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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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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暂行规定
珠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暂行规定 珠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暂行规定.txt婚姻是键盘,太多秩序和规则;爱情是鼠标,一点就通。男人自比主机,内存最重要;女人好似显示器,一切都看得出来。 珠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暂行规定 2007年06月15日 15时42分 212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土地房产 民族民政 “低收入” “住房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7]1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珠海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五日 珠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被纳入本市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线范围的家庭。 无房指在本市城镇无拥有自有产权的住房记录。 住房困难指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M2。 第三条 本市实行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制度,即市政府、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向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发放一定的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四条 本市租赁住房补贴工作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和各区(功能区)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住房办负责全市租赁住房补贴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区(功能区)及区住房、民政、居委会等相关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内租赁住房补贴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每户月发放标准为200元。市住房办可根据物价水平、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职工收入水平等因素每年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市政府、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共同负责,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区(功能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按国家、省规定提取的部分土地年出让净收益。 (四)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市政府、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具体比例为:市政府负责60%,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或相关功能区各负责40%。 第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纳入财政国库管理,通过项目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根据户口所在区域,可以分别向各区(功能区)负责接受租赁住房补贴申请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被纳入区(功能区)最低生活保障线范围。 (二)在本市城镇无拥有自有产权的住房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M2。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四)户主年龄男为50岁以上,女为40岁以上。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年老病残、烈军属和居住困难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孤儿、社会弃婴,经区以上民政部门核定后,可视实际情况纳入租赁住房补贴发放范围。 各区(功能区)可根据本区实际,调整制定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报市住房办核准后执行。 已按低标准租金租住了政府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不得再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第九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时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家庭户口簿。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住房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根据户口所在区域向现居住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按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二)公示。居委会对提交资料齐全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社区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经公示有异议的,予以记录并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报区(功能区)住房部门。 (三)核准。区(功能区)住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联同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对有关情况予以核实。对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准发放补贴,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发放补贴。区(功能区)住房部门按照核准结果,将租赁住房补贴经费发放给申请人,并将发放情况报市住房办备案。 对具体发放程序和发放周期,各区(功能区)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制定。 第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申请人在领取补贴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经区(功能区)民政部门核实后,由区(功能区)住房部门取消其领取补贴资格。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领取补贴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情节恶劣的,依法予以处理。 各区(功能区)住房部门每半年应联同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条件进行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 第十三条 各区(功能区)住房部门应加强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档案管理、报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统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住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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