗需要手术治疗 10.3.10 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有手术适应证 10.3.11 外伤性肾脓肿 10.3.12 外伤后肾积水 10.3.13 肾损伤性高血压 10.3.14 输尿管破裂、断裂需要手术治疗 10.3.15 一侧肾上腺缺失,或者功能损害需要药物治疗 伤性肾动脉瘤 10.3.16 外 10.3.17 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10.3.18 腹腔重要血管损伤需要手术治疗 10.3.19 腹腔积血、腹膜后血肿有手术适应证 10.3.20 腹部损伤致肠梗阻 10.3.21 腹膜后脓肿、广泛性蜂窝织炎有手术适应证 10.3.22 腹部损伤致败血症 10.3.23 腹部损伤致肠瘘 10.3.24 外伤后尿瘘 10.4 轻伤一级 10.4.1 小肠、结肠损伤致肠狭窄,影响消化功能 10.4.2 损伤致胰腺假性囊肿 10.4.3 肾破裂,实质10.4.4 外伤性肾周脓肿 10.4.5 外伤性肾周围假性囊肿 10.4.6 肾上腺破裂 10.5 轻伤二级 10.5.1 胃非全层破裂 10.5.2 十二指肠挫伤 10.5.3 小肠、结肠非全层破裂 10.5.4 肝包膜破裂 10.5.5 肝实质内血肿直径2cm以上 10.5.6 脾包膜破裂 10.5.7 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cm以上 10.5.8 胰腺损伤,胰管未受累 10.5.9 肾上腺损伤致功能损害 10.6 轻伤三级 10.6.1 胃挫伤 10.6.2 小肠、结肠挫伤 10.6.3 肝挫伤,或者肝包膜下血肿 10.6.4 肝总管、胆总管、壶腹部挫伤 10.6.5 胆囊挫伤 10.6.6 脾挫伤,或者脾包膜下血肿 10.6.7 胰腺点状、片状挫伤 10.6.8 肾挫伤,或者肾包膜下血肿 10.6.9 肾破裂,实质11.1.3 骨盆不稳定骨折伴移位并有管腔性器官损伤,重要 血管损伤或者重要神经损伤 11.1.4 骨盆骨折畸形愈合伴一侧下肢神经损伤,遗 留该侧下肢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11.1.5 骶髂关节骨折并脱位伴腰骶丛或者 腔静脉损伤,遗留下肢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11.1.6 结肠永久造口 11.1.7 双侧输尿管狭窄致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1.1.8 膀胱破裂或者穿孔,合并弥漫性腹膜炎和盆腔、会阴广泛性尿外渗 11.1.9 膀胱完全缺失,或者膀胱损伤致膀胱永久造口 11.1.10 尿道广泛损伤不能修复 11.1.11 子宫完全缺失 11.1.12 双侧卵巢缺失 11.1.13 ***闭锁 ?度撕裂伤 11.1.14 幼女*** 11.1.15 阴茎体缺失,残留长度1cm以下 11.1.16 双侧睾丸萎缩丧失生育能力,或者双侧睾丸缺失 11.2 重伤三级 11.2.1 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cm以上 11.2.2 骨盆骨折畸形愈合伴一侧下肢血管和神经损伤 11.2.3 髋臼不稳定骨折伴(潜在)股骨头脱位 11.2.4 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通过***分娩 11.2.5 直肠损伤有手术适应证 11.2.6 肛管损伤致排便功能障碍,大便不能自控,或者严重便秘 11.2.7 输尿管破裂、断裂需要手术治疗 11.2.8 膀胱损伤有手术适应证 11.2.9 后尿道破裂、断裂有手术适应证 11.2.10 子宫破裂或者穿孔有手术适应证 11.2.11 卵巢破裂有手术适应证 11.2.12 输卵管破裂或者穿孔有手术适应证 11.2.13 幼女***?度撕裂伤 11.2.14 阴茎头完全缺损 11.2.15 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11.2.16 睾丸损伤后引起免疫反应,产生自身抗体,丧失生育能力 11.2.17 双侧附睾损伤丧失生育能力,或者双侧附睾缺失 11.2.18 双侧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11.2.19 女性会阴?度撕裂伤有手术适应证 11.2.20 损伤引起孕妇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50,以上 11.2.21 损伤引起孕妇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11.3 轻伤一级 11.3.1 骨盆骨折畸形愈合,或者髋臼骨折,正常行走受影响 11.3.2 骶髂关节损伤伴髂骨骨折移位,或者伴骶骨骨折 11.3.3 髋关节脱位伴髋臼骨折有手术适应证 11.3.4 直肠非全层破裂 11.3.5 肛管全层破裂 11.3.6 膀胱非全层破裂伴盆腔血肿 11.3.7 输尿管狭窄 11.3.8 前尿道破裂、断裂有手术适应证 11.3.9 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11.3.10 ***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11.3.11 阴茎头缺损,残留长度1cm以下 11.3.12 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 11.3.13 一侧睾丸缺 失,或者萎缩 11.3.14 一侧附睾缺失,或者萎缩 11.3.15 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1.4 轻伤二级 11.4.1 骨盆环断裂,行走不受影响 11.4.2 髋关节脱位 11.4.3 肛管非全层破裂 11.4.4 膀胱非全层破裂 11.4.5 尿道全层破裂,或者尿道广泛挫伤 11.4.6 子宫非全层破裂 11.4.7 子宫颈撕裂有手术适应证 11.4.8 卵巢破裂 11.4.9 ***?