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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婚礼贡举考  (元)不着撰人 王颋 点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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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婚礼贡举考  (元)不着撰人 王颋 点校元婚礼贡举考  (元)不着撰人 王颋 点校 元婚禮貢舉考 (元)不著撰人 王頲 點校 ?目錄 元代史料叢刊編輯緣起 點校說明 元婚禮貢舉考 至元婚禮 至元聘禮 大德聘禮 文公婚禮 皇慶開科 皇慶科舉詔 中書省續降條畫 中書省部定到鄉試程式 會試程式 御試程式 進士受恩例 朱文公學校貢舉私議 ?元代史料叢刊編輯緣起 黃時鑑 做元史研究的同行們都有道樣的體會:如果把元代一些分散而又重要的史料匯集起來,加以整理出版,那一定能使大家感到許多方便。見存這些史料的書籍,目前在書店裏幾乎是...

元婚礼贡举考  (元)不着撰人 王颋 点校
元婚礼贡举考  (元)不着撰人 王颋 点校 元婚禮貢舉考 (元)不著撰人 王頲 點校 ?目錄 元代史料叢刊編輯緣起 點校說明 元婚禮貢舉考 至元婚禮 至元聘禮 大德聘禮 文公婚禮 皇慶開科 皇慶科舉詔 中書省續降條畫 中書省部定到鄉試程式 會試程式 御試程式 進士受恩例 朱文公學校貢舉私議 ?元代史料叢刊編輯緣起 黃時鑑 做元史研究的同行們都有道樣的體會:如果把元代一些分散而又重要的史料匯集起來,加以整理出版,那一定能使大家感到許多方便。見存這些史料的書籍,目前在書店裏幾乎是買不到的,在一般的大學或研究單位的圖書館(室)裏也難以指望找全,更不能設想人各置於案頭。對於重要的史料,查閱如此不便。自然會影響研究的進展。從一九八?年元史研究會成立大會起,韓儒林先生、翁獨健先生提揭,同行們議論,都覺得這件事應當做了,這是一項元史研究的基本建設。 一九八四年春天,浙江古籍出版社向我徵求古籍整理出版的意見,我把上面的情況談了談,立即得到了他們的熱忱支持。這樣,我與一些同行們再三醞釀,便有了一個《元代史料叢刊》的編輯設想,擬將一些史料分輯整理出版。每一輯大體上構成一個整體,側重於史料的某個方面,編印若干冊,要求收入的史料有較高的研究使用價值。每輯各冊出齊後,再編一本這輯的綜合索引,以便讀者檢閱。 總的設想有了。但是各輯的編輯計劃還需要逐步落實。在多方磋商後,第一輯「政書類」分編八冊,書目已經擬定(見本書封底)。我以為這一輯,不僅對於元史的研究,而且對於中國政治史、法制史、職官史等專史的研究,會是有所裨益的。第二輯準備匯元代碑傳文字,編輯體例正在商議中。 我想這是一件好事,它是會得到史學界特別是元史學界的廣泛支持的。為了使這套叢刊編得更好一些,誠懇地希望專家和讀家們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四日寫於杭州 ?點校說明 本冊收《廟學典禮》、《元婚禮貢舉考》和《元統元年進士錄》三種關於元代儒學和科舉的資料。 《廟學典禮》一書,不著撰人姓名。原書已佚,今傳世之《四庫全書》本係自《永樂大典》中摘錄而成,原序原目並已不存。此本分為六卷,依年次先後編排,輯載自元太宗九年(一二三七)至元成宗大德五年(一三?一)間官府頒行的有關儒學事宜公文計八十件。 有元一代的儒學,從元太祖十年(一二一五)在金故都燕京建立孔子廟起,迄元仁宗延祐二年(一三一五)恢復科舉,百年間經歷了一個發展演變的過程。《廟學典禮》一書所輯的資料,就年代跨度而言,占了這百年間的近三分之二。而由於該書所錄均係當時官方公文的原件,其資料的可靠性及珍貴程度自然也較其他相關史料為高。