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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原因探析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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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原因探析与对策研究旦 执行难原因探析与对策研究 专    业: 考生姓名: 指导教师: 论文完成时间: 摘  要 执行工作是实现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执行工作进展情况的顺利与否,势必严重影响着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形象。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更是“难中之难”。在经济发展一日千里的当代,执行难已日益成为拖慢法制建设的后腿,已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甚至危害到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执行难产生的背景、原因,初探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关键词:执行难  法制建设  对策 Abstract Wo...

执行难原因探析与对策研究
旦 执行难原因探析与对策研究 专    业: 考生姓名: 指导教师: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完成时间: 摘  要 执行工作是实现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执行工作进展情况的顺利与否,势必严重影响着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形象。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更是“难中之难”。在经济发展一日千里的当代,执行难已日益成为拖慢法制建设的后腿,已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甚至危害到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执行难产生的背景、原因,初探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关键词:执行难  法制建设  对策 Abstract Work is performed to achiev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trial court's function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the ultimate expression . Successful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k in progress or not, it will seriously affect the image of dignity and authority of the law courts. Difficulty in enforcement , criminal civil compensation cases execution is "difficult in difficulty ."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contemporary ,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difficult to slow dow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hind legs , has affected social stability even further harm to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 the background paper from the resulting difficulty in enforcement reasons , the Difficulty Discussion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 Difficulty in enforcement    Legal Construction    Countermeasure 目  录 绪  论     2 一、执行难的定义    3 二、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5 (一)立法上的缺陷    5 (二)宏观上,社会上的不利因素,这往往归结于执法方面的原因    6 (三)执行工作力度还不够    8 (四)法院裁判案件时制作的法律文书不明确等原因    9 三、解决执行难的可行之策    10 (一)修订民事强制执行法之迫切,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10 (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1 (三)加强惩罚力度    11 (四)取消执行通知书,提高执行人员的认识    12 (五)法院系统改革工程    12 (六)走出认识误区,加大调解力度,把调解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    13 (七)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15 (八)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16 结论、讨论和建议    17 致  谢    18 参考文献    19 附  录    20 绪  论   执行工作是实现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执行工作进展情况的顺利与否,势必严重影响着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形象。执行难已成影响我国司法权威的一大问题,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虽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大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结了大批积案,但往往因为未有针对问题的症结所在,执行难的问题都始终没有因此得到根本好转,导致人民对社会主义制度失去了信心甚至不再相信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因而,执行工作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难点,领导关注的焦点,群众议论的热点问题。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更是“难中之难”。在经济发展一日千里的当代,执行难已日益成为拖慢法制建设的后腿,已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甚至危害到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执行难产生的背景、原因,初探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执行难的定义 所谓的执行难是指: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及行政法律文书,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具有可执行性,但是因为各种人为因素而造成暂时甚至永久性的失去被执行可能的情况。 通俗地说,“执行难”可以概括为八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执行标的相对较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对立情绪大,涉案当事人人数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能力较差”。 1、“被执行人难找”主要表现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有的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举家迁移,长期下落不明;军警所属公司、企业拒绝甚至以强力阻碍法院的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2、“执行财产难寻”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多头开户,提供给法院的帐户多是“空城计”,真正有钱的帐户法院难以查到;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予以转移,以逃避债务。 3、“协助执行人难求”主要表现在:具有法定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或者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物,划拨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 4、“应执行财产难动”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将应执行财产混同为或谎称为国家不允许强制执行的财产,如股民保证金、军费、职工养老金等;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执行人员,这是抗拒执行的极端影响表现。 5、案件的执行标的相对较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因刑事犯罪行为引发的,被害人受到的伤害程度比较大,案件的执行标的自然也大。特别是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全面赔偿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赔偿金额大幅度的增加。 6、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对立情绪大。进入执行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除了无力赔偿者外,很大一部分是不愿赔偿的人。这些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由于受“坐了牢就不赔钱”意识的支使,往往不愿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一方则认为被执行人对自己伤害太深,又无悔罪表现,“报复”心理比较严重,要求实现自己权利的愿望强烈,在执行过程中是“寸土必争”,寸步不让。 7、涉案当事人人数多。统计资料显示,进入执行程序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因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引发的居多。这些案件中,要么侵害人较多,要么被害人较多。侵害人多,相互推诿,逃避执行现象比较严重。被害人多,赔偿数额相对就大。 8、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能力较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是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是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是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是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是被判处刑罚并在服刑改造的人,这些人除现实的赔偿能力外,因其生命、人身自由已被剥夺,在服刑期间,这些人已不可能靠自己创造财产来履行赔偿义务。另外,刑事案件中的有的被告人是文化水平低,劳动技能差;有的被告人是履教不改者,一贯好吃懒做者,自己没有什么财产可供执行,家里的积累也被他折腾光了。这就使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逃脱不了难执行,甚至无法执行的厄运。 二、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缺陷 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法律调整,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因为这种法律上的缺陷使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可能无法操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有关条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民事诉讼法》还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很多,权限也很大。但是执行这些法律条款前提首先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有十分清楚的了解。而这又有赖于国家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的法律调整。民事主体占有资产的形式有多种,这些资产可以是存款、股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各种收藏等。它们的处所以及流向,只有所有权人最清楚。一个被法律文书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拥有以上财产的所有制主体,假定他有足够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他根本就不愿意履行这种义务,他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将其财产转移或隐匿。他可以一边过着花天酒地、挥金如土的生活;一边对着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装穷。装穷的结果是,人民法院对他的执行无法进行。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时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虽然我们可以从侧面了解他有履行能力,但我们无法取得他拥有资产的确切证据。司法机关对公民的资产和负债状况一无所知,这正是国家对民事主体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调整的后果。为此我们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全民资产及负债申报制度。事实上,这种法律缺陷造成的不仅仅是“执行难”,它还使市场经济的其他法律无法实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损失是在刑事案件交付审判时提出。法律没有规定侦察机关、检察机关有调查和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财产的职责。按刑诉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起诉,至少要三个月的时间,给那些有赔偿能力而不愿赔偿损失的被告人或其亲属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提供了时间上的方便。尽管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候有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的权利,然而,由于先行的刑事诉讼法律不允许人民法院提前介入公安、检察机关尚未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这样的救济为时太晚了,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赔偿义务的激励机制设计不完善、不科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由于现行法律把“赔偿被害人损失”仅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并且使用“可以”字样,实践中操作的随意性大,难免被告人及其亲属心存疑虑,对刑事被告人尤其是可能判处长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被告人及其亲属触动不大,其自觉履行赔偿义务的主动性、积极性不能得到有效、全面的激发。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结案率。法律没有明确将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列为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导致一些已被判处刑罚的人对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无动于衷,这也影响了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重刑轻民”意识的存在,“审执分离”机制的运行,也严重影响了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由于法院内部运行“审执分离”机制,刑事审判法官往往只注重刑事方面的证据调查与收集,忽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方面的证据调查与收集,甚至由于追求案件结案速度,对被害人本可以获得赔偿条件的不及时进行有效控制,导致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丧失有利的执行条件。 (二)宏观上,社会上的不利因素,这往往归结于执法方面的原因 的确法律的初衷总是美好的,但是结果的不如意通常就是在执法环节,我国社会的复杂程度决定了在社会上存在着完全不同的不利于执法的若干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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