度撕裂伤 11.4.10 幼女***?度撕裂伤 11.4.11 ***挫伤,血肿形成,有手术适应证 11.4.12 阴茎头缺损 11.4.13 阴囊全层破裂或者穿孔 11.4.14 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20,以上 11.4.15 睾丸脱位、扭转,或者破裂 11.4.16 附睾破裂 11.4.17 女性会阴?度撕裂伤 11.4.18 损伤引起孕妇胎盘早期剥离 11.5 轻伤三级 11.5.1 骨盆单纯性线形骨折(单纯髂骨骨折或者耻骨、坐骨枝骨折) 11.5.2 直 肠挫伤 11.5.3 肛管挫伤 11.5.4 输尿管挫伤 11.5.5 膀胱壁挫伤 11.5.6 尿道挫伤 11.5.7 尿道非全层破裂 11.5.8 子宫挫伤 11.5.9 卵巢挫伤 11.5.10 输卵管挫伤、破裂 11.5.11 ***挫伤,或者?度撕裂伤 11.5.12 阴茎撕脱伤 11.5.13 阴茎创,创口长度1cm以上 11.5.14 阴囊创,创口累计长度2cm以上 11.5.15 阴囊积血2周11.5.19 女性 会阴?度撕裂伤 11.5.20 损伤引起孕妇难免流产 11.6 轻微伤一级 11.6.1 阴茎挫伤 11.6.2 阴茎创,创口长度0.5cm以上 11.6.3 阴囊创,创口长度1cm以上 11.6.4 女性外生殖器挫伤 11.6.5 损伤引起孕妇先兆流产 11.7 轻微伤二级 11.7.1 阴茎创 11.7.2 阴囊皮肤挫伤 11.7.3 阴囊创 11.7.4 女性外生殖器创 12 脊柱四肢损伤 12.1 重伤一级 12.1.1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12.1.2 四肢肩、肘、腕、髋或者膝关节中有4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2.1.3 颈椎骨折、脱位伴高位截瘫肌力2级以下,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 12.2 重伤二级 12.2.1 一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以上 12.2.2 双手手指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累计丧失上肢功能的95 12.2.3 一手手指完全缺失和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2.2.4 四肢肩、肘、腕、髋或者膝关节中有2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2.2.5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形成足畸形,正常行走困难 12.2.6 脊柱骨折、脱位伴截瘫肌力4级以下,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12.2.7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遗留颈部或者胸腰部活动功能完全丧失 12.3 重伤三级 12.3.1 一手或者双手手指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累计丧失一手功能的40,以上 12.3.2 一足大部分缺失(仅残留跟骨和大部分距骨),或者一足足跟缺失50,以上 12.3.3 双足足趾完全缺失 12.3.4 上肢损伤出现骨筋膜室综合征 12.3.5 上肢损伤遗留上肢功能丧失36,以上 12.3.6 下肢损伤遗留下肢功能丧失54,以上 12.3.7 肱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300以上、旋转200以上、缩短7cm以上) 12.3.8 腕骨骨折、脱位,并发骨坏死、创伤性关节炎需要关节置换或者关节融合术 12.3.9 下肢损伤出现骨筋膜室综合征 12.3.10 股骨颈骨折骨不连接、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需要股骨头置换、全髋关节置换或者关节融合术 12.3.11 股骨髁或者胫骨平台骨折移位,继发创伤性关节炎需要关节置换或者关节融合术 12.3.12 股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300以上、旋转300以上、缩短5cm以上) 12.3.13 胫腓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300以上、旋转300以上、缩短5cm以上) 12.3.14 四肢长干骨骨折并发假关节 12.3.15 四肢骨、关节损伤并发骨、关节感染,窦道形成 12.3.16 膝关节三联征(膝内侧侧副韧带撕裂,前交叉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造成不稳定,继发创伤性关节炎 12.3.17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或者双足足弓结构破坏均在2/3以上 12.3.18 颈椎或者胸腰椎不稳定骨折并脱位,伴脊髓、神经根损伤,需要手术治疗 12.3.19 胸腰椎骨折遗留排便、排尿功能障碍 12.3.20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遗留颈部或者胸腰部活动功能丧失75,以上 12.4 轻伤一级 12.4.1 一手或者双手手指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累计丧失一手功能的27,以上 12.4.2 一足足趾全部缺失 12.4.3 一足或者双足足趾2趾(含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缺失 12.4.4 上肢损伤遗留上肢功能丧失24,以上 12.4.5 