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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试论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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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试论重婚罪[生活]试论重婚罪 【摘要】由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第三者、包二奶等现象层出不穷,造成这种社会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大家都对重婚罪的概念模糊不清,以为不算什么事,没犯什么法,而我国《刑法》和《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对重婚行为的界定过于简单、模糊,而使受到法律惩处的重婚行为少之又少。为了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根据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结合实际案例,文章对重婚罪定义的几种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提出了一定的分析结果,并且对其中模糊不清和过于简单的地方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重婚罪 故意 过失 配偶 非法同居 处罚 ...

[生活]试论重婚罪
[生活]试论重婚罪 【摘要】由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第三者、包二奶等现象层出不穷,造成这种社会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大家都对重婚罪的概念模糊不清,以为不算什么事,没犯什么法,而我国《刑法》和《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对重婚行为的界定过于简单、模糊,而使受到法律惩处的重婚行为少之又少。为了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根据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结合实际案例,文章对重婚罪定义的几种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提出了一定的分析结果,并且对其中模糊不清和过于简单的地方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重婚罪 故意 过失 配偶 非法同居 处罚 目 录 一、 对于重婚罪的认定和见解…………………………………….5 1、 解析《婚姻法》中对重婚罪的认定……………………………………5 2、 解析《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对重婚罪的认定………………………5 3、 解析《刑法》中对重婚罪的处罚………………………………………5 4、对重婚罪中的非法同居谈自己的看法…………………………………7 二、案例分析………………………………………………………………7 三、解析法律规定,谈谈自己的看法……………………………………13 参考文献……………………………………………………………….15 试论重婚罪 当今,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外出就业人员增多,致使两地分居的夫妻人员数量也大为增加,同时,西方文化中的两性观念通过文化传播涌进开放的国门,随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改变。这种夫妻两地分居后一方与他人重婚的现象并不少见。包二奶是当前在网上的热点,包二奶现象也成为了一个普通的社会现象。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一、对于重婚罪的认定和见解 近年来重婚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对于重婚这一现象,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解析《婚姻法》中对重婚罪的认定 新《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由此可见,重婚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解析《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对重婚罪的认定 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3、解析《刑法》中对重婚罪的处罚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有配偶者重婚,主观上肯定是故意的。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结婚,如果不知他人有配偶者,不是重婚罪的共犯,对其不应按重婚罪处理。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近年来由于婚姻法律的修改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否定了事实婚姻后,关于同居、重婚行为罪与非罪的认识分歧也越来越多。对于在民事领域中的非法同居、刑法中的重婚行为及罪与非罪引起了很多争议。 同居关系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这种同居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1994年2月 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对于重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同居行为和重婚犯罪都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亦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破坏了夫妻关系为核心的婚姻制度与秩序,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重婚罪中规定,“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何谓配偶,词典的解释为:“夫妻双方互为配偶”。法律也 明确规定男女双方有且只有进行结婚登记,才能成为夫妻互为配偶。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结婚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我国对于重婚罪的立法,是意在通过刑罚手段来保障配偶一方与对方同居的权利不受侵犯。1994年12月 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之所以对“同居者”定罪处罚,是因为其行为直接侵犯了合法婚姻一方配偶的“夫妻同居权利”,进而损害了男女双方因缔结婚姻而产生的具有特定人身和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 4、对重婚罪中的非法同居谈自己的看法 从上面的说明中,都包含有一个词,那就是非法同居。