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分级诊疗管理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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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一、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基本定位
(一)城市三级医院:主要承担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疾病的专科或亚专科医疗服务,指导辖区内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控制。
(二)城市二级医院:提供常见病、多发病专科服务和承接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手术恢复期危重疾病的稳定期康复治疗。
(三)县级公立医院:提供县域内基本医疗服务、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疑难疾病转诊,承接上级医院下转危重病人稳定期康复治疗服务,负责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
(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层首诊工作,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疑难危重疾病转诊服务,承接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延续服务(康复、护理服务)和健康管理。
二、分级诊疗转诊基本原则
(一)上转指征。
1.临床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3.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明确诊断或处置的病例;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性防治机构治疗的病例;
(二)下转指征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
3.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4.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的慢性病病例;
5.精神疾病病情稳定可在社区进行恢复性治疗的患者;
6.可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三、双向转诊基本流程
(一)实行逐级转诊,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按照“逐级转诊原则”进行转诊,急危重症可直接
转三级或二级医院就诊。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人群,如70岁以上老年人、0—3岁儿童、
重度残疾人可就近就诊,长期外出人员可在常住地就近选择同级别医院就诊。
(二)转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的患者,需经科室主任(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患
者或家属同意,填写《转诊申请书》并明确转诊事项,在转诊医院(含医联体内医院和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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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医院)由转诊管理部门联系上级医院转诊管理部门落实有关转诊事项,必要时可安排医护人员护送转院(费用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确保患者安全转诊和病案交接,要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符合条件的急危重症患者可联系紧急救援中心转院救治、实行事后备案。
(三)转诊患者持《转诊意见书》到对应的医疗机构后,在转诊管理部门进行转诊登记,直
接到相应专科就诊,需住院者优先安排。
(四)转诊患者病情稳定、符合下转条件者,经科室主任、患者及家属同意,由科室医生登记、填写《转诊申请书》,并明确转院后治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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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医院转诊管理部门负责联系下级医疗机构,落实相关转诊事项。
(五)设有区域双向转诊平台,原则上需通过转诊平台落实转诊事宜。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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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医疗机构要明确转诊协议医疗机构并报医保部门备案,严格按照
规定指征开展双向转诊工作,不断完善内部流程、管理规范、考核及奖惩制度等。医疗机构转诊管理部门应设立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
作的指导与管理,做好协调服务,确保转诊流程运行流畅。加快建设区域统一的双向转诊平台,逐步实行网上预约转诊。转诊医院应向上(下)级医院提供必要的病案资料(包括下转时的接续治疗方案),并做好病案资料交接。
(二)坚持转诊优先。各级医疗机构对转诊的患者应简化相关手续,及时优先安排就诊或住院;在医联体内,仅需进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及诊断性治疗的转诊患者,应由成员单位直接向牵头医院预约检查或直接安排诊断性治疗;经认证实行检验结果互认,不得再行重复检查;对需住院的病人,经接受医院确认,可直接预约住院。
(三)加强上下联动。上级医院定期对医联(共)体内医疗机构和有转诊协议医疗机构进行
巡诊,指导疑难病诊治、医疗技术开展、学科建设和教育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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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加强交流沟通,使下级医疗机构熟悉上级医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检查项目以及服务价格,使上级机构了解下级机
构医疗水平和诊治能力。上级医院医务人员对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进行接续治疗或康复的患者应予以追踪和指导,下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可了解转院患者诊治情况或参与查房。医联(共)体内各级机构应细化诊疗科目,落实转诊具体病种,经授权成员单位可开具上级医院预约检查和住院治疗。
(四)严格监督考核。各级医疗机构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科室绩效考核,定期汇总、评估和考核。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分级诊疗工作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