下肢损伤遗留下肢功能丧失36,以上 12.4.6 肱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150以上、旋转100以上、缩短4cm以上) 12.4.7 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已行股骨头置换或者全髋关节置换或者关节融合术 12.4.8 股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150以上、旋转150以上、缩短3cm以上) 12.4.9 胫腓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150以上、旋转150以上、缩短3cm以上) 12.4.10 跟骨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遗留平足畸形 12.4.11 跟骨和距骨骨折继发创伤性关节炎或者缺血性坏死 12.4.12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 12.4.13 单一长干骨不稳定骨折有手术适应证 12.4.14 肘关节脱位、侧副韧带撕裂有手术适应证 12.4.15 脊柱不稳定骨折有手术适应证 12.4.16 脊柱骨折伴脊神经根损伤 12.4.17 下腰椎或者骶椎骨折伴马尾神经损伤 12.4.18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遗留颈部或者胸腰部活动功能丧失50,以上 12.5 轻伤二级 12.5.1 一手或者双手手指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累计丧失一手功能的15,以上 12.5.2 一趾缺失 12.5.3 一足或者双足足趾3趾(不含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缺失 12.5.4 上肢损伤遗留上肢功能丧失13,以上 12.5.5 下肢损伤遗留下肢功能丧失20,以上 12.5.6 手舟骨骨折继发缺血性坏死 12.5.7 月骨脱位继发无菌性坏死 12.5.8 掌骨骨折4根以上,或者掌骨骨折3根和指骨骨折3节以上 12.5.9 指骨骨折4节以上(不含第2至5指远节) 12.5.10 股骨骨折有手术适应证 12.5.11 髌骨骨折有手术适应证 12.5.12 胫腓骨骨折有手术适应证 12.5.13 跟骨和距骨骨折 12.5.14 跖骨骨折4根以上 12.5.15 跖骨骨折3根和趾骨骨折4节以上 12.5.16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12.5.17 骨骺骨折有手术适应证 12.5.18 四肢长干骨粉碎性骨折 12.5.19 四肢长干骨骨折伴畸形愈合 12.5.20 膝关节半月板破裂经手术治疗 12.5.21 跟腱断裂有手术适应证 12.5.22 踝关节韧带损伤有手术适应证 12.5.23 脊柱多节段椎体稳定性压缩性骨折 12.5.24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遗留颈部或者胸腰部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 12.6 轻伤三级 12.6.1 一手或者双手手指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累计丧失一手功能的3,以上 12.6.2 一足或者双足足趾缺失2节以上(不含趾) 12.6.3 上肢损伤遗留上肢功能丧失3,以上 12.6.4 下肢损伤遗留下肢功能丧失5,以上 12.6.5 手舟骨骨折 12.6.6 掌骨骨折2根以上 )骨折2节以上 12.6.7 指骨(不含第2至5指远节 12.6.8 髌骨骨折 12.6.9 跟骨骨折 12.6.10 距骨骨折 12.6.11 跖骨骨折2根以上 12.6.12 一足或者双足趾骨骨折4节以上 12.6.13 踝关节骨折 12.6.14 跖跗关节骨折脱位 12.6.15 撕脱骨折(例如髂前上棘、跟骨结节)有手术适应证 12.6.16 四肢长干骨骨折 12.6.17 四肢大关节脱位 12.6.18 月骨脱位 12.6.19 指间关节脱位伴韧带损伤有手术适应证 12.6.20 示、中、环指远节指间关节垂状畸形,有手术适应证 12.6.21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 12.6.22 跟腱断裂 12.6.23 大关节韧带撕裂有手术适应证 12.6.24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尾椎除外) 12.7 轻微伤一级 12.7.1 指甲脱落 12.7.2 四肢损伤遗留大关节(肩、肘、腕、髋、膝或者踝)之一功能受限 12.7.3 腕骨骨折(手舟骨除外) 12.7.4 掌骨骨折 12.7.5 指骨骨折 12.7.6 跗骨骨折(距骨、跟骨除外) 12.7.7 跖骨骨折 12.7.8 趾骨骨折 12.7.9 四肢长干骨、手骨、足骨撕脱骨折,不需要手术治疗 12.7.10 掌指关节脱位或者指间关节脱位 12.7.11 跖趾关节脱位,或者趾间关节脱位 12.7.12 手部肌腱损伤 12.7.13 足部肌腱损伤 12.7.14 指或者趾神经损伤 12.7.15 尾椎骨折或者脱位 12.7.16 脊柱韧带损伤 12.8 轻微伤二级 12.8.1 手指软组织缺失 12.8.2 足趾软组织缺失 12.8.3 趾甲脱落 12.8.4 指间关节韧带损伤 12.8.5 趾间关节韧带损伤 13 体表(皮肤和皮下组织)损伤(不包括头、面、颈、会阴部) 13.1 重伤二级 13.1.1 双手、双足或者一手一足套状撕脱伤 13.2 重伤三级 ,以上 13.2.1 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30 13.2.2 手或者足套状撕脱伤 13.2.3 外伤性胸、腹部皮肤和皮下组织缺损,不能用原位组织手术修复的 13.3 轻伤一级 13.3.1 