非法同居是犯重婚罪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非法同居,双方就不存在什么感情,也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关系,没有感情也就不会到无法挽回的地步,那也谈不上犯重婚罪。所以,我觉得非法同居也要增设一个罪名,在这里并不需要以夫妻名义同居才构成犯罪。即同居就构成非法同居罪。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并未实行公示制度,快节奏的生活也使人们相互之间的了解越来越少,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难以证明,仍然强调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才构成非法同居罪与社会不符,也是造成现在难以认定重婚罪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增加一个非法同居罪是很有必要的。对此行为除指出其非法性外,还应予以道德、社会的谴责。 二、案例分析 综合上述理解结合以下几个案例,试做论述。 案例一: 刘某的丈夫杨某,36岁,婚后与妻子刘某感情甚好,生有一男孩,婚后第三年,杨某由甲市调动到乙市工作,某日认识二十出头的漂亮客户小汤产生“相见恨晚”的感觉,此后便与该女同居在当地举行婚礼,并生下一子,邻居们都以为他俩是夫妻,并提供相关证言,妻子发现此事后,请求杨某回心转意,杨某不予理会,并多次对其妻进行打骂,居民委员会多次进行调解。刘某又找到小汤要求其不要再破坏自己的家庭,小汤说她和杨某是真心相爱,要刘某和杨某离婚。 案件分析,根据重婚行为定义的两种行为之一,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和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同居行为发生在 1994年 2月1日之后,杨某和汤某虽在当地农村举行了婚礼而且还生育一子,但杨某在没有离婚的前提下和汤某举行婚礼,汤某在明知杨某已婚而且尚未离婚的情况下而与之结合,彼此间根本不能构成民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杨某和汤某所谓的“婚姻”因缺乏合法登记的充分要件,而且亦不具备形成事实婚姻的时间条件,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是典型的同居关系。并且汤女士和杨某的重婚行为,已经涉嫌重婚犯罪。 从立法技术角度看以到婚姻机关登记“结婚”来界定重婚行为, 其外延过于狭窄。依据目前婚姻法的规定,结婚是需以登记作为其形式要件。生活中以登记结婚形式出现的重婚是极少的,而真正侵犯到婚姻关系的主要是同居行为和事实重婚行为。所以,重婚罪应当既包括行为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婚姻状况证明(声明),骗取婚姻登记的“结婚”行为、也应包括现实中非法同居的行为和事实上重婚。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构成重婚罪的同居行为是否需以“夫妻名义”进行,颇有争议。笔者认为,不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均可以构成重婚罪。理由有二:其一、在实际社会生活中,重婚行为纷繁复杂,法律条文难以周延列举。重婚罪的立法本意也是想通过刑罚来保障配偶一方与对方同居的权利不受侵犯。所以说,即便不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行为,仍然可能对合法婚姻一方配偶的同居权利造成严重侵害; 其二、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我国法律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一方要想取得“对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的证据往往是异常的困难,而请求侦查机关的介入也不容易。所以笔者认为,对于重婚行为的犯罪,只要双方有长期的非法同居行为,并辅以其它相关证据,是完全可以认定构成重婚罪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也仅解释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可构成重婚罪,但并没有规定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就一定不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双方不但举办了隆重的婚礼,明显不属于是法律规定的临时姘居关系,而且长期非法同居,并生育子女,情节上已经构成重婚 罪,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其行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重婚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杨某和汤某的重婚罪名是能够成立的。 案例二: 李亮是黑龙江大庆人,1976年出生,曾在美国留过学,身材较强壮,英语和口材都很好,并喜欢销售行业。他于2006年3月份回国后,准备干一翻事业,并向大庆几家大公司投了求职简历。同年6月28日晚上,李亮和一个朋友小王在饭店吃饭,在回家的路上遇见三个男青年正在劫持一名女子,并准备实施强暴。在李亮的提议下,其和小王一起与这三个男青年发生厮打,并成功营救出该名女子。三个男青年见打不过李亮、小王两人便逃逸。事后,李亮把这名年轻的女子安全地送回了家。第二天,李亮去大庆市一家大型私人公司应聘销售部经理职位,到面试办公室时让其很惊讶,面试的老板恰是昨天 自己救出的女孩子。两人聊了几句话,再加上本身具有销售经验,李亮面试很快就顺利通过了。进入公司后,在工作中,女老板王丽百般地照顾新上任的销售经理李亮,经常邀请李亮共进晚餐,并时常向其倾诉内心的苦衷。两人越聊越投机,日久便生情。终于难耐寂寞的两个人过上了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因为单位人风言风语,使李某很没面子,遂多次向王丽提出结婚登记,但都遭到其严厉的拒绝。为达到与其结婚登记的目的,李亮便让王丽怀了孕。怀孕后,李亮再次提出结婚登记,但还是遭到对方的拒绝。孩子出生后,李亮又再次提出结婚登记,但还是遭到对方的严厉拒绝,并说:“以后永远都不要再提结婚登记的事情,因为我不再相信任何男人,登记后如果分手了, 公司的财产还得分给对方一半。”听到此话后,李亮彻底失望与死心了,没想到昔日付出的真情却变成了图财的不义之人。一气之下,李亮便痛与决心离开了王丽的家。离开王丽后,心痛的李亮凭借一口流利的英语应聘大庆一高级中学英语老师,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工作,受到了学校的领导及老师的一致认可,并被一名大龄女老师郝某相中,想有归属感的二人很快坠入爱河,并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李亮结婚登记的消息很快传到了女老板王丽那,正在李亮准备举行结婚仪式的时候,女老板王丽以李亮犯有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李亮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是看李亮后一个行为,即与郝某登记结婚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婚姻。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 看出。