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河审计局投资审计科长贪污受贿领刑11年[法律案例]
山东齐河审计局投资审计科长贪污受贿领刑11年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今天对一起受贿贪污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据此,上诉人客凤银犯受贿罪、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客凤银,男,1962年1月生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齐河县审计局投资审计科科长,行政副科级。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份,客凤银利用担任齐河一中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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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人员的职务之便,接受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的要求,将尚未施工的学生公寓弱电项目加到决算审计中,藉机他向该负责人索要10万元好处费。对方以拔款尚未到位为由给其打了欠条,后经客凤银一再追要,该负责人先行给付他现金5万元,其余5万余元至案发索要未果。审计结束后,客凤银又以需收审计费为名,向该施工单位索要现金7万元。
另查明,2008年11月至12月份,客凤银利用主审齐河县焦庙中学教学楼工程和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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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楼工程的职务之便,接受工程承包人的要求在审计过程中分别予以照顾或为承包方增加工程量,接受两项工程承包人所送现金2万元。 2001年至2008年,客凤银还将从齐河县建设银行、工商局、齐河一中、民政局军干所等单位收取的工程审计费共计1.86万元收入,不入单位财务账,据为己有。
原审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客凤银利用担任齐河县审计局投资审计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向工程承包人索要和收受好处费,并为工程承包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同时,其还将收取的审计费不入单位收入帐,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数罪并
罚。遂一审判决被告人客凤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一审判决后,客凤银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作出前述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