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21,以上 13.3.2 体表创,创口累计长度45cm以上 13.3.3 撕脱伤面积100 cm2以上 13.3.4 外伤性胸、腹部皮肤和皮下组织缺损,能用原位组织手术修复的 13.4 轻伤二级 13.4.1 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13,以上 13.4.2 体表创,创口累计长度30cm以上 13.4.3 撕脱伤面积75 cm2以上 13.5 轻伤三级 13.5.1 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5,以上 13.5.2 体表创,单个创口长度10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5cm以上 13.5.3 肢体表面创口长度1 cm以上的贯通创(盲管创),单个创道长度6 cm以上、多个创道累计长度9cm以上 13.5.4 撕脱伤面积50cm2以上 13.5.5 外伤性皮肤缺损面积25cm2以上,或者外伤性皮肤缺损需要植皮的 13.6 轻微伤一级 13.6.1 擦伤面积占体表面积5,以上 13.6.2 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2,以上 13.6.3 体表创,单个创口长度7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0cm以上 13.6.4 肢体贯通创 13.6.5 撕脱伤 13.7 轻微伤二级 13.7.1 擦伤面积20cm2以上 13.7.2 挫伤面积10cm2以上 13.7.3 体表创,单个创口长度1cm以上、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5cm以上 13.7.4 刺(盲管)创 14 其他损伤 14.1 重伤一级 14.1.1 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80,以上(?度烧伤面积不计算在14.1.2 体温过低(冻僵)(重度) 14.1.3 电击伤(?度) 14.1.4 溺水(重度) 14.1.5 挤压综合征(?级) 14.1.6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14.1.7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休克(垂危) 14.1.8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脑水肿,脑疝形成,极重度危及生命 14.1.9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皮质状态,日常生活完全依赖,持续6个月 14.1.10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心功能不全,心功能4级 14.1.11 各种致伤因素作用,遗留呼吸功能损害,严重度呼吸困难 14.1.12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肝功能损害(重度) 14.1.13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肾功能损害,尿毒症期 14.1.14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型、?型) 14.1.15 精神活性物质,或者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持续6个月 14.2 重伤二级 14.2.1 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50,以上(?度烧伤面积不计算在14.2.2 挤压综合征(?级) 14.2.3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中度) 14.2.4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休克(重度) 14.2.5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脑水肿,脑疝形成,重度危及生命 14.2.6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脑功能损害,昏迷24小时以上伴神经功能异常 14.2.7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心功能不全,心功能3级 14.2.8 各种致伤因素作用,遗留呼吸功能损害,重度呼吸困难 14.2.9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4.2.10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14.2.11 精神活性物质,或者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14.2.12 移植的重要器官损伤,功能严重障碍,需要重新移植 14.3 重伤三级 14.3.1 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30,以上(?度烧伤面积不计算在14.3.2 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30,以下(?度烧伤面积不计算在14.3.5 电击伤(?度) 14.3.6 溺水(中度) 14.3.7 挤压综合征(?