李亮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中的有配偶者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者,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因此构成重婚罪,第一个婚姻必须是合法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合法婚姻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登记结婚;另一种是法定事实婚姻。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满足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 件。本案中,李亮与王丽虽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但是他们二人是在2006年之后才开始共同生活,而不是在1994年之前同居的,因此他们的关系并非是合法婚姻,其关系是不受法律所保护的。李亮的登记行为并未侵犯社会关系。根据重婚罪的规定,重婚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而本案中李亮与王丽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一女儿,但是他们的关系实属同居关系,而非合法婚姻,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是不受法律所保护。因此李亮因为痛心而和郝女士登记结婚,其行为对于李亮和郝女士来说都属于一婚或初婚。这一行为也并没有侵犯其他人的婚姻家庭权,所以是合法有效的,是受法律所保护的。故他们登记结婚的行为并没有侵犯我国刑法所保护 的一夫一妻制度。重婚罪最重要的一个判定就是故意与不故意,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但是后面又说了如果主观上不是故意的,应当判定为没有犯重婚罪。从立法精神上来看。《刑法》设立重婚罪的立法精神主要是一方面对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重婚行为给予必要的刑事制裁以发挥国家刑罚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对社会道德、民事法律调整范围的一些行为保持着自己的克制力。我国结婚采取的是登记制,因此只有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才受《刑法》的关注,而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结婚”行为只在民法或道德的范围内予以调整,《刑法》不应给与过度干涉,否则有违《刑法》的立法精神。同时, 在现代自由民主的社会里,人们崇尚的是恋爱自由,心智不太成熟的年轻人之间私定终生的事情也比较司空见惯,后来由于感情不和而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如果都给予刑事制裁也不符合现实,即此时只需要用民法或道德去调整即可,而没有必要上升至刑法来调整。综上所述,无论是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还是从立法精神,李亮和王丽以夫妻名义先共同生活生一女,后又与郝女士结婚登记的行为,其行为都不构成重婚罪。综合以上几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1、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这一条,也就是讲一个男人只允许娶一个女子为妻,一个女子只允许有一个丈夫,法律只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虽然说姘居、非法同居也破坏婚姻家庭,但其危害程度尚未达到破坏婚姻制度的程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实践中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实婚。 3、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两种人可构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自己虽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 对其本人而言虽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三、解析法律规定,谈谈自己的看法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实笔者觉得对于男方犯重婚罪的家庭来说,两年并不能弥补对家庭儿女的身心伤害,在家庭天天争吵、打骂、甚至公堂对质中孩子是最无辜的受害者,大人犯的错,却让孩子来承担苦果,使孩子的成长受到了很大的阻碍。而犯罪的一方却可以动用关系,判个缓期执行,拍拍屁股走人,留下母子二人伤心欲绝,自己却与二奶、三奶逍遥法外,对于这样的情况,我觉得法律应该严惩,两年太少了,少到他们不怕,少到他们为所欲为,少到包二奶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我建议应该增加至15年,要处罚到他们怕,处罚到他们痛,他们才会痛定思痛,不敢跨过法律的界限,处罚法律的威严。对于女方犯重婚罪的,我觉得也应该把有期徒刑增加至8年,女方与男方不同,至少我觉得女方坐完牢出来应该也没人会与她结婚了,就让她接受良心和社会的谴责一个人过完一生吧。 中国是一个文明礼仪之邦,白头偕老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造就了我国人民的传统的贞洁观心理和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心态。古人云“贫贱之交不能忘,糟糠之妻不下堂”,而同居行为和事实上的重婚均已严重危害到一夫一妻制原则,很容易导致婚姻的解体,家庭的离散,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同居关系及事实上的重婚行为,应当倾向适用刑法中重婚罪加以严格限制,从严处罚,不仅是弘扬正气,摒弃歪风,亦是延续我国数千年流传下来的传统美德。 参考文献: 1、曹诗权 主编《婚姻家庭法》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第一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三原法院 刘建 张维《重婚罪的认定与处罚》论文 4、魏文斌 付建国《本案是否构成重婚罪》论文 5、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 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过程 ,此页由学生填写, 根据社会上的焦点问题,就重婚罪、非法同居和当今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进选题经过 行论证。 调研与材通过查阅相关书籍、论文,整理论文材料,做好写作准备。 料准备 2011年2月对文章的框架进行罗列,3月搜集背景材料,3月底开始初稿写初稿写作 作。 第一次 对文章中一些语句不通,衔接不紧等一些语言表达方式进行修改。 修改内容 第二次 完善文章中论点论据,加入自己的看法。 修改内容 第三次 整理格式,定稿 修改内容 指导教师同意开题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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