元代儒學的大事,諸如儒戶免差、戊戌科試、設隨路學校官、制定儒籍、歲貢儒人、學田錢糧分付,等等,皆能在本書中找到當時的公文原件。至於元代路、府、州縣學及書院的日常生活、禮儀規式,他書多不著錄,而在本書的一些公文中則詳加記述,提供了清晰具體的全貌。此外,從數量衆多的前令再申的文牘中,我們還能推測瞭解到元代儒學的流弊及其緣由。所有這些,都值得引起專治和關心中國教育史、文化史及元代史的學者和讀者的注意。 關於本書的點校,有下列兩點需要說明:本書中部分公文是在上下左右的官府間反覆呈、覆、咨、關中形成的,使用或不使用引號均會存在一些問題,現採取少用引號的方法,讀時需注意公文內容的前後關係。二、本書中的一些非漢語語詞,原已由四庫館臣妄行改寫,其中普通名詞的音譯,均按元代文獻中的常見寫法加註說明,並簡釋詞義,以便閱讀;其中大量人名及幾個地名,有的一見即可將元代文獻中常見的寫法復原,如呼圖克??忽都虎、庫德??闊端、蒙克??蒙哥、帕克巴??八思巴、和爾郭斯??和禮霍孫、鄂勒哲依??完澤、桑噶??桑哥、裕魯諾顏??月呂魯那演、特穆爾??帖木爾、布琳濟達??不鄰吉帶,等等,但亦有一些一時頗難考訂清楚,因而暫對這類專名的譯寫一概不加註釋。除點校外,增編一目錄附在前面,並在末尾附上《四庫全書》的提要。 《元婚禮貢舉考》,不著撰人姓名,但據文中《至元婚禮》和《皇慶開科》兩標題後的弁言,可知係元人輯錄元代文獻而成。所收資料之中,《至元婚禮》與《大德聘禮》見於《通制條格》卷三《戶令?婚姻禮制》;《至元聘禮》見於《元典章》卷一八、戶部卷之四《婚禮?嫁娶聘財體例》以及《通制條格》卷四《戶令?婚娶》(僅輯錄部分);《皇朝科舉詔》與《中書省續降條畫》見於《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科舉》,《續降條畫》亦見於《元典章》卷三一、禮部卷之四《學校?儒學?科舉程式條目》。而其所收《中書省部定到鄉試程式》的家狀式、試程式,《會試程式》、《御試程式》以及《進士受恩例》,則是不見於其他元代公牘載籍的,具有特殊的史料價值。原作附有《文公婚禮》與《朱文公學校貢舉私議》,意在示明元代婚禮貢舉的淵源,亦值得注意。為存是作全豹,今取傳世的《古學叢刊》刻本,予以點校輯印。原文有整段刪節者,不予出校。原無目錄,今增編附在前面。 進士錄、登科錄之類文獻的史料價值在研究明清兩代中國社會及政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史方面十分顯著。但元代這類文獻存世的僅有兩種,即《元統元年進士錄》與《辛卯會試題名錄》。《元統元年進士錄》,不著撰人,分卷上、卷中、卷下,係於廷試放榜後當年即匯編成書。卷上為進士錄本文,因在每位進士之後錄有里貫、氏族或民族、戶計類別、治經名稱(限漢人南人)、表字、年齡、出生月日時、父系祖先三代名字、母姓氏、父母存歿情形、婚姻狀况、妻姓氏、鄉試地點名次、會試名次及初授官職,對於研究元代的科舉、官制、社會流動、各族通婚以及蒙古色目的漢化等都提供了豐富的資料,今收入本書。卷中卷下原載登第制策十三篇,因脫字過多,不能卒讀,今姑刪略。 此錄久佚,明代與清初無人提及。乾隆六十年(一七九五),黃丕烈於蘇州購得元統元年原刻本。一九二三年,徐乃昌據黃氏原藏刻本影雕,收入《宋元科舉三錄》刊布。今北京圖 書館、南京圖書館所藏鈔本,均出自黃氏藏本,與影雕本同出一源。此唯一流傳之本的卷上,脫訛亦多。一九八三年,新加坡國立大學歷史系蕭啟慶教授在潜心研究六七年後發表了他對卷上的校注本,貢獻鉅大。(文載臺北《食貨》月刊第十三卷第一、二期)今據《宋元科舉三錄》刻本點校。凡蕭氏校勘性的注釋,已盡量參用;個別未取者,或因與本書體例不協,或慮其根據尚欠充分。凡?號均係原缺字。今加方括號的字,凡未出校者,均係原缺而由點校者據本錄行文體例增補。末尾附錢大昕題跋與徐乃昌《宋元科舉三錄序》,原均見於《宋元科舉三錄》刊本。 點校有誤之處,敬請讀者指正。 王 頲 一九八六年六月五日 ?