级) 14.3.8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轻度) 14.3.9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休克(中度) 14.3.10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脑功能损害,昏迷1小时以上伴神经功能异常 14.3.11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脑水肿,出现颅14.3.23 移植的重要器官损伤,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14.3.24 人工心脏起搏器损坏需要手术更换 14.3.25 人工心脏瓣膜损坏需要手术治疗 14.3.26 各种假体损坏危及生命,需要急救治疗 14.4 轻伤一级 14.4.1 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20,以上(?度烧伤面积不计算在14.4.2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脑功能损害,昏迷30分钟以上伴神经功能异常 14.4.3 阴茎器质性勃起功能中度障碍; 14.4.4 肝、肾等器官内异物存留 14.4.5 精神活性物质,或者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持续6个月 14.5 轻伤二级 度烧伤面积不计算在14.5.2 体温过 14.5.1 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11,以上(? 低(冻僵)(轻度) 14.5.3 各种致伤因素作用,遗留呼吸功能损害,轻度呼吸困难 14.5.4 阴茎器质性勃起功能轻度障碍; 14.5.5 眼14.6.2 呼吸道烧伤 14.6.3 冻伤(?度)(致组织、器官结构损害或者功能障碍的,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14.6.4 电击伤(?度) 14.6.5 溺水(轻度) 14.6.6 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14.6.7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14.6.8 损伤引起肝功能损害(轻度) 14.6.9 损伤引起肾功能损害,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14.6.10 各种致伤因素引起免疫系统功能损害(致组织、器官结构损害或者功能障碍的,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14.6.11 面部异物存留 14.6.12 眶内异物存留 14.6.13 鼻窦异物存留 14.6.14 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14.6.15 精神活性物质,或者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社会功能受损,持续6个月 14.6.16 移植的重要器官损伤,影响功能 14.6.17 颅骨修补材料损坏,需要手术更换 14.6.18 人工晶体损坏,需要手术更换 14.6.19 义眼座损坏,需要手术更换 14.6.20 固定义齿缺损3枚以上 14.6.21 阴茎假体损坏,需要手术复原 14.6.22 骨折内固定损坏,需要手术治疗 14.6.23 各种假体损坏,需要手术治疗(复原、更换) 14.7 轻微伤一级 ,以上(?度烧伤面积不计算在内),或者?度烧 14.7.1 烧伤面积占体表面积2 伤面积占体表面积4,以上,或者?度烧伤 14.7.2 冻伤(?度) 14.7.3 外伤后血尿 14.7.4 强烈精神创伤诱发癔症性精神障碍或者躯体障碍,持续3个月 14.7.5 乳房假体损坏 14.7.6 人工关节损坏 14.7.7 骨折内固定损坏 14.8 轻微伤二级 14.8.1 深?度烧伤,或者浅?度烧伤面积4cm2以上,或者?度烧伤面积20cm2以上 14.8.2 冻伤(?度) 14.8.3 强烈精神创伤诱发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障碍首次发作 14.8.4 颅骨修补材料损坏 14.8.5 义眼损坏 14.8.6 固定义齿缺损1枚以上 14.8.7 义肢损坏 14.8.8 阴茎假体损坏 15 附则 15.1 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文作出相应损伤程度评定。 15.2 对于2个以上部位同时遭受同一致伤因素所致体表损伤可以累计,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做出评定。 15.3 在规定的损伤程度评定时机后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复核鉴定)的,应当以在规定的损伤程度评定时机内确证的原始伤情和客观检验情况作为主要鉴定依据。 15.4 本标准规定的各种创口长度因故不能确证的,可以在损伤2至3个月后该创形成的瘢痕长度推算新鲜创口长度。 15.5 本标准规定的各种器官、四肢完全离体,经手术治疗(再植、再造手术等)成功的,应当视作该器官、四肢缺损(缺失)。 15.6 本标准所指儿童为14周岁以下者。 15.7 本标准所列各种数据,成人按100,计算,儿童(7,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婴幼儿(0,6岁)按50,计算。 15.8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以下”或者“以内”的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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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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