元婚禮貢舉考 至元婚禮 至元聘禮 大德聘禮 文公婚禮 皇慶開科 皇慶科舉詔 中書省續降條畫 中書省部定到鄉試程式 會試程式 御試程式 進士受恩例 朱文公學校貢舉私議 ?至元婚禮 《易》重咸恒,《詩》妬《關雎》,婚姻之道,其來尚矣。國朝以禮防民,至元八年,聊印頒降龍制,自議婚、過婿、見婦之父母凡七條,並斟酌文公婚聘,立為定式,以詔天下後世。今具卷首,俾四方士庶舉行嘉禮者,有所據依焉。 至元八年九月,尚書禮部契勘人倫之道,婚姻為大,即今聘財筵會,已有定例。外據拜門一節,係女直風俗,遍行合屬革去。外據漢兒人舊來體例,照得朱文公《家禮》內婚禮,酌古準今,擬到下項事理。呈奉尚書省(禮)[劄]付 【 [一] 據行文體例改。】 ,再送翰林院兼國史院,披詳相應,移中書省咨:議得:登車乘馬,設次之禮,亦貧家不能辦。外據其餘事,依准所擬,遍下合屬,依上施行,仍關各部照會。 議婚。身及主婚者,無期以上喪,乃可成婚。必先使媒氏往來通言,使女氏許之,然後納采。前件議得:其諸議婚之家,合依此例而行。 納采。 【 係今之下定。】 主人具書,夙興,奉以告祠堂, 【 人之大倫,於禮為重,必當告廟而後行,[示] 【 [二] 據《通制條格》卷三《戶令?婚姻禮制》補。】 不忘祖。而今往往俱無祠堂,或畫影,或寫立位牌,亦是。】 及使子弟為使者,如女氏上之[女氏主人] 【 [三] 據同上補。】 ,出見使者,遂奉書以告于祠堂,出以復書授使者,遂禮之。使者復命,婚主復以告于祠堂。或婚主人等親往納采者,聽。前件議得:婚姻之禮,人之大倫,於禮為重,必當告廟而後行,示不忘於祖先,擬合依上施行。 納幣。 【 係今之下財禮。】 具書遣使如女,授書,而復書,禮賓,使者復命,並同納采之儀。前件議得:擬合酌古準今,照依已定筵會,以男家為主,會請女氏諸親為客,先入坐。男家至門外,陳例幣物等,令媒氏通報,女氏主人出門迎接。相揖,俟女氏先入,男家以次隨幣而入,舉酒,謂納幣,飲酒,受幣訖,女氏主人回禮,婚家飲酒。畢,主人待賓如常禮,許婿氏、女子各各出見,並去世俗出羞之幣。 【 [四] 「擬合………出羞之弊」,《通制條格》卷三《戶令?婚姻禮制》納幣項下作正文。】 親迎。前期一日,女氏使人張陳其婚之室,質明,婿家設位於室中,女家設次於外。初婚,(姻)[婿] 【 [五] 據同[二]改。】 盛服,主人告於祠堂,遂醮其子,而命之迎。婿出,[乘] 【 [六] 據同[二]改。】 馬至女家,俟婿次女家,主人告於祠堂,遂醮其女而命之。主人出迎,婿入奠雁,姆奉女出登車,[婿] 【 [七] 據同[二]補。】 乘馬先行。婦車至其家,導婦以入,婿婦交拜,就坐飲食。畢,婿出,復入,脫服,燭出,主人禮贊。前件議得:擬照依此例而行,所據登車乘馬,設次奠雁之禮,近下貧窮之家不能辦者,從其所便。 婦見舅姑:明日夙興,婦見舅姑,次見於諸尊長。若(婦家)[冢婦], 【 [八] 據以下《文公婚禮》條改。】 則饋於舅姑,舅姑饗之。前件議得:合依此例而行。 廟見:三日,主人以婦見於祠堂。前件議得:合依此例而行,如無祠堂,或懸影像及寫位牌,亦是。 婿見婦之父母:明日,婿往見婦之父母,次見婦黨諸親,[婦] 【 [九] 據同[二]補。】 家禮婿如常儀也。前件議得:酌古準今,婦之父母受婿拜禮,餘依上儀。竊見自今作贅召婿之家,往往蓋是貧窮不能娶婦,故使作贅,雖非古禮,亦難擬革。此等之家,擬合今權依時俗見行之禮而行。 ?至元聘禮 至元八年二月,據中書省奏定民間嫁娶婚姻聘財等事,仰遍行諸路,照會一體施行。婚姻聘財表裏頭面諸物在內,並以寶鈔為財,以財畜折充者,德君和同不拘此例。 品官:一品、二品,五伯貫。三品,四伯貫。 四品、五品,三伯貫。六品、七品,二伯貫。 八品、九品,一伯二十貫。 庶人:上戶,一伯貫。中戶,五十貫。 下戶,三十貫。 筵會高下,男家為主。 品官:不過四味。 庶人:上戶、中戶,不過三味,下戶,不過二味。 為婚已定,若女年十五已上,無故五年不成, 【 故謂男女未及婚年甲,或服制之類。】 其間有故,以前後年月併之,及夫逃亡五年不還,並聽離,不還聘財。 同姓不得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為始,已前者,准已婚為定,已後者,依法斷罪,聽離之。 有妻更娶妻者,雖會赦,猶離之。 婦人夫亡服闋守志,並欲歸宗者,聽。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 ?大德聘禮 大德八年正月一款:男女居室,人之大倫。近年聘財無法,奢靡日增,至有傾資破產,不能成禮,甚則爭訟不已,以致嫁娶失時。除蒙古、色目人各依本俗,品官別行定奪,其民 間聘財,令中書省從宜定立等第,以男家為主,願減者聽,親禮筵會,[務] 【 [一?]據同[二]補。】 從省約。上戶:金一兩,銀五兩,綵段六表裏,雜用絹四十疋。中戶:金五錢,銀四兩,綵段四表裏,雜用絹三十疋。下戶:銀三兩,綵段二表裏,雜用絹十五疋。 ?文公婚禮 議婚: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身及主婚者,無期以上喪,乃可成婚。必先使媒氏往來通言,俟女氏許之,然後納采。 納采:主人具書,夙興,奉以告於祠堂,乃使子弟為使者如女氏。女氏主人出見使者,遂奉書以告於祠堂,出以復書授使者,遂禮之。使者復命婿氏,主人復以告於祠堂。 納幣:納幣具書,遣使如女氏,女氏受書,復書,禮賓,使者復命,並同納采之儀。 親迎:先期一日,女氏使人張陳其婿之室,厥明,婿家設位於室中,女家設次於外。初婚,婿盛服,主人告於祠堂,遂醮其子,而命之迎。婿出乘馬至女家,俟於次,女氏主人告於祠堂,遂醮其女而命之。主人出迎,婿入奠雁,姆奉女出登車,婿乘馬先。婦車至其家,導婦以入,就坐飲食。畢,婿出後入,脫服,燭出,主人禮賓。 婦見舅姑:明日夙興,婦見於舅姑,舅姑禮之。婦見於諸尊長,若冢婦,則饋於舅姑,舅姑饗之。 廟見:三日,主人以婦見於祠堂。 婿見婦之父母:明日,婿往見婦之父母,次見婦黨諸親,婦家禮婿如常儀。 ?皇慶開科 皇慶天子,作新文治,革萬代科舉之弊。聖朝宗世之規,凡所取士,崇尚德行,禁絕浮華,得賢立太平之基,猗歟盛哉。今將頒降條制並文公貢舉私議開列於后,並誦一封天子詔「四海狀元心」之詩,以為天下學士勉。幸鑒。 ?皇慶科舉詔 皇慶二年,詔行科舉,以皇慶三年八月天下郡縣興其賢者能者充賦有司,次年二月會試京師。 一、科場。每三年一次開試,舉人從本貫官司於路、府、州、縣學及諸色戶內推舉年及二十五以上、鄉黨稱其孝悌、朋友服其信義,經明行修之士,結罪保舉,以禮敦遣貢。諸路、府其或徇私濫舉并應舉而不舉者,監察御史、肅政廉訪司體察究治。 一、考試程式。蒙古、色目人:第一場,經問五條,《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內設問,義理精明、文辭典雅為中選,用朱氏《章句集註》。第二場,策一道,以時務出題,限五百字以上。漢人、南人:第一場,明經,經疑二問,《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內出題,並用朱氏《章句集註》,復以己意結之,限三百字以上:經義一道,各治一經,《詩》以朱氏為主,《書》以蔡氏為主,《易》以程氏、朱氏為主,已上三經並用古注疏,《春秋》許用三傳及胡氏傳,《禮記》用古注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場,古賦、詔(告) 【 [一一]據《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科舉》刪。】 誥、章表內科一道,古賦、詔誥用古體,章表參用古體四六。第三場,策一道,經史、時務內出題,不矜浮藻,惟務直述,限一千字以上。 一、蒙古、色目人願試漢人、南人科目,中選者加一等注授。 一、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漢人、南人作一榜,第一名賜進士及第,從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兩榜並同。 一、流官子孫蔭叙,並依舊制,願試中選者,優陞一等。 一、在官未入流品之人,願試者,聽,若中選,已有九品以上資級,比附一高加一等注授,若無品級,止依試例(後)[從] 【 [一二]據《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科舉》刪。】 優銓注。 ?中書省續降條畫 一、鄉試。中選者各給解據,錄連取中科文,行省所轄去處移咨都省送禮部,腹裏宣慰司及各路關申禮部,拘該監察御史、廉訪司依上錄連科文,申臺轉呈都省,以憑照勘會試。八月二十日,蒙古、色目人試經問五條;漢人、南人明經,經疑二問,經義一道。二十三日,蒙古、色目人試策一道;漢人、南人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二十六日,漢人、南人試策一道。 一、會試。次年,省部依鄉試例,於二月初一日試第一場,初三日試第二場,初五日試第三場。 一、御試。三月初七日,前期奏委考舉官二員、監試御史二員、讀卷官二員入殿庭考試。每試子一名委怯薛歹一人看守。漢人、南人試策一道,限千字以上成;蒙古、色目人時務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成。 一、選考試官。行省與宣慰司鄉試,有行臺去處,行省官、行臺官一同商議選差,如不拘廉訪司去處,行省官與監察御史選差,山東、河東宣慰司,真定、東平路,同本道廉訪司選差。上都、大都,從省部選差。在內監察御史、在外廉訪司官一員監試。每處差考試官、同考試官各一員,並於見任並在閒(有) 【 [一三]據《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科舉》刪。】 有德望文學常選官內選差。彌封官一員,謄錄官一員,選廉幹文資正官充。謄錄試卷(一)[並] 【 [一四]據《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科舉》刪。】 行移文字,皆用朱筆書寫,仍須設法關防,毋致容私作弊。省部會試,都省選委知貢舉、同知貢舉官各一員,考試官四員,監察御史二員,彌封、謄錄、對讀、監門等官各一員。 一、鄉試,行省一十一處:河(東)[南] 【 [一五]據《元史》卷五九《地理志二》改。】 ,陝西,遼陽,四川,甘肅,雲南,嶺北,征東,江浙,江西,湖廣;宣慰司二處:河東冀寧路,山東濟南路;直隸中書省部路分四處:(直)[真] 【 [一六]據《元史》卷五八《地理志一》改。】 定路, 【 河間路、保定路、順德路、大名路、廣平路、彰德路、衛輝路、懷孟路。】 東平路, 【 濟寧路、高唐州、曹州、濮州、恩州、泰安州、東昌路、冠州、德州。】 大都路, 【 大都、永平路。】 上都路, 【 上都、興和路。】 一、天下選合格者三百人赴會試,於內取中選者一百人,內,蒙古、色目人、漢人、南人分卷考試,各二十五人。蒙古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 【 一十五人,】 上都 【 六人,】 河東 【 五人,】 真定等 【 五人,】 東平等 【 五人,】 山東 【 四人,】 遼陽 【 五人,】 河南 【 五人,】 陝西 【 五人,】 甘肅 【 三人,】 嶺北 【 三人,】 江浙 【 五人,】 江西 【 三人,】 湖廣 【 三人,】 四川 【 一人,】 雲南 【 一人,】 征東 【 一人,】 色目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 【 一十人,】 上都 【 四人,】 河東 【 四人,】 東平等 【 四人,】 河南 【 五人,】 真定等 【 五人,】 山東 【 五人,】 四川 【 三人,】 甘肅 【 二人,】 陝西 【 三人,】 巔北 【 二人,】 遼陽 【 二人,】 雲南 【 二人,】 征東 【 一人,】 江浙 【 一十人,】 湖廣 【 七人,】 江西 【 六人,】 漢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 【 一十人,】 上都 【 四人,】 真定等 【 十一人,】 東平等 【 九人,】 山東 【 七人,】 河東 【 七人,】 河南 【 九人,】 四川 【 五人,】 雲南 【 二人,】 甘肅 【 二人,】 嶺北 【 一人,】 陝西 【 五人,】 遼陽 【 二人,】 征東 【 一人。】 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湖廣一十八人,江浙二十八人,河南 【 七人】 ,江西 【 二十二人。】 一、鄉會等試,許將《禮部韻略》外,餘並無不許懷挾文字,差搜檢懷挾官一員,每舉人一名差軍一名看守,無軍人處差巡軍。 一、提點擗掠試院,差廉幹官一員,度地安置席舍,務令隔遠,仍自試官入院後,常川防職,監押外門。 一、鄉會等試,彌封、謄錄、對讀官下吏人,於各衙門從便差設。 一、試卷不考格,犯御名、廟諱,偏犯者非,及文理紕繆,塗注乙五十字以上。 一、謄錄所承試卷,並用朱書謄錄正文,實(針)[計] 【 [一七]據《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科舉》刪。】 塗注乙字數,標寫對讀無差,將朱卷逐旋送考試所;如朱卷有塗注乙字,亦皆照寫字數;謄錄官書押,俟考校合格、中選人數已定,抄錄字號,索上元卷,請監試官、同試官對號開拆。 一、舉人試卷,各人自備三場文卷并草卷一十二幅,於卷首書三代、籍貫、年甲,前期半月於印卷所投納,置簿收附,用印鈐縫訖,各還舉人。 一、就試之日,日未出入場,黃昏納卷,受卷官送封彌所,撰字號封彌訖,送謄錄所。 一、科舉既行之後,若有各路歲貢及保舉儒人等文字到部,並今還赴本鄉應試。 一、倡優之家及患廢疾,若犯十惡奸盜之人,不許應試。 一、舉人於試場內,毋得諠譁,違者治罪,仍殿二舉。 一、舉人與考試官有五服內親者,自須迴避,仍令同試官考卷,若應避而不自陳者,殿一舉。 一、鄉試、會試,若有懷挾及令人代作程文及代之者,漢人、南人居父母喪服應舉者,殿二舉。 一、國子監、學歲貢生員及伴讀出身,並依舊制,願試者,聽,中選者,於監、學合得資品上從優銓注。 一、別路附籍蒙古、色目、漢人,大都、上都有恒產住經年深者,從(西)[兩] 【 [一八]據《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科舉》刪。】 都官(私)[司] 【 [一九]據《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科舉》刪。】 依上例推舉就試,其餘去處,冒貫者治罪。 ?中書省部定到鄉試程式 【 祐延延祐 【 [二?]元無祐延年號,據《元史》卷二五《仁宗紀二》改。】 元年】 (一)家狀式: 一、鄉賈貫 【 [二一]據文義改。】 【 某】 路 【 某】 州縣 【 某】 鄉 【 某】 里,應鄉貢進士舉 【 某】 ,人年若干。 一、習經:疑、義、古賦、詔誥、章表策。 一、三代, 曾祖諱 【 某,有官則云某官,在則云見任,不在則云故仕,無官則云未仕,不在則云故不仕。】 祖諱 【 某。】 父諱 【 某。】 並同前。 一闔家口若干, 【 有祖父、母、父、母則云闔家口五,父母在則云闔家口三,偏侍則云闔家口二,俱亡則云闔家口一。】 祖年 【 若干。】 祖母 【 某】 氏,年 【 若干。】 父年 【 若干。】 母 【 某】 氏,年 【 若干。】 一今舉。 一見住 【 某處。】 右具如前。 (一)試程式: 第一場 奉 試經疑二問。 第一問。 【 云云。】 限三百字以上。 對 【 云云。】 謹對。 塗注乙 【 若干】 字。 第二問。 【 倣此。】 奉 試 【 某】 經義一道。 限五百字以上。 對 【 云云。】 謹對。 塗注乙 【 若干】 字。 第二場 奉 試古賦一道。 【 詔誥、章表倣此。】 又 【 云云。】 謹對。 塗注乙 【 若干】 字。 第三場 奉 試策一道。 限一千字以上。 對 【 云云。】 謹對。 塗注乙 【 若干】 字。 (一)草卷一十二幅,用印鈐縫。 (一)凈卷一十二幅,用印鈐縫,依式凈寫科舉文字,以上並用朱筆界畫。 右家狀并草卷黏作一通。 ?會試程式 【 延祐二年二月日。】 試院於翰林院東至公堂設席分舍。 正月十五日,於中書禮部印卷。 【 卷面用印鈐縫。】 正月二十八日,中書禮部榜示。 二月初一日,黎明,舉人入院、搜檢懷挾訖,班立堂下,各再拜,知貢舉官答跪,試官 以下各答拜,畢,受題,各就本席,午後,相次於受卷所投卷而出。 二月初三日,如前。 二月初五日,如前。 ?御試程式 三月初一日,於中書禮部印卷。 【 卷背用印鈐縫。】 三月初七日,黎明,入試,拜受策題,各就席,至晚進卷而出。 二月十一日,各於國子監關欄帽。 三月十三日,赴闕,聽候唱名。 ?進士受恩例 延祐二年四月日,中書禮部呈奉中書省劄付該:來呈「策試舉人,今將各二姓名、年甲、籍貫具呈照詳」,得此,延祐二年四月初四日奏過事內一件:前者為這應舉的人每,依禮部擬來的典故裏賜了際授時分,上表謝恩,參見省官,文廟裏燒香行禮,立石題名。的依着禮部擬將來的,省官人每商量了再奏呵,那般者。麼道聖旨有來。俺商量來:賜恩、榮宴於翰林國史院,中書省官押宴,御史臺、翰林、集賢兩院摘官預宴、預宴官及進士簪花,至所居;進士受官:擇日,具公服,侍儀司引赴殿廷,上謝恩表;次便服詣都堂參見;擇日,進土謁先聖,行舍菜禮,第一名具祀文行事,有司於宣聖廟前刻石題名呵,怎生,奏呵,那般者。麼道聖旨了也。欽此。 四月十七日,賜恩、榮宴、押宴,押宴官及進士各簪花。 四月二十七[日] 【 [二二]據文義補。】 於中書省祇受敕牒。 四月二十九日,各具公服,詣殿廷謝恩。 四月三十日,便服詣都堂參謝。 五月初二日,謁先聖廟,行舍菜禮。 ?朱文公學校貢舉私議 古者學校選舉之法,始於鄉黨而達於國都,教之以德行道藝,而興其賢者能者。蓋其所以居之者無異處,所以官之者無異術,所以取之者無異略,是以士有定志而無外慕,蚤夜孜孜,唯懼德業之不修,而不憂爵祿之未至。夫子所謂「言寡尤,行寡悔,祿在其中」,孟子所謂「修其天爵,而人爵從之」,蓋謂此也。今之謂法,其所以教者,既不本於德行之實,而所謂藝者,又皆無用之空言,至於其弊,則所謂空言者,又皆恠妄無稽,而適以敗壞學者之心志。是以人材日衰,風俗日薄。朝廷、州、縣每有一事之可疑,則公卿、大夫、官人、百吏愕眙相顧而不知所出,是亦可驗其為教之得失矣。議者不知其病源所在,反以程試文字之不工為患。夫空言本非所以教人,亦不足以取士。而詩賦又空言之尤者,其無益於設教取士,章章明矣。然熙甯罷之,而議者不以為是者,非罷詩賦之不善,乃專主王氏經義之不善也。今必罷詩賦而分經、諸子、史、時務之大者。古者大學之教,以格物致知為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類通達、強立不反為大成。蓋天下之物事,皆學者所當知,而其理之載於經者,則各有所主。若諸子之學,同出於聖人,各有所長而不能無所短,其長者固不可以不學,而其所短亦不可不辨也。至於諸史,則該古今興亡、治亂得失之變。時務之大者,如禮樂、制度、天文、地理、兵謀、刑法之屬,亦皆當世所須而不可闕,皆不可以不之習也。今欲以《易》、《書》、《詩》為一科,而子年午年試之,《周禮》、《儀禮》及二戴之《禮》為一科,而卯年試之,《春秋》及三傳為一科,而酉年試之,諸經皆兼《大學》、《論語》、《中庸》、《孟子》。論則分諸子為四科,而分年以附焉。策則諸史,時務亦然。則士無不通之經,無不習之史,而皆可為當世之用矣。草茅之慮,偶及於此,故敢私記其說,以為當路之君子其或將有取焉。 元婚禮貢舉考 元代史料叢刊 [杭